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

2020-01-09 20:32陈成文
探索 2020年1期
关键词:场域群体习惯

陈成文,陈 静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新时代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

在传统的乡民社会,习惯是维持乡土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主要运行机制,在维护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1]。可以说,这种嵌入在稳定的“熟人”社会中的习惯为传统社会的统治或治理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习惯的这种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可能遭到淡化,这主要因为:一是由于生活方式以及文化体系的变迁,部分传统社会的习惯在现实中的解释力与维持力已被弱化甚至消解;二是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法律压制了具有地方解释意义的习惯,甚至呈现出“普遍化”对“特殊化”的排斥。但是,人们的日常行为并不完全受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的约束,相反,更多的日常行为由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所约束与指导。有学者甚至指出:“未来社会治理实践可能更加注重面向文化、情感和心理层面。”[2]这就是说,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应该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语境中仍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与现实解释力。因此,从理论上科学认识习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其作用机制,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理解与弥合传统与现代之间张力的一个重要前提。如何正确对待习惯这一非正式制度,充分发挥习惯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现实课题。

1 习惯:一个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理论解释

行为主义把集体行动看作个体选择的聚合,把制度看作一些个体特征的简单加总或附带属性,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则强调行动者——无论个体还是组织——的行动、利益、偏好都是嵌入在既有社会建构之中的,是内生于这些既有社会建构的,行动者的选择会受到其所处社会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制约,尤其是社会认知结构、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3]。同时,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将“制度”理解为嵌入在政治、经济结构中的正式的规则、程序和非正式的习俗、惯例、信仰、文化等象征系统、认知模式;正式的规则、程序为人的实践行动提供规范,非正式的文化象征、心理认知等则为人的实践行动提供意义框架[4]。因此,从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角来看,习惯是有社会意义的行为。而习惯具有社会意义是因为习惯具有文化建构性,但是这种建构性并不是基于社会个体,而是基于社会群体。习惯是群体主动或者被动遵从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习惯必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但这种规范性并不仅仅依赖于国家正式权力,而更依赖于社会非正式权力。由此来看,习惯的本质是群体性建构、文化性建构、规范性建构。

1.1 习惯的群体性建构

人们一般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习惯。第一,个体性的价值偏好和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习惯是在个人活动与社会交往中基于其偏好的行为选择,而在时间序列上呈现出来便是重复的、稳定的和驻存的一种行为事态的“轨迹”[5]。第二,群体性的价值偏好和行为方式。群体性习惯是对个体性习惯的一种抽象,也就是说,群体习惯是一些有着某种关联的人基于同一偏好或原因而选择的共同行为方式。从这一意义来说,习惯是群体生活特征的反映,是一种“群众性行为”[6]。

从功能理论的视角来看,受集体意识强制支配的社会发生在先,而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被淹没于社会之中,因此,社会先于个体;在有机团结的社会,虽然个体意识相对活跃,但其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也是受制于集体意识或社会意识的,亦即受制于集体与社会[7]。从这一角度来说,群体性习惯绝不是个体习惯的简单相加,而是基于个体对习惯所包含的行为过程、行为意义的高度认同。因此,习惯成为形塑群体的一种外在性标签。习惯群体是基于群体成员的心理认同而建构起来的,并且通过群体的建构使个人获得满足感或安全感。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心理认同是个人通过反思过程对群体所主张的思想、理念、观点、看法以及行为方式规则的认同,也是个体将自身置身于群体的主要原因或目的[8]。由此可见,习惯是一种群体性的建构。

1.2 习惯的文化性建构

习惯是个人参与社会或群体生活的社会互动过程[9]267,亦即社会化过程。因此,习惯完全属于个人从群体那里得到的社会遗产。同时,习惯也是一种符号,它往往是我们区分行为者所属群体最直观的标准,语言习惯、出行习惯、衣着习惯无不透露出其身份与地位。由此可见,习惯是社会遗产,是一种思维、情感和信仰的方式,是象征性符号。可以说,习惯是文化范畴内的集体行为。

习惯不仅具有文化意义,而且具有建构意义。以饮食习惯为例,饮食不仅仅是一种生理性的活动,而且是一种活跃的文化活动[10]45。一方面,饮食活动在不同的空间中,必须由主体自己重建,并且赋予其新的结构与意义;另一方面,饮食文化透过空间来建构社会共有的象征与概念。换言之,“民以食为天”随着空间的变迁而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关系,表达了不同的社会意义[11]。

1.3 习惯的规范性建构

习惯是属于规范性还是倾向性的行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习惯是一种规范或强制,如德沃金、彭万林就认为习惯是一种规范,哈特则认为习惯是一种强制[6]。而有些学者认为习惯是一种定势、事态或倾向,如约翰·杜威、布迪厄、梁漱溟、王彦明等都认为习惯是一种行为倾向[5]。

规范与倾向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是一种行为模式或标准,而后者是一种选择或偏好。规范意义的习惯与倾向意义的习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群体先于个体,后者是个体先于群体;前者强调的是群体对个体的约束,后者强调的是个体对群体的选择;前者强调的是个体的服从性与习惯的功能性,后者强调的是个体的能动性与习惯的变迁性。然而,规范性与倾向性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习惯的两个面。结合规范性与倾向性来看,习惯其实就是“惯习”。惯习不仅蕴含习惯的静态性,又赋予习惯的动态性。因此,规范性与倾向性都可以看作是习惯的本质。由于本文主要关注静态意义的习惯,因此,也就更加强调习惯的规范性。

总之,习惯是群体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利益、偏好等客观或主观条件建构起来的。可以说,习惯对于群体成员来说不仅具有外在的实用意义,同时还具有内在的文化意义。正因为如此,习惯在实践中往往会被群体成员奉为规范,并通过认同和遵从这种规范性来维护群体性利益或满足群体性偏好。因此,从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习惯是指特定群体成员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构建起来的、并为他们所认同与遵从的一种非正式制度。

2 习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经验考察与理论建构

习惯不是绝对的自发性制度秩序,其多少受到了统治阶级或者国家意志的裹挟。然而,我们不能站在国家意志的立场上,将习惯完全视之为权力的附属,从而遮蔽社会自我构建与自我整合的事实存在,抹杀社会自我选择与自我创造的客观历史。从统治阶级与国家政权的视角来看,习惯(群体)既是管理或者治理的对象,同时习惯(群体)也是管理或治理的手段。当国家权力、正式制度与习惯(群体)出现互动的时候,更多的是需要采取策略主义来应对习惯(群体)所产生的复杂功能以及结果。因此,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话语体系中,剖析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是寻找国家权力不断渗入基层的底线与边界的重要依据,是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功能同时不损害其他群体正当利益的重要前提。

然而,仅仅阐释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仍难以有效指导人们在实践中理解习惯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路径,以及理解关键的治理主体——国家或政府对某一具体习惯做出的种种反应与决策。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阐明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缩小人们对习惯与基层社会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认知鸿沟。

2.1 习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一种经验考察

西方早期的结构功能理论学者对习惯的社会意义进行了阐述。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风俗(习惯)对整体社会系统运行和社会生活具有贡献。马林诺夫斯基认为习惯实现了某种至关重要的功能,都是有某种要完成的任务,都表现为一种活动整体中必不可少的方面[12]132。然而,默顿对布朗与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且认为:“社会习俗或情感也许对某些群体是有功能的,而对同一社会的其他群体是有负功能的。”[13]100-103

默顿的这一观点对分析习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有着重要启示,即对习惯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分析,需要抛弃宏大的理论分析框架,而应把分析框架置于特定事项中,置于更为广泛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的不同后果中,置于正功能和负功能中[13]116。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从抽象的“习惯”观念中脱离出来,并在具体的治理场域中去认识习惯的功能。从实践意义上来说,基层社会治理就是一种包括政府、市场和市民社会的参与者在一个制度化的框架中相互依存、并为实现一定的公共价值而展开联合行动的网络化治理[14]。因此,这就必须把习惯群体作为一个行动主体置于治理场域中,观察习惯群体与其他行动主体在治理场域中的互动关系,从而去认识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这就类似于库利的“镜中我”理论①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态度等等,是反映自我的一面“镜子”,个人通过这面“镜子”认识和把握自己。因此,人的自我是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形成的。,习惯的功能不仅是由习惯群体成员所构建的,更是由相对的互动主体在评价基础上所构建的。基于此,笔者从默顿的功能理论框架出发,以具体材料,从正功能与负功能、显功能与潜功能等方面来分析习惯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以自治与法治为内容)之间的互动关系。

2.1.1 习惯与自治

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惰性与无意识性[15]94,以至于人们忽略了习惯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就如温莹莹在《非正式制度与村庄公共物品供给——T村个案研究》一文提到的个案:“每年的农历八月十五那天,我们(T村)并没有特殊的典礼和仪式去庆祝中秋佳节,不过那天一大早,全村每家每户的村民都会不约而同地拿起锄头等工具一起去修路,将村庄通往外村的小道清理一番,主要是清除杂草。这是每年例行的一项任务,每家每户都要去的,除非家里真的有事不能出席。”[16]当问到T村村民愿意参加这项活动的原因时,被访者回答:“因为是祖上留传下来的传统习俗,每年都参与的,习惯了。”[16]

事实上,T村村民八月十五修路的这一行为就是一种习惯。然而,如果设想T村没有这一习惯,也没有任何人去理会修路这件事,这条道路势必杂草丛生、年久失修,最终会影响人们出行。我们或许可以再想得糟糕一些,道路失修后每年要致多人摔伤,但是村民们仍然对修路无动于衷。此时,这一问题可能会反映到基层政府,那基层政府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管如何处理,基层政府基于治理的角度,都会为此付出一定的时间、人力或物资成本。到此时,应该会意识到,具有惰性与无意识性的习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当社会缺失了这些具有满足群体内部成员偏好或需求的习惯,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私人领域事务卷入公共领域中,同时必然会使基层政府在治理场域中遭受“难以承受之重”。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习惯具有自治功能,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

但是,这并不代表习惯就一定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补充。T村的修路习惯所蕴含的是一种内部正功能,但有些习惯则可能具有内部或者外部负功能。如吸烟习惯,它也许可以满足行为主体的某种显性社会功能需求——交往、归属等,但是它又可能给行为主体带来潜在的生理功能伤害,同时在大众场合也可能对不吸烟群体造成潜在的心理不适与生理伤害。因此,不少国家与政府不得不使用正式制度来规制吸烟行为。此时,习惯不仅不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补充,而且还可能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负荷。

总体来说,习惯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即习惯有可能成为一种自治形态,亦有可能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负功能。而这种不确定性又嵌入在时间与社会结构中,表征为正、负功能与显、潜功能。

2.1.2 习惯与法治

2018年,某地推进一场名为“绿色殡改”的运动,要求不管身份、不管地区,丧葬百分之百火葬①案例主要内容可详见:殡葬改革须注意方式方法[EB/OL].(2018-08-02).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html/2133/2018-08-02/content-1352167.html.。然而,“绿色殡改”遭到村民普遍抵制,引发了一定范围内的官民矛盾。

众所周知,土葬在中国是一种普遍的丧葬习惯。在笔者看来,“绿色殡改”过程中出现的官民矛盾实则是习惯与法治的冲突。如果仅从保护耕地的公共目的出发,推行“绿色殡改”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但是,习惯群体并不理解或认可这一正当性与合法性,或者说习惯群体只认可土葬的历史或文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因此,从理论上看,“官民矛盾”实则是习惯对法治的一种阻碍,也就是说,习惯之于法治具有负功能。

然而,卢梭尤其强调习惯的秩序价值与社会稳定功能,他认为:“习惯作为第四种法律是重中之重,是良好的社会治理的根本所在,其他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完全取决于它。”[17]74这种习惯规范所具有的法律实效不同于法律效力,它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8]。苏力也认为:“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与其相伴的国家机构活动是现代社会之必须,我们也不能因此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19]“尽管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在一些地方传统社会文化并未褪尽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家庭与家族、亲缘与乡缘的混合体。”[20]在这个熟悉的社会混合体内,习惯仍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的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与制度具有较强的刚性约束,但是这些国家权力往往在延伸到人们日常生活领域的时候反而产生了松弱现象[20],最终导致法治效率降低甚至失效。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习惯能更好地切入法治所面临的窘迫场域,并发挥较好的治理效果。如《法律洞的司法跨越——关系密切群体法律治理的社会网络分析》一文中论及的“依法收贷案”②有关此案背景材料,参见:张洪涛.法律洞的司法跨越——关系密切群体法律治理的社会网络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1(6):59-82+243。就表明,地方人情习惯的柔性治理对化解法律的刚性治理困境具有策略优势,习惯可以减少甚至消除法律自身存在的法律洞③法律洞是指中国当代立法中由于缺乏对中国社会自身因素或信息的考量,大量充斥西方法制因素或信息,从而使中国法律网络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缺陷,好像法律网络上出现了洞穴,即法律结构洞,简称法律洞。[22]。换句话说,习惯对法治的实践路径有重要的正向补充与优化功能。

综上所述,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并不是明确的,而是模糊与复杂的。例如,习惯是否具有自治功能,需要考察群体内部正、负功能或者外部正、负功能。然而,这四个变量又是难以客观量化的,从而使人们难以判断习惯的治理功能“净差额④莫顿认为净差额是多重后果的总后果,也就是衡量正负功能后的总功能。具体参见: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130。”[13]。从法治的视角来看,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阻碍功能与路径优化功能依赖于具体环境,并不是说所有的习惯都会阻碍法治的推进,或者法治困境都可以通过习惯的介入得以化解。

2.2 习惯对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机制分析

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功能取决于习惯群体与相对主体(如习惯群体之外的个人以及组织)在治理场域中能否认同习惯内在的目标、利益、规范、规则等价值内涵。当相对主体认同习惯内在的目标、利益、规范、规则等价值内涵,就会形成价值—耦合机制;当习惯内在的目标、利益、规范、规则等价值内涵背离相对主体的价值追求时,就会产生权力对抗或协商,从而分别形成权力—冲突或价值—耦合机制。权力—冲突机制又会带来两种结果:要么习惯的内在价值受到整合,形成价值—整合机制;要么习惯遭到消解,治理场域解体。因此,笔者认为习惯作用于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机制有价值—耦合机制、权力—冲突机制以及价值—整合机制。

2.2.1 价值—耦合机制

价值是习惯群体与其他主体互动并卷入治理场域中的基础,它包括目标、利益、规范、规则等多方面的价值。习惯群体在与其他主体互动时,因价值互动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有三种形态,即价值认同、价值无涉、价值背离。如果是价值认同,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机制就是一种价值—耦合机制;如果是价值无涉,则习惯群体与其他主体不会进入到治理场域;如果是价值背离,则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机制会再度分化。

需要强调的是,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价值—耦合机制并不局限于习惯—公权力的治理场域,同时也发生在习惯—私权力的治理场域。将T村每年八月十五修路的案例扩展开来,如果T村所修之路是F村出入必经之路,此时T村修路的价值就会产生外溢并被F村村民所认同,同时T村村民意识到自己的价值外溢,并愿意继续生产外溢价值,这就是习惯—私权力治理场域下的价值—耦合机制。如果T村所在的基层政府因为要推行美丽乡村建设,从而要求所有村在八月份都必须自主修路,此时T村修路习惯的价值恰好契合政府的价值要求并愿意生产价值,这就是习惯—公权力治理场域下的价值—耦合机制。

2.2.2 权力—冲突机制

价值背离是导致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科塞认为:“冲突是在价值观、信仰以及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分配上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一方的目的是企图压制、伤害或消除另一方。”[23]3习惯群体与其他主体在价值方面出现背离的时候,就很容易产生冲突,并构建起治理场域。而冲突产生的内在力量,在笔者来看就是权力。但是,我们很少把一种习惯看成权力的附着形式。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谈到权力时,往往指涉的是公权力,即国家或政治权力。然而,福柯认为,现代权力的存在形态是一种复杂的“场力结构”,它既不是国家主权、法律条文的延伸,也不是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的工具[24]。权力是“各种力量关系、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在这个场中,产生了范围广远但却从未完全稳定的统治效应”[25]175。从这种意义上说,在价值背离情况下,习惯群体与其他主体所产生的冲突就是一种“场力结构”的建构,而在“场力结构”中,个人、社会群体、组织以及政府都可以视为权力单元,只是前三种主体在结构中表现出来的是私权力,而政府所表现出的是公权力。因此,基于价值背离的习惯之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机制就表现为权力—冲突机制。

权力—冲突机制必然会表现出价值的对立与分歧,如“绿色殡改”案例中的价值背离就表现在:土葬习惯蕴含潜在的内在信仰价值、秩序价值、交换价值、整合价值与保护公共耕地价值的对立。这种私与公、特殊与普遍的价值背离与对话,构建起了一个治理的场域。价值的对话一般会产生两种状态,即对抗与妥协,而对抗主要就是权力的对抗。“绿色殡改”运动中的民众与政策的对抗,实际上是代表着双方的权力对抗,即群体权力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对抗。在笔者看来,治理场域中参与对抗的个体并不完全代表个人意志与力量,执行方(公务人员)的每一成员都是政府权力的身体化,而被执行方(民众)的每一成员都是群体权力的身体化。最终,以权力对抗所引发的冲突,导致习惯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场域中产生负功能。

2.2.3 价值—整合机制

价值冲突理论主张以三种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中存在的利益与价值分裂的情况,即交涉、达成协议和使用权力[26]130-131。而习惯群体与其他主体在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的价值冲突,同样需要这三种方法来化解。这样就会形成三种形态:一是持续性的权力对抗,从而维持权力—冲突模式;二是通过权力压制,导致一方遵从另一方的价值,从而形成价值—耦合模式;三是通过交涉与协调进行价值调整,达成价值融合与认同,构建价值—耦合关系。而在治理场域中的价值交涉与协调就是对各主体的目标、利益、规则、规范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整合,从而促进社会常态秩序的形成以及治理场域的解体。因此,这里所表现出来的就是价值—整合机制。而价值—整合的方式可以在习惯群体与相对的治理主体之间互相交涉完成,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力量的涉入协调完成。

习惯的价值—整合机制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落后的价值目标、利益需求、规则设计、规范形式对现代价值的适应。这种机制其实蕴含了习惯的变迁或者演变,是习惯克服“文化滞后”现象的过程。例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节日庆典的传统习惯,然而也是一个污染大气环境的重要因素,这就造成了习惯价值与公共价值的背离。虽然依靠公共权力推行“禁燃禁放”在各地仍有一定的阻力,不少居民在逢年过节时仍然燃放烟花爆竹,但是也能看到,更多的居民认识到了传统习惯价值对公共(包括自身)价值的危害性,而自觉不放或少放。这就表明:习惯行为主体在价值认识上具有自觉性,其观念与行为在治理场域中具有可协调性。可见,习惯的内在落后价值可在治理过程中得到整合。因此,习惯的价值—整合机制导致习惯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场域中产生正功能。

3 习惯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关系的历史走向

现代社会对待习惯的基本态度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基于国家意志立场的态度,认为习惯是国家法的渊源,但习惯又需要屈从国家法;二是基于自由主义的态度,认为习惯未取得与国家法同等的地位,但习惯仍然是一个相对独立运行的规则系统,解释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三是基于文化中心主义的态度,认为习惯是野蛮落后的产物,现代社会应当将其摒弃、清除、改造、整形[27]。以上三种态度或导向对习惯的普遍压制,或导向对习惯的普遍放任,从而不符合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民主、和谐等理念。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处理习惯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要将习惯置于历史视野之中,尊重各种习惯的内群体文化意义;要将习惯纳入国家权力的约束之下,祛除习惯的无约束之自由习气,削弱习惯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抵触性力量;要将习惯还之于社会,将习惯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重视习惯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习惯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关系,就必须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学会正确评估习惯功能的“净差额”;二是要理性引导习惯的变迁方向;三是要善于发挥习惯的潜在功能。

3.1 正确评估习惯功能的“净差额”

尊重习惯是处理习惯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关系的首要态度。尊重习惯并不意味着要把习惯完全地作为一种受敬仰的历史、经验以及文化来看待,而是应该在怀疑、批判、改变习惯之前,需要客观地认识它的现实功能,包括正、负功能以及显性与潜性功能,并做出功能“净差额”的评估。

仍以“绿色殡改”运动为例,笔者认为,“绿色殡改”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尊重土葬习惯。从公共价值的视角来看,土葬可能会导致耕地面积的缩减,具有负功能。然而,政策制定方也许只关注土葬的显性负功能,而没有关注习惯之于政策相对人的潜在正功能。从社会学意义上来看,土葬习惯具有的潜在正功能主要在于:一是具有内在信仰价值,土葬习惯往往意味着对灵魂永生或投胎转世及一整套丧葬仪式的信仰;二是具有现实的秩序价值,传统殡葬(土葬)活动具有确认人伦关系的社会功能[28],表现为一套伦理规范实践;三是具有内在的交换价值,土葬往往包含了一系列基于血缘、姻缘、地缘、业缘的人情关系往来①如传统的葬礼通常需要请人帮厨、记账、抬棺,要借他人家桌椅板凳,还有他人的上礼,因此,土葬包含了金钱、物质、感情等一系列的帮助,而且这种来往关系大抵是要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予以返还的,说到底,这一整套仪式体现了习惯群体中成员的互助交换过程。;四是具有整合价值,表现为土葬是群体意识塑造的文化仪式载体,即“我们意识”②土葬的仪式是可以处处体现“我们意识”的,它包括了共同的观念与行为的规范。一旦这种仪式被取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者清除“我们意识”,群体的整合性将大大降低甚至崩塌。。

诚然,我们不能从国家意志的立场上强行对习惯进行改造与消解,而是要从实际的正负功能比较后去评估功能的“净差额”。然而,这种评估一般很难以量化给出结论,而更多地需要定性方法。以“绿色殡改”运动为例,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消解土葬习惯所导致的负功能就是:习惯群体的价值、秩序以及生活方式会受到挑战与威胁,以及一定程度上削弱“我们意识”,群体的整合性将大大降低;而所换来的正功能则是保护耕地面积与山地环境。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消解土葬习惯所带来的负功能是即时的、巨大的,而所得到的正功能则是缓慢的。从总体上考量,消解土葬习惯的功能“净差额”是负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对习惯的负功能进行放任了,而需要做的是如何以更好的方式去改造或消解它,这就涉及如何正确地引导习惯。

3.2 理性引导习惯的变迁方向

正确引导习惯,就是要从习惯所在的社会变迁动态中寻找改造、消解之方法,就是要从习惯所在的治理场域中寻找改造、消解之策略,就是要从习惯的内在功能需求中寻找改造、消解之替代方式。

第一,要注重因势利导,从社会情境中引导。习惯是嵌入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的,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演变。因此,我们需要以习惯所依赖的社会情境为引导,去寻找改造、消除习惯的路径。以“绿色殡改”地区的土葬为例,这种习惯是嵌入在熟人社会中的,是嵌入土生土长的农村人的观念中的,是嵌入在地方性的人际交往关系中的,是嵌入在“孝义”文化中的。但是,社会变迁会逐渐侵蚀习惯与社会情境之间的嵌入关系,当农村变成“半熟人”社会或者生人社会时,当年轻一代接受过良好教育抛弃了这种观念时,当地方性的人际关系逐渐松散时,当“孝义”文化遭到市场功利文化侵入时,土葬习惯就会从群体内部开始瓦解。在笔者看来,土葬习惯会随着农村人口城镇化、观念现代化与行为理性化而逐渐瓦解。因此,对土葬习惯的消解不一定要诉诸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而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缓慢推进。一方面,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做好长期、广泛的政策宣传与思想教育,逐渐改变人们的观念;另一方面,采取柔性政策,分步实行,如公务人员家庭起带头示范作用,对率先接受习惯改造的普通家庭给予物质与精神褒奖,从而逐渐推进新旧习惯更替。

第二,要倡导民主协商,在治理场域中引导。从“绿色殡改”运动来看,缺乏对习惯引导的策略也是失败的原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政策制定时没有深入了解民意,缺乏与政策相对人的协商与沟通,而仅仅依靠文件、通知的“官方合法性”去消解土葬习惯的“民间合法性”,从而导致法律与地方性知识的冲突。二是在乡土社会之中,特殊主义的行为取向(习惯)本身就“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这与坚信个人平等主义的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全然不同[29]22,而政策中“不管身份,不管地区,丧葬百分之百火葬”的“一刀切”形式与特殊主义产生了冲突。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视角来看,要将习惯引导至改造与消解之路,就必须增进与习惯群体之间的协调,在治理过程中倡导民主协商。如在“绿色殡改”相关政策制定前,就必须深入沿袭土葬习惯的地区,一是要了解习惯群体中不同成员对殡葬改革的态度;二是要掌握群体成员反对殡葬改革的原因;三是要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寻求减少殡葬改革阻力的策略。

第三,要寻求功能替代,从技术层面上引导。默顿认为,在摒弃文化功能的必然性之后,应该要把注意力集中于实现某一功能需求之事项可能变异的范围上[13],也就是寻求功能替代方式。习惯首先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些需求,然而,满足这些需求的方式可能有多种选择。也就是说,可以构建一种新的习惯去替代旧的习惯。从“绿色殡改”运动来说,对土葬习惯的改造重点关注的是习惯的形式替代,即由火葬代替土葬,而没有关注习惯的功能替代,即土葬习惯内在的信仰价值、秩序价值、交换价值、整合价值如何在新习惯中得以延续。然而,从另一案例来看,随着电子烟花逐渐被人们接受,燃放传统烟花爆竹的习惯慢慢被燃放电子烟花爆竹的习惯所替代,这不仅很好地满足了人们的文化仪式需求,同时也大大消除了旧习惯在环境污染方面的负功能,从而在改造、消解习惯中找到了功能替代的方式。

3.3 善于发挥习惯的潜在功能

有研究认为,情感治理不仅能够弥补科层制技术治理中缺乏人情味的治理模式,而且有利于干群关系的维系,更是基层干部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路径。情感治理可以提升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认同度[30]。作为情感治理的一种形式,习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传统习惯演变过程中一些优良传统习惯被忽视与抛弃,如勤劳、节约习惯在物质丰富的今天已经被不少人认为是价值甚微的。传统优良习惯的冷落遭遇使得个人利益、个人判断或个人福利整合为社会福利、社会判断或社会选择秩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另外,政府加强福利与公共服务供给,导致人们在公共品的提供方面强烈依赖政府,以至于基于乡规民约、乡约制度、家法族规与民俗习惯等民间规范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模式出现一定程度上的涣散。

要善于利用习惯,就必须要将优良的传统习惯上升到习惯法层次,将风俗习惯的内容纳入法律体系之中[31],增加习惯的约束力与强制力,使得习惯的正功能得到更大发挥。第一,要把优良习惯纳入乡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群体行为准则,并辅以相关的监督与惩罚机制。如贵州锦屏《文斗村规民约》第4条规定:“坚持履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倡婚丧嫁娶一切从简,反对浪费,提倡厚养薄葬;树立尊敬长者、孝顺老人之风。有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者作公开批评,责令改正,并交违约金50~200元。”[32]第二,要把传承优良传统习惯与树立文明家风结合起来,要通过家庭层面实现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的实践过程,逐步形成家风场域内家庭成员的惯习,即实现家风“场域—惯习”的运行模式[33]。第三,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把基于习惯的群体导向为共同体①鲍曼认为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小至社区,大至民族、国家,都可视为共同体,共同体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笔者比较认同此观点。[34]86,如社会组织、兴趣团体(包括虚拟网络团体,如微信群、QQ群等)、自愿联合体(志愿者协会、农会、商会、水会等),以延续或者重建社会习惯记忆②按照康纳顿的理论,社会习惯本质上是属于一个特定社会中符合社会规范的、并被这一社会中的成员不断重复的身体实践社会操演。社会习惯记忆则加入了记忆的成分。作为一项长期被人们重复实践并形成习惯的社会行为,人们不可能做到将记忆从这项行为中排除出去。[35]5。第四,要把基于习惯的共同体整合成自治的力量,将共同体自治空间与治理事务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社会资本在治理空间的缩扩中拓展叠加[36],提升社会成员在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度,以提高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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