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永初年間三份詔書淺析*

2020-01-08 03:18周海鋒
简帛 2020年1期

周海鋒

關鍵詞: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 詔書 入秋行刑

詔書是皇帝佈告天下臣民的文書,源於秦始皇“改令爲詔”。可以説,詔書之重要性和傳播的廣泛性是其他公文書無法企及的。然由於時代久遠,保存至今的漢代詔書數量有限。值得欣慰的是,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中保存了多份比較完整的詔書,這些詔書不見於《後漢書》及其他傳世典籍,能一定程度上填補史書的空白。兹摘録三份詔書稍加探究,不當之處,還請同道多多匡正。

一、永初二年詔書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多爲東漢中期長沙郡臨湘縣衙署往來公文,這些公文又以臨湘縣各曹署之間、臨湘縣與長沙郡府、臨湘縣與長沙郡其他縣之間文書往來居多。尚未發現臨湘縣與中央政府之間文書往來原本。五一簡所見詔書也並非中央下發到各個郡縣的原本,而是臨湘縣曹屬和鄉在收到詔書後上報的一份回復文書。回復文書中摘録了詔書部分内容。爲了更好的討論相關問題,現移録相關簡文並句讀如下:

(1)414①此爲整理號,簡末括弧内爲出土號。: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十九日癸未,桑鄉守有秩牧,佐躬,助佐鮪、种敢言之:廷下詔書曰,【告司隸校尉、部刺史】,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去年雨水過多,穀傷民

背面:

②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中西書局2018年,第89頁。

402+417:飢,當【以期盡】案驗遝(逮)召,輕微耗擾,妨奪民時,其復假期,須收秋,毋爲煩苛,【詔】書謹到,【盡力奉行,如詔書】。牧、躬、鮪、种、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③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86頁。(2010CWJ1③∶201-11+201-26)

④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中西書局2018年,第183頁。

(2)128: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廿七日辛卯,北部賊捕掾向、游徼汎叩頭死罪敢言之:廷下詔書曰,告【司】隸校尉、部刺史,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

背面:

⑤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21頁。

2661:去年水雨過多,穀【傷民饑】,當以期盡案驗遝(逮)召,輕微耗擾,妨奪民時,其復假期,須收秋,【毋爲煩苛】,詔書謹到,盡力奉行,如詔書,向、泛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①此簡尚未公佈。

(CWJ1③∶285-109)

文書(1)、(2)均爲上行文書,但均未提及接收方。根據内容并參照簡牘出土地,可以判定文書(1)的接收方當爲臨湘縣廷。文書(2)的接收方應爲縣賊曹,關於賊曹和各部賊捕掾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兹不討論。文書均抄録在兩行木牘上,木牘長22—23.5釐米、寬2.5—3.5釐米、厚0.3—0.6釐米,存兩道編痕,文書由工整的八分隸書抄録,有編痕處未見字迹,可判定簡册爲先編後寫。

以上兩件文書性質類似,均是在收到甲戌詔書後的回復文書。這在當時應該已經形成定制,收到詔書後必須進行回復。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知:1.桑鄉和北部賊捕掾職責有别,頂頭上司也不同,但在收到詔書後做出了相同的舉動。2.398號簡載“桑鄉言詔書謹到書”,類似的内容又見於下文要提及的411號簡,簡文載“東部勸農賊捕掾鄷言詔書謹到書”。“詔書謹到書”提示了文書的性質,是一封告知詔書收發情況的回復文書。文書(2)後尚缺一簡,據體例,其内容當爲“北部賊捕掾向言詔書謹到書”。

兩件文書摘録了同一份詔書的部分内容,故可以互相訂補(方括號中的文字)。雖然不是朝廷所下詔書原件,但是内容與原件當無異,透過其摘録部分内容仍然可以考辨一些史實。簡文中提及的“甲戌詔書”不見於傳世文獻,可以補史書之闕。

首先來討論“甲戌詔書”具體所指。永初是東漢安帝所使用的第一個年號,永初二年爲公元108年。永初二年七月乙丑朔,本月甲戌爲十日。桑鄉在七月十九日就回復了詔書的收發情況,看來“甲戌詔書”不太可能是七月甲戌所發佈的詔書。上一個甲戌日是五月九日。據《續漢書·郡國志》,長沙郡治所臨湘縣距洛陽二千八百里,當時“以郵傳”的速度無法確定,若參照西漢初年的郵傳速度“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二年律令·行書律》),從洛陽到長沙需要半個月左右。故“甲戌詔書”極有可能是永初二年五月甲戌日所下之詔書。

假設各官府在收到詔書後馬上進行回復,北部賊捕掾蒸向收到甲戌詔書的時間也比桑鄉晚了八天(不考慮特殊情況),但這並不意味着兩地距離當爲“郵傳”者八天所走的距離。北部賊捕掾乃臨湘縣賊曹外派官吏,在北部某鄉應該設置了辦事處。桑鄉乃臨湘縣治下之鄉。詔書的一般傳播途徑是朝廷將詔書傳送到司吏校尉和刺史府,再由刺史府謄抄傳送到各個郡府,然後由郡謄抄傳送至轄下各縣、郡諸曹署,縣再傳到各鄉及縣諸曹署,最後由鄉傳佈到里,諸曹傳至各部。北部賊捕掾蒸向收到甲戌詔書的時間比桑鄉晚了八天,這有兩個原因,一是北部賊捕掾辦事處離臨湘距離遠些,二是詔書傳送過程中多了一個環節。

“桑鄉”乃臨湘縣所轄之鄉,又見於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和長沙走馬樓吴簡。“守有秩”指試用期的鄉有秩,漢代大鄉設有秩一名,小鄉設嗇夫一名。鄉有秩乃一鄉最高行政長官,其下屬吏有鄉佐、助佐、小史等。

“隸校尉”當作“司吏校尉”,漏抄一“司”字,《後漢書》所見司隸校尉或省稱爲“校尉”,但未見省稱爲“隸校尉”者。司吏校尉始置於漢武帝時,秩比二千石,“掌察舉百官以下,及京師近郡犯法者”。①范曄:《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3613頁。“刺史”一職,亦爲漢武帝始設,秩六百石,東漢外十二州,每州設刺史一名,六百石,“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録囚徒,考殿最”。②范曄:《後漢書》第3617頁。司隸校尉和州刺史雖然秩品相差不小,然由於職責相同,皇帝的敕令、詔書常直接同時下發給司隸校尉和部刺史:

《後漢書·明帝紀》:永平九年(66),“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

《後漢書·殤帝紀》:延平元年(106)秋七月庚寅,勑司隸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災戾……二千石長吏其各實核所傷害,爲除田租、芻稿。”

《後漢書·桓帝紀》:永興二年(154)六月詔司隸校尉、部刺史曰:“蝗災爲害,水變仍至,五穀不登,人無宿儲。其令所傷郡國種蕪菁以助人食。”

五一簡文中提及的“甲戌詔書”也是直接下發給司隸校尉和部刺史,然後由他們轉録傳送到各郡府。

“殊死”指死罪。《漢書·高帝紀》顔師古注引如淳曰:“死罪之明白也。《左傳》曰斬其木而弗殊。”韋昭曰:“殊死,斬刑也。”師古曰:“殊,絶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絶而異處也。”③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51—52頁。“案驗”指調查案件經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中披露了一件“案文書”,通過它可以知道“案驗”過程不包括論罪和刑罰執行。論罪常常出現在“劾狀”類文書中。關於漢代司法訴訟的程式,通過《奏讞書》可以得到基本瞭解。“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是關於刑罰時令的規定,東漢一朝比較重視這點,在後文將重點討論。

“去年雨水過多”之“去年”指永初元年(107),此乃多事之秋,鄧太后拂衆大臣之意而强立安帝,遭到以司空周章爲首的一干大臣的反對,險些釀成政變。此歲自然災害頻發,不僅僅是“雨水過多”:

《後漢書·孝安帝紀》:是歲,郡國十八地震;四十一雨水,或山水暴至;二十八大風,雨雹。

《後漢書·五行志四》:六月丁巳,河東楊地陷,東西百四十步,南北百二十步,深三丈五尺。

《後漢書·五行志三》:是年郡國四十一水出,漂没民人。

《後漢書·五行志一》注引《古今注》:永初元年,郡國八旱,分遣議郎請雨。

《後漢紀·孝安皇帝紀》:青、兖、豫、徐、冀、并六州民饑。①李興和:《後漢紀集校》,雲南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195頁。

《後漢紀·孝安皇帝紀》:是時,水雨屢降,百姓饑饉,盜賊群起,於是策免太尉防、司空勤;太傅禹稱疾告退。②李興和:《後漢紀集校》第195—196頁。

漢安帝永初年間,實由鄧太后攝政,皇帝徒有名號而已。故《五行志》中將這一時間段内天象異常、災害頻發等現象視爲“鄧太后攝政之應”,乃“陰專陽政”所致。

“遝召”,傳世文獻中常寫作“逮召”,“遝”“逮”二字形近易譌,且義可通,故常混用。《爾雅·釋言》:“逮,遝也。”郭璞注曰:“今荆楚人皆云遝。”《後漢書·魯恭傳》:“況於逮召考掠,奪其時哉!”《漢書·雋不疑傳》:“廷尉逮召鄉里識知者張宗禄等,方遂坐誣罔不道,要(腰)斬東巿。”“遝召”即“逮召”,逮捕、徵召。

“輕微”指細小的罪過,《後漢書·董卓傳》:“詔曰:‘災異屢降,陰雨爲害,使者銜命宣布恩澤,原解輕微,庶合天心。欲釋冤結而復罪之乎!一切勿問。’”“耗擾”,騷擾,《後漢書·南匈奴列傳》:“及王莽篡位,變更其號,耗擾不止,單於乃畔。”“輕微耗擾”指因爲一些微不足道的事而騷擾百姓,從而妨礙農作。

“假期”指延期,五一簡多見“假期書”。“其復假期,須收秋”,指不可在春夏兩季逮捕問訊罪犯(死罪除外),要等到秋季農事畢後再拘捕案驗。

“謹”爲兩漢文書常用“敬語”。《漢書·刑法志》:“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爲城旦舂。”“如詔書”當是“如詔書律令”的省略,文書常用格式語,常用在文書結尾,表示某件事情要像遵從詔書和律令條文一樣去對待。五一簡387號:“定名數無令重叩頭叩頭如詔書律令”。①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78頁。《肩水金關漢簡》:“閏月己亥,張掖肩水都尉政丞下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書到明扁書顯見處,令吏民盡知之,嚴勅如詔書律令。”(73EJT31∶64)

從文書(1)(2)可知“甲戌詔書”的主要内容是:除了死罪以外,不應在春夏兩季逮捕案驗其他罪犯,以免耽誤農事。類似内容的詔書在《後漢書》中比較常見,故這件詔書没有被纂史者採録。但是它們卻是研究東漢中期法制史所能憑藉的寶貴材料,後文將論及。

二、永初三年詔書

除了上文提及永初二年甲戌詔書,五一簡中還有一封文書摘録了永初三年年末的一封詔書。該文書由東部勸農賊捕掾王鄷和游徼虋發出,文書的接收方應爲臨湘縣賊曹。文書由五塊兩行木牘編連而成,②劉國忠:《五一廣場東漢永初四年詔書簡試論》(《湖南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一文認爲412、399簡之間有缺簡,甚確。筆者認爲所缺簡爲413簡。現將文書内容轉録並句讀如下:

412:永初四年正月丙戌朔十八日癸卯,東部勸農賊捕掾鄷、游徼虋,叩頭死罪敢言之:廷下詔書曰:比年陰陽鬲,并水旱饑饉,民或流冗。蠻夷猾夏,仍以發興。姦吏

背面:

③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88頁。

413:並侵,人懷怨愁。天垂變,自秋盡冬,訖無㴻澤。憂惶悼栗,未知所寧。方東作,布德行惠,其勑有司,動作順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寬令④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89頁。

(2010CWJ1③∶201-22)

399:數下,廢不奉行,苛虐之吏,犯令干時,未有所徵,勉崇寬和,敬若浩天,他如詔書,書到言。鄷、虋叩頭死罪死罪,即日奉得詔書,盡力奉行。①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183頁。

(2010CWJ1③∶201-8)

410:鄷、虋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②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88頁。

(2010CWJ1③∶201-19)

411:東部勸農賊捕掾鄷

③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第88頁。

(2010CWJ1③∶201-20)

上面引述的乃一封告知詔書收發情況的回復文書,文書在永初四年(110)正月十八日擬定。由於首簡背面没有寫明郵寄時間,故無法斷定其寄出的確切日期,估計在十八日或次日。文書内容均是由工整的八分隸書抄録,末簡“正月廿二日開”六字寫得比較潦草,帶有草書筆意,標明了文書簽收日期。

東部勸農賊捕掾王鄷收到詔書的時間下限是永初四年正月十八日,考慮到洛陽到長沙郡的距離以及詔書的傳送程式,詔書當是永初三年(109)年末頒佈。這一點對於準確理解詔書内容是十分重要的。爲了更好的理解文書内容,有必要先對某些語詞和文書産生的歷史背景加以考訂。

“鬲”通“隔”,《漢書·薛宣傳》“夫人道不通,則陰陽否鬲”,顔師古注曰:“鬲與隔同。”“比年陰陽鬲”是説近年來陰陽違和,陰陽違和則風雨不時,或水或旱。永初三年(109)三月,“京師大饑,民相食”,④范曄:《後漢書》第212頁。“是歲,京師及郡國四十一雨水雹。并、涼二州大饑,人相食”。⑤范曄:《後漢書》第214頁。“永初元年,郡國八旱,分遣議郎請雨”,⑥范曄:《後漢書》第3278頁。“(永初)三年,郡國八旱,四年、五年,並旱”。⑦范曄:《後漢書》第3278頁。永初二年六月,“京師及郡國四十大水,大風,雨雹”。⑧范曄:《後漢書》第210頁。

“猾”,亂,侵擾。《後漢書·馮緄傳》:“詔策緄曰:‘蠻夷猾夏,久不討攝。’”李賢注:“猾,亂也。夏,華夏也。”“蠻夷猾夏”一詞始見於《尚書·舜典》。詔書言“蠻夷猾夏,仍以發興”,並非虚言,永初初年,漢邊境屢受侵擾:

《後漢書·孝安帝紀》:(永初二年)車騎將軍鄧騭爲種羌所敗於冀西……先零羌滇零稱天子於北地,遂寇三輔,東犯趙、魏,南入益州,殺漢中太守董炳。

《後漢書·孝安帝紀》:(永初三年)六月,烏桓寇代郡、上谷、涿郡……九月,雁門烏桓及鮮卑叛,敗五原郡兵於高渠谷。冬十月,南單於叛,圍中郎將耿种於美稷。

《後漢書·法雄傳》:永初三年,海賊張伯路等三千餘人,冠赤幘,服絳衣,自稱“將軍”,寇濱海九郡,殺二千石令長。

“㴻”,“澍”之異體字,指及時雨。“自秋盡冬,訖無㴻澤”,從秋天到冬天,没有及時雨降落,是乾旱的委婉表達方式。然《後漢書·安帝紀》和《續漢書·五行志》均未提及永初三年有旱情。如果真的是嚴重的旱災,史書怎麽會漏載呢?

史書關於東漢和帝、安帝兩朝旱災記載情況如下。《後漢書·和帝紀》:章和二年(88)五月,“京師旱”;永元四年“是夏,旱,蝗”;六年,“秋七月,京師旱”;九年(93)六月,蝗旱;十六年,秋七月,旱。《後漢書·安帝紀》永初二年,五月旱;永初六年(112),五月旱;元初元年(114)夏四月,京師及郡國五旱、蝗。

又《續漢書·五行志一》列舉了東漢一朝大的旱災情況19例,幾乎均發生在夏季,只有一次例外,和帝永元六年秋京都旱,查《後漢書·和帝紀》本年秋七月,京師旱。丁巳日,和帝巡幸洛陽獄録囚徒,在回宫的路上天降澍雨。不難發現八月到次年四月這段時間,史書上没有關於天旱的記載。不見得每年這段時間都風調雨順,這的確需要解釋。這應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格局、農業發展以及氣候情況有關。北方是統治核心區域,也是經濟中心,故史書記載黄河流域的史實遠多於其他地方。黄河流域以小麥種植爲主,若夏季無雨,會影響小麥的抽穗和灌漿,嚴重影響收成;而秋季無雨,同樣會影響宿麥的播種和發芽。冬春兩季,由於麥作區域此時氣温較低,蒸發量小,即使少雨,也不會對農作物造成很大的影響。故史書很少有記載冬春旱的。

由於秋旱、冬旱所造成的影響相對較小,故史書常常省略不載。永初三年從秋到冬無雨,史書未載,也是這種情況。需要補充的是,此年的秋旱,似未影響宿麥的播種:

(秋七月)庚子,詔長吏案行在所,皆令種宿麥蔬食,務盡地力,其貧者給種餉。①范曄:《後漢書》第213頁。

“未有所徵”之“徵”,劉國忠先生讀爲“懲”,②劉國忠:《五一廣場東漢永初四年詔書簡試論》。可從。《荀子·正論》:“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徵其末也”,唐楊倞注:“徵讀爲懲。”③王先謙:《荀子集解》,中華書局1988年,第328頁。《經義述聞·名字解詁》:“徵,故懲字。《魯頌·閟宫》篇‘荆舒是懲’,《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作‘荆舒是徵’。”④王引之:《經義述聞》,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60頁。傳世文獻或徑寫作“所懲”:

《漢書·傅介子傳》:介子謂大將軍霍光曰:“樓蘭、龜兹數反覆而不誅,無所懲艾。”

《漢書·丙吉傳》:吉本起獄法小吏,後學詩、禮,皆通大義。及居相位,上寬大,好禮讓。掾史有罪臧,不稱職,輒予長休告,終無所案驗。客或謂吉曰:“君侯爲漢相,奸吏成其私,然無所懲艾。”

需要指出的是簡文中的“徵”若讀爲本字,也可通,“徵”本身有責問的意思,如《左傳》僖公四年:“而貢苞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寡人是徵。”

“浩天”之“浩”當爲“昊”之假借,二字上古同屬幽部字,可通。“敬若浩天”相當於《尚書·堯典》中的“欽若昊天”,《史記·五帝本紀》作“敬順昊天”,《漢書·藝文志》亦作“敬順昊天”,《後漢書·明帝紀》有“敬若昊天”語。“敬若浩天”,即恭敬地面對浩瀚的蒼天。

三、入秋行刑問題

關於秦漢時期秋冬行刑問題,已有不少學者進行過探討,兹借助五一簡新見材料談幾點膚淺的意見。上文所例舉的兩份詔書都提及立秋以後治獄之事,爲便於討論,再次將詔書内容援引如下:

廷下詔書曰:告【司】隸校尉、部刺史,甲戌詔書,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去年水雨過多,穀【傷民饑】,當以期盡案驗遝召,輕微耗擾,妨奪民時,其復假期須收秋,【毋爲煩苛】,詔書謹到,盡力奉行,如詔書。(永初二年詔書)

廷下詔書曰:比年陰陽鬲,并水旱饑饉,民或流冗。蠻夷猾夏,仍以發興。姦吏並侵,人懷怨愁。天垂變,自秋盡冬,訖無㴻澤。憂惶悼栗,未知所寧。方東作,布德行惠,其勑有司,動作順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寬令數下,廢不奉行,苛虐之吏,犯令干時,未有所徵,勉崇寬和,敬若浩天,他如詔書,書到言。(永初三年詔書)

一種制度的形成往往並非一蹴而就,就“秋冬行刑”制度而言,其在三代就有端倪。《逸周書·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之後的《禮記·月令》《吕覽》十二紀、敦煌漢代“月令詔版”以及秦漢律令條文均規定特定季節月份内宜做和禁止做的事情。

春秋時期,正式出現“秋冬行刑”的表述,《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古之治民者,賞而畏刑,恤民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然秋冬行刑在春秋時還没有形成定制,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活動中並未得到真正貫徹,如《左傳》中有明確記載並指出行刑季節與月份的案件共有113件,其中春夏刑殺者54件,占54.8%,秋冬刑殺者52件,占45.2%。①王凱石:《論中國古代的司法時令制度》,《雲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1期。由此可知,春秋時期“秋冬行刑制”尚未確立。

從所見秦國奏讞類文書來看,至少在戰國末期尚未形成“秋冬決獄”的制度,《嶽麓書院藏秦簡》第三卷共收録秦始皇及秦二世當政時期的奏讞類文書15件,其中有確切奏讞時間的有5件,具體上奏時間爲廿五年六月、廿五年五月、廿三年四月、廿二年八月和廿六年九月。四月、五月和六月爲夏季,然官府並未停止治獄活動。

甯全紅先生根據李斯腰斬之刑的行刑時間,推斷秦代已經形成“秋冬行刑”制度,②甯全紅:《李斯卒年再辨》,《中華文化論壇》2015年第8期。是值得商榷的。理由如下:首先,李斯案爲孤例,不能説明秦代已經普遍實施“秋冬行刑制”。其次,西漢初期的法制幾乎照搬秦代(這一點從張家山《二年律令》可以得知),但從西漢初年的實際刑獄情況來看,“秋冬行刑”並未成爲定制。例如《漢書·高帝紀》:“春正月,淮陰侯韓信謀反長安,夷三族。”“三月,梁王彭越謀反,夷三族。”③班固:《漢書》第70、72頁。

有學者認爲漢武帝時受到董仲舒“天人合一”“君權神授”的影響,從而在刑法上也進行了改革,基本確定了“秋冬行刑”制。①孫喆:《略論漢代“秋冬行刑制”及其影響》,《史學月刊》2011年第7期。然漢武帝時期似尚未形成此制,《漢書·武帝紀》載元封三年夏,“左將軍荀彘坐争功棄市”。②班固:《漢書》第194頁。武帝征和二年閏月,“諸邑公主、陽石公主皆坐巫蠱死”。③班固:《漢書》第208頁。征和二年閏五月。征和三年六月,“丞相屈犛下獄要斬,妻子梟首”。④班固:《漢書》第210頁。

光武帝復興漢室,制度或承西漢,但受新莽以來十分流行的五行讖緯思想影響頗深。劉秀當政期間,實行休養生息政策,如田租三十税一,免奴婢爲庶人,赦除刑徒之罪等。然這一時期尚未形成“秋冬行刑”制度,但最高統治者已認定氣候異常與理訟斷獄有一定關聯:

《後漢書·光武帝帝紀》:(建武五年)五月丙子,詔曰:“久旱傷麥,秋種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勝,獄多冤結,元元愁恨,感動天氣乎?其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爲庶人。務進柔良,退貪酷,各正厥事焉。”⑤范曄:《後漢書》第39頁。

詔書認爲久旱不雨乃冤獄太多所致,故命令各級官府釋放刑徒,但死囚除外。此類詔令是對董仲舒所創“天人感應”理論的遵循。漢明帝“十歲通《春秋》”,三十歲即皇帝位後的當年十二月甲寅就發佈以下詔書:

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敕有司務順時氣,使無煩擾。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至司寇作三匹。⑥范曄:《後漢書》第98頁。

以上詔書雖然只是一時之計,並非東漢一朝定制,但的確是因爲時令的關係而改變刑罰方式的最爲直接的例證。

春夏不受理普通獄案,立秋之後才治獄的制度晚至東漢章帝時才正式實施: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詔曰:“比年牛多疾疫,墾田減少,穀價頗貴,人以流亡。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弘致勞來。群公庶尹,各推精誠,專急人事。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順時令,理冤獄。‘五教在寬’,帝典所美;‘愷悌君子’,《大雅》所歎。佈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元和元年)秋七月丁未,詔曰:“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自往者大獄已來,掠考多酷,鑽鑽之屬,慘苦無極。念其痛毒,怵然動心。書曰‘鞭作官刑’,豈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獄,明爲其禁。”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元和二年)秋七月庚子,詔曰:“春秋於春每月書‘王’者,重三正,慎三微也。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鞠獄斷刑之政。朕諮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爲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

漢章帝時,之前規定“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和“秋冬理獄”,之後又以律文的形式規定“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如此,一年之内只有七、八、九、十這四個月可以治獄,而獄案的發生是毫無規律可循的,加上東漢統治疆域之廣闊、人口衆多,勢必造成獄案的大量積壓,嫌疑犯被長期羈押。爲了順應所謂的天時,卻給民衆與官府帶來實質性的不便,這與最高統治者的初衷相違背。或許正因爲此,後來的當政者對它進行了調整:

《後漢書·孝和帝紀》:(永元十五年十二月)有司奏,以爲夏至則微陰起,靡草死,可以決小事。是歲,初令郡國以日北至案薄刑。

夏至一般是農曆五月,在漢章帝時此月不可決獄。漢和帝確定“日北至案薄刑”,是法制史上一次具有標誌性的事件。允許夏至後處理一些小獄案,以減少獄案的積壓,減輕治獄官吏的壓力,這在行政實踐上是合理的,並且具有法理依據,“夏至則微陰起”。然而,與任何改革一樣,這一次同樣遇到反對者:

《後漢書·魯恭傳》:初,和帝末,下令麥秋得案驗薄刑,而州郡好以苛察爲政,因此遂盛夏斷獄。恭上疏諫曰:“臣伏見詔書,敬若天時,憂念萬民,爲崇和氣,罪非殊死,且勿案驗。進柔良,退貪殘,奉時令。所以助仁德,順昊天,致和氣,利黎民者也。”

魯恭真正反對的是“盛夏斷獄”,那些“好以苛察爲政”者可能是其次,反對的原因無非是夏季斷獄有違天時。當政的鄧太后似乎接受了魯恭的以下建議:

可令疑罪使詳其法,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報囚如故事。

史書言“後卒實行”,這一點從上面所引用五一廣場東漢簡永初年間的詔書中也可以得到證明,詔書中多次强調“罪非殊死且勿案驗,立秋如故”。

從上面論述可知,法制史上所説的“秋冬行刑”制度,首先由漢章帝確定下來,之後還出現過反復,“肅宗時,斷獄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論者互多駁異”①范曄:《後漢書》第881頁。,故漢和帝時甚至出現過夏至後決獄的制度,故“秋冬行刑”實際上直到漢安帝以後才形成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