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里
(昆明学院 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4)
在融合教育发展的背景下,所有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都应该享有受教育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注重的是普通教育优先原则,2020年6月出台的《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的则是“应随尽随”原则,即鼓励普通学校接纳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并要求学校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随班就读儿童的特殊需要。目前,在家长的意愿和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中轻度残疾儿童一般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而中重度残疾儿童则越来越多进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此特殊教育学校面临着校内学生残疾程度越来越重以及特校转型为本地资源中心(指导中心)的双重压力。
中重度残疾儿童中单一残疾较少,以多重障碍居多。凡是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障碍(残疾)的儿童被称为多重障碍儿童。其障碍类型复杂,例如有聋哑兼智力障碍、聋哑孤独症、视障孤独症等。多重障碍儿童主要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同时送教上门的教育对象也以多重障碍儿童为主。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呈现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面向特殊儿童的教育课程建设也承负着越来越大的困难与挑战。
我国教育部于2016年颁布了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的有关标准,其规制了我国特殊教育学校课程建设的基本准则。但其中《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聋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主要针对的是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单一障碍类型的特殊儿童。因此,对多重障碍儿童而言,教育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有必要针对其特殊性,专门研究并出台相关的教育课程标准。
为保障多重障碍儿童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教育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需要考虑如何提升针对多重障碍儿童的教育教学水平。对此,建议一是基于国家教育课程标准需对多重障碍儿童进行课程评估,细分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内容层次和水平;二是对于多重障碍学生,不能完全按照义务教育阶段的盲聋教育一般课程标准来要求和执行,不应当拘泥于学生的障碍类型,而是应当按照学科来对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内容进行归类梳理,提出合适的教育要求;三是需根据国家教育课程标准,深入评估特殊儿童的教育起点,在课程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一位多重障碍儿童制定合适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教学中实施“以生为本”的教育教学,开设适合多重障碍学生的校本课程;四是应当关注多重障碍儿童的语言沟通、生活自理等基本能力的发展,帮助每一位多重障碍儿童得到全面发展,逐渐为多重障碍儿童探索出一套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课程体系,从而整体提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
本期栏目发表三篇文章,其中有两篇涉及多重障碍儿童的教育及研究,一篇是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盛永进教授的《我国多重障碍学生教育现状述评》,另一篇为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邱岚珍与导师雷江华教授共同撰写的《孤独症聋童手语沟通中面部表情加工的特征表现研究》。栏目的第三篇文章则是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科学学院张阿妮副教授的《课程标准背景下盲校义务教育课程建设新进展》,其分析了我国盲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建设的现状、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上三篇文章均为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值得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