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教育惩戒权概念、实行原则及合理性探究

2020-01-09 18:41牟思琪陈碧会方淑兰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中学教师体罚惩戒

牟思琪 黄 欢 陈碧会 方淑兰

(重庆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331)

一、教育惩戒权相关概念界定

要想弄清楚教育惩戒权的内涵,首先要辨别清楚相关词汇的概念,如惩戒、惩罚、体罚。接下来,研究者会对惩戒、惩罚、体罚的概念进行解释,并在此基础上阐释教育惩戒权的内涵。

(一)惩戒

惩戒是由 “惩” 与 “戒” 组成的。“惩” 可以理解为惩罚,“戒” 可以理解为戒备、防备,通过拆分法可以把惩戒理解为通过惩罚而使被惩罚者有所戒备,从而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不同的词典对惩戒的定义有所差别,《辞海》将惩戒定义为 “惩罚即惩戒,惩治过错,警戒将来”[1]3653,《现代汉语大词典》将惩戒定义为“通过惩罚来警戒”[2]178。随着人们对惩戒研究的不断深入,可把惩戒定义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3]。可见,惩戒不仅是通过惩罚来消除错误,而且包括通过惩罚来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因此,惩戒是通过惩罚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使学生尽可能不再犯类似错误,但并不会对学生身体或心灵造成伤害的教育手段。

(二)惩罚

在现代用词中,对惩戒、惩罚的用法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惩戒就是惩罚,惩罚就是惩戒。通过拆分法把惩罚拆分为 “惩”“罚”。“惩” 可理解为惩罚,“罚” 理解为处罚。整体来看,惩罚就是惩罚、处罚。惩罚还可以理解为施加鞭挞或体罚使之服帖、受辱或以苦行赎罪。通过对 “惩戒”“惩罚” 词意的了解可以看出,“惩戒” 与 “惩罚” 的侧重点并不一样,惩戒侧重于戒,通过 “惩” 这种手段使错误不再犯;惩罚侧重于罚,且停留在处罚上,并不是通过处罚使被处罚者认识到过错并不再犯。

(三)体罚

“体罚是施加惩罚使学生身心感到痛苦,以促使其避免痛苦,改正错误。”[4]体罚也是一种教育方式,是对人的身体进行责罚,特别是为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对身体施加痛苦。在中学教育教学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直接感受到的疼痛或造成间接伤害的手段,如打手心、罚跪、罚站等。把教师对学生进行惩罚的某种行为定性为体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对学生身体直接或间接造成某种伤害,揪耳朵以致出血可以称之为体罚,对学生的某种行为进行罚款不能称之为体罚;二是对学生造成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如禁止上厕所、吃饭等是体罚。

通过对以上概念进行辨析可知,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犯错行为,在不损害学生身体和不侮辱学生人格的前提下,为了使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其进行一定的惩罚并杜绝以后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而采取的教育手段的权力。

二、中学教师实行教育惩戒权遵循的原则

中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实行教育惩戒是为了让学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改正错误的行为。教育惩戒有利有弊,不当的教育惩戒不但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会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使学生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甚至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因此,中学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权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

在我国中学教育教学过程中,极少数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当 “好学生” 和 “差学生” 犯同样的错误时,教师偏袒 “好学生” 而严厉责备 “差学生”[5]。中学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时应该遵循公平性原则,不能因犯错误的学生是 “好学生”“差学生” 而区别对待。如果教师区别对待犯同等错误的学生,会引起班级中部分学生群体的不满,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不利于教师对班级的管理。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中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采取客观的求实的态度,不能主观臆断,不能掺杂个人的感情。中学生受年龄所限,会在学习中出现各种小毛病,如在课堂中调皮捣蛋、与老师对着干等。教师在对这类学生进行惩戒教育时,要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评定,然后据此对学生进行严厉教育。

(三)个体差异性原则

个体差异性原则是指中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权时应明白每位学生都是独立存在的,学生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要理解尊重学生的差异,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因此,学生在犯错误时,教师不能一概而论。例如,针对上课睡觉这种情况,教师在课堂上要在不伤害学生自尊的心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提醒学生注意听讲,课后再与学生沟通交流,了解其睡觉的原因。针对故意不听讲、捣乱的学生,要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对于晚上学习太晚导致白天精力不足的学生,教师要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四)不伤害师生感情原则

教育惩戒权的核心内涵是教师依据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不合范的受教育者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6]。教育惩戒的目标不在“惩”,而在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矫正学生的不合范行为[7]。因此,教师在实行教育惩戒权时应该把握一定的度,遵循不伤害师生感情的原则,在教育学生让学生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同时,保持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中学教师实行教育惩戒权的合理性

(一)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威慑力

当前,部分家长溺爱孩子,导致少数学生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不顾别人的性格。此外,有的学生经不起任何说教和批评,受到老师的批评后会对老师怀恨在心。教育惩戒权的缺失,使教师在学生面前缺乏威慑力,从而导致处在成长期、辨别是非能力薄弱的学生在行为上出现偏颇,甚至对教师采取暴力行为。教师若能合理使用教育惩戒权,将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威慑力,在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同时,有效规范学生的行为。

(二)有利于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惩戒的目的在于在学生心灵中培养其对 “恶” 的厌恶、羞耻感和对 “善” 的向往以及其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在达到抑恶扬善目的的同时,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公共规则和秩序的行为习惯[8]。中学生心理还不成熟,不能有效辨别好坏,且没有形成规则意识。因此,在学习生活中,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在学生犯错时,教师若能及时对其进行适度的惩戒教育,让学生明白自己错在哪里,并引导他们及时改正,则能有效纠正学生的错误思想,规范其行为,从而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若因不敢管或者不愿管而放弃教育的机会,放任学生的所作所为,最后则会酿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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