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芳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高度关注的一对关系范畴,也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从关系类型来看,它包括国家与社会一体、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国家与社会在公共领域重叠、国家与网状社会结构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1]64-73。但由于国家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产物——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而从其产生开始也就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社会”通常被视为一对表示方向相反的关系范畴而加以使用,分别意味着强制与自由、等级与平等、秩序与离散等[2]6。如果从政治二元划分来看,二者关系可以表现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较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诸多探讨(1)代表性的著作如张静的《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唐士其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庞金友的《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邓正来的《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等。。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学者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范式,分析中国的乡村治理[3]、社会治理[4]、城市治理[5]等问题,推动该范式从理论研究走向经验研究。在这些研究中,生产技术作为推动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构建或塑造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受到研究者们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一代革命性的信息技术,逐步成为一项重要的生产技术。相对于传统的信息资源,大数据不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数据集,而是一个完善的数据系统。大数据渗透进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劳动力和资本之外的重要生产要素。象征着人类社会生产水平迈上更高生产技术阶段的大数据,不可避免地像其他生产力要素一样影响着人类对政治生活与政治关系的认知,也影响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塑造。从生产技术的维度,而不仅仅是把大数据作为一种信息技术与治理技术的维度来分析大数据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逻辑,既有助于更深入理解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更有助于思考如何利用大数据协调与优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中的缘由在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指社会权力结构或者运作方式,而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或者权力使用方式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内容,是受制于经济基础尤其是生产力发展的。因此研究大数据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说到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决定的。本文拟从这个原理出发,首先从历史维度探讨生产技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其在政治观念上的反映,接着分析大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技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影响的内在逻辑及其实践展现。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复杂性、多面性与动态性的特征。尽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关系的诠释无章可循。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说,国家是上层建筑,从根本上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因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跟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尤其是生产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演变促成不同国家形态的历史交替,生产力也塑造着国家的结构与行为。因此,生产技术作为衡量生产力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类型及其变迁。生产技术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是通过中间变量,即通过改变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主要是改变人认识世界的能力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与生产关系来实现的。当生产技术落后时,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国家职能相对较少,国家与社会的重合度较高;与此同时,人的认知能力较为低下,对国家与社会的界限认识比较模糊,乃至带有神秘主义色彩。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人类认知世界、认识国家与社会的能力也在提升,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在随之变迁,与此相应的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及其思想观念也在变迁。从逻辑上说,分析生产技术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应该是从历史实然状态出发,而非从思想观念出发来理解它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影响。这其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又紧密结合在一起,即生产技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然影响也会反映在思想观念上,透过不同时期政治思想家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与思考可以反观生产技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影响的某种状态或某种程度。
农耕时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偏低,以农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决定了与之相应的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比较模糊或者重合度较高。农耕社会尽管已经有了“国家”的概念,但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运行模式几乎是混沌不分的。农耕社会的生产技术落后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多数人为了满足生存需求不得不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在土地上(或者手工业与商业),无暇顾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问题。尽管少数政治思想家们在思考国家为何以及国家如何治理的问题,但都受限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与认知能力,更多地是把人的社会属性尤其是道德属性与国家特性附粘在一起,甚至将自然的神秘属性与人臆造的神灵附加在国家特性上,从而把国家的产生与诸多社会现象归因于神的作用。但是,恩格斯指出,以“全部技术”代指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决定的经济关系,“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等”[7]731。也就是说,国家不是神秘的,它来源于社会,且生产技术通过经济关系这个主要变量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农耕社会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从规则建构来看,尽管国家从社会分离出去,但社会运行的规则以自然的方式投射到国家运行规则上,即国家与社会在运行机制上呈现一体化的趋势。国家基本上仿照社会中个人的行为准则以及家庭的运行模式进行统治,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并不那么判然有别。我们从古希腊政治思想、中世纪神学政治思想以及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可以一窥端倪。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以“由大见小”[8]58的方式,通过城邦的正义来类比个人正义。所以,在柏拉图主张的人治体制中社会个人行为的评价机制与城邦的评价机制是等同的,都是隶属于道德范畴的“正义”。亚里士多德虽然超越了柏拉图的思想,认为法治是最好的城邦治理模式,并将城邦的评价机制从社会道德中初步分离出来,但亚里士多德仍然认为城邦的运行模式要模仿社会中家庭的运行机制,并以夫妇、父子关系来类比城邦的统治,“父子关系好像君王的统治,夫妇关系则好像共和政体”[9]36。城邦既是社会性组织也是政治性组织,与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而且是人类联合体中至高无上的东西,其活动没有边界。而在中国传统的农耕社会中,“家国天下”的思想源远流长,宗法制度长期占据统治地位。这种制度本身就是将国家的统治建立在家族的统治基础之上,或者说以家族治理的规则来管理国家,形成一种“以家构国”模式或者“家国同构”模式。基于对个人所提出的社会道德要求“仁、义、礼、智、信”等,也是国家统治的思想基础。
因此,在生产技术落后的农耕时代,无论中西,国家与社会关系都呈现某种程度的一元化,反映在政治思想中就是“一元主义”。古希腊与罗马的城邦国家开启了一元主义的尝试。尽管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出现世俗与宗教的二元分离与合作,但很快进入新的一元主义争论——教会与国家的斗争。由于社会分裂的不安全和彼此斗争而引发社会倾向于接受一个统一的权威。这就是霍布斯主义与博丹主权论的出现。而一元主义国家争论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10]136-144。这种一元化并非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融洽的,反而由于生产技术和国家社会认知的落后而具有粗暴统治与管理和矛盾直接对抗的特点。实际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晰,甚至出现较大的重叠面,国家与社会的运行规则与评判标准趋于一致性,国家行为深刻影响社会行为并渗入社会,反过来社会行为也可能被视为对国家表现出的服从或反抗的政治行为。
农耕社会后期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新的阶级与生产关系逐渐形成,国家与社会关系开始了新的演化。正如马克思指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11]142这说明生产力的进步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随着新的统治阶级的产生与新的国家形态的更替,以往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也开始出现新的变化。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第一次科技革命在深刻改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人类社会开始进入工业社会。伴随工业化而来的思想解放、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使得国家职能开始扩张,社会分化程度加深,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层越来越复杂。同时,工业化生产技术的进步推动了人类认知能力的提升。而生产技术的进步以及认知能力的提升,致使国家与社会的政治关系认知也发生变化。工业化生产技术打破了神秘主义对人们思维的禁锢,人们开始意识到国家不是神的产物,而是一个“人造物”,与社会有着根本的区别。启蒙思想家通过社会契约的论证方式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区别,认为国家是人们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政治组织。博丹提出的“主权”观念赋予国家一种抽象主权的形象,注意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随后,霍布斯明确提出国家是“人造的人”,他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论证从自然状态中建立国家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洛克在继承和批判霍布斯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国家的出现是人们政治意愿的需求,一个政治共同体(或国家)的形成,其前提条件就是人们愿意把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一切权力”[12]61都交给共同体的大多数。卢梭也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存受到极大的威胁,如果人类不联合起来成立政治共同体或国家以“改变其生存方式”[13]18,就会灭亡。针对黑格尔把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看作是理念发展的必然环节的观点,马克思指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反映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性[14]98-99。这些认识一方面表明基于农耕社会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关系开始出现松动或者裂缝,另一方面又为建构新的国家认知及其国家-社会关系理念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政治思想家们对国家起源的认知,不得不说得益于生产技术的进步与自然科学的发展。自然科学带来生产力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的发展主要依靠人类的主观认知能力而不是神的力量。所以,工业化生产技术让人们认识到国家不是神的产物,而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政治组织。工业化生产技术提高了人们改变世界的能力,人们开始运用世俗的力量推动国家的发展。近代工业生产技术增强了人们对自然界的应对能力,例如面对自然灾害,人们不再束手无策地求助于神,而是积极地去消除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工业化生产技术在自然领域对人类主观能动性的增强,也影响到了人们的政治观念和行为。正如马基雅维利提出:“世界上最不确定、最不牢靠的东西莫过于没有自己的力量支撑的名声或者权力了。”[15]65他认为只有通过武装的军事力量才能获取和巩固政治权力,这也就意味着世俗的力量而非神或社会道德成为国家的统治基础。工业化生产技术让人们看到了世俗力量改变国家与政治社会的成效。同时,生产技术几乎重新塑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正如恩格斯指出,18世纪“英国工业的这一次革命化是现代英国各种关系的基础,是整个社会的运动的动力”[11]35。因而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与上升期,为了获取经济支撑与推动资本主义自由发展,这时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开始鼓吹国家让步于社会与市场,以“守夜人”的角色服务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此时国家与社会二者虽然开始出现比较明确的观念分离但还没有走向观念上的对立。
因而生产技术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并非是简单机械的或者对应的,也就是说,并非人类社会一进入工业时代就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二元结构。因为,一方面农耕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非随着第一次科技革命的来临而迅速变革或者崩溃,国家与社会之间长期形成的关系有着历史的延续性或者惯性,另一方面生产技术对人的认知能力、政治观念与生产关系的影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而生产技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影响也是有一个过程的。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对立与二分的局面也开始加深。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与观念在这一时期开始明显变化。“公民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公民结成的“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演变为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政治国家”。这仍然表明国家与社会处于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结构关系。但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之后,这一概念及其观念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出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这种国家-社会的二元划分,事实上表明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用一种政治概念及其观念体现出来了。欧克肖特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他将近代政治称之为“理性主义的政治”[16]23,并指出近代自然科学所蕴含的理性致力于追求确定性,即通过技术的手段来满足人类对自然界的确定性掌控。人类对自然界的这一态度不可避免地扩展到了政治领域,人类也寄希望于通过技术来确定性地掌控政治世界。于是,国家仿照工业生产运用机械化的全盘计划来规划政治发展,致使国家权力全面干涉社会生活,并与社会权利形成对抗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因而在这个时期,当国家运行越来越受到了科学技术的影响,国家运用技术手段统治社会时,社会也就出现了一种对抗国家的力量来维护社会权利,从而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带有一种紧张感。因而“公民社会”的概念并没有随之被弃用,反而在内涵上成为一种用于维护公民权利而对抗国家权力侵害的、划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政治理念,并成为当今西方学界一种所谓的“话语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步认识到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观点难以分析社会现实,因而转而主张构建国家与社会合作的关系。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与发展,需要有新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来解释。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假定国家与社会任何一方作为自变量都难以解释政治和社会变迁,其理论要旨在于探讨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与相互形塑,以及二者关系的动态演变。米格代尔提出“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方法,注重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17]。彼得·埃文斯提出的“国家与社会共治”直接指向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通过制度设计促使国家嵌入社会或者让公众参与公共服务,实现国家与社会共治[18]。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历史谱系的梳理可以发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表现出变动不居的特点,而生产技术成为推动二者关系变迁的重要力量。
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几乎每一项重大生产技术的出现都会改变人们对政治与社会的认识。生产技术所代表的生产力发展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人的认知能力(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优化国家治理技术等途径,尤其是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产生着重要作用,塑造着不同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从某种程度的一元化(界限的重叠与规则的同构)逐渐走向分离化或二元化(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既是生产技术进步导致的一种后果,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的再现。从生产技术的角度来看,缓解这种紧张关系同样需要生产技术的进步来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矛盾的“否定之否定”。发展到今天,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新的变革提供了契机,也成为有效调节政府与社会关系、缓解权力与权利紧张关系的一项重要生产技术。大数据驱动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主要来说是通过变革人们的认知思维、改变国家治理社会的工具结构和优化社会监督国家的权利体系来实现的。
在认知科学的语境中,认知涉及信息的获取、知识的习得、环境的建构与模型的改进[19]序言。在人类改造自然和变革制度的历史进程中,认知水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数据的收集、处理和积累。农耕时代人们认知事物主要通过经验观察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这种思维模式持续了几千年。工业时代数据收集的方法和手段发生了质的变化,事物因果关系的解释被逐渐科学化。大数据作为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力,已经成为衡量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20]。而大数据具有全样本化、多维度和精准化等特征[21],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思维,促使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知思维发生明显的变化。
首先,大数据逐渐改变公众与社会对国家形象的认知。公众利用大数据广泛参与政治活动,使得国家在公众的意识中不再是触不可及的抽象形象。例如在前大数据时代普通大众获取外交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相关的外交决策往往由政治精英自上而下做出。而“大数据时代的开放共享精神、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政府组织内部数据割据、分散管理的信息孤岛局面,形成了以共享为特征的数据运行机制”[22],因而公众可以借助互联网与大数据信息参与外交等政治决策。大数据的广泛运用,使得国家外交行为受到大众态度与社会倾向的影响越来越大,外交不再是少数政治精英的政治行为。在治理贪腐问题上,大众借助于大数据的网络技术平台,积极参与反腐活动,使得“反腐败的渠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23],反腐的成效显著提升。大数据促进了公民以及社会力量对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拉近了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距离,为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良好互动搭建了桥梁,从而重塑了国家形象。
其次,大数据促进国家政治行为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和人性化,推动公众合法权益保障措施更加完善,改变人们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知。政府的行政、政党的活动、国家的外交活动等在大数据时代越来越透明化,使得社会对国家的监督越来越有利。不同于纸媒时代,信息化时代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采取信息技术工具来处理日常工作,大数据有助于增强政府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多元化的利益诉求[24],而这种工作方式为加强权力监督提供了便利。大数据技术使得现代社会网络信息高度发达,虽然它致使个人的许多隐私极其容易被外界获取,对公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但反过来也成为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公众合法权益保障措施的倒逼力量,从而形成“在个人数据上构建一个既能有效地保护个人权益,又能充分维护数据活动自由的民事权利格局”[25]。大数据为社会对国家政治行为监督所提供的便利,以及对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所形成的倒逼作用,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好互动搭建了桥梁,有助于以合作思维替代国家-社会二元划分下的对抗思维。
再次,大数据驱动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理念形成。大数据时代,复杂多变的网络社会挑战了行政管理的传统模式,继而推动“作为传统社会结构中心的政府在自身结构、职能、角色等方面都将发生重大的转型”[26]。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在处理公共事务上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在大数据时代,政府行为的这种局限性更加凸显出来。大数据带来的高度复杂化和多元化的公共事务问题,促使政府更加意识到自身能力的不足,政府一方面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又担负着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无力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政府需要借助于其他力量,如公众、社会组织等力量共同参与。此外,大数据为提升公众理性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政治素质提供了平台,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奠定了技术基础。在公共事务治理的问题上,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合作共治体现的正是公共治理的思维模式。因此,治理思维取代管控思维既是大数据推动的一种结果,也是其发展的必然选择。
大数据不仅是一种新型的数据分析方法,同时也是认知思想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27]。人的认知思维的变化会引起其行为的变化。大数据所塑造的认知思维是普遍意义上的,具有一定的延伸性,它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这种政治行为的变化,改变着国家治理社会的技术工具结构。
从国家治理公共事务的模式来看,大数据推动自上而下科层式经验主义的治理方式转变为精细化治理方式。大数据时代,社会分化带来的利益多元化促使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更加复杂化。工业化时代以来自上而下的官僚科层制经验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有效地应对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大数据注重事实依据,能够纠正人们由认知不足造成对事实理解的偏离。同时,大数据在分析问题时不仅仅依据事实,还动用人的逻辑性思维与数据的逻辑性关联,因而它能够加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大数据的这种优势对于纠正自上而下命令式的武断决策提供了帮助。在国家决策上,大数据既能够在信息相对充分的条件下作出,保障顶层设计与中央政策的科学性,同时又能够注重思辨这种价值判断在政策制定中的合理运用,以此确保政策及制度的人性化。因此大数据成为国家提升公共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保证[28]。
从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大数据为国家有效回应社会利益诉求提供技术平台。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都在努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但在信息化不发达的时代,社会保障很难做到精准化。随着大数据的到来,这一问题逐步得到有效解决。大数据技术较为全面记载个人的多种社会保障信息,政府能够依据这些信息准确地发现问题,以便于及时为目标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帮助。国家利用大数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主动调整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秩序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大数据能够使秩序动态化,在优化既有秩序的同时又能使秩序更加以人为本[29]。从这个维度看,国家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满足个体利益的合理诉求提供了可能。
从国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来看,大数据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化。现代国家采用市场经济模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较为广阔的空间。但市场失灵的问题又促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亟须变革。这会产生两种区别比较明显的国家行为:一是国家强化对经济与社会的干预来防止市场失灵,但又会产生政府失灵的问题;二是国家赋予市场更多的自主权,但又产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公平正义失序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平衡国家(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成为市场经济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命题。这类似于诺斯所说的“国家悖论”。这也说明国家与社会都无法依靠某种单独力量来解决问题或者解答命题,二者之间需要形成一种平衡与合力来共同探寻这一重大命题的解决之道。而大数据为政府与社会在公共问题上的合作提供了空间,因为大数据的开放特征“要求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参与的新的多元主体治理结构”[30]。
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命题,可以说是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之后社会最关心的问题。权力监督的一个关键要素是信息公开,公众若不能有效掌握权力运行信息,社会监督国家权力的效度就比较低。大数据的海量数据不仅仅是数量的大而全,还包括数据类别的多样性。大数据推动权力运行相关信息在权利感知空间、权力共享空间和信息互联空间中流动,为构建网络化社会监督结构提供平台[31]。借助大数据技术的趋势分析、对比分析、交叉分析等方法,可以有效发现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大数据时代个人的生活日益被数字化,大量的个人数据被现代各种数据库保存。政府官员的资产动态、日常行踪、人事往来,都是有迹可循的。公务人员的工资普遍是通过银行代发的,其正常收入在银行的数据库里清晰可见。同时个人的房产等也有明确的登记,公务人员的资产可以说被大数据记载得很清楚。因此,大数据技术为社会大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搭建了有利的平台。同时,大数据为社会监督国家权力提供了高效的反馈机制。社会公众通过大数据平台,能够及时将国家权力运行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相关部门,这对于问题的快速有效的解决是非常有利的。例如,社会大众可以通过网络完成相关事宜的办理,而且事后可以对办事人员的态度等进行留言评价。同样,政府的决策、执政党与政府的主要会议、代议机关的会议与活动等,同样可以通过大数据来获取。因此,大数据已经为社会监督国家权力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平台,为社会监督国家权力构建起了多维度的权利体系。这是技术进步的结果,也是推动改善国家与社会矛盾关系或者权力与权利紧张关系的主要技术力量。
大数据可以说是一种生产力水平发展到新阶段的生产技术标志,对国家与社会关系产生着重要影响。大数据对人们认知思维的改变,对“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行为的塑造以及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推动着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及其发展趋势,二者形成合作互补、相互依赖的关系比以往更加明显。因而当从生产技术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历史逻辑维度与理论维度考察转向现实维度的考察时,我们可以发现大数据驱动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从目前来看,以下这些方面也许是大数据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逻辑的主要表现。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以数据信息及其相关技术为生产技术的时代。在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诉求越来越多,需要国家与政府提供更多的人性化服务。传统政府“管控者”的角色及其政府职能难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此政府也在积极转变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以改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大数据将推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关系的重建、政府职能的规范、政务流程的优化等方面的深层次实践[32]。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优势,在已取得的管理成就基础上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合理诉求,促进政府角色向“服务者”的转变,成为大数据时代政治发展的迫切任务。
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政府面临的行政危机使其掀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改革浪潮。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西方国家诞生了新公共服务的理念。与此同时,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为了激发社会活力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政府一直致力于简政放权,努力改善政府对社会的管控职能,同时注重提升服务职能。此后,国家(政府)在社会活力增加以及政府服务职能完善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大数据这样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新兴技术工具,推动信息化共享平台的建立,更为有效地促进政府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政府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来引导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大数据产生了两种相向而行的推动力作用:一是大数据为社会提供了认识政府职能、厘清政府行为的技术手段与技术动力,使社会更加准确地和符合规范地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强化为社会服务的职能;二是大数据也为政府充分了解社会诉求、精准解决社会矛盾、准确提供服务项目提供了技术手段与技术动力。这两种力量的汇集,促使政府角色由“管控者”向“服务者”转变,从而有助于改善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为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发展奠定基础。
技术进步与社会分工分层发展增加了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问题的多元化程度和复杂化程度。单一的政府力量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日益层出不穷的公共问题。重大公共问题尤其是社会矛盾的爆发,往往造成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紧张关系,甚至造成国家整体性风险。面对日益复杂且多元化的公共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国家与社会风险,需要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治理,拉近二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方面,大数据及其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为政府引导非政府组织与公民共同参与国家社会治理,建构多元化治理结构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政府的行政效率与行政能力日益成为社会评判政府绩效及其承载的国家职能的标准,只有打破政府与社会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政府与公众和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共治,才能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扩大国家治理的群众基础”[33]。因此,“以大数据资源为依托,整合动员社会各个阶层、各类组织和各种团队的力量,共同参与政府治理”[34],成为国家推进政府治理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同时,国家借助于大数据完善电子政务服务,为政府与社会提供了合作的网络化平台。大数据时代许多政务工作是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进行的,淡化了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的人际面对面联系。电子政务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缓和的作用,即面对面的人际办事与冗长的政务流程会出现一些与政务工作无关的因素,而这些无关的因素可能掺杂着政务人员行使国家权力时对公民与社会组织施加的单向度的强制力,从而引发公民与社会组织对政务人员及其所承载的国家权力的不满与冲突。官僚科层制所带来的权力消极影响,在人际面对面交往中可能体现得更加明显。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在虚拟网络平台上的平等交往,更能弱化人际面对面交往中的情感因素与权力因素而提高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与合作效率。由此,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的网络平台能够拉近政府与社会二者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
大数据时代社会的力量和地位得到较为显著的增强,公共事务的处理越来越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合作与支持。生产技术的巨大飞跃,国家与社会都难以控制对方,按照“国家-社会”与“强-弱”相互匹配的四分法都难以全面解释现代化的复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现代化的和正在现代化的国家都在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将政府的部分职能向社会转移。政府也在使用大数据技术促进政府行政程序简化、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自治等方面着力。这既在近乎重塑或再造政府流程与政府形象,也在塑造国家与社会的新关系。
大数据促进政府行政程序的简化,被简化的部分政府程序交由社会承接。政府简化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一方面是裁减重复设置或不必要的政府部门,以此规避重复的行政程序;另一方面是简政放权,把一些能够由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或社会机构来承接。现代技术的进步使得国家的职能在调整、政府行政的边界在调整,也说明国家控制或治理社会的方式也在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大数据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公共服务外包行为,促进部分公共服务的实际供应者和决策者由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加快了社会的复杂程度,致使社会公众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和个体化,而传统的政府公共服务形式难以满足社会多样性的需求。大数据技术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结合是必然趋势[35],政府利用大数据技术平台向社会购买一定的公共服务,或将部分公共服务通过外包的形式转交给社会组织,从而使社会也承担一定的国家职能。
大数据改变国家对社会的管控或治理方式,推动社会自治的发展。大数据作为一种生产技术,在有利于社会监督政府的同时,同样有利于国家与政府加强对社会的治理。但大数据的开放性而非垄断性,使得国家与政府管控与治理社会的方式需要发生变化。政府包揽社会一切事务既不可能,也面临着治理成本过高和治理绩效较低的问题。因而政府需要放开部分管理权限,促进金字塔型管理结构转为扁平型管理结构。对于一些仅仅与社会成员自身生活相关的事务,可以赋予社会成员所属的社会组织自治权,由社会组织来管理公共事务。大数据以其先进的技术平台优势和丰富的信息资源优势,加快社会对国家部分职能尤其是公共服务职能的承接,进一步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从而为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与其他生产技术一样,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阻碍甚至破坏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无论是政府的大数据垄断还是社会组织的大数据垄断,都可能会产生基于数据信息资源垄断而形成的新的权力专断。这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的合作关系及其发展形成新的威胁。政府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对个人和社会组织进行实时的跟踪监控,这种情况容易造成国家全面管控社会,形成权力压制权利的局面,致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紧张乃至对立。反过来,社会组织利用大数据形成的专断权力,也容易形成权利挑战权力的局面,致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紧张乃至对立。但无论如何,大数据与人类史上的生产技术一样,在产生消极作用的同时其积极作用从长远来看仍然是主要的。人类也正是通过不断的生产技术进步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进步,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国家的消亡过程也就是国家的逐渐隐退而融入社会,从而走上“自由人的联合体”。而这一切仍然需要生产技术所代表的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在规避大数据消极影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改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可能,也是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