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风险意识与国家监管职能的生成逻辑

2020-01-09 20:32张乾友
探索 2020年1期
关键词:风险意识利益风险管理

张乾友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在国家建构的问题上,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政治国家的建构。比如,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这两大国家建构的基本主题就都属于政治国家的范畴[1]。而在过去几十年的治理演进中,行政国家的建构与重构也成了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尤其围绕监管职能展开的行政改革,成为不同政治体共同采用的一种改革路径[2],因而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就国家监管职能的生成来说,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将其归因于市场与国家间的紧张,认为市场的扩张增加了社会面对的风险,所以要求国家通过监管来降低社会风险[3]。这一观点虽然没有错,但存在一个重大缺憾,即它试图将国家监管职能的生成与发展描述成一个纯粹客观的现象,而将人的因素排除出去了。在这一点上,福柯式的治理研究可以给我们一些别样的启示。在福柯那里,所有治理都是对人的治理和人对自己的治理,所有治理变革都由人的因素驱动,国家监管职能的生成与发展也不例外。

虽然现代哲学启蒙接续的是“认识你自己”的认识论传统,但如福柯所发现的,现代国家建构则遵循了同样源自古希腊的“关心你自己”的更高法则[4]5-6。二者的区别是,在“认识你自己”时,人是一种精神性的存在,而在“关心你自己”时,人则是一种生物性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在现代政治的建构过程中,“关心你自己”比“认识你自己”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比如,在谈及现代政治主体时,我们想到的总是他们的欲望、需求、偏好等生物属性,正是这些生物属性驱动着他们参与政治。就此而言,政治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各种政治主体“关心自己”的过程。在这里,所谓关心自己,就是当你发现自己存在某种需求、欲望与偏好时,就要想办法来满足它们;当你发现对这些生物性驱动因素的满足可能与其他人存在冲突时,就要学会管理自身的生物性驱动因素,并就如何分配满足这些生物性驱动因素所需的社会资源与其他人讨价还价,甚至你争我斗。无论个体还是国家,“关心自己”都是一个发现、管理并寻求满足其生物性驱动因素的过程,而个体的生活规划与国家的制度建构也都在“关心自己”的要求下得以展开。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慢慢发现,即使他们在以上每一环节都做得很好,仍然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结果,因为他们在每一环节中的每一行为都存在风险,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这些风险,他们在这些环节上付出的所有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所以,“关心自己”也意味着要进行风险管理,进而风险意识就成了现代个体自我意识中的核心部分。正是风险意识驱动了以监管体系为核心的国家建构,让现代国家建构的重心从政治转向了行政,让现代国家日益明显地呈现出了通过监管职能的发展来推动自我变革的趋势。

1 现代个体的利益意识及其衍生的风险意识

在通常的理论叙述中,现代个体是作为利益主体而存在的。而作为利益主体,他/她的所有行为都受着利益意识的支配,这种意识驱使他/她在所有交往关系中寻找自己的利益,并把实现这种利益作为开展交往的出发点和目的。在这里,利益是一个生物性的范畴,它总是与人的需求、欲望与偏好等生物属性联系在一起的[5]。当我们说一个人在某件事情上存在利益时,就是说这件事情关系到他/她的需求、欲望与偏好能否得到满足。从这一理解出发,所有精神性的活动都是与利益无关的,我们不能说一位研究者的利益在于得出具有真理性的认识,而只能说真理性认识的得出满足了他/她的认识兴趣。不过,如果得出具有真理性的认识可以为某个研究者带来满足其需求、欲望与偏好所需的某种物质资源,那么在这里资源的获取则是符合他/她的利益的。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某些认识活动是由利益驱动的,某些具有真理性的认识也是由利益驱动的认识活动的产物,甚至投身这些认识活动的研究者也可能没有对于真理性认识的兴趣,但即使在这样的认识活动中,研究者的利益仍然不是得出具有真理性的认识,而是通过得出具有真理性的认识来获取相应的物质资源。可见,人的精神属性的满足不以物质资源为条件,人的利益的实现则对物质资源有很强的依赖性。所以,把现代个体视为利益主体,就是把他/她视为一种生物性的存在,就是把对物质资源的占有作为衡量他/她价值的基本尺度,因为当一个人存在某些需求、欲望与偏好时,如果他/她无法通过对物质资源的占有来满足这些需求、欲望与偏好,就不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正是由于利益是一个指向物质资源的生物性范畴,利益意识就会支配人们做出占有式的行为,因此作为利益主体,现代个体的基本行为逻辑就是从对自身需求、欲望与偏好的认识和管理出发来占有相应的物质资源。具体来说,这一逻辑可以被分解为三个环节,即前面所说的“认识自己”“关心自己”以及为了从“认识自己”走向“关心自己”所必需的“自我治理”[6]19-20。对利益主体来说,“认识自己”将让他/她发现自己存在各种各样的需求、欲望与偏好,进而从“关心自己”出发,他/她就应当去努力占有为满足这些需求、欲望与偏好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源。但在现实中,所有物质资源都是有限的,而这种有限性就决定了现代个体必须通过自我治理来达成“关心自己”的目的。在这里,物质资源的有限性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在总量上,所有物质资源都是有限的,这是一个自然事实;其次,即使某种物质资源在总量上非常丰裕,但由于每一个体都具有一种复杂的需求—欲望—偏好结构,能够充分满足某一个体之需求—欲望—偏好结构的物质资源也是极其有限的,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作为自然事实的资源有限性催生了“洛克但书”式的行为规范[7]175,要求现代个体把握占有行为的外在限度,避免与其他人产生冲突。作为社会事实的资源有限性则要求现代个体重塑自身的需求—欲望—偏好结构,为自己设置占有行为的内在限度,从而保障其利益的可实现性。传统上,这两方面的活动就构成了每个利益主体自我治理的基本内容。

在现代文献中,需求、欲望与偏好是一组纠缠不清的概念,被某个人视为需求的东西,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就是欲望。从本文的角度来看,需求可以被理解为人的生物属性中那些更具有族类特征的属性,欲望则可以被理解为人的生物属性中那些更具有个体特征的属性。从这一理解出发,需求对应的是现代个体作为人的道德地位,这种地位让所有现代个体都有要求其需求得到满足的道德权利。而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这种道德权利被转化成了社会权利,承认这种社会权利的国家则承担起了通过社会政策来保障这种权利及其所指向个体需求之满足,以促进一种“为了所有人的社会进步”的职能[8]120。相比之下,欲望对应的则是现代个体作为个体的道德地位,这种地位让所有现代个体都有追逐与其他人不同的物质存在方式的道德自由,且只要个体对这种存在方式的追逐没有违背基本的社会规范,无论其他人还是国家,就都无权干涉这种自由。换句话说,对需求的满足被视为一个公共问题,需要国家提供某种公共机制;对欲望的满足则被视为一个私人问题,是个体需要自行承担的。同时,无论在需求还是在欲望的问题上,每一个体都可能存在自己的偏好,都不仅希望满足其需求和欲望,而且希望以特定的方式、通过特定的物质资源来满足其需求和欲望。因此,在某些时候,即使存在需求满足的公共机制,某些个体也可能跳出这种机制,而通过别的私人机制来满足其需求。

关于需求、欲望与偏好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如下例子来理解。作为人,每天都要喝水。在这里,水属于我们的需求之物。而要满足对水的需求,有的人只需要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开水,有的人则喜欢售价几十元的饮品,这反映出他们的不同欲望。同时,即使是开水,也有人喜欢往水里加点糖,而在售价几十元的饮品中,有的人则喜欢无糖口味,这反映出他们的不同偏好。从这种分析出发,欲望和偏好是会增加成本的,因为有更高的欲望和更特殊的偏好就意味着需要“定制”,而“定制”总是比“量产”更贵。所以,虽然欲望与偏好是个体利益的重要构成因素,但试图最大化地去满足欲望与偏好则并不必然是实现个体利益的最佳方式,因为这会降低个体满足更多需求和欲望的能力。对个体来说,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必须在需求、欲望与偏好之间达成某种平衡,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来尽可能多地满足其需求和欲望以及对所选择需求和欲望的偏好。在这一过程中,承担起了社会职能的福利国家作为一种需求满足的公共机制而被纳入现代个体“关心自己”的活动之中,并随着人们对“关心自己”之认识的变化而受到改革。当人们认为“关心自己”意味着应当更多通过公共机制来满足需求时,就会要求增强现代国家的福利作用。当人们认为“关心自己”意味着应当更多满足自己的欲望与偏好时,就会要求弱化现代国家的福利作用。

可见,作为利益主体,在发现自身的需求、欲望与偏好后应当努力在对这些需求、欲望与偏好做出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满足它们。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利益最大化。但在某些情况下,从自身的需求、欲望与偏好出发的利益实现行为可能属于风险性行为,而当这种风险超出一定水平时,就反而会阻碍个体利益的实现。比如,在饮水的问题上,根据传统的利益分析,如果一个人有着对于高糖口味的强烈偏好,那每天都喝高糖饮品就是一种非常符合他/她利益的选择。但今天的公共卫生研究表明,长期饮用高糖饮品存在巨大的健康风险,可能导致饮用者罹患肥胖症、糖尿病与心脏病等[9]。如果是这样,那么对这个人来说,喝高糖饮品还是一种符合他/她利益的行为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二。首先,疾病会改变个体的需求—欲望—偏好结构,使其从一种正价值结构变成一种负价值结构(如从没有任何药物需求到产生了对于许多具有严重副作用的药物的需求),因此,虽然对这一结构的满足本身可能意味着个体在健康上的改善,但不得不去满足这一负价值结构的事实则表明他/她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削损。其次,疾病会恶化个体对物质资源的占有状况,降低他/她所占有物质资源的价值,而这同样损害了他/她的利益。所以,由于风险会阻碍利益的实现,现代个体在利益意识的指引下必然也会形成一种风险意识,要求他/她通过对各种风险的准确识别和有效管理来达成“关心自我”的目标。比如,在高糖饮品的问题上,在现代医学已经准确识别出了这种饮品的健康风险的前提下,以“关心自我”为目标的个体就应当为自己对它的消费做出必要的限制,以降低它所带来的风险。但这又并不意味着个体应当完全停止对它的消费,因为这将意味着他/她的某些具有正价值的需求、欲望与偏好不再能够得到满足,而这同样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就此而言,风险意识可以被视为利益意识的一个变种,它的功能是帮助人们更好地促进自己的利益。

2 个体风险意识要求风险管理

风险意识的生成是利益主体成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它让个体重新思考到底哪些需求、欲望与偏好才是自己真正希望满足的,从而使现代个体变成了一种反思性的利益主体。风险意识对个体的行为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它会让个体倾向于谨慎,在另一些情况下,它则会让个体倾向于冒险。当个体选择谨慎时,意味着他/她希望规避某种风险,也就是不去做蕴含着该风险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与这种行为对应的需求、欲望与偏好是可以被放弃的。反之,当个体选择冒险时,则意味着他/她明知有风险仍然准备冒险,而这就意味着与他/她准备采取的冒险行为对应的需求、欲望与偏好是不能被放弃的。由此,风险意识就帮助个体重新做出了价值排序,使他/她对自身的利益有了更理性的认识。

作为利益意识的一部分,风险意识是高度个体化的,在关于某件事情到底应当谨慎还是冒险的问题上,不同个体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选择。比如,如果说“吃糖有害健康”还不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共识的话,今天,“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了一项人人皆知的生活常识,其所蕴含的风险已经被各国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告知给了每一位社会成员。但在面对这一风险时,人们仍然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作为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的一种表现,许多人选择了不吸烟,甚至发起了抵制其他人吸烟的社会运动。但同时,即使有着科学界的权威告诫和其他人的大力抵制,许多人仍然选择吸烟,选择将自己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下。对于前者,我们当然认为他们是有风险意识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在积极地规避一种确知的风险。但对于后者,我们也不能说他们就没有风险意识,相反,对许多吸烟者来说,他们之所以明知“吸烟有害健康”却仍然选择吸烟,就是因为他们知道“有害健康”只是一种风险,而不是一个必然结果,毕竟也有许多吸烟者比不吸烟者活得更久也更健康。在这个意义上,吸烟可以被视为一种冒险,却并不是一种完全非理性的行为。这是因为,虽然社会可以借助统计技术计算出某种负价值事件的一般风险水平,但对个体来说,该事件的实际风险水平则受其风险偏好的影响。对低风险偏好的个体来说,根据一般风险评定被视为中等风险的某个事件可能就构成了一种高风险事件,因此,要做出理性的行动,就应当避免该事件的发生。但对高风险偏好的个体来说,承担该事件所蕴含的风险则可能是理性的,因为这将意味着构成其利益的其他因素的满足。比如,在吸烟的问题上,承担“有害健康”的风险对吸烟者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需求、欲望与偏好的高质量满足。

以上分析表明,风险是客观的,利益则是主观的。因而,风险意识的生成为个体的利益判断引入了一个客观维度,但如何行动才符合一个人的利益仍然属于行动者的主观判断。在这里,风险的客观性表现为存在相应的客观技术来计算其数值,或者说,我们对风险的判断一定要有计算基础,一定要在某种“科学和技术的”背景中衡量它们[10]287,而不能因为某个人或某些人认为某件事具有高风险就判定该事件为高风险事件。利益的主观性则表现为,决定一个人利益所在的仍然是他/她的需求、欲望与偏好结构,而这一结构本质上是不可通过技术手段来进行计算的。在这一点上,传统的福利主义观点一直在强调“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11]53,而即使像桑斯坦这样的行为主义者,也承认人类迄今并未找到对需求、欲望与偏好等直接关系到人们福利状况的生物性因素的可靠测量方法[12]xiv。当然,随着技术的进步,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对人的需求、欲望与偏好结构进行数据化的手段,如“量化自我”运动似乎就呈现出了把个体的需求、欲望与偏好都变成可靠数据的前景,其逻辑在于,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某些测量技术来准确地监测每一种物质体验之后个体所有生物指标的变化,就可以将那些能够带来理想生物指标的体验及相应的物质资源视作更符合该个体需求、欲望与偏好的体验与资源,进而通过这些体验与资源,我们也就对该个体的需求、欲望与偏好有了更准确的认识。

问题在于指标本身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是某种指标通过特定的算法而转变成的社会标准。比如,一个人可能对自己的饮食进行全方位监测,并得出了食用所有食物所产生的全部生物指标。但仅仅这么做并没有什么意义,对一个人来说,仅仅知道吃一个鸡蛋会比吃一份煮白菜多摄入200毫克的胆固醇能有什么意义?要让这一指标有意义,就必须有一个关于胆固醇含量的正常标准,而这一标准就是现代医学通过特定算法计算出的健康标准。在这一标准之下,个体可以测试各种饮食组合,最后找到一种既符合该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又符合——虽然不一定最符合——他/她的口味的饮食组合,而这一组合就被视为体现了他/她的需求、欲望与偏好,也就是体现了他/她的利益。如果是这样,那利益就在很大程度上也成了一个客观范畴,具体来说,所有人的利益都在于成为一个由某些客观标准所确定的正常人,当然,在如何成为一个正常人的问题上,他/她仍然保留了一定的选择权。就此而言,“量化自我”本质上是一场“正常化自我”的运动,它首先预设了一种关于“正常”的量化标准,然后让个体通过对自身的量化来发现自己是否符合该标准。这里的悖论在于,“正常”其实只是一种虚构,即使一个人完全符合现代医学确定的健康标准,也并不意味着他/她就不会生病。如果是这样,我们怎么能说一个虚构的量化标准就是我们的利益?进而对现代个体来说,这一标准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本文看来,所有标准都与风险有关。当现代医学确立了某种健康标准时,就意味着从统计上来讲,符合这一标准的人罹患各种疾病的风险处于一个合理的低水平,反过来,越是远离这一标准,个体就面对着越高的健康风险。当工业行为学家确立了关于工作状态的正常标准,就意味着从统计上讲,符合这一标准的劳动者做出非绩效甚至反绩效行为的风险处于一个合理的低水平,即组织遭受绩效损失的风险处于一个合理的低水平,反过来,越是远离这一标准,劳动者做出非绩效甚至反绩效行为的风险就越高,组织遭受绩效损失的风险也就越高。在这个意义上,“量化自我”就不是一场测量利益、而是一场测量和管理风险的运动,它使出于“风险分析和管理目的”的人员分类成为了可能[13]。个体之所以要对自我进行量化,并不是为了发现自己的利益,因为他/她根本不可能通过客观数据来发现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发现自己与各种标准间的差距,因为正是这种差距构成了他/她所面对的风险值。组织之所以要对劳动者进行量化,也不是为了发现自身的利益,因为组织所有者的利益并不体现在劳动者身上,但劳动者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又确实会影响到组织遭受绩效损失与组织的所有者遭受利益损失的风险,所以风险管理就构成了组织在工作场所推动量化自我的内部动力。

风险意识是一种关于风险的意识,也是一种关于行动的意识。我们之所以要关注风险,不是因为风险本身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而是因为它的存在关系到我们的利益能否得到实现,所以一旦发现风险,我们就必须采取行动来应对这种风险。无论一个人的风险偏好如何,他/她都总是会发现某些事件存在高风险,另一些事件存在低风险,进而在存在高风险的事情上,他/她就应当选择谨慎,在存在低风险的事情上,他/她就应当选择冒险。在这里,风险意识的一个关键作用在于,它让现代个体认识到,所有事情都是有风险的,所以在风险面前,他/她不可能无所作为,而必须在应当谨慎的时候谨慎,应当冒险的时候冒险。比如,只要开车就有出车祸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和驾驶人在驾校学习中考了多少分、在开车前有无饮酒、有无超速驾驶等因素都没有关系。但认真学习驾驶知识、不酒后开车、不超速行驶的确可以降低车祸风险,所以它们就成了驾驶人应当采取的风险管理行为。但同时,风险管理并不仅仅意味着谨慎,也意味着合理冒险。比如,当马路上的其他车都超速的时候,不超速驾驶反而意味着更高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反而要求驾驶人冒险。可见,谨慎与冒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可以相互转化,所以对个体来说,要达成有效的风险管理,就要通过对谨慎与冒险的动态平衡来将其所面对的主要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之所以强调“主要风险”,是因为个体不可能管理所有风险。无论如何,对个体来说,只要形成了风险意识,就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行动。

3 风险管理推动国家监管职能的当代发展

风险意识要求个体采取风险管理的行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体在面对每一项风险时都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来降低风险,那样做就把所有利益追逐行为都变成了风险管理行为,结果将大大增加个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成本,进而不利于个体实践其作为利益主体的存在。作为利益意识的一部分,风险意识让现代个体不仅要关注其利益得到促进的可能性,也要关注其利益受到阻碍的可能性,因为所有风险最终都可以被理解为个体利益受到阻碍的风险——如果某件事可能导致某种不好的后果,但这一后果与某个个体的利益无关,那么这件事就不成其为他/她的风险。在这个意义上,管理风险就是想办法减少乃至清除使个体利益受到阻碍的那些障碍。在这些障碍中,有一些是由个体自身的行为造成的,有一些是由其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有一些是由非人为的因素造成的,如果说谨慎意味着个体要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管理,减少乃至消除自身行为对其利益的阻碍的话,对于另两种障碍,他/她则在很大程度上无能为力。因此,如果我们把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为清除阻碍利益之障碍,那这一目标是不可能达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如范伯格所说,对利益的阻碍即为损害[14]35。而在损害问题上,虽然我们不可能消除损害的引发因素,却可以对损害的后果进行再分配,而这就成了现代个体管理自身风险的另一种途径。

从这个角度去看,对驾驶人来说,车祸之所以构成一种风险,不仅仅是因为他/她的车可能撞上另一辆车或另一个人,而是因为无论他/她的车撞上了什么东西,都意味着他/她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如果车祸导致其他车辆受损,那么他/她就需要支付维修费用;如果车祸导致其他人受伤,那么他/她就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如果车祸导致他/她自己受伤,那么除了医疗费用之外,他/她的身体本身也将遭受或轻或重的创伤;等等。正是这些损害的发生及他/她修复这些损害的支出构成了对其利益的阻碍,因此,驾驶本身才构成了他/她所面对的风险。如果这一分析可以成立,那么即使驾驶人无法避免车祸的发生,但只要可以找到办法对因车祸造成的利益受损进行补偿,车祸所蕴含的风险就得到了妥善的管理。正是基于这一推理,现代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从字面来看,“保险”是对风险的一种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的功能在于保障风险事件不会发生,而是在于当风险事件实际发生时,它可以为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障,减少其利益受损的程度。比如,在车祸问题上,只要驾驶人事先购买了一份有效的保险,那么当车祸实际发生时,他/她就可以因车祸中的利益受损而获得赔偿。尽管并没有降低车祸发生的概率,但他/她也有效地降低了自身利益受损的风险,也就有效地管理了其所面对的风险。毕竟,对他/她来说,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会发生车祸,而在于他/她是否会因为车祸而受损。

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购买保险似乎是现代个体谨慎行事的一种方式。然而,保险本身并不必然能够促进谨慎行为。比如,在购买车险后,驾驶人将知道未来的保费是与他/她的驾驶记录挂钩的,因此为了避免保费上涨,他/她就可能倾向于更加谨慎地驾驶。但同时,他/她也将意识到,即使发生车祸,他/她将实际遭受的损失也已大幅下降,而这又可能削弱他/她谨慎驾驶的动机。所以,作为一种对潜在损害进行再分配的制度,保险并不具有风险控制的功能。在个体风险管理的问题上,保险制度呈现出了双重特征。在它可以使投保人的潜在损害得到补偿的意义上,它的确有助于降低投保人利益受损的风险;而在损害性事件的发生风险并没有得到控制的意义上,它又表明了所有个体分散化的风险管理行为在整体上的无效,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仍然承担了所有这些事件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对个体来说,保险的确可以被视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对社会来说,保险则更多属于一种损害的再分配工具。作为一种损害的再分配工具,保险可能并不符合现代个体“关心自己”的目标,因为它大大增加了个体的支付责任,使个体不仅仍然承担着为自己面对的风险付费——虽然可能不再是全额付费——的责任,而且也承担了为其他所有投保人面对的风险付费的责任。因此,要更好地“关心自己”,现代个体就需要找到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而他们对这种工具的追寻就促成了当代国家监管职能的扩张。

国家的监管职能与保险制度有着不同的运作逻辑。保险制度的存续依赖于一组数字:一是某种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二是该种风险事件的平均损害后果。有了这组数字,保险机构就可以计算出这种风险事件的总损害后果,因此,只要能让足够多的投保人接受一种费率,使得他们支付的保费超过该种风险事件的总损害后果,那么一种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就可以运营下去了。在这里涉及的三种数字中,对保险机构有意义的是费率,因为只要费率足够高,它就能够实现盈利。当然,这并不是说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与风险事件的平均损害后果不重要,而是说,这两个数字都不是保险机构能够控制的,所以保险机构的经营就只能依据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与平均损害后果来计算费率,而不是去想办法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或平均损害后果。以驾驶来说,要降低车祸的发生概率,需要对驾驶人的行为作出更多有效约束,如设置严格的限速标准、加强酒驾惩戒、强制安装倒车影像装置等,而这些都不是保险机构能够做的。相比之下,国家监管体系存在的目的就是去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所以监管体系要做的就是在所有与以上场景相似的领域对个体进行行为干预,以降低个体所面对的风险,进而降低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所面对的风险。

如前所述,风险意识要求个体对自身进行风险管理,其中就包括必要的行为约束,约束自己不去做那些高风险的事情。但在当代监管体系出现之前,这种约束被视为一种个体自由,因为根据福利主义的观点,到底是约束高风险行为还是放任高风险行为更符合行为者的利益,这是只有行为者自己才有资格判断的问题。换句话说,有意识地让自己暴露在风险面前是个体作为一个自主的利益主体的标志。监管体系则建立在相反的行为主义假设之上。行为主义反对个体最能判断其利益所在的观点,而认为个体的利益判断有可能出错,并因此做出错误的行为[15]x。从这一角度出发,“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式的冒险行为就是典型的错误行为,需要受到矫正。监管体系就是对错误行为进行矫正的一种制度机制。比如,在有足够证据证明酒驾或高糖饮食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前提下,酒驾或食用高糖食品就成了错误行为、成了监管政策的矫正对象。当然,这种矫正既可以采取禁止等“硬”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助推等“软”的方式。比如,在酒驾的问题上,监管体系通常会引入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硬性限制,而在高糖食品的问题上,监管体系则更倾向于通过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行为,来助推消费者放弃高糖饮食。不过,并非所有错误行为都应由国家来进行矫正。为确定到底应当矫正哪些行为,在过去几十年的实践中,一些国家发展出了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并要求通过对监管成本与收益的精确计算来做出是否监管的决策,即只有当收益可以证成成本时,监管体系才能诉诸行动[12]3。无论如何,国家的监管体系希望通过对错误行为的矫正来帮助个体实际降低其所面对的风险,从而帮助个体更好地追求他/她的利益。

当代国家监管体系是风险意识的产物,是获得了风险意识的利益主体从风险管理的目的出发开展国家建构的结果。在这里,“风险及其管理”是塑造监管体系的关键因素[16]。而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在风险无处不在和危机随时构成威胁的情况下”[17],监管体系的不断强化似乎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不过,监管体系又呈现出了抑制个体风险意识的倾向。对国家来说,在逻辑上,只要能够将监管成本降到足够低的水平,那么所有风险就都是可以进行监管的。因此,在理想状态下,国家的监管体系就可以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公共的行为框架,在这一框架里,所有人都被助推去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他们也就不再需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了。更重要的是,当行为的正误可以由掌握了最充分风险评定手段的国家来予以判断时,个体就不再有“认识自己”的必要了,毕竟,“认识你自己”不就是为了能够正确地行事吗?当然,“关心自己”仍是现代个体的一种基本属性,而在监管体系已经提供了一个公共的正确行为框架的前提下,“关心自己”就要求现代个体去遵循这一框架,而不是多此一举地追问或反思这一框架是否符合他/她的利益判断与风险偏好。因此,在过去几十年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试图推动国家不断向市场与社会放权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当代国家监管职能的空前扩张。这种发展带来了一个矛盾,即现代国家建构是自我中心主义的,以实现每一个体的“关心自己”为目的,但随着一个拥有越来越强技术能力对各种风险做出客观评定的监管体系的形成,要实现“关心自己”,每一个体则无需甚至不应当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必继续保有作为自我的存在形态了。在现实中,这已经引发了对监管职能扩张的反思与抵制,可以预见当代监管体系所蕴含的“去自我中心主义”的国家建构逻辑将与自我中心主义的传统国家建构逻辑之间产生持久性的紧张,而这种紧张将型塑未来一段时间里行政国家的发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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