耿瑞珍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建设。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1]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2020年11月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在谈到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时,再次强调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上述一系列举措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和政策上的指引,保障了“融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意义重大,它不仅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价值指引,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坚守的价值遵循,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法治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一项覆盖国家治理各方面、各领域的重大工程,这项工程不是一套纯粹的机械操作,而是一项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当代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有着明确价值追求的系统性工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为这项工程“筑魂”。
1.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价值遵循
法治建设作为一种人为的政治设计与构建,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只有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与价值目标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当性。法治建设的价值原则与目标的设定也不可能是任意的、脱离社会与个体发展现实的假设,相反,它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体现了一定时期核心的价值观念。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必须要有明确的价值原则与价值目标,使法治建设成为护航国家社会发展,得民心、顺民意的社会工程,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既体现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最终目的指向也是“人”,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仅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价值遵循,也从根本上保障了法治以人为本的建设方向。
2.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
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社会要发展,国家要稳定,就必须在价值追求上形成共识,避免社会的撕裂与无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能否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2]因此,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有着全面、科学、严密的逻辑层次,覆盖了国家治理、社会发展、个人完善的各个领域和层面,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借助法治的力量和优势,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充分地融入到国家与社会治理以及个人发展的各个方面。借助立法、执法、司法及法治监督等法治实践的展开,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的植入程度、影响力度,深化民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与认知,使之逐渐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日用而不觉的行为习惯。
3.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
“如果要对当代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在路径选择上进行比较的话,突出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法治道路的独特之处,这也是由中国独特的文化与传统所决定的。”[3]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使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4]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个人的德、国家的德、社会的德”,把其融入法治建设就成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对于推动和实现国家社会的“良法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当前我国一项重大的实践课题,实践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仅源于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实需要,而且也在于两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相关性。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价值追求上具有同向性
不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是属人的工程,都体现了人为的设计,因而也都承载了我国社会特定时期的价值追求。更为重要的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同向性,这便为两者的融合提供了最为根本的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共同的文化土壤,面临着同样的时代问题和发展目标,不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是在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因此,无论两者在各自表述、实践展开上有何不同,其最根本的价值取向都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都是通过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得以体现和展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告诉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法治建设的推进本身也是要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上进行展开,法治建设就是要为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保驾护航。所以,价值追求上的同向性不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法治建设的价值指引,也使法治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在功能上具有重叠性与互补性
通常,“功能”可以理解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5]涂尔干对功能的分析中还内含了“运动与有机体的某种需要之间相应的关系”,[6]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的功能可以理解为两者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这里,如果从性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关系反映的实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7]既然两者在控制领域上既有重叠又有独立,且最终要达到的价值目标又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两者在功能上既有重叠性也有互补性。一方面两者都具有凝聚社会力量、规范社会秩序、塑造个体品格的功能;另一方面,两者又因控制领域的不同、实施方式的不同而在功能发挥上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性恰恰促成了两者在功能上的互补。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法治建设都是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这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政治立场。“只要认定人的目的‘所为’或‘所向’的终端或终极就是人自身,这‘目的’就不是有限的单纯的‘目标’,如果目标就是一切,那过程就无关紧要,且可以不择手段;人的目的既然是自己的实现,过程与目的一样的重要性就会凸显出来,手段也必定从属于目的,从目的中产生或引出”。[8]所以,人自身一旦被视为目的所指向的“终端”或“终极”,那么实现这个目的的过程将变得无比重要,因为这个过程内含了人的塑造、发展、提升,是一个不断地充分地开显自身潜能、实现人全面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从整体来看必然要绝对服从于“目的”。而人的全面发展又是一个包含着阶段性、历史性环节的长远目标,无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还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都是这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一点决定了两者无论是在价值目标的设定方面还是功能作用的发挥方面,都必须要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的,而终极目的上的一致性则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自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取得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这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1]因此,继续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相关思路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前文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在理论上存在着必要性与可能性,然而,两者毕竟性质不同,在范围调整、作用发挥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的实践中出现困难、面临挑战也是不可避免的。结合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来看,接下来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继续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稳定器,历来受到高度重视。中国古代倡导国有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古人对核心价值观意义的深刻认识。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是一项全方位覆盖的大工程,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胜利实现。作为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和国家的稳定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也必须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指引和灵魂,实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全面融入。因此,必须在全社会各领域、各层次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落细、落小,真正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绝非一日之功,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坚决避免“运动式”建设。
2.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覆盖面极其广泛的社会工程。2018年的《规划》指出,力争经过5-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时间预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整个法治建设必然是一个更长期、更有挑战性的过程,这里面不仅涉及融入的理论研究问题、技术选择问题,实践推进中更面临可能出现的种种困难与阻碍。因此,各领域、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相互配合,科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首先,要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整合与领导功能。《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社会整合功能是执政党的重要功能,“执政党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其政治影响力依附于国家公共权力,也相应地遍及整个国家的各个领域、不同层面、每个角落。同非执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执政党社会整合功能更加具有整体性、全局性、广泛性,其影响面也会更大、更宽、更广。”[9]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党自身的优势,发挥党组织的社会整合和领导功能,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真正落实、落细、落地生根。
其次,进一步形成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社会氛围。对于一项社会性工程,“一呼百应”,方能看到成效,如果仅有自上而下的推动,却没有自下而上的呼应,这项社会性工程就失去了最根本的推进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党和国家在大方向上进行设计和规划,更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积极响应与投入,形成全社会都了解、支持、参与这一工作的良好氛围。这就要求社会各领域、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动员组织,共同凝聚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社会力量。
再次,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要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10]高水平的队伍建设与管理不仅有利于法治工作的组织与推进,也有利于提升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伦理素养,这是法治工作队伍能够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法治工作队伍中的核心力量是执法与司法队伍,法治工作队伍不只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适用者,也是法律精神的传播者和体现者,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传递者,组织好、管理好法治工作队伍就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注入动力与活力。
3.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内容与形式
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1]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在立法中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入,是执法、司法与守法实践中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律在价值取向、功能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或者互补性,但两者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毕竟归属于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两者在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而且,并非所有的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都可以通过法律直接加以强化。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能否全部、直接地入法入规?显然这是不太可能的。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作为价值追求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它很难直接转化为法律的具体内容,但是平等、诚信等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和法律建立联系,转化为法律的特定内容。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容上如何入法入规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在形式上入法入规也需要探讨。在实际操作中,必须考虑在实现“道德涵养法律,法律支撑道德”的同时不能影响法律体系自身的独立性,不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2018年《规划》强调,要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可见,《规划》已经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四个方向,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操作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与摸索,这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在技术上面临的最大问题。目前值得借鉴或进一步探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把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比如美国把核心价值观写进了宪法的序言当中,并成为近代史上反复被其他国家效仿的对象,而德国和加拿大等国家虽然没有在宪法序言中体现核心价值观,却在宪法第一章或第一编中有所体现。我国在2018年正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第24条第2款,表述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方式类似于德国和加拿大的做法,即没有把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序言。如果进一步考虑宪法各部分的功能与效力——宪法序言部分的效力要高于宪法正文部分,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及法国的经验,把核心价值观直接写入宪法序言以突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作用。其次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条款。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总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立法目的条款中。立法目的条款一般都是位于法律法规的首要部位,宣示了本法的目的与价值指向,对整个法律文本具有统摄和指引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条款能够很好地突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地位,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较为重要的一种方式,《民法典》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再次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规则当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本质上讲是道德体系,在以法律规则的形式入法时必须谨慎处理两者调整的范围,在语言的转换上也需要充分考虑维护法律的科学性。
4.进一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司法实践的水平与力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较好地实现入法入规,但是法律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适用和遵守,同样无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因此,重视执法、司法环节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和倡导作用,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结合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在执法与司法领域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现象,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甚至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比如,执法不严导致虚化了法律价值,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在我国,“从数量上看,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贯彻执行的。”[12]执法活动覆盖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有效的执法是保证这些领域能够合法、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执法工作人员也成为法律的形象代言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活动展板”。执法的效果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目的能否实现,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能否在执法中得以体现。在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这些现象不仅挑战了法律权威,也阻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生根。虽然司法活动针对的是个别案件的当事人,其影响却不会仅仅局限在这几个当事人身上,在网络和社会媒体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一个案件的不公将会引发社会大范围的关注与讨论,当人们的情绪被这种不公点燃时,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必然受到挑战,人们的法律情感也会遭受打击。“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3]培根此言早已获得共识。司法不公不仅毁掉了人们对法律正义的期望,更是毁掉了人们对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的期望,它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追求的公正与法治的价值理念沦为空谈。因此,必须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融入执法、司法实践中去。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法治建设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两者必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就是要运用法治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脑入心,并转化为人们生活中日用而不觉的行为习惯,在全社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行为推动力。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为我国的法治事业提供了最鲜明的价值导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筑魂”工程,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真正的良法善治。无论是基于理论还是实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都是一项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的重要工程,要从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