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凯惠
(广东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我国宪法以公民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秩序和自由价值平衡原则,较为科学全面的宪定文化制度业已初步搭建成型,我国宪法正在向具有文化宪法属性的现代化宪法转变。以往有关文化制度的研究通常着眼于国家与文化关系的处理以及文化权的保障方面,忽视了对宪定文化制度及其价值构造的研究。现有的宪法价值研究也多集中于宏观整体的宪法价值研究,缺乏对宪定文化制度价值构造的精细化研究。
德国“客观价值秩序”的宪法学理论认为,“基本价值选择”蕴含于宪法规范之中并对国家机构发生作用。[1]它赋予宪法原则以规范效力,为约束国家公权力发挥作用。[2](p143-149)该理论的提出对国内的宪法研究极具启发的意义,为研究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内宪法学者刘茂林按此逻辑展开研究,提出宪法文化秩序的概念,为文化事业的建设提出新的构想。[3](p47-58)
关于宪定文化制度的研究在国外集中在国家和文化之间关系的探讨上。德国学者D.Grimn提出国家权力与文化发展的四种状态,认为国家权力和文化发展二元分立的文化是最为理想的文化发展状态。[4](p58)Hubbe提出文化国应当是:文化独立发展,且不受国家权力干预;文化发展为国家力量的形成和强化发挥作用并保障和巩固国家政权;在遵循文化自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国家也可以引导和促成文化发展并创造新文化的一类国家。文化国的相关研究对于我国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的挖掘及实现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文化法治的构建,为立法提供方向性的价值指导。
国内关于宪定文化制度的研究多从现实问题出发,基本沿两个路径展开:路径之一是国家和文化关系说。德国D.Grimn提出的国家与文化的关系四种模式得到国内学者的认可和发展。我国台湾学者许育典提出宪法上文化国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将宪法学作为文化科学,从文化的视角审视法律和国家;另一种则是将宪法作为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探究国家与文化的关系。[5](p45-59)宪法学者王锴循此逻辑出发,从国家与文化的关系入手,通过梳理“文化宪法”逻辑,认为国家应当服务于文化本身,强调国家不应干预文化的自主性,为宪法解释学提供新的解释路径。[6](p40-48)另一个基本路径则是文化权利说。贾宸浩、相焕伟直接从权利角度出发,认为应着眼于宪法文化权利的实现。[7](p154-160)通过对文化基本权利的基本属性和文化法的合宪性等一系列问题的剖析,为文化立法提供原则性和方向性的建议。[8](p80-88)以上研究为国内文化法治的两大路径,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我们发现,在宪定文化制度价值构造研究方面存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笔者拟从价值宪法学的角度研究宪定文化制度,特别是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文化制度的规定为研究对象,在研读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采挖”我国现行宪法中文化制度的价值及其构造,从静力学和动力学相结合的角度,研究文化制度的价值要素及其辩证关系,从而为宪法价值的实现提供新路径,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新思路。
界定概念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学理基础和逻辑起点。弄清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问题,首先要明确相关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厘清它们与邻近概念的关系。
文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就是“人化”的复合体,即人的观念(观念型文化)、人的活动(活动型文化)和人的活动的凝结物(凝结型文化)①人的活动的凝结物,有的学者称之为人的活动的结果或成果,所以凝结型文化也可以说是“结果型文化”或“成果型文化”。的总和。R.雷德菲尔德主张将文化简单地界定为“显示在行动及创造物上,表明社会特性的习惯的理解力”。[9](p11)L.A.怀特认为:“人不是在目的方面,而是在手段方面与动物界不同。人的手段就是文化的手段,文化则不过是人这种动物的生活方式。”[10](p34)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提出“智慧文化”的范畴。C.S.福特主张文化是由学习解决问题的方式构成的。德国的文化人类学家兰德曼提出“人是文化的存在”科学论断。[11](p2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阐述“人对世界的把握方式”的全新重大命题。“文化本质上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独特方式,它是人的能动创造性和自由本质的生动体现。”[12](p385)可见,马克思主义从人与世界关系的独特视角揭示文化的本质,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主要指马克思的社会结构“三层次说”中的观念型上层建筑,②观念型上层建筑是指与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式。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也就是普列汉诺夫“五项说”中人的心理以及反映它的思想体系。③格奥尔基·瓦连廷诺维奇·普列汉诺夫在1907年完成的《马克思主义基本问题》中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论细化为社会结构学说“五项因素公式”:(一)生产力的状况;(二)被生产力所制约的经济关系;(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四)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的,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的人的心理;(五)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概括地说,狭义的文化仅仅指人类的精神方面的生产、生活及其结果,主要是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
文化制度,是一个国家关于文化的原则、规范、政策的总和。因为文化包括观念型文化、活动型文化和组织型文化,所以文化制度包括关于观念文化的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根本制度)、关于活动型文化的制度、关于组织型文化的制度。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环境制度,而文化制度是一个国家制度体系的一个基本组织部分。文化制度是制度体系的一个子体系,按照文化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如根本文化制度、基本文化制度、重要文化制度及其他文化制度。从整体与部分关系的视角,文化制度包括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几个部分:教育制度、科技制度、文艺制度、①文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文学和艺术,后者指文学或表演艺术,这里指前者。体育制度、卫生制度、新闻出版制度、旅游娱乐制度。②笔者认为,旅游也属于文化的范畴,近年的行政机关结构改革,将旅游部门和文化部门合并是很有道理的;娱乐是公民、社会组织的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不能归于其他文化部分,可以与旅游一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化部分。可以说,物质生活之外的是精神生活,物质文明之外的是精神文明,与精神生活、精神文明相对应的领域都属于狭义文化的范畴。
宪定文化制度,是指写入宪法文本的文化制度,或者说是宪法文本规定的文化制度。宪定文化制度首先规定根本的文化制度和基本的文化制度,这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本性所决定的。此外,宪定文化制度也包括部分重要的文化制度。宪定文化制度是指以宪法文本中有关国家文化发展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为客观载体的,包括教育、科技、文艺、医疗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旅游娱乐等具体领域。[13](p182-191)最早对文化发展做出较为全面规定的宪法是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该部宪法首次在宪法中添加大量的文化条款,明确了文化建设的原则性、方向性的国家目标,同时赋予公民较为全面的文化权利,构建了较为完整的文化宪法体系。改变了以往宪法只是政治宣言的观念,为文化宪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也为国家文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宪法意义上的指导。[14](p267-281)
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宪定文化制度,我们需要弄清它和临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1.宪定文化制度与文化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一个国家文化制度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部分,与后者在外延上是真包含于关系。2.宪定文化制度与文化体制的关系。后者是社会文化活动所依据和遵循的规范和体系,包括处理各文化主体之间的关系规范以及规范组成的体系等。[15](p49-52)后者是前者的组织性体现。3.宪定文化制度与制度宪法③部门宪法中的板块性部门宪法包括权利宪法、权力宪法、制度宪法和国策宪法。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4.宪定文化制度与文化宪法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组成部分之一。后者指的是宪法中关于文化相关的所有条款的集合,不仅包括总纲中的基本文化制度,还包括公民文化权利等内容。
“价值”一词最早出现在经济学领域,继而抽象概括成了一个哲学概念,以后逐步拓展运用,几乎成了所有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普适性范畴,甚至成了一种公认的研究范式。关于“价值”,系统说认为:“价值也是主体——环境相互作用的状态在价值评论主体身上的表征。”[16](p132)从系统(主体即系统)和环境相互作用的角度阐释价值。功能说认为:“价值,因为它是同人类生活相关客体的固有属性与评论它的主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17](p20)这是从功能的角度界定价值的。过程说代表人物怀特海说:“我把“价值”这个字用来说明事件的内在实在性。”“永恒活动脱离实际性,就失去了价值。因为实际性就是它的价值”。[18](p101)我们认为,价值是一个关系概念——主体客体关系、主观客观关系的概念。“价值这个普通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9](p406)从关系这个独特视角看,价值就是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关系。“主体的内在尺度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实现的客体主体化的动力和根据。这也就是价值和价值关系的独特基础和本质”。[20](p51)
价值要素,相对价值系统而言,每个价值都是一个价值要素——构成价值系统的价值要素。换言之,在实践中形成的主客体价值关系中,如果客体的多重属性满足主体的多重需要,那么,客体对主体就具有多重价值即多个价值要素。我们所说的价值要素是指后一种理解的价值要素。价值要素不是孤立,也不是静止的,它们按照一定结构(静态的)和机制(动态的)构成一个价值整体和价值过程——价值构造。[21](p61-77)可见,价值构造不仅仅指价值状态即横断结构,而且更包括价值的动态过程即纵向运演。[22](p38-47)
法的价值分为以法的现实的积极意义为价值的实然价值和以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价值的应然价值,法的实然价值是被主体切身感受到的在现实中已实现的实在的法律价值,而法的应然价值一般指的是法应该具有的价值。[23](p15)宪法价值也是一种法的价值,学界对宪法价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法价值的界定和宪法价值结构的剖析两个层面。吴家清直接以下定义的方式揭示宪法价值内涵,认为宪法作为客体蕴含着主体的需要,宪法价值就是宪法这一价值客体在与价值主体发生作用时对价值主体发生的效应。[24](p50)周叶中则认为宪法价值内涵分为宪法实施过程所发挥的社会价值、宪法自有的价值因素以及宪法价值评价标准三个层面。[25](p134-135)通过进一步归纳,不难发现,宪法的社会价值和宪法价值评价标准可以理解为宪法的功能也即主体对宪法的需要和宪法对主体的作用,宪法自身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主体对宪法的感知和追求。前者对应法的实然价值,后者对应法的应然价值。依据这个逻辑可以推出,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与宪法文化的功能和目标紧密相关。
文化制度的价值是文化制度对主体发生的效应,是文化制度设计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作用的统一。其特征在于:它满足主体的精神需要,符合主体的精神利益和意志。价值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既有公民、社会,也有国家,主体之间具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对立的。价值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关于文化的制度,文化制度本身具有的能够满足主体的精神性需要的属性。价值关系的中介就是主体借以作用客体的一切工具、手段。价值关系的内容就是以规范承载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理解‘规范性’这一概念非常重要——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概念,才使我们有办法将正确的行为从错误行为中区分开来,才使我们对各种不用的情况下应当做什么有共同接受互相重叠的理解。”[26](p19)吴家清认为:“人是规范的使用者,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依靠的是他们彼此承认的方式。”[22](p51)
宪定文化制度是制宪主体对国家文化建设的意志体现,是一个国家文化存在运行的框架结构和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是宪法价值集合中的一个子集,兼具宪法价值的共性和其独有的个性。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是蕴含在宪定文化制度条款中的制宪目的(应然价值)以及宪法生效后宪定文化制度的现实功效(实然价值)的集合。简单来说,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就是宪定文化制度的现实作用、功能或意义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或理想的总和。宪定文化制度,涉及文化发展的目标,文化与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以及相应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等内容,其背后的价值要素必然是多元的。在宪定文化制度存在多个价值元素的前提下,对于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研究不仅包括静力学角度地对价值要素静态排列关系的梳理,如英国学者尼尔·麦考密克所说的,还包括对历史发展中价值要素间动态变迁的过程探究。[26](p38-47)即是说,宪定文化制度价值构造的研究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对宪定文化制度价值要素相互联系的静态结构进行横向分析和对宪定文化制度价值要素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进行纵向探究。
在分析宪定文化制度的具体价值要素之前,有必要就现行宪法文本中“文化”语词概念进行一番梳理。现行宪法文本26处使用“文化”语词,其中单独的“文化”语词9处,与“文化”连用的语组17处。与“文化”连用的词组又包括:使用“文化+”14处,如“文化事业”“文化生活”“文化活动”“文化交流”“文化水平”“文化遗产”“文化教育”“文化建设”等;“+文化”1处,如“民族文化”;“+文化+”2处,如“科学文化水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无论是单独使用“文化”语词,还是与“文化”连用的词组,无外乎以如下五种模式使用:第一在宏大叙事中使用,如“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自然段。第二在基本国策方面的使用,如“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在人民权力(人民主权)方面的使用,如“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在公民权利方面使用,如妇女在文化等生活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五在国家权力方面使用,如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的职权等。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诚然,我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文化制度”这一概念,但不等于它没有规定文化制度。宪法学界通常所说的宪法包括权利、权力、制度、国策四个“板块”,只是一种学理上的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尽管分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其中第三、第四章与权利、权力有一定对应,但不能简单地说哪一章、哪一节就是专门规定哪一“板块”的,宪法文本的章节之间既有分工也有交叉性或互相包含性。所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规定的文化制度,需要宪法学者进行一番学理上的分析综合和归纳概括“功夫”。
在辩证理解和全面研究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文化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发现文化及文化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④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根本任务,而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文化建设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价值要素包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要素。二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的价值要素。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第1款,明确提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的价值理念,为教育事业指引建设方向和建设目标。三保护和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价值要素。具体包括科学文化生产(如我国现行宪法第20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47条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以及第35条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条款)和保护(第22条第2款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两个方面的价值,以促进实现文化繁荣的目标价值。四保护国民健康的价值要素(见宪法第21条)该项价值理念并非我国独有,如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32条。⑨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32条规定:“共和国把健康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利益予以保护,保证贫穷者能得到免费医疗。”参见孙谦,韩大元:《世界各国宪法·欧洲卷》,人民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748页。五人才兴国的价值理念(如宪法第23条)。人才兴国的价值理念是文化建设的助推器。探究我国现行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要素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乃至对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定文化制度的静态价值构造就是对宪定文化制度价值要素的静态排列组合。宪定文化制度的静态结构不是单向度的,而是多维度的;维度不同,其静态结构也就不同。
在文化制度体系中,各个具体文化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他们按照根本、基本、重要、其他的关系和作用,构成宪定文化制度的基本静态价值结构。
宪定文化制度的根本价值,从目的价值①以”所满足的需要在主体生存发展中的整体性质和地位”为划分标准,价值分为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82页。的角度看,就是精神文明。现行宪法在陈述国家根本任务时,逐步实现包括科学技术现代化在内的四个现代化,推动包括精神文明在内的五个文明协调发展,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包括文化建设在内的“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与文化建设相对应的为精神文明,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相对应的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五个文明”的价值目标依次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把我国建设成为包括文明在内的五个目标价值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法律是正义之学,正义也是法律根本价值。正义价值在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即为制度正义,而进一步在文化制度上的体现,便是文化制度正义——精神文明。文明是文化的进步状态和发展量度。文明的精髓在于真善美的有机统一。宪法为何规定一系列的文化制度,就是为了激发公民和社会组织创造、运用、享用精神产品和服务,有序高效从事精神活动的积极性,而宪法规定文化制度的终极客观作用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宪定文化制度的基本价值包括两个方面文化自由和文化秩序,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历史阶段达到最佳的张力,就会实现文化制度正义,即实现精神文明。精神文明既可以从建设实践来理解,如《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精神文明,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精神生产和生活的进步状态,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也可以从价值的高度理解,精神文明本质上是文化自由与文化秩序的高度有机统一。价值角度理解的精神文明,包括主观精神自由和客观精神秩序及其对立统一关系。就文化自由看,现行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关于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文化主人的规定,无论在序言中,还是在主体条文中,都有文化自由的陈述和规定。就文化秩序看,也就是客观精神秩序,包括文化活动过程的秩序即动态的秩序和文化活动结果的秩序即静态的秩序,在宪法主体条文作了一些规定。尼尔·麦考密克运用规范、制度与秩序等概念,尝试把秩序分为制度性秩序和规范性秩序。[27](p19)
在探讨基本的静态结构的基础上,我们换一个角度,即从我国现行宪法直接规定的文化制度蕴含或体现的价值要素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我国宪定文化制度的非基本静态价值结构。
宪法文本和语言本身就体现了某种价值,应当遵循解释规则分析其蕴含的价值和意义。一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导向引领价值。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的精神文明建设条款(第24条)强调,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五爱”公德。结合序言第七自然段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进一步理解该条所蕴含的价值,不难发现,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指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路径之一。结合序言指出的国家根本任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道路上,文化建设自然要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指南针,以国家意识形态为核心方向,这是我国文化建设的根本和基础。二是人才强国的内驱推动价值。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宪法意义上肯定了知识分子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在总纲第23条中专门设置了“知识分子”条款或“人才条款”。我国现行宪法将各种人才统称为“知识分子”,其重点在于发挥人才的社会建设效用也即人才兴国的价值理念。三是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的强基固本价值。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这一价值理念是国家文化建设中最为基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的国家义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为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为具体文化领域的发展奠定素质基础。四是保护国民健康的主体保障价值。结合现行宪法第45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和前文所述各国宪法中有关保护公民健康的规范可以推知,国家具有创造条件保障本国公民健康的义务,这既是国家责任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五是保护和促进科学文化繁荣为目的激励价值。现行宪法第20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确立了科普和奖励的国家责任,第47条第2款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明确了鼓励开展创造性工作的国家义务。此外,宪法第35条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47条第1款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条款也为科研文创的繁荣提供权利支撑和体系补充。
综上所述,我国宪定文化制度非基本的静态价值结构是以国家意识形态为方向,以人才兴国为发展动力,以提高全民科学文化水平为基本要求,以保护国民健康为内在要求和以保护和促进科学文化繁荣为本质属性的价值构造。
现行宪定文化价值静态结构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有其发生的内在根据、准备条件和外部环境,是众多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也有其逐步生成、不断成熟、完善发展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一个是现行宪定文化制度的前价值构造过程,另一个是现行宪定文化制度的后价值构造过程。
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进而探析我国宪定文化制度的内容变迁和价值构造的动态过程。
1.《共同纲领》规定的文化制度及其价值。我国早在《共同纲领》中就单列《文化教育政策》一章,对文化制度做出规定:第41条明确了我国文化教育的新民主主义内涵,以及人民政府有关文化教育建设工作的目标;第42条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2条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明确了“五爱”公德;第43条至第45对自然科学和文学艺术的发展目标及研究方法论等做出规定,提倡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和解释;第46条至第47条规定了教育发展的方法、路径及目标,以适应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工作的需要为目标,开展文化教育和革命政治教育;第48条则对健康事业做出规定,提出发展体育和卫生医疗事业;第49条为新闻事业的发展提出要求。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禁止利用新闻以进行诽谤,破坏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煽动世界战争。发展人民广播事业。发展人民出版事业,并注重出版有益于人民的通俗书报。”《共同纲领》规定的文化制度虽然带有政治经济的服务属性,但整体上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对于国家各领域文化建设的构思已经较为全面,确立了以新民主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五爱”公德、鼓励科学发现发明、鼓励文艺创作、实行教育以满足革命工作和国家建设需要、提倡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以及新闻自由等文化发展价值。
2.1954年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及其价值。该部宪法对于文化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94条②1954年宪法第9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和第95条③1954年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规定,对于教育和科研文创事业的发展采取包容开放的态度,为新中国文化制度的发展确立了较为先进的价值理念。该部宪法构建了以文化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制度,第15条关于文化发展的规定纠正了以往文化为政治经济服务的错误认知,将人民文化生活的改进确立为经济建设的目标之一,重新确立了文化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为我国文化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宪法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规定与文化相关的基本权利,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精神。
3.1975年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及其价值。该部宪法第12条④1975年宪法第12条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第13条⑤1975年宪法第13条规定:“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极“左”倾向的严重贬损了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全面专政的文化发展模式导致文化的政治和经济服务色彩浓厚,总体上形成了以社会主义革命为核心价值的,文化全面为政治、经济服务的价值构造。
4.1978年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及其价值。该部宪法对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如第13条⑥1978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和第14条第1款⑦1978年宪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仍残留着一些“左”的色彩,妨碍了社会主义的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该部宪法也具有一些促进文化发展的积极价值,如第12条规定的大力发展科技事业、第14条规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等,反映了国家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的价值理念。
通过梳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与前三部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及其价值,可以发现,我国《共同纲领》与前三部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都以意识形态为核心,主要涉及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科研、文艺、教育、体育、卫生、新闻和宗教等具体领域。不过具体的价值要素随着历史的发展有所变化,《共同纲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文化制度或多或少都带有革命色彩和工具属性,从宪法价值来看给文化建设留下的发展空间较为局限,而1954年宪法的价值理念更为科学,不仅摆正了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而且涵盖多元的具体的价值要素,注重公民文化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为文化建设的蓬勃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是以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为总体目标,以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事业、文化事业等领域齐头并进为具体目标,以人才队伍的建设为后方保障的文化制度。其具体体现于宪法总纲中第19条至第24条,着眼于文化治理的目标和实现路径,涉及教育领域、科学领域、医疗卫生领域、体育领域、狭义的文化领域、人才队伍的培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
第19条规定教育事业发展的国家目标与路径。该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提高全国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的任务与目标,并提出如下实现路径:第一,国家举办学校并普及和发展不同水平的教育。第二,国家以发展教育设施的方式为社会劳动者提供教育,扫除文盲。第三,鼓励社会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第四,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为教育知识的传播减轻阻力。该条首先表明国家的教育国策,并从国家和社会两方面展开实现路径。为国家规定了三项教育发展责任,并鼓励社会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为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构建了基本框架。
第20条规定发展自然科学和社科事业的国家任务,并提出普及和奖励两条实现路径,将科学事业的发展重任落在国家肩上,也反映了国家对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及体育事业目标任务及实现路径。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并提出以下发展路径:第一,采取中西结合的方式发展医药水平。第二,鼓励社会力量对完善医疗设施的参与。第三,开展卫生活动,宣传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卫生意识。该款首先明确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任务,并从国家、社会和群众三个角度开辟多条实现路径,为人民健康提供全方位保护。该条第2款规定建设体育事业的国家任务,并提出开展体育活动的实现路径,最后明确体育事业的建设以增强人民体质为目标。结合该条的两款规定可以发现,该条的主旨,也即国家发展目标是保护人民健康和增强人民体质。而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则是实现该目标的两个宏观的国家发展任务。在保护人民健康和增强人民体质的目标下,两个任务相辅相成,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对群众健康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22条对国家历史和文化领域发展提出发展和保护的宗旨及基本目标。第1款明确了国家文化领域的发展宗旨及内容。该款规定国家文化领域的发展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在这个宗旨下,提出发展文艺、新闻、出版、图书以及文化馆等文化事业的基本目标和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基本手段。第2款则从历史文化的保护宗旨出发,提出保护古迹文物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基本目标。
第23条明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国家目标,并提出培养人才的国家任务。该条规定也为文化事业建设提供了人才培育机制,为文化事业的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第24条颇具中国特色,充满社会主义文化色彩,不仅规定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国家目标,普及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实现路径,还对国家主流价值进行框定。从形式上来看,该条款的政策性色彩较为浓厚,法律色彩似乎较为模糊,但从内容来看,该条款体现了国家文化治理格局:通过教育和制定规则的路径,对理想、道德、文化、思想等方面开展以核心价值观为内核的精神文明建设。该条款不仅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路径和格局,也为前几项国家文化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指引,具有总领性的意义。
从几个条款的排列顺序及内容来看,第19条至第24条的内容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第19条至第22条为并列关系,分别规定了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事业发展的国家任务与目标。第23条的人才培养制度则是实现前面几项目标的助力器,最后,第24条以其颇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的内容以及在第19条至23条中贯穿,可以认为是宪定文化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明确和指引。据此,可以将我国的宪定文化制度概括为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总目标,以教育、科学卫生、体育事业、文化事业等领域齐头并进为具体目标,以人才队伍的建设为后方保障的文化制度。在结构上,1982年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文化的独立属性逐步显现,且宪定文化制度也得到体系化发展。《共同纲领》将文化相关的内容单独规定在文化教育政策一章,有一定的体系化意识。到了1954年宪法结构化意识进一步增强,该部宪法将文化内容分布在总纲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两章当中。总纲部分规定文化与经济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规定文化权,前后呼应,结构完整。且在处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时,将文化定位为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反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规律,更为科学化。然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由于受到错误的思想影响,将文化的角色倒退回全面工具化的定位,如1975年宪法第12条规定“文化全面为政治经济服务”和1978年宪法第14条规定“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而1982年宪法则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精神,将文化定位为上层建筑,且在宪定文化制度的构建上同样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并将文化内容分别安排在总纲和公民基本权利部分。不过较1954年宪法更为进步的是,1982年宪法对于总纲和文化权利的规定比重较为平衡,文化权与文化制度在结构上相互呼应,具有结构性和体系化。总纲部分规定了国家基本文化制度,即文化发展目标,其中涉及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图书等文化以及人才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涉及多个领域不同格局,具有丰富性和层次化,且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1982年宪法规定了文化权,为文化制度的价值实现提供了权利保障。
在内容上,1982年宪法反映文化建设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优化。1982年宪法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核心,将《共同纲领》中的“爱护公共财物”替换为“爱社会主义”,提出新“五爱”公德并倡导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强调国家意识。在科学文化事业发展上,1982年宪法提出保护和促进科学、文化繁荣的理念,继续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发明和文学创作的价值,并增添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对文化保护的强度更上一层。在教育事业发展上,教育从《共同纲领》中的工具属性定位转变为文明进步的基石。1982年宪法继承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教育权的良好传统,在宪法第二章第46条明确教育方面的公民权利和国家责任。结合总纲第19条的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可以发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导向已经从《共同纲领》的革命和国家建设工具定位转变为文明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价值追求,更具现代化,也反映了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此外,1982年宪法与《共同纲领》和前三部宪法的不同还在于增加了“知识分子条款”,主张充分发挥人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作用,重视人才培养和才能的发挥。
总之,对比《共同纲领》和前三部宪法,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总纲中规定的文化制度更为柔性,用词多为“鼓励”“奖励”和“帮助”等积极的词语,而非“服务”等具有较强偏向性和从属性的词语。从动态来看,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宪定文化制度的体系化正在形成,文化的独立属性也在逐渐凸显,结构日趋优化,文化建设的观念和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国家与文化处于一种良性互动的状态。
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制度,总体而言,承载了优秀的中国文化传统,批判地吸收外域文化的合理因素,增添了时代新的内涵,充分地体现了人民性、中国性和时代性,是一个好的文化制度体系。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党和国家发表一系列有关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和国家治理等文件,尤其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坚持和完善、创新和优化我国宪定文化制度提供丰富营养和资源。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优化我国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结构。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推动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优化完善。我国文化制度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文化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指导,我国文化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以后应在主体条文中规定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为我国文化制度奠定基石,使我国文化制度具有更优的统一性。
(二)细化、刚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优化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升华和结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核和精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增加至宪法精神文明条款即第24条。此前中办先后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宪法文本应在总纲中增写有关内容,使文化制度有价值观的引领和支撑。
(三)健全提升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制度,推动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优化完善。文化权益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文本应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作相应规定,尤其要在第一章总纲中增加有关制度规定,使这项制度成为整个文化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优化完善正确舆论引导的工作机制,推动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优化完善。我国现行宪法尚无新闻和舆论的陈述和规定,要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强化新闻舆论在法治框架下的功能和作用。
(五)优化完善现行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我们还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的宣传教育,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对香港、澳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教育、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增强香港、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02版。
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时代,文化法治的讨论随着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而被提上日程。立足于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在价值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下,对我国宪定文化制度的价值构造进行分析,以期从价值层面就文化法治建设问题达成普遍高度共识。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最早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文化发展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该部宪法首次添加大量包括国家目标和公民文化权利在内的文化条款,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宪法文化规范体系。随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定文化制度步入系统化发展阶段,福利国家的属性愈发鲜明,文明、福利等价值理念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追求。宗教国家的宪定文化制度则以其浓厚的宗教色彩著称,国教教义成为国家文化发展的引领和指南,宗教文化的发展传承成为宗教国家文化建设的核心要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则始终以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作为国家文化制度的基础,强调国家对文化事业的管理。参照外国宪法中文化制度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要素,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文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文化制度的静态价值结构就是以国家意识形态为指引方向,以人才兴国为发展动力,以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保护国民健康为基本要求,以保护和促进科学文化繁荣为本质属性的价值构造。从动态价值变化来看,文化由政权的顺服工具的价值定位逐渐转变为国家发展的独立价值目标。福利国家和文明国家的价值取向日益凸显,公民、国家与文化的关系趋向良性互动、协同共进的优化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