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文摘(7则)

2020-01-16 08:40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0年5期
关键词:乡贤环境治理京津冀

新乡贤社会关系网络的构建路径

张兴宇、季中扬在《南京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撰文指出,尽管新乡贤并非农村社区治理的唯一“良药”,但这种自下而上的基层治理实践最初正是源于村民的乡土智慧创造,也代表着乡村社会中丰富的基层治理资源。依托新乡贤在农村社区构建的社会关系网络平台,不仅要顾及新乡贤个体的“功利心”,更要培育新乡贤群体的“公益心”。这一社会关系网络的构建路径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家力量与新乡贤的合作共治。一方面,新乡贤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包括建言献策、调解争端、提供咨询服务等内容,他们既扮演着地方政府的人才“智库”角色,同时也是国家政令通向基层的重要信息“桥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村两委为新乡贤搭建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平台,其也是协调国家力量与新乡贤合作治理关系的主要方式。(2)乡村公益与新乡贤的治理资本积聚。一方面,新乡贤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村民和村两委更加关注治理实效的问题,基层治理需要在有效性与规范性之间寻找平衡;另一方面,新乡贤围绕乡村公益事业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有益于积聚社会治理资本。(3)新乡贤与基层民众的关系联结。一方面,疏通村民与新乡贤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网络是新乡贤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在农村社区日常生活之中,普通民众的关系网络主要表现为亲属交往、节日交往等常见形式,一旦有了新乡贤介入,这一社会关系网络的互动性特征将更加凸显。

(王雅莉摘)

社会资本培育中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优化

张军、席爽在《社会治理》2020年第8期撰文指出,村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事务的推动,需要明确社会资本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丰富的社会资本积淀对于形成多中心的乡村社会治理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充分挖掘和培育各层次社会资本,使之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能量。应从村域、组织和个人社会资本三个层面设计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化路径。一是强化村域社会资本总量增加中的参与网络。(1)建构乡村信任网络;(2)弥补社会规范缺漏;(3)强化社会关系网络。二是完善乡村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的参与制度。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拓宽离不开诸多乡村社会组织的助力。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培育民间社会组织中,需要警惕建设过程中资金、规范、制度等问题。三是提升村民公共精神培育中的参与热情。针对村民公共精神衰落和个体社会资本弱化,需要提升其综合素质。(1)注重提升村民的政治素质,尤其是增强其民主参与意识;(2)立足提高村民的道德素质和法纪素养;(3)致力培养村民的集体荣誉感。总而言之,村民个体社会资本的培育及公共精神的养成,需要克服其“搭便车”心理和利己主义思想,使之关注乡村公共事务的发展,大力培养其主人翁精神,使之意识到自我参与对村庄发展的重要性。

(王雅莉摘)

三治融合打造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的途径

李小伟在《西部学刊》2020年第8期下半月刊撰文指出,打造三治融合的治理模式,必须坚持推进自治建设,强化法治保障,彰显道德引领示范,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效结合,构建多元化的农村治理格局。(1)以自治为根本。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若想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必须要重视乡村自治组织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制度创新,尊重各主体参与自治的权力。其中,要加强对村民主体意识的激发,帮助村民树立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心,发挥群众智慧。(2)以德治为基础。中国已迈入发展的新时期,需要在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共同构建有利于凝聚人心、淳化民风、以营造良好的乡村人际氛围,亦有助于形成自治、德治、法治三治相融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乡村健康稳定发展。(3)以法治为保障。要注重对乡村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和执行,这不仅包括养殖业和种植业等法规,还涉及农业合作和土地出让等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以村民为中心,鼓励村民参与,这也可以提升法律的可实施性。(4)有效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的融合。推进三治融合要坚持齐头并进、协调互补的原则,充分引导、激发广大村民参与村庄事务治理,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德治的支撑作用,在基层治理中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稳定社会发展,并持续推动乡村治理法制化,使农村的基层自治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王雅莉摘)

网络欺凌的防治措施

刘思硕、石阳、宋广文在《青年探索》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相较于国外较为成熟的研究,我国社会各界对于网络欺凌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研究的实效性还不够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参考国外发达国家防治网络欺凌的经验,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推进校园欺凌的立法进程。当前,我国更多是以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对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行为进行法规上的约束,但总体而言,这些规章制度法律层级相对较低,难以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力。因此,应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发展形势变化,加强相关立法,并将之作为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推进实施。二是加强网络欺凌的课程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根据青少年的认知特点,对网络欺凌进行专项的课程研发,通过构建丰富多样的课程模式、行动与体验相结合的学习方式,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从源头上培养学生健康上网的理念和行为。三是重视学校道德教育建设。欺凌问题既是心理问题,又是学生品德问题,要想从根本上防治网络欺凌,学校的德育工作是一个重要抓手。学校要根据时代发展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不断调整德育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四是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分级、整治。涉足网络游戏在青少年中非常普遍,而一些渲染暴力的网络游戏的负面影响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网络游戏的暴力等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并列出相对应的年龄段,中国目前对网络游戏的暴力等级进行分类尚处于学术研究的层面,还未上升到行政法规或法律层面,未能对网络暴力、电影、电视节目进行严肃的审视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分级管理措施。未来,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治理。五是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网络体系。网络欺凌看似是学校教育问题,实则是一个社会发展中必然遭遇的问题,仅仅依靠学校的力量很难取得明显的成效。因此,政府部门、网络企业、学校、家长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让治理网络欺凌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

(杨大威摘)

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进路

金太军、薛婷在《理论探讨》2020年第4期撰文指出,乡村生态环境恶化日渐成为阻滞我国农民追求和实现美好生活的突出问题,创新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已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议题。破解当前农村治理理念模糊化、治理权责集中化、治理结构碎片化与治理过程粗放化并存的体制困境,应从价值、制度、结构与过程等维度探求农村环境治理的精细化转向。为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真正由“粗”到“细”的转变,必须实现治理思维、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和治理过程的相适转变。具体而言,乡村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的实践进路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推动乡村环境治理的乡民驱动与价值濡染。首先,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区域内的非营利组织、学校志愿者团队等定期开展农村环保教育讲座,提高乡民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启发乡民对于环境公共价值的理解,激发其社会责任感;其次,完善农村环境治理的参与机制,健全法制建设以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以及表达权,动员农民参与村委、社会机构成立和培育的生态环境类自治组织;最后,发挥农民的监督、反馈和评价功能,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使乡民在关注和监督乡村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能够将违反制度规范的行为及时上报反馈,或者对突出的环境治理做法进行“点赞”褒扬,从而促进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和实践效能的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二是以基层党组织为桥梁搭建精细化的制度体系。其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信息收集功能,明确当地主要污染源并纳入地方环境治理制度体系中;其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协调作用,构建乡村环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安排;其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资源整合能力,统一各职能部门的制度安排。三是厘清共治主体的职权责与资源功能。首先,政府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主导者必须发挥全局意识,制订农村环境治理方案,确保治理方向与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偏离,同时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机制,培育多元治理主体,实现权力重心下沉,形成环境治理主体共振和共治;其次,社会组织应发挥自身优越性,利用专业化、科学化的治理技术辅助政府提供多样化公共服务,并通过评估、监督等功能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及其他技术支持;再次,企业应自主实现清洁生产模式转型、自觉披露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全面参与到乡村社区生态环境治理中来;最后,乡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中心力量,应加强乡民自治,不断“造血”,促进乡民生态价值观生长,培育其环境自主治理能力。四是打造信息开放共享与互动对话的平台和机制。首先,要构建一套包括参与规范和程序在内的民主协商对话机制,维护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对话的有机秩序,保证多元治理主体的平等参与、协商讨论;其次,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打造线上对话互动服务平台;再次,强化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开设网络举报平台、举报热线并建立回访制度,鼓励乡民和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检举,运用互联网平台加强对行政人员办事效率及廉政情况的监督,建立互信稳固的合作关系;最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政府环境政策,并开设政民互动便捷窗口,以此完善村民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各治理主体及时了解乡民环境利益诉求与意见,真正实现从“门诊式”的应激治理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流程精细化治理转变。

(张圆圆摘)

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保障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路径

梁平在《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撰文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将会产生跨区域性的更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且该类矛盾纠纷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司法机关以案件为中心,立足于审判,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这是基于协同理念对司法功能的再认识,即司法的外在效应并非局限于个案本身,而是映射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秩序性诉求。司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保障功能的发挥,前提是建立区域司法协同机制,使三地司法共同促进京津冀跨区域社会矛盾纠纷的协同解决。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保障的具体实践路径主要有三条:其一,切实增强司法职责意识。基于协同理念对司法功能的再认识,并非无节制地扩展司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和保障功能,而是应当始终坚持司法的定位、职责和运行规律,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恪守司法职责,将司法予以纯化,着眼于激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通过诉讼与非诉讼方式,不断提升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其二,深化区域司法协同机制。建立跨区域社会矛盾纠纷的识别与研判机制,定期召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信息,共同分析京津冀社会矛盾纠纷与舆情动态,对于共性问题及时研究制作适用于三地的司法建议,推动党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化预防与解决;研究立案标准,规范立案流程,探索跨区域案件网上统一立案机制,实现立案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民化,打通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建立跨区域案件委托送达和委托调查取证机制,推进司法协作,节约京津冀区域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打破高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制和块状格局,探索京津冀跨区域联动执行机制,建立京津冀三地法院共享的执行信息平台,由三地高院组成执行工作协调机构统一调度,切实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建立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典型案例汇编,促进法律适用的区域统一性。其三,推进区域司法协同的体制创新。探索司法人员统一培训和异地交流机制,有效地提升其司法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趋势以及对司法者提出的新挑战和新要求,使三地司法人员均能得心应手地应对任何案件,缩小司法能力的个体差异;探索特定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可根据京津冀三地特定案件的数量、类型等特点实行集中管辖;在员额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扁平化审判组织建设,探索司法管理与审判并行的人员管理模式。

(肖海晶摘)

我国食品营养标签制度的理论认知与完善建议

应飞虎在《法学》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食品营养标签旨在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能量及重要营养素的信息,这一产生于食品安全法但不足以预防肥胖问题的制度,是社会对食品追求从安全走向健康在立法中的反映。我国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制定至今已近十年,但理论认知的不足以及10多年来食品营养标签制度的快速发展,使得制度在标示要素、标示方式、信息简化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完善我国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应对营养标签制度的性质、营养标签制度的目的与实现路径、科学研究对营养标签制度的影响及食品营养标签法律与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的关系等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并基于世界制度发展史及我国目前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标签内容、需要标示的情形、标签信息的展示及进一步信息的提供等予以改进。完善食品营养标签制度的具体构想主要有:第一,标签内容的完善。关于糖的强制性标示,置糖于碳水化合物之内进行标示的负面影响,把糖含量纳入强制性披露范围,以25克为标准计算糖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并列入强制标示范围;关于反式脂肪酸的标示,工业制造的反式脂肪酸不存在安全的最低摄入标准,减少反式脂肪酸摄入会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已被实证研究佐证,逐渐降低反式脂肪酸的最高含量,待条件成熟时禁止食品中含有人工制造的反式脂肪酸,并采取极低含量的标示方式。第二,以消费者更易于注意的方式标示。营养标签的设置应显著而易见,根据外包装面积的大小对营养标签表格及字体大小作出规定,对最重要的信息以最容易被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标示。第三,提供消费者更易应用和更易理解的信息。在营养标签制度上有必要对基本信息之外的进一步信息作出规定,设定强制性的警示标志,设定科学的食品营养评分制度。第四,强制披露情形的扩大。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应当扩大适用的情形主要表现在营养声称时的强制性披露、酒类饮料、小型包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等方面。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审视,需要把现制现售食品的营养信息标示纳入强制标示范围。

(肖海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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