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在政治传播中的权力构建

2020-01-16 09:30张爱军王首航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场域媒介权力

张爱军,王首航

(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西安 710199)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逐渐营造出“去中心化”“民主化”的公共讨论领域,社交媒体在民众政治参与和发表个人意见层面上一定程度能够促进民主的发展。但在数据分析和算法技术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数字社交媒体建构了一种新的公共领域和政治生态图景。技术赋权改变了以往传播力的结构,提供了权力分散的机会。数字社交媒体由于其场域的特殊性营造了一个巨大的“数字围场”,并且能以更加隐蔽性、“合法化”的方式影响民众的行为。在如今技术普及的时代,政治经济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社交媒体属于文化场域,背后必然存在着复杂的权力纷争。在这张由数据编织的权力空间中,数字媒体的“象征性权力”面临着挑战。

一、权力空间的建构与重叠:政治经济与意识形态视角下的数字围场

媒介作为人类文明传播的工具,不仅决定着人们的信息传播和社会交往方式,并且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传播媒介环境在变迁过程中,不同时期产生的媒介载体形形色色。社交媒体也称社会化媒体,它天然地带着一种“社会属性”和“公众属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社交媒体逐步构建了一种“去中心化”“民主化”的公共讨论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交媒体并不算新鲜事物。社交媒体恢复了古罗马时期公众的个人表达,重新定位了政治权力运作在社会公共领域的作用和结构,社交媒体改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方式,使公众能够通过媒体平台发表个人看法以及参与政治生活,获得了与精英平等对话的平台。这种革新也改变了政治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间传播流向的模式,传统政治权力结构由过去的单一型、控制型向多元型、互动型转变。

社交媒体的兴起在改变政治传统权力结构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传统媒体的意识形态话语传播权被消解和弱化,主流意识形态面临挑战。法兰克福学派认为,媒介不仅是意识形态的工具,媒介本身即意识形态[1]。过去传统媒体的传播权是单向、垂直的一元引导格局,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话语传播权由一元引导格局向双向的、互动的多元引导格局转变。人工智能时代,基于数据和算法技术的社交媒体逐渐演化为一种更加“定向性”“精准性”的数字社交媒体。数字媒体不仅打破了过去传统的一元引导格局,并在多元引导格局基础上演化为一种新的“数字化”引导格局。在这个层面上,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社交媒体经营着“第一代”网络信息。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传播领域通过对互联网平台媒体的运用似乎将过去的社交媒体进行重塑,使其成为“第二代”网络信息产生地,传播权似乎由“去中心化”到了“再中心化”。由于数字媒体在操作中不易于观察,用户日常的接触和使用使其成为掌握海量信息的“数据吸纳库”,媒体通过算法技术进行信息的定制和分发,使用户接收的信息变得更加“个性化”“精准化”,以更好促进商业价值变现或形成某种意识形态进行输出。

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社交媒体带着数字技术的威力重新出现,并使整个社会发生深刻转变,营造了一个巨大的“数字围场”。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并不存在一个统摄一切的社会实体,而是存在着各自有着自身特性的小社会,即“场域”。“场域理论”源起于19 世纪中叶的物理学概念,布迪厄在经过长期的人类学经验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场域理论”。场域是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者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种种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布迪厄将场域定义为各种位置之间存在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每个场域都规定了各自特有的规则与形式,这些规则界定了一个社会建构的空间[2]。“场域理论”在如今的数字技术时代依然适用并具备其延伸性,由数据和算法编织的社交网络俨然形成一个巨大的“数字化”场域。

基于数据和算法技术的“数字围场”具有“资本的重叠性”。布迪厄所提出的“场域理论”为媒介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社交媒体所形成的自身的“场域”属于文化场域,某种意义上,文化场域中的社交媒体存在一种“天然特性”。罗德尼·本森对此作出阐释:“媒体所建构的场域其特殊性在于场域内部受制于外部政治、经济场域的权力资本。”[3]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算法技术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内在本质所造成的革新,更多的是媒体也依附于其而延伸出来的“外溢”效应,即媒体背后叠加交织着政治、资本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数字媒体形成具备自身规则和形式的特有场域,作为“中介”助推着各个场域之间的交叠与重合,具有一种资本权力的重叠性。布迪厄将资本分为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以及象征资本[4]。关于资本,马克思曾揭示了其秘密:“资本不是物,而是由财富积累的欲望所推动的运动过程。”[5]这些场域分配和使用着网络平台权力。

由于数字社交媒体场域的特殊性,媒体“资本重叠”和“权力建构”的过程存在着密切联系。媒体作为一个“意识形态装置”,通过用户日常的接触和使用使其成为掌握海量信息的“数据吸纳库”,用户活跃在这张网络上,使得媒体平台具备更大的可被利用的潜在价值,在充满风险的社会中,数字媒体不仅是“控制机器”,甚至能够通过控制人们的现实观念来对用户的媒介使用进行一种“利润剥削”。约翰·汤普森曾区分了“四种形式的权力”,即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强制权力和象征性权力,其中象征性权力是“通过生产和传播符号形式介入的过程,影响他人行为,甚至制造事件的能力”[6]76。詹姆斯·柯伦在《媒体与权力》中论述了权力的多维性以及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维度以及与媒体的关联,因此,柯伦强调媒体权力不仅是具象征性的,而且具有多维度性[6]77。国内有学者认为,社交平台改变了媒介生态,重构了媒介权力,媒体不再是新闻传播中的绝对权力核心,社交媒体开始制定新的规则,向传播权力中心迈进[7]。媒体的这种象征性权力受到其他一些“控制角色”的介入,从而带来媒体自身一定程度的“权力迁移”。随着数据和算法技术的发展,数字社交媒体建构了一种新的公共领域和政治生态图景,媒体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手段更加隐蔽,平台可通过“个性化”“精准化”的服务影响民众行为。由于技术操作过程中的不透明性,媒体容易滋生平台所有潜力者掌握信息传播“控制权”的危险,媒体背后的“相对权力”渐渐向传播权力的制高点迈进,对专业媒体信息传播权力的运行和主流意识形态影响力构成了一定的挑战。技术赋权改变了以往传播力结构,提供了权力分散的机会,因此,当社交媒体的权力结构不平衡,社交媒体很容易成为歪曲意识形态的平台。

数字媒体由于其场域特殊性容易受制于政治、资本和社会等权势力量,背后依然存在着看不见的复杂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纷争。福克斯认为:“当代社交媒体是一个权力斗争的战场,占据主导地位的角色控制着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较大份额。”[6]78因此,数字媒体作为具有信息价值的“中介”,平台背后潜存着控制权的增加和重叠的威胁。维纳在《控制论》中说:技术发展对善和恶带来无限的可能性[8]。因此,数字社交媒体在如今政治生态环境中的角色扮演并非固定单一,数字社交媒体背后依然存在着复杂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纷争。有学者认为,数字媒体相比传统媒体在操作过程中不易于观察,使得公共力量对于传播的监督和干预成本提高[9]。当这些权力侵入公共机构所承担的领域使其舆论影响力和传播力逐渐弱化,不利于公共机构对整体局势的把控。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意识形态的控制愈加“合法化”,因此,重新审视数字媒体与意识形态以及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在如今政治生态环境中至关重要,数字社交媒体能否完成最初的“民主愿景”朝着预期方向前进,能否抵御公共权力转移变得迫在眉睫。

二、数字媒体的狂欢:“参与式文化”还是“剥削式”文化

数字社交媒体背后权力空间的“重叠”使作为意识形态传送的媒体扮演的角色并非固定单一。社交媒体在民众政治参与、反映意见层面上一定程度能够促进民主,形成社交媒体“参与式文化”的表达。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社交媒体背后容易被一些权势力量所支配,继而通过用户的数字劳动对其进行剥削达到利益目的。“数字剥削”涉及广泛的政治经济议题,因此,对于数字媒体中存在的“剥削性”进行批判性分析要从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两个方面着手。

(一)技术化媒体:意识形态中的少数人与多数人

“媒体即意识形态”命题是法兰克福学派中传播批判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早期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曾提出这个论点。媒介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在社会运转过程中通过意识形态话语权来控制、引导和影响公众行为。传统媒体在信息生产和传播过程中依赖于媒介机构决策者进行内容的筛选和过滤,信息内容受制于个人意志,媒体把关人通过对信息内容的选择、过滤和加工来营造一种“拟态环境”,传统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和内容把关来引导舆论,进而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的打造来影响个体的认知、态度和行为。社交媒体的兴盛使得意识形态话语传播权由单一、垂直向多元、互动的格局转变。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基于数据和算法技术的社交媒体以新角色重新出现,形成“新一代”的数字社交媒体,人工智能把关代替了过去人工把关,数据分析和算法过滤技术呈现将外部的世界以一种个体“偏好路径”为用户打造一种“信息茧房”,意识形态影响路径由过去的“整体倾向性”转变为“个体定向性”,这种精准化、个性化的内容能够使个体乐于接受。

数字社交媒体相比社交媒体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更为凸显了技术的作用。马尔库塞认为技术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控制形式,其著作《单向度的人》中提到,媒介是技术的典型代表,技术催生了广播电视行业,传媒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也起着思想灌溉和操纵的作用,具有意识形态的控制功能[10]10。法兰克福学派所认为的媒介本身即意识形态,体现了媒介的“技术性”和二者的“融合性”。技术作为一种“架板”,媒体作为一种“吸纳”,技术和媒体作为工具成为控制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它们相辅相融共同作用于意识形态控制。人们对于媒介的接触成为国家控制人们的思想提供了前提条件,媒体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传送带”。传统媒体时代媒介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传播话语权被拥有媒介发达技术的少数人所垄断,这些角色站在平台的制高点掌控着舆论节奏,控制着多数人的思想和观念。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话语传播权虽然由单一转向多元,技术赋权提供了权力分散的机会,但真正的话语权仍然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由于技术不透明性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性,数字社交媒体如今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战场。数字社交媒体背后的“少数人”利用现有技术的精准性、隐蔽性和便捷性来锁定目标群体的需求,继而影响“多数人”的行为。数字社交媒体的“意识形态影响”与“生态政治剥削”关系密切。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社交媒体批判导言》中提及“生态政治剥削”一词[6]129,以谷歌为例揭示媒介如何利用技术通过“透明的个性化”存储和提供信息,从而进行持续的实时的生态政治剥削。用户通过对于媒介的接触,不断将自身的个人信息反馈于数据网络上,用户通过“自我数码化”的行为使平台成为一种“数据吸纳库”,媒体继而借助数据分析和算法技术进行“个性化”和“精准化”的信息内容定制和分发。用户的“透明的个性化”以及“自我数码化”的方式使得媒体平台具有潜在被利用的价值。由于平台的资源价值性以及背后技术赋权所带来的权力分散,数字社交媒体背后容易被平台所有可能潜力者或者一些权势力量所操控,继而通过技术影响民众行为达到其目的。

数字社交媒体在政治传播过程中扮演着信息源的传播角色,对于维护社会舆论稳定和凝聚民众认同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数据和算法进行内容分发的平台能够被政治权力、资本权力所利用进行精准说服完成利益的博弈,可能导致主流意识形态受到冲击以及潜在的民众政治疏离。因此,在当下数字社交媒体时代,如何通过媒体自身进行意识形态传播从而凝聚民众认同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数据化商品:媒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互融

不论是传统媒体时代还是数字媒体时代,媒体背后的商业逻辑基本范式脱离不了受众—媒体—目标客户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斯迈思提出的“受众商品理论”认为,传统媒体时代媒介通过提供信息来满足受众需求,看似商品是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但实际上媒体通过这种提供信息的手段来吸引受众注意力,使媒介自身能够更具被广告客户青睐的价值。简言之,受众才是实际意义上的商品。受众通过付出注意力赋予媒体价值,这种价值通过广告收入最终得以实现。“受众商品理论”在数字技术时代仍具适用性,而其商品形式与过去受众商品所不同的是商品形式在数字技术时代进行一种再创造,即受众商品演化为一种“数据商品”。除了用户的注意力,媒体更重要的价值还在于其所能熟悉掌握的个体信息数据。当数字社交媒体成为汇聚个体数据资源的平台,同时也就成为利益博弈方的一种工具手段。

数字社交媒体通过用户的数字化劳动来进行一种“剥削”。用户通过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介使用过程中投入注意力。用户的数字化劳动给予平台注意力的同时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个体在数字媒体这张巨大的数据网络中进行自身活动并实时反馈自身的数据信息,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从事的一切行为能够被数据化、编码化,并通过不断生产自身的数据资料为平台创造价值。某种意义上讲,用户自身需求在媒体社交平台上不断满足的过程中也是用户一种“自我数码化”的过程。简言之,用户通过对媒体的使用投入了自身的精力与时间产出自身相关数据资料,这些注意力和个人数据赋予了媒体平台极大的交换价值,也是平台公司利润获取的重要来源。

数据商品和受众商品相同点在于在媒介使用过程中二者同为吸引注意力的囊括,用户注意力作为最大的商品被引入目标广告客户提供渠道。数据商品与受众商品相比也呈现出不同特点,个体隐私数据成为一种重要资源,也能使平台对于用户的偏好掌握更为精准。总的来说,数字媒体作为社会意见吸纳平台本身具有使用价值,传统媒体时代,媒体通过信息内容吸引受众注意力,数字媒体通过用户的数字化劳动成为个人信息数据的吸纳,在这一过程中,媒体被赋予极大的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本身才具有“剥削”的意义。由于媒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媒介工具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性,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的使用价值越来越突出,而交换价值越来越隐蔽,娱乐休闲和消费生产日渐弥合。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据经济”“算法经济”等一系列新经济概念助推了数据资本主义的合法化,数字社交媒体表面上看是“去中心化”“民主化”的方式,从传播政治经济的角度,数字社交媒体作为个体数据的吸纳库赋予了媒体平台巨大的资源价值,个人隐私数据作为一种商品被平台所持有,用户的“数字劳动”成为一种新的剥削形式。在这一阶段的数字媒体技术话语中,“民主”的理念逐渐被弱化和稀释,资本与经济的目的被放大,伦理道德让位于经济道德,价值理性让位于工具理性,“隐私权”概念被弱化[11]。数据监控与社会监控成为新常态并且披着“合法化外衣”。当数字社交媒体成为汇集数据资源平台的同时也成为利益博弈方的一种工具手段,一些权势力量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将个人隐私作为利益的撬板,无形中侵犯了公众的权利,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数字化劳工:由被动性转向自主性的价值生产

“劳动”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被认为“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12]207-208。近年,数字技术时代的到来颠覆了先前的劳动模式,出现了一系列“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对于“数字劳工”的定义,传播学界目前尚未有明确的答案,直到福克斯的《数字劳动与马克思》出版才相对明晰,即“数字劳工是电子媒介生存、使用以及应用这样集体劳动中的一部分,他们不是一个确定的职业,他们服务的产业定义了他们,在这个产业中,他们受资本的剥削”[13]59。

从社会文化角度来看,詹金斯认为,用户接触媒体是一种对自身诉求的表达和维系群体文化的建设[13]62。用户在社交媒体平台“渴望对话”,出于社交和沟通需要接触社交媒体。用户能够通过UGC机制,以发微博、视频、评论等形式参与和使用媒介,通过媒介使用、内容生产和社交行为从事个体行为。从政治经济批判视角或者文化研究视角来看,用户接触媒介的过程看似是一种狂欢,实则是一种数字化劳动、创造自身价值的过程,用户通过使用媒介时的“自我数码化”行为,使媒介平台能够针对性精准性地对用户制定“透明个性化”的信息策略,从而更便捷地被“剥削”。不论是利润导向还是意识形态导向,执行策略直接的渠道是日常生活中用户面对的劳动形式。

不同媒介时代受众有着不同的商品角色以及劳动形式,用户的劳动方式体现了以何种方式被剥削,因此,劳动在不同媒介形态下经济逻辑也有所不同。早在大众传媒时期,达拉斯·斯迈思就认为:“受众权利被生产、销售、购买和消费,它是一种商品。”受众在市场语境下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受众以倾注时间和注意力的劳动形式使得目标广告平台拥有一种“价值资源”,能够用以和广告投资方进行交换。随着互联网兴起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受众在市场化经济中所扮演的商品角色以及劳作模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商品角色由“受众商品”转向“网络受众商品”,相比大众传媒时代,网络受众商品与受众商品不同的是,受众自身能够作为内容生产者进行话语传播。阿尔文·托夫勒早在20 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产消者”的概念,这意味着消费者与生产者分离的界限逐渐模糊。瑞泽尔和哲根森认为,网络2.0促进了“产消者资本主义”的出现,批判学者提出的类似于“消费工作”和“互联网产消合一劳动”强调了休闲与工作、消费与生产之间的界限[6]102。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娱乐休闲和消费生产日渐弥合,“企业社交媒体的经济监测就是对产消者的监测,社交媒体动态地且永久地创建和共享用户生成内容,浏览个人资料和数据,企业网络平台运营商和他们的第三方广告客户持续地监测并记录个人数据和在线活动,他们储存、合并、分析所收集的数据,这使他们能够建立详细的用户档案,并且了解很多关于用户的个人兴趣和在线行为”[6]103。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使媒介环境以及受众形态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催生新的劳动形式。受众的商品角色不仅仅是一种“网络受众商品”,更是一种“用户数据商品”,而用户数据商品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用户通过日常化、情感化的数字劳动将自己所产出的个体数据资料反馈于数据方后台从而创造自身的剩余价值,个人在接触媒介进行休闲或者是工作的同时也是用户自我数码化的过程,用户的劳动形式不单单倾注了自身的时间和精力,甚至实时反馈个人的数据资料和隐私。从整个传播政治经济发展史来看,受众一直生产的一种商品就是受众自身,用户的劳动成为互联网平台的利润来源。受众在接触媒介时所带来的“有价值的资源”,平台作为交换出售给广告商从而进行一种价值交换。

“数字劳工”的概念强调了用户“劳动”的过程也是一种被“剥削”的过程,用户使用媒介的同时也是被干预和影响个体政治行为的有效方式。由于社会主体利益诉求的多元性,不论是出于利润导向,还是意识形态导向,这种“剥削”的方式都不利于公众隐私领域的保护,近年一系列的隐私泄露事件的发生也反映了用户的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三、反思现代性:构建民主保护层

现代化社会以追求进步、效率为目标,但现代性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发展悖论”,社会发展进程产生多元利益和价值,引发了复杂矛盾和冲突,从而导致认同危机[14]。作为“节点”,媒体应凝聚共识以防止主流意识形态边缘化,增强数字媒体在政治传播过程中的正向作用。

(一)完善媒体把关:主体性与智能性相统一

传统的媒体在信息内容把关过程中,作为媒体机构中具有决策位置的把关主体决定了信息内容的筛选取舍,因此,信息内容的选择依赖于把关人的个人意志。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算法过滤技术作为信息内容的智能生产者和分发者,信息内容把关角色渐渐由算法技术所支配,用户的偏好被平台了如指掌,人工智能取代了人工筛选。算法的“合理性外衣”和日常化呈现更便于对个体领域进行精准渗透,算法在个性化定制和定向性传播的过程中,数据分析和算法过滤打造了一种个体的“信息茧房”,使个体生活在一个数字化的“拟态环境”中,人们接受着喜好的“投食”,算法框定了人们观察外部世界的视野,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选择。同时算法筛选和屏蔽掉打破自身认知结构不平衡成分,使其固化自身的偏见,将自身固守于“茧房”。

算法推荐导致主流意识形态无法达到“整体效果”。算法过滤技术容易导致的群体视野分化造成传播效果的弱化、圈层化现象会越发凸显。“信息茧房”能够进一步加剧用户的社群区隔和价值观分化,因此,用户的“信息茧房”也要保证是通透的、开阔的,而不是密封的、堵塞的。数字媒体应该加强信息内容人工把关的主体性,将人工把关与人工智能相结合,从而更好地进行价值判断,降低由“智能性”和“不透明性”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因此,数字媒体信息内容的把关人应使用户最大可能脱离自身的“茧房”,通过人工把关的主体性来增加信息的多元视角,增强浏览多样观点的可能性以开阔用户自身所处空间的信息格局和视野,打造“多元新知”和“已有认知”之间的一种契合点,使个体自身的认知结构和“多元新知”之间进行再整合,从而尽可能打破个体圈层化认知结构。

数字媒体在信息内容把关的过程中,除了在信息内容选择增强“主体性”的同时,媒体要保证把关行为的理性,把关人员应深刻明晰数字社交媒体作为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中一个稳定的组成部分,是具有影响力和公共属性的机构。这就需要数字媒体把关人员具备职业素养、基本伦理与道德以及社会责任。恪守公共利益原则,将“公共议题”纳入主流意识形态传播框架,防止公众认知偏颇。通过在人工议程设置中引入公共议题以促进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对话,最大化凝聚社会共识。数字媒体在底层算法设置的基础上,加以平衡用户所接收的信息,媒体平台应通过对公共议题的设置和加权使其进入更多人的视野,防止主流意识形态边缘化。除此之外,在媒体管理层面应具备“导向管理意识”,建立相应的审核和问责机制,为提供优质信息内容、增强媒体信任打下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与民主。

(二)政府导向管理:商业性与公共性的平衡

在如今技术普及的时代,政治经济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数字媒体为权力纷争和利益博弈提供了更好的渗透平台。媒体平台具有数据信息交换价值,由于技术的“自动生成”能够帮助平台更容易逃离法律追究,这种资源价值可能会被一些资本权势以及平台具有潜力者所利用,甚至通过侵犯公众权利用以满足其自身利益,这种行为与公共性建设背道而驰。数字媒体通过利用数据评估用户行为和偏好,通过算法过滤技术来进行内容的个性化定制和精准化推送,平台能够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手段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变现,平台将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转变为金钱,最终为平台或者企业带来效益。

由于数字媒体在运行过程中更难观察,算法推荐背后可能导致平台所有潜力者对于信息传播控制权的增加,甚至可能被一些资本权势利用来进行一种精准说服。由于技术操作的不透明性和技术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当非理性的主体行为和具有利益目的理念干预媒介,媒体很容易沦为社会操纵的工具,从而影响公众的思维方式和价值选择,这是对民主的公正性进行的一种消磨。因此,政府应对媒体采取导向管理措施。任何政治行为的发生都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15]。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公共力量对于传播的监督和规范,规范媒介传播,营造良性传播环境,加强制度化建设。政府公共机构应履行职能承担媒体内容审查,防止一些不合法的权势力量获得扩张。政府机构应妥善处理好公共性建设与商业性管理之间的关系,通过协调好多元利益使各方的合法化诉求得到平衡来维护权力的合理性。

在数字媒体平台上,用户喜好和选择会带来无休止的同质化的信息推送,媒体不断迎合用户口味,用户普遍的信息内容质量在降低。市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数字社交媒体作为生产意识形态产品的机构,如果意识形态产品以市场为主线进行传播可能会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的弱化和民众信息内容品位的低俗。数字媒体的不合理的商业行径也为主流价值观念带来一定的挑战。因此,媒体平台商业性行为要恪守意识形态的国界与合理性边界,以防数字媒体商业性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数字媒体如何更好发挥作用引领主流意识形态观念显得十分重要。数字社交媒体作为“中介”,政府在媒体导向管理的过程中,应以促进共同体的力量凝聚民众认同为公共利益原则,通过培育多元主体公共传播的能力和素养,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共识整合,将线下的弱关系转化为线上强关系,更好地维护国家民主根基。

(三)个体隐私保护:用户应更具能动选择性

在现代社会中,隐私和监控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福柯的定义,可将监控定义为一种特定的信息采集、存储、处理、评估和使用[6]153。个体通过媒体的使用能够不断实时地将自身数据资料反馈于平台数据网,平台搭建下的数据空间如同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提到的“全景监狱”,个人通过“自我数码化”的方式使自身所处的空间变得“个性透明化”。汉娜·阿伦特认为,现代的隐私是被剥夺场域的表达[6]158。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界限逐渐消融,从而导致一系列公民隐私泄露问题。

在数据驱动的商业模式下,平台为了换取非公开的个人数据从而增强用户的黏性,通过为用户所提供的免费服务来进行不同数据来源的汇总,利用数据融合来丰富和建造自己的用户档案,平台对于用户的兴趣、爱好尽在掌握之中[16]33。由于媒体场域所具有的特殊性,社交媒体具备意识形态逻辑和商品化逻辑,因此,个人领域成为政治权力和商业资本牟取利益的平台。福克斯认为,社会主义隐私政策是为了社会公正而斗争的一部分,奥斯卡·甘迪认为,正如污染方面,社会已经意识到“市场不会自行运作以确保维护健康和可持续的环境”,并且已经“认同对污染以及其他对环境的威胁的规定,应被视为明确的和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对于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应被视为信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6]253。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拿什么拯救“隐私权”成为值得重视的问题。在信息隐私保护方面,欧洲国家走在世界前列。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宣布修订《人口普查法案》,提出“保证个人在原则上拥有披露和使用个人资料的基本权利”。2018 年,欧盟为保护数据隐私,制定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海伦·尼森鲍姆认为:“隐私权既不是一种保密权也不是一种控制权,而是一种个人信息的合理流动。”[6]152因此,数字社交媒体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应使用户具备更多的能动选择权,加强用户自我决定的可能性,使用户有自己可控制的数据节点,以构建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安全阀”,更好地捍卫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政府公共机构应当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平台只能选择用户同意的广告,推动数字时代中的用户数据的“去商品化”以及对用户数据的剥削,用户利益应高于平台经济利益,应对平台提供个人选择进行严格把关,发挥“隐私权”作为维护民主社会结构的功能。

四、结语

数字媒体如今在政治传播中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构建意识形态传播体系的重要支撑点。基于数据分析和算法推荐技术的数字媒体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公共领域,作为一种“数据吸纳”工具手段和意识形态的“传输带”,媒体同时也成为利益方的博弈平台。数字媒体场域中,不同权力关系背后延伸出的权力空间存在着重叠与交融,使其具有官僚和资本的双重属性。当不合理的资本权势侵蚀公共空间的运作,民主的根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磨。因此,政府公共机构应通过“有形的手”对媒介环境进行规范,加强公共力量对于传播的监督,防止不合理的社会舆论力量扩张,利用数字媒体平台来协助利益协调,增益社交媒体在政治传播过程中的作用,通过公共议题促进多元主体之间的共识整合,防止主流意识形态被边缘化,从而更好地推进民主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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