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菁
(温州大学 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25)
从国家治理的历史进程来看,新技术新业态发展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及治理的回应方式,一直是国家对新技术革命制度保障的重要内容。从web1.0、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到区块链,概莫能外。近年来,区块链可谓风靡全球,成为政府、市场乃至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2016年,区块链技术首次被国务院列入《“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可见国家对区块链的重视。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要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1]。目前,全国已经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涉及区块链的政策信息,布局区块链产业[2],金融、政务、交通、慈善、农业、医疗、物流等诸多领域开始形成井喷式落地应用和数据基础平台的建设。区块链技术正在深刻影响着既有的社会结构,并渗入各个领域掀起转型的浪潮。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仅仅将区块链置于现有制度体系外部性地位的认识是轻率和傲慢的。正如我们一般认为2007年开始的那场金融危机引起对传统货币的信任危机,是促成比特币产生的直接动因和现象诠释。实际上更为重要的或许是,互联网发展至今形成的制度滞后才是问题的实质。因此,也许更容易达成这样的认识,即区块链是现有制度内部缺陷产生的后果而需要自我修正的体现。由此,我们不应该仅仅视区块链为一项技术,而是一种能够窥探制度内部缺陷并进行修正的治理机制。超越技术视角而从治理机制的高度来研究区块链,不仅能在更广泛的领域显示出区块链卓越的可适用价值,而且能够系统验证区块链技术在未来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被大规模激发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是否能够被有效地识别和规制。也正因如此,区块链技术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才不应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我们的政策因应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演进路径以及治理潜能的发挥。本文试图在将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的框架下展开分析,与其认为是技术对治理的映射,毋宁视为是对未来治理改革可能性和方向的讨论。
区块链被认为是自互联网后信息技术领域最重要的发展。自问世以来,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媒体的评价一直呈两极分化。有人认为它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范式的颠覆性创新[3],更被称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技术,巨大的技术潜力在促进金融普惠、信息共享,甚至推动民主自治也大有可为。而颠覆性技术不能纳入任何现有的传统监管框架中是数字时代的特点,这也是包括美国前总统奥巴马、爱沙尼亚前总统托马斯·亨德里克·伊尔维斯在内的政治家所推崇的观点。在2018年年初召开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随处可见的“CRYPTO”(密码)和“BLOCKCHAIN”(比特币)标志,彰显了这一新兴技术的朝气蓬勃。另一方面,区块链也一直被广为诟病是犯罪活动、庞氏骗局、无政府主义和独裁主义的避风港。鲜明迥异的态度一来当然是源于技术发展的极大不确定性,但加剧分歧更多的是围绕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逻辑与人类社会运行的规则惯性之间存在既包括物理意义上,也包括意识层面的巨大认知差异。因此,厘清复杂纷繁技术背后的内在逻辑尤为重要。
第一,从区块链的技术属性以及发生学本质出发而言,区块链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论武器[4]269,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社会基础架构。技术思想家凯文·凯利(Kevin Kelly)在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代表作《失控》一书中总结独具特色的生物学进化论的中心逻辑框架——分布式、去中心、自组织,被认为是对区块链技术精准无比的预言。而最初由那些无政府主义价值观的技术极客们创造出来的比特币,其逻辑起点也是建基于这一套分布式工程网络之上。这套分布式网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或者从最初的金融领域扩散至社会其他领域,取决于区块链的架构是否契合于社会结构演变的特征和趋势,因为技术“被理解为代表着一切即将来临的可能性和未来的可能性之前景”[5]1。
由此,我们回到区块链的发展历程以及业界对它的相关预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比特币的诞生是区块链1.0时代的标志;区块链2.0解决的问题是市场的去中心化;区块链3.0则被认为将是区块链技术的全面应用时代,也有人称其为进入去中心化自治社会(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Society,DAS)。由区块链驱动的社会结构演变的本质可以归结为对人类生产关系的重新定义。在罗伯特·考克斯(Robert Cox)看来,生产关系无外乎三个重要内容:统治生产的权力关系、生产过程中技术和人员的组织以及前两者造成的分配形式,而生产中往往有两个群体,一个是主导群体,另一个是从属群体,两个群体之间是相互博弈的[6]5。在区块链体系下,生产关系表现为以数据分布式的方式存储于各个节点,掌握在所有人手中[7]。由此带来的是考克斯口中的主导群体和从属群体之间界限的逐渐模糊且二者的角色在不断对接与互换。被重新定义的生产关系背后是人作为社会性动物的特点逐渐退化,中心化的领导组织层的作用将被弱化。完全自治的智能生态系统会不会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全新高度仍有待商榷,但至少区块链技术在一定意义上重新定义了“人”“人与人”以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第二,当区块链从金融领域扩散和移植到更广泛的场景后,作为治理机制适用于什么场景以及应以何种程度介入取决于政治逻辑。虽然区块链的发展浪潮由市场主体最先推动,但区块链的发展离不开主权国家的认可与支持,政府的监管或治理立场对区块链的发展前景至关重要[8]。换言之,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效用,除了技术根植的物质基础,即区块链自身的技术成熟度之外,还是主权国家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以高效代替低效的治理技术几乎是所有民族国家谋求发展的必然逻辑。如同在经济领域谈论生产力发展一样,在社会治理领域,从治理形态的各个时态观之,“统治—管理—治理”亦是一种累进且不可逆的发展程序。简而言之,治理中技术力量的演进不仅具有布莱恩·阿瑟(Brian Arthu)意义上技术的“自我创生”(autopoietic),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任何技术的扩散都摆脱不了社会和文化情境,技术是我们在环境中以各种方式使用的那些物质文化的人工物[9]1。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适用并且真正落地治理领域,前者必须依靠区块链的技术基础,后者则是由国家(政府)政策战略抉择构建下的社会情境所决定的。
第三,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递进,相应的政治逻辑会选择适合的技术手段,而作为区块链技术内置稳定的技术新能力与机制会倒逼治理体系的转型。“代码的逆袭”最初所体现的是区块链技术如何颠覆既存的代码系统,而当区块链从技术层面上升至治理层面时,我们最关心的是区块链技术如何变革或者诠释治理主体间的新型关系:宏观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微观上技术的研发者、使用者、科技创新企业、民众等之间的恰适性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态决定着技术的治理效能。正如当前区块链的任何一种共识机制都存在风险,在此基础上更多的研究者试图开发新的或者混合型的共识机制,以便改进节点投票的不积极以及恶意节点的“勾结”。虽然这些新机制同样存在技术风险,但在更深远的意义上每一次的改良都促进了社会正义和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每一次技术段位的递进都会推动新一轮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创新或者带给社会以新的灵感。
事实上,廓清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的内在逻辑最为关键的是要为区块链在如何治理的问题上做出学理上的支撑。就此而言,明确区块链技术体系的治理潜能无疑是重要的一步,包括带来变革的本质、影响技术化“潜在”变为“实在”的因素以及治理关系的嬗变等。但接下来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介入物理世界后究竟带来了哪些风险挑战?当前的治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应对?我们是否有充足的政策准备来因应区块链时代的崛起?
蒂莫西·梅(Timothy May)是密码朋克(cypherpunk)运动(1)密码朋克运动,是1993年埃里克·休斯在其所著《密码朋克宣言》中提出的一个概念。它结合了电脑朋克的思想,认为强加密算法能保护个体隐私的安全,反对任何政府主导的密码系统。的创始人之一,他在1988年曾提出警告:“幽灵正萦绕着现代世界,一个加密无政府主义的幽灵。”(2)参见Timothy May于1988年发表的《加密无政府主义的宣言》(The crypto Anarchist Manifesto),https:∥www.avtivism.net/cypherpunk/crypto-anarchy.html.密码朋克这一理想的关键载体,就是匿名现金技术和不可追踪的支付系统。2008年,“中本聪”首次提出了利用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POW)和时间戳机制构造交易区块的链式结构,实现了去中心化的匿名支付[10]。作为比特币底层架构的区块链所化身的技术幽灵给资本主义制造了空前的紧张氛围。不同于政府、公司、市场、网络或者关系契约,区块链先在性地排除了特权,否定了身份,超越了自身的技术属性。这也是有的学者所关注的,“为什么有的交易可能发生在区块链构建的合作秩序之上,而不是公司或市场中”[11]的原因。这个技术幽灵不仅进入了社会网络,而且与资本主义的其他经济制度,即公司、市场、网络、关系契约和政府等进行竞争[12]。那么,区块链也必然要面对那些既存的结构性障碍,并对当前的治理体系发起新的挑战,具体面临哪些挑战是亟待我们回应和明晰的。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作为一种调控模式的结构,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官僚制政府的政治体制结构和行政行为模式[13]。旨在实现机会均等、资源互济、利益分享的网络化治理,却无可避免地陷入了“影子官僚”(shadow bureaucracy)的尴尬境地。为了快速有效回应市场失灵,必须建立一个强大且敏捷的“中心化”控制性枢纽。这种源于中心化的网络空间所生产的交换结构模式,虽有着提高效率的外衣,但也日益巩固了网络化结构的控制性,垄断的中心化平台日趋强大,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14]569。最典型的就是由其创建的典型商业符号诸如个人公寓租赁网站Airbnb、众筹网站平台Kickstarter以及个体车主出租车服务网Uber、Lyft、滴滴等,名为共享实则运行的逻辑仍然是“聚合资源模式”,这是互联网时代带来政治和经济效益极不对等的根源。至于个人层面,自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在网络架构控制下所实现的“自由”,事实上日益呈现出一种经由网络商事活动密切“跟踪”下的束缚感,这在客观上引发了个体转向推动去中心化架构的变迁。
区块链作为在互联网基础架构上产生的技术创新,致力于消除中心化中枢节点的控制性[15]。在某种意义上,区块链组织可以看作是传统开源组织的延伸,或者是尤查·本科勒(Yochai Benkler)所说的共享对等生产系统(Commons-Based Peer Production Systems),它们的组织架构“主要依赖广泛分布且松散联系的个体之间彼此的合作,并共享资源及产出,而不是依赖市场信号或管理命令”[16]153。事实上,正是区块链技术让我们意识到不应该止步于Uber这样的模式,我们为何需要这个每次车程都收取不菲费用,并总是以“上帝视角”(克什米尔·希尔的观点)窥探乘客车程的公司呢?区块链技术可以说是互联网一直需要但从未真正有过的分布式网络。也正是基于此,一旦将区块链技术嵌入现有的网络化架构中,与Uber控制的中央平台不同,由区块链驱动构建的平台将由司机直接拥有和控制,不存在中间节点和服务器的参与和介入,向全球开放并直接匹配司机和乘客。届时每个司机都可以作为一个节点,对平台运行的底层规则进行投票,创建最有利自身的规则,最终解构层级化的网络治理体系,“松绑”网络上的组织及个体。
面对这一新趋势,采用固定职能与角色功能化的传统治理架构陷入僵化。一方面,未来治理架构的基石可能会是这样一款“DApp”——它可以使任何人将任何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转化成可以进行市场化服务盈利的电子资产,而“DApp”需要的网络架构是能够保障实现价值(包括资金、资产、权属证明以及其他形式)的传输,现有的网络化治理架构既无法实现个体价值的嵌入,也无法保证价值的自由流通以及公平交易;另一方面,正如“Uber模式”被彻底颠覆的情形下每一个司机被赋予动态的角色和身份,在区块链驱动构建的社会架构中,成员角色属性、功能、边界模糊化的治理需求会出现井喷式爆发。归根结底,体现在生产关系的变革维度上,是劳动力所有制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数字劳工”(Digital Labor)在互联网时代的意义被改写,人们不仅出于寻求与人合作的劳动乐趣,而且在信息消费的同时成为免于被中心化网络组织“剥削”的劳动者。届时,“各种机构将不再是在一个固定地点工作的人员的分散的集合体,而是联系从事大量经济和社会交往的人的不稳定的通讯网络”[17]126。这是当前区块链发展面临的治理挑战之一。
治理模式与历史情境的适应性,成为治理是否能够有效运转的重要原因[18]。自工业社会以来,得益于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科学精神被等同于自然客观规律,人类的社会行为包括治理行为遭遇理性主义的全面渗透。而政治领域在科学技术“客观性”的强行楔入下赶上了分化的潮流——政治与行政二分[19]。自此,人类的治理领域就被泾渭分明地划分为价值判断与决策的政治范畴,以及政策执行的技术范畴。这种二分事实上也标志着治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离。这也是工业社会以来的主流治理情境,始终坚持以技术(形式)理性排除高度复杂社会下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中立客观性的强调,而这依赖于国家主导的各式各样“中介机构”的运行。但通过中介机构排除不确定性的治理情境在适配区块链驱动的治理模式时,就有可能遭遇窘境。
第一,进入后工业社会,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冲破了它固有的临界点,导致中介机构已经不可能通过强化科学、技术手段去排除不确定性[20]。不仅如此,有着极高运作成本和规避风险倾向的中介机构会通过创设不必要的验证、审批和监管程序来增加自身的权力和福利[21]。由此,区块链技术嵌入治理的“通行权”在相当程度上面临着“背反”的困境,即机构不断升级迭代技术手段的冲动和逃避技术重构组织结构之间的矛盾。
第二,区块链技术的最佳应用情境仍然是那些需要防止人类篡改已被确认数据的领域,并在此基础上以智能合约的形式自动执行行为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块链内置高度稳定的“确定性”机制。但更为关键的一点是,链上的确定性实则是来自链下人们对现实生活世界的语言、事件等的价值判断,而此时人之理性认知逻辑与代码世界的程序运行逻辑之间就面临着不一致与差异性。具体而言,传统治理情境对复杂世界的信息判断依然沿袭的是工业社会以来的“单向度”理性化,而这将成为区块链输出端真实可靠最大的障碍。即便是人类的智识和理性能随着技术进步逐步整合规则共识、记录共识以及价值共识的特质,但依然无法逃避形式理性的反噬。由此,一旦发生隐私侵犯、身份盗用、数据存储前的造假、内幕交易、滥用操纵、暴力攻击和欺诈等问题[22],清晰界定公共责任和风险分配显然并非易事。如果归责逻辑指向机构和程序设计者不仅不具有说服力,而且相当程度上会导致责任和损失的泛化(3)TheDAO事件后,以太坊不得不采取硬分叉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大部分丢失的以太币,但这样的后果导致以太坊从此分叉成如今的以太坊和以太坊经典。2016年世界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Bitfinex因其多重签名账户受到黑客攻击而损失了119 756比特币,该交易所最终决定将失窃的损失分摊到所有客户和资产上,即不限于那些多重签名账户的持有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扩大了受损失影响群体的范围。;如果要归咎于区块链技术本身,我们又该如何问责一套代码规则呢?由此,以何种形式介入“区块链与物理世界的接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区块链技术所引发的治理挑战不仅仅体现在现有治理架构、情境的不适应上,同时现有治理手段的狭隘性也严重掣肘了区块链治理逻辑的延展。纯粹的区块链是一套脱离物理世界的代码,而当区块链网络的运行嵌入物理世界并进入治理领域时,不仅形成了去中介化的信任机器,“反资源集聚式”的点对点对等网络下的交易方式也改变了财富的分配效能。但囿于绩效视角下对政权合法性的追寻以及技术治理在自洽逻辑下的挑战,区块链技术的治理模式和手段都亟待更新转变。依靠传统法治意义上狭义的强制手段和道德感召来支撑治理的正当性以及提供有效性已经难以为继,区块链实际上是运用博弈理论维持整个网络状态的机制,经济激励和价值分配促成了结构本身[23]。但在现有的治理框架内如何促成有效的激励手段以及协调价值分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虽然互联网社会的治理经验丰富了人们对于网络化治理制度形成过程的理解以及对治理手段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对于公共事务中多方参与的激励与协调,但“强调多方参与却无法明确地给出各方参与的具体框架”[24]的做法,显然仍不足以应对区块链时代的全部治理现象。经济激励的手段并不鲜见,正如“维基解密”为我们展现的是为什么人们愿意在缺少经济激励的情况下贡献时间和精力参与网络机制的运转和维持。相比之下,现有的理论和手段并不足以回应激励的动力和持续性问题。而区块链的工作量证明机制从最早被用来解决垃圾邮件问题(4)“工作量证明机制”的技术思路最初是为了打击垃圾邮件,其原理是要求一个电子邮件发送者完成一些具有中等难度但又不难处理的信息运算才能获得对资源的访问,借以防止用户的轻率使用行为。到作为比特币的“流转”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们朴素的劳动正义观,并以最小的代价验证了事实的全部或部分,这是激励持久的底层逻辑。
对于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前的网络治理而言,“协调”问题并不是非常关键,因为科层结构或正式制度的约束能作为最终的协调者。但当个体间的合作成为一种经济秩序常态后,我们必须要正视且回答的是,程序员在缺少科层结构或正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分歧并达成共识以实现自发行动的协调一致[25],链上的“矿工”与链下的理性人并无二致,这也就意味着掌握超过50%算力的利益集团在未来会出现,即使在理论上具有高度弹性。但情愿舍弃利益而保持诚实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少见。由此可见,在有关区块链解决问题的讨论中,我们显然低估了技术开发者、使用者与决策者等之间互动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协作性。因为彼时互联网的程序设计和开发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协作水平并没有很高要求,而此时从区块链上发起的任何一项项目和变更都必须要得到利益相关方的一致同意才可能在不同领域得到普遍应用。质言之,人类治理形态实践的变革已然为各主体间的关系及参与方式提供了新的认知框架,但是如何扩充丰富“治理术”谱系,使区块链真正融合私利和公利,消弭包括利益、权力在内各种资源的“势位差”,这是进入区块链时代面临着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作为一种由代码构成并建基于互联网之上的开源软件,区块链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替代治理制度的功能。就目前已有的应用状况来看,它的确冲击着现有的治理秩序和框架。面对这些挑战,监管成为各国首当其冲的政策选择,也是成效最为显著的“治理术”。缘此,我们对各国的区块链监管政策进行综合分析,其立意不仅在于厘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路径和趋势,更重要的是基于各国宏观监管政策的选择以及内在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提升具有较高秩序要求的政策因应策略的适用性。
从最初的概念证明演变成为每天约7 800万欧元的交易额,区块链仅仅用了不到3年的时间,显然这为全球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提供了一个难题[26]。即使到目前,区块链的主要应用还是和金融场景有关。不受监管的货币极易成为违法行为、滥用和金融投机的避风港。正如早期的互联网,对其监管和规制是必由之路,对区块链技术的驯服和利用正在成为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区块链开发活动的全球分布引发了各区域之间的管辖竞争,美国在早期互联网产业中的主导地位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全球软实力方面的优势地位[27]。时至今日,美国仍是区块链活动的重要推动主体之一。2019年6月18日,全球最大的社交网站Facebook发布了一个叫“Libra”的数字货币白皮书,白皮书指出:“Libra的使命,是要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为数十亿人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28]一向以市场自律主导、主张灵活监管的美国,因2018年的Facebook丑闻事件(5)2018年3月18日,有媒体揭露称一家服务特朗普竞选团队的数据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获得了Facebook五千万用户的数据,并进行违规滥用,这也被视为是Facebook史上最大的数据外泄事件。一直处于对数据泄露和滥用问题的反思中。针对Libra对数字保护、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定产生的冲击也成为美国政府高度关注的议题。这无疑施压Libra协会推动其在2020年4月发布了新版白皮书,指出将“通过与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家、民选官员以及世界各地的各种利益相关方合作,确定将区块链技术与公认的监管框架相结合的最佳方法”[29]。
作为市场经济制度历史悠久的英国,对数字货币和相关技术的态度不仅具有象征性,更有着很强的示范效应和启示意义。英国政府于2016年发布了《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白皮书,力图向政策制定者和公众解释这项技术的重要性,同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早在2015年就设立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sandbox)(6)申请进行沙盒试验的科技创新公司若经批准,将获得监管的特别豁免以及特别授权,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以接近真实市场场景的环境下评估新服务和产品的风险与价值,并就运行的状态确立监管规则和基本框架。。
日本是最早对区块链和数字货币建立监管机制的国家,在2017年就通过了《支付服务法案修正案》,正式承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合法支付手段。虽然日本政府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但背后的监管体系异常严格,特别是在2018年经历了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黑客攻击以及投机、洗钱等恶性事件后,日本政府更是不断收紧监管政策[30]。在亚洲诸国中,新加坡无疑也是较为积极拥抱区块链技术的国家之一,作为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局自2014年开始就不断出台补充有关数字货币的政府监管政策细则。
事实上,自2014年的MtGox事件(7)2014年,注册于日本并在很长时间内占据最大比特币交易市场地位的业界领头机构MtGox被证实其价值3.8亿元美元的74.4万个比特币被盗。2014年2月28日,MtGox负责人召开记者会宣布MtGox正式向东京地方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各国对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立法方向无不带着MtGox的影响痕迹。例如欧盟在Facebook宣布Libra计划时就已表现出了强硬立场[31]。法国、加拿大、德国和瑞士等国也都采取了相对谨慎的监管政策。但是随着数字货币在全球的“遍地开花”,不少国家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明显的转变(8)俄罗斯在2014年一度严禁比特币交易,直到2017年普京会见了以太坊创始人Vitalik Buterin,随后俄罗斯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并将区块链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部分。再如巴西政府向来不赞同加密货币的发展,但时至今日,巴西的比特币以及其他数字货币的用户人数比例已经达到了全球前五的水平。,从排斥、观望到拥抱,试图去理解这项技术将如何改变央行的角色和货币的本质。
当然,各国态度的转向无不与区块链技术正在成为国家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有关。对当今主权国家而言,现阶段大多推行的都是一种内紧外松的监管策略。事实上,这也可被视为一种较为务实的方案,即在承认技术主体性、提升治理效能的目标下采取一种混合模式:从传统模式过渡到分布式治理机制的中间方案。但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特性使得当前的监管逻辑存在天然缺陷:如何以建立在科层制结构上的治理制度去规范去中心化逻辑下的分布式网络结构?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教授凯伦·杨(Karen Yeung)曾经根据区块链的不同作用,以“猫鼠游戏”“婚姻之乐”“相敬如宾又相互怀疑”来区别法律与区块链之间的动态关系[32]23-25。事实上,这种关系组合也可以拓展至区块链与现行治理体系之间的博弈互动。由此可见,区块链在现行政策制度框架之下如何“由虚入实”并非一成不变,这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如何解决上述所说的风险挑战。监管是毋庸置疑的,当前全球主要监管机构的意志都是在创新与安全的二元维度下就如何推进区块链技术进行利弊权衡。但正如本文开篇所提及的,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基础架构,与其他新技术不同的是它会带来社会运行状态的根本性变革。囤于“主权区块链”下对创新与安全二元权衡下的监管政策显然过于狭隘和短视,特别是当面对一项新技术时,过严的监管会扼杀其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的推进作用,但放任其在初期享有的柔性监管优势,又可能会导致那些掌握了颠覆性科技的创新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具有掠夺与垄断的特质[33]。因此,更具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政策讨论和建议亟待被提上重要议程。
当前,区块链概念被高度国际化的同时,也被普及化乃至大众化,从科学界、金融界、政府以及坊间都史无前例地刮起了区块链热风。但人们对区块链的定义、理解到情感仍然莫衷一是,分歧巨大。当然这其中与人们的期望差异和利益导向不同有直接的关联,但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仍然是对区块链理解的局限性。人们过度关注技术本身,而为发展现状所遮蔽,忽视或者混淆了“代码”区块链和“治理”区块链的差异以及关联。这里可以借助法国著名哲学家贝尔纳·斯蒂格勒(Bernard Stiegler)在他的著作《技术与时间》引入的“中断性”概念来诠释这种现状——“将某一时代所特有的、处于运作中的各种程序悬置起来,同时开启某一新时代的各种条件的事物所具有的性质”[34]8。而置于当下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场景中,这种中断性所导致的也就是区块链技术发展中的脱节,如何脱虚向实,从代码规则到治理机制是最大的考验和挑战。当前,区块链的发展仍处于初生阶段,或者被业内人士称之为的区块链1.0时代,要实现1.0向2.0甚至3.0的跨越,必须借助治理的技艺或者技术的政治来桥接“代码”到“治理”之间的中断。因此,需要将区块链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并以此构建政策应因策略,在更大意义上是要重塑“治理术”的连续性,勾连技术在个体、社会、国家层面以及心理和行为层面的断裂,进而回应区块链技术在发展中所面临的诸多挑战。
第一,秉持长期规划与系统应对的技术风险治理视角,构建过渡性治理架构。作为未来国家战略发展和商业竞争的重点,区块链技术在任一领域的落地和应用必将涉及原有系统框架的变革,风险不言而喻。事实上,解构、取代中心化组织并不现实也无必要,或者正如某些研究所指出的,“尽管交易数据存储不再集中于某个中心化的数据库中,但影响交易活动的权力中心已经开始出现”[12],而这相当程度上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不断介入所导致的。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合理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努力调控资本过多投入区块链产业,以避免陷入以资本创新取代技术创新的陷阱。正如当初“互联网+”思维泛滥下社会超乎寻常的狂热[35]161,“区块链+”的遍地开花,在很多场景下的应用也可能是挂羊头卖狗肉。而更为重要的是,在没有对一项技术创新进行系统长期规划下的过度开发,很可能会导致资本抽象逻辑下具象化的地域、群体之间不可逆的非正义。而当我们用已有的技术规则去承担以及解释由此带来的风险时,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在于无法形成具有社会共识性的风险认知以及行动指南,这会导致行为主体采取“无意识的不道德行为”,在该行为的影响范围内将出现一个伦理盲区,即便是“好人”也会突破伦理底线[36]。确保不会出现无意识的不道德行为以及遏制经济理性无限扩张与膨胀的态势,关键就在于形成充分且完备的长期规划和风险应对方案,分阶段分场景地构建过渡性治理架构。而过渡之意义就在于桥联并拾遗网络治理模式之遗漏,特别是警惕中心化权力下的社会分化,强化各方利益主体的共识、参与、共享。
第二,注重归责机制和人文精神的建设,创设支撑性的治理情境。区块链的技术特征不仅会对传统的社会关系与交往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导致区块链系统下的治理情境高度复杂且扑朔迷离。治理情境在相当程度上形塑了技术的场域空间和实施路径,因此,创设支撑性的治理情境,能够有效约束治理主体的自利行为并强化各主体间的协作和规则意识。服务于形成情境约束的关键手段在于能够准确识别区块链系统内外部风险的基础上明晰各主体的责任。当前,区块链系统中的节点已经实现了技术上的人格化,但技术意义上的独立与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相去甚远[22]。这也意味着,当区块链中的某一个节点丧失了职业操守带来危害性后果时,现有的规则和法律无法对节点进行制裁。因此在技术层面上,如何确保区块链系统和平台可以被问责是当下立法以及监管机构所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当前的治理体系架构仍是一种过渡形态,须臾不可缺失的是坚持将人文精神作为区块链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底座”。极为重要的问题或许正是如阿瑟所提到的,“作为人类,我们实际上不应该和技术如此紧密地结合,而是应该和其他什么东西融合得更为紧密,那就是自然”[37]5。而最大的“自然”就是形成具有人文关怀的价值理性。
第三,构建关键技术的共享与融合机制,促使治理手段的超越性。区块链作为治理机制的取向应当是以代码规约化行为的可能性为限度。显然,区块链治理的核心在于技术的超越性,其完整路径至少需要经过法律的必要性评估、理性化的场景选择、道德化调节、有效监管体系的构建以及民主化的社会监督等相继步骤。因此,也许更贴近事实的是,我们应当将区块链技术视为一种系统性思想,不仅仅局促于治理之一隅。激励和协调技术之间的创新与融合不仅是为了加速区块链在各个领域的落地,更关键的在于技术集成和融合能够成为“场景想象力”,加速治理的超越性。例如在司法领域,纠纷的自然机制与社会设置存在着深深的抵牾,法治和传统伦理的治理手段常常相互抵触,而随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9)ODR 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在信息和通信技术时代的产物。争议双方通过第三方,利用 ICT(俗称“第四方”)进行协商、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参见方旭辉:《ODR——多元化解决电子商务版权纠纷新机制》,载于《法学论坛》2017 年第 4 期。与区块链技术的深度融合,有助于将纠纷治理的技术因素、法律程序以及传统文化等要素逐步导入各个环节,进一步提升数字正义,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这将为纠纷的司法治理超越简单的合法性逻辑提供新的路径和策略。区块链底层的技术支撑架构对其他治理手段具有巨大的改良和颠覆作用,而通过区块链构建一种共融亦共荣的技术平台框架,才能确保治理手段的转变方向遵循区块链技术的自洽逻辑,即在长期规划与系统应对的视角下,超脱技术狭隘性下推进合作型治理秩序的生成。而配合过渡性治理框架的建构,治理手段也必须以阶段性以及区分场景特征发展的方式进行转变,在依托技术集成的基础上,从强化传统中心化治理模式“链下监管”的延展性,到发展“以链治链”,实现治理代码化与代码治理模式的进一步融合,这也是治理与技术良性融合的必要条件。
技术的发展呼唤治理体系的革新。就连历史终结论提出者福山亦认为,“除非科学终结,否则历史不会终结”[38]1。无论是区块链的可编程性、点对点化的价值交换,抑或智能合约促发的社会交互活动的自动化,都还只是从技术层面对现有制度带来了革新机会,而不是改朝换代的革命。或者可以说,单纯依靠区块链技术无法直接提升治理的成效或者自动实现善治。DAO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试图窃取资金的攻击者和通过硬分叉夺回被盗资金的“矿工”,其外在行为并无二致,唯一的区别就是动机,而即使再智能的算法也难以对行为背后的动机进行评估和判断,正如智能合约无法解释诸如传统契约中“合理”或“最大努力”之类的术语一样。这就促使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在这波区块链技术浪潮之下如何以技术契合优良治理的技术诉求,进而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和向善性。当我们开始设计基于这项技术的新型治理体系时,就需要考虑它与现行社会制度的边界进行互动时的最佳实践,即所谓验证问题的“最后一公里”。著名的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谈到实现无缝、自动化与全球金融完整性的方法时认为,银行接受无需许可的区块链才是唯一的路径,“但银行的官僚主义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他们的专业知识以及当地的法规和标准,使得他们很难斩断戈耳迪之结,以实现无缝的全球系统。因此,他们一直在试图重新注入控制点,然后通过‘管理权限’的方式将这种弱点注入区块链,但这恰恰否定了他们想要得到的好处”[39]51。在此,我们不仅能窥见区块链系统的不妥协性,也看到了制度建构的困难和不确定性,显然,在区块链技术的推广应用中各方主体学会如何进行妥协将是一个重大的议题。
当然,更担忧的或许是正如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所说的,在技术环境中,文化、政治和经济融合为一个无所不在的系统,这个系统吞没或排斥了一切选择的余地,技术合理性已经变成了政治合理性[40]。而消除存在即合理的“技术利维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关键就在于“调整人类社会与数字技术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数字技术与整个现代社会的共存、共融与共生”[41]。正如人类历史经验一再告诫我们的,自由和进步是有妥协的余地。如果我们确认区块链技术是旨在提升现有技术的应用效率,以及实现制度的优化和改革,那么各个相关主体都应该更明确的是,这实际上是对固化的现有制度框架及利益结构的调整要求。因为每个宏观发明所引致的技术范式都需要一个特定的治理机制设计与之匹配,但政府在每一次技术改革浪潮中要严格区别自身与科技创业公司的角色以及谨慎自身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