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祥 李丽娇
(1.昭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昭通 657000;2.昭通学院 党政办,云南 昭通 657000)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明确提出学校和教师具有教学行为的惩戒权问题。作为群经之首、三玄之冠、大道之源的《易经》早已开始探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等问题,如乾卦教人要自强不息,坤卦教人要厚德爱物,既济卦、未济卦教人一事物完成后又要重新开始等。第四卦蒙卦主旨就是如何实现由“蒙童”到“君子”的教育转化,这一教育过程必须要有一定的惩戒措施,只有利用“刑人”“桎梏”“御寇”等教育方法和手段,才能提高教育效果,这与当今教育界提出学校和教师应有适度的教育惩戒有异曲同工之妙。同时,蒙卦为学校和教师行使合理的惩戒权提供了历史依据。
从古至今,教育问题始终是一个教师和学生相互影响的系统工程。其中,学校、教师是否有权力惩戒学生是目前教育界激励讨论的话题。近几年,大部分家庭经济条件好转,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学生不听话、叛逆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教育管理越来越难。针对这部分学生,学校是否有权力约束、教师该不该惩戒,一直没有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2]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明确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职责要求、实施原则、基本类别等,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学生的情形。《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1]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包括教师和学校两种,它是教师和学校履行相应的教育教学职责,用于惩罚违反校级校规学生的权力。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惩戒权又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类型。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等的陆续出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无疑从法理上赋予了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权利,使教师的惩戒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更进一步规范了教师惩戒的范围和权限,打破了教育教学实践中“管过头”和“不敢管”的两难困境。这些政策文件对于开展依法治教工作、坚持和完善教育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可见,蒙卦是专门讨论如何让幼童脱去蒙昧无知的“治蒙”教育,提出了教育要合理惩戒、注重启发教育等思想。著名易学家黄寿祺、张善文先生曾经说过:“纵观全卦,无非紧扣‘教’、‘学’两端,抒发作《易》者颇具辩证因素的教育思想。蔡清曰:‘在蒙者便当求明者,在明者便当发蒙者,而各有其道。’(《易经蒙引》)正是本卦大义的概括。”[4]56相比春秋战国时期论述教育问题的《论语》《礼记•学记》等著作,诞生于殷周之际的《易经•蒙卦》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更应是我国教育的源头和先河。
1.教育目的:培养“果行育德”的君子
古往今来,教育无不以成人成才、立德树人为根本目的。蒙卦的教育终极目标就是使得蒙昧的幼童成为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君子、大丈夫。《易经·象传上·蒙》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4]51蒙卦的卦象由上艮、下坎组合而成。艮为大山,坎为水,高山下流淌出泉水,必汇聚成江河,象征渐启蒙稚;君子要用果敢坚毅的行动来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从《易经·象传上·蒙》中可以看出,启蒙者、教育者应该教导被启蒙者、受教育者培养果敢、坚定的行为习惯来修德行善,努力成为德才兼备的真君子。
2.教育方法:“刑人”示范、“御寇”治蒙
一是“刑人”示范、树立典型。“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4]51一般认为“刑”通“型”,原指铸造器物的模型,后引申为典型、榜样、法式等。“桎梏”,“桎”为足械,“梏”为手械,特指刑具,引申为规矩、规章、制度等。初六爻辞的意思是启发蒙童,应合理利用典型教育人,才能使之免犯罪罚,要是急于前往必有遗憾。刚开始教育蒙童时应该注重用模范典型来引导,辅之必要的惩戒责罚。启发蒙童时,他们的认识不清楚、思想不成熟,好的行为习惯还未养成,因而必须从正面用典型示范、榜样激励来教育。当然,也会出现部分调皮捣蛋、冥顽不灵的蒙童,此时就必须从反面加以合理地惩戒、责罚,引其回到正途。简而言之,启蒙教育中应利用好榜样、模范人物。
二是“御寇”治蒙,避免苛责。“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4]55意思是猛击以启发蒙童,不应该用暴烈的方式,而应用抵御强寇的方法。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如果一贯采取严厉、暴烈手段、措施,就成击蒙“为寇”了,这犹如当今谩骂、罚跪、殴打、人格侮辱等变相体罚学生,这种教育方法俨然是不可取的。教师一味地用强硬措施指责、批判学生,只会引起学生的逆反与家长的反感,也与教育规律格格不入。此种情况下要采取“御寇”的方式,认真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预防他们即将发生的行为偏差,并妥善处理学生已发生的各种问题。
3.教育态度:注重启发“童蒙”和“渎则不告”
教育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大部分,他们在教学过程中互为主客体,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教学相长。教育者应该以身垂范,像山中流出的泉水一样,不拒来者,百折不挠,细心认真地从教,谆谆教导、循循善诱受教育者。受教育者初次求教时,教育者一定要认真讲解,因人制宜,注重引导和启发。受教育者也应该虚心听取教育者的教诲,对同一件事物、同一个疑惑,要认真听讲,学会独立思考,举一反三,不能态度不端正。《彖》曰:“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4]50“渎”是渎乱、亵渎。“再三渎”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渎乱教学,引申为学习态度不认真、不严肃,不尊重教育者。如果蒙童以亵渎的态度对待学习,就会受到小则“不告”,重则会“正法”②的惩罚。
4.教育意义:立德树人的“圣功”
把每个蒙童培养成国家、社会需要的人才,是每位教师不懈追求的初心使命和原动力。《彖》曰:“蒙以养正,圣功也。”[4]50当代著名哲学家余敦康先生解释为:“‘正’是蒙昧者的主体的自觉,也是蒙昧未发的内在的素质,开导者从事启蒙的工作,应该尊重这种主体的自觉,培养其内在的素质,随时加以引导,使之发而中节,合乎中道,走上正轨,这也就是作圣之功。”[5]35将蒙昧无知的幼童培养成刚正不阿、浩然正气的对社会有用之才的大丈夫、真君子,是一个伟大的功劳,一项伟大的事业。
《易传•序卦传》云:“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3]362屯指事物开始萌生。事物初生,必然蒙昧无知,故而接着是象征蒙稚的蒙卦。蒙意味着蒙昧无知,也就是事物很幼稚。对于人类,孩提幼童必然蒙昧无知,一定要受之教育才能去蒙。蒙卦示意,启发童蒙的教育必须奖惩相结合、正面引导和反面责罚相结合,如此才能有效脱去蒙昧,使其成为德才兼备的人。而在具体童蒙教育的实践中,对于部分冥顽不灵、屡教不改的受教育者,适当的惩戒会对他们起到小惩大诫的震慑作用。
目前,不应该过多关注学校和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问题,原因在于流传已久的“严师出高徒”“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通俗道理早已给出答案。重点要放在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该如何运行和具体操作,哪些行为该罚、怎样罚才更合理合规,既促进教育进步,又保护受教育者身体健康,真正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总之,教育惩戒权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均已具在,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实行,相信不愿管、不想管、不敢管的局面会有所改观,还教育于教育。
注释
①此卦“童”一般释为幼童、蒙童,不仅指懵懂无知的小孩,也指对某一方面知识不懂的初学者、入门者。
②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意思是利于树立典型教育人,是为了让蒙童遵守秩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