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彦彦 黄淑馨 张海峰
1.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眼科,广东广州 510282;2.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眼科,广东广州 510150
临床实践中,妊娠期合并视网膜疾病的患者并不少见;常见的有增殖型糖尿病视网膜病变(proliferative diabetic retinopathy,PDR)、视网膜静脉阻塞(retinal vein occlusion,RVO)、脉络膜新生血管(choroidal neovascularization,CNV)以及黄斑水肿(macular edema,ME)等。眼科医师对于这些疾病有很多治疗方法,但是当发现患者处于妊娠状态时,通常会有诸多顾忌。对这类患者,不管是药物治疗还是手术治疗,医生均很难做出临床决策。眼科医师对妊娠期视网膜疾病治疗趋于保守,恐产生难以估量的后果,对患者视功能带来极大损害;部分患者视网膜疾病急剧加重,甚至需要提前终止妊娠,给孕妇及胎儿带来很大伤害。当前视网膜疾病治疗处于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anti-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anti-VEGF)时代,因此评估妊娠期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妊娠是母体孕育胎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胎儿处于发育关键时期,任何疏忽都有可能对胎儿及母体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妊娠期药物使用的安全性。目前几乎所有抗VEGF药物均将妊娠作为使用的禁忌证。以妊娠期女性作为试验对象,不仅在伦理上存在巨大的压力,而且还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国内所用抗VEGF 药物,如雷珠单抗、康柏西普及阿柏西普等,均无妊娠期使用的相关研究。
针对妊娠期女性用药的安全性,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抗VEGF药物列为C类药物监管[1]。动物实验发现该类药物对胚胎发育有害;临床中由于药物较少在孕妇中应用,对妊娠期孕妇及胎儿是否有害,尚无确切结论。妊娠期使用此类药物必须反复斟酌,谨慎使用。
2010 年Wu 等[2]报 道 了 一 例25 岁 女 性,因高度近视CNV,行抗VEGF 治疗,双眼玻璃体腔注射贝伐单抗(intravitreal injection of bevacizumab,IVB);6 周后左眼再次IVB。患者3 周后发现妊娠试验阳性,确认已妊娠5 周。随访发现患者眼部病情在孕期保持稳定,并正常分娩;随访1 年,未发现有婴儿发育异常。尽管孕早期偶然使用IVB,孕妇及胎儿均未发现明显副作用,但作者认为妊娠患者行抗VEGF 治疗必须十分谨慎。
2014 年Sullivan 等[3]报道了4 例CNV 及PDR的患者,无意中在妊娠早期接受IVB:其中3 例正常分娩,短期内未观察到婴儿的发育异常;另外1 例因重度子痫在孕29 周紧急行剖宫产,但后续未观察到婴儿显著发育异常。作者强调目前数据有限,既无法肯定IVB 对孕妇安全,也不能认为有害;但说明书显然禁止在妊娠期使用该类药物。
2015 年Silvio 等[4]回顾性分析一例意外在孕早期使用IVB 的患者。一位37 岁的1 型糖尿病患者,已行双眼视网膜光凝,因PDR 及持续性ME 就诊。患者分别行双眼IVB。在第二次注射后,患者发现妊娠试验阳性。依据末次月经及超声检查推算,第一次注射在排卵前5 日;第二次注射在妊娠4 周。其严密观察整个孕期,用超声监测胎儿发育,未发现异常。患者选择剖宫产,随访两年,婴儿发育正常,其认为在妊娠期接受抗VEGF 治疗,目前还没有对孕妇及胎儿有害的证据,但是仍然建议尽量避免在妊娠期使用抗VEGF 药物。
2016 年Sarmad 等[5]报道了一例患者因PDR及ME,无意中在妊娠早期行玻璃体腔注射雷珠单 抗 注 射 液(intravitreal injection of ranibizumab,IVR),患者正常分娩,婴儿发育正常。
根据上述病例报道,无意中在妊娠早期行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并未发现药物对于妊娠期母体及胎儿的不良影响。
Tarantola 等[6]在2010 年报道了4 例孕妇,因CNV 在孕期接受了多次的IVB,平均(2.6±2.3)次,孕妇均平稳渡过妊娠期,并分娩健康婴儿。研究发现妊娠期IVB 对孕妇及胎儿是安全的,但同时作者也认为临床数据有限,需要总结更多病例并随访更长时间,但并未详细阐述在妊娠期反复IVB 的原因与根据。
2015 年Jouve 等[7]报道,一位妊娠7 个月的患者因CNV 短期内左眼视力急剧下降,经医生和患者慎重考虑,行左眼IVR,患者视力改善,并生育健康婴儿,其强调妊娠期只有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谨慎选择抗VEGF 治疗,并建议避免在妊娠早期治疗。
综上,妊娠期因眼部病情需要,经慎重考虑,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未发现严重不良反应,尽管如此,多数仍强调只能在病情十分需要的情况下,谨慎选择使用抗VEGF 治疗。
事实上并非所有接受抗VEGF 治疗的妊娠患者都有良好结局。2019 年Akkaya 等[8]报道一例24 岁患者,因1 型糖尿病及ME,无意中在妊娠4 周行IVR,6d 后流产。患者除糖尿病外,并无流产的高危因素,也无不良孕产史。作者认为在妊娠早期,IVR 可能导致流产,因此不能仅依赖患者提供的病史作为是否妊娠的依据,而必须进行妊娠试验。其还推测,对孕妇来说,在所有的抗VEGF 药物中雷珠单抗可能是最安全的,因为IVR 之后,雷珠单抗在血液中短暂出现,对血液循环中VEGF 的影响最低;而IVB 持续降低血液中VEGF 浓度1 个月。
虽然没有更多的临床报道显示妊娠期抗VEGF治疗对孕妇及胎儿的危害,但是由于胎儿发育及妊娠的复杂性,妊娠期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仍然不是临床的可靠选择。
研究发现,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后,血液中可以检测到药物,并且出现短期VEGF 下调[9-10]。VEGF 对于胎儿心、肺及脑等重要脏器的发育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存在胎盘屏障,但研究发现其作用非常有限,很多的微生物和药物均可通过胎盘,从而对胎儿发育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11]。胎盘的通透性与细胞近似。既往研究发现,母体的部分抗体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血液循环系统,从而对胎儿产生被动免疫防御[12]。虽然尚无相关研究数据,但抗VEGF 药物多为多肽或合成蛋白质,很可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血液循环。
由于临床数据有限,婴儿发育追踪随访时间较短,仅依靠这些病例报道,无法准确判断抗VEGF 药物对孕妇及胎儿的安全性[13],因此需要动物实验。
动物实验发现,在Wistar 大鼠孕早期,IVB 降低胎鼠及胎盘的质量;在孕中期注射不仅降低胎盘质量,而且缩短胎鼠头臀长度[14];但在孕后期注射,未发现显著异常。不仅如此,Wistar 大鼠孕早期及中期接受IVB 还可引起胎鼠腹裂及颅裂等畸形[15]。大鼠妊娠期IVB 具有较高风险;但在妊娠后期接受IVB 相对比较安全。
动物实验与临床报道结果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可以肯定的是IVB 对胎鼠有害,抑制胎鼠正常发育,并可能导致少见的先天性畸形;在大鼠妊娠后期IVB 暂未发现明确不良反应。
正常妊娠中,孕妇的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并且随着孕周的增加而血凝加快[16]。在正常妊娠后期,凝血功能检测是必须的。一般在生理性高凝状态下,纤维蛋白可在子宫壁、胎盘组织及动脉内膜黏附,不仅有利于保持胎盘的完整,而且也有利于产后止血[17]。但是高凝也会有极其严重的后果,在某些因素作用下,会导致凝血物质过度消耗,继发凝血障碍,导致严重出血[18-19]。因此对于异常的高凝状态,需要积极观察并及时处理。
研究表明,在某些恶性肿瘤的化疗中,全身使用抗VEGF 药物,会导致血管内皮细胞凋亡及血栓形成[20-21]。尽管玻璃体腔单次注射抗VEGF 药物一般不会导致血栓形成,但深入研究也有新的发现。玻璃体腔注射阿伯西普及贝伐单抗后,抗VEGF 药物在循环系统中缓慢清除,血浆中VEGF浓度持续降低,这些与血栓形成可能相关[22-23]。因此对于近期卒中或者多次卒中的患者,及处于高凝状态的患者,必须更加谨慎选择使用抗VEGF 治疗[24]。从凝血与血栓形成的角度,在妊娠后期使用抗VEGF治疗必须十分谨慎。
尽管动物实验发现妊娠期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存在风险,但结合有限的临床病例报道,妊娠期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的安全性仍不能确定;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是最好的选择。无意中在妊娠期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多数情况下不会导致严重后果,但需要严密随访,并如实告知患者该药物的潜在危害。目前仍不建议在妊娠期玻璃体腔注射抗VEGF 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