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实习现状及法律关系研究

2020-01-07 14:01刘丽华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2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实习应用型本科院校

【摘  要】应用型本科院校既不同于传统的科研类高校也不同于专门学习某种技术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是为了满足市场对全方位高质量人才的需求而产生的新型本科院校,其培养原则是推进理论科学教育和实践训练一起发展、共同进步,对中国本科教育的普及化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实习作为大学生在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强化专业技能、积累实践经验的必经阶段,但在实习期间,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是一大问题。本文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的实习现状以及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研究进行分析。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院校;实习;法律关系

引言

本科院校的学生进行实习一般都以提高自身能力为目的,毕业之后才能具备更扎实的专业技能去建设社会。加强本科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刻不容缓的任务。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養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也就是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对高级专门人才作出了要求。正如诗中所言“觉知此事需躬行”,唯有实践才能探索出本科院校转型中的正确道路。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传统的理论教学基础上,重点发展“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以市场需求为目标,重视人才培养和经济发展需要的结合,主动与企业、公司对接。应用型人才在实习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困境。

1.应用型人才在实习中遇到的困境

1.1“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解决

教育改革离不开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他们是人才培养的灵魂人物、是教育改革的推动者,对教育改革的最终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应用型教育的发展迫切需要“双师型”教师。“双师型”教师,就是不但拥有良好的教学能力而且拥有出色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就是理论知识丰富,实际操作优秀。就现状而言,很多教师理论知识丰富,但缺乏在企业中工作或者在企业中挂职的经历,不能够很好的传授给学生在企业中实习的“干货”。对于大四学生的毕业实习,完全由本校的教师指导,导致学生们在实习过程中缺少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

1.2实习过程的监管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种形式是目前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实习的主要方式。

集中实习即由学校和企业联合组织学生集体去该企业进行学习,实习的鉴定最终由学校和企业一起完成。集中实习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很好安排;缺点是路径单一、模式太少,不能满足学生对实习多样化的需求。

分散实习即由学生自己去找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所在的单位出具实习证明书。一般要学生自己进行筛选后去面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和面试能力,缺点是不易管理,容易钻空子;还有一个后果就是学生实习的专业难以保障,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专业不对口”,并且个人实习大部分都选择中小型企业,导致其缺乏大企业的格局视野和工作经历。

1.3实习管理平台的功能过于简化

创建实习管理平台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在实习管理平台上,学校或者企业可以发布招聘信息、召集学生参加宣讲会,学生可以在众多招聘信息中进行挑选,满足自己的专业和兴趣,实现信息交流、信息汇总、数据分析等有效沟通交流管理。但很多学校的实习管理系统目前仅仅在学校和学生之间进行连接,企业并未进行入驻,对相关信息的传达处于空缺状态。此外,信息管理平台还存在不稳定、功能单一、页面混乱等情况。

2.解决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实习困境的建议

人才供给侧结构改革迫在眉睫,让“就业难”和“用工荒”的局面彻底改变,但这取决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习沟通学业和就业,是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最后一公里”。系统化、动态化的整体人才培养模式、“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组建,校外实习基地的广泛开发等都是破解当下毕业实习困境,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手段。

2.1加强教师队伍职业技能,组建“双师型”师资队伍

类比于公务员的“外聘制”,企业和高校之间也可以互通有无,互相交流,派遣优秀的教师或技术人才去对方单位进行学习,共同进步;或者定期开展学校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会,学校为企业输入优秀人才,企业为学校教学提供帮助;还可以“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进行结合,让高校和企业得到双向提升。

建立起“双师制”的师资水平提高机制后,再选派优秀的教师进入企业进行短期实践。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中明确了教师实习的具体要求:“专业课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这一要求,使到企业实践成为“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孵化园”。

2.2加强校企合作交流,多路径探索校外实习基地

增加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目前解决学生分散实习缺点的有效手段。校友是每所学校的优秀资源、宝贵财富,优秀毕业生不但能够展示一个学校的精神面貌和校园风气,还是校企能够和学校长久合作的关键。学校为校企输入人才,校企与学校合作对实习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反馈,实现良性循环。还可以建立校内“实验班”,开拓校外实习的新版图,以“实验班”为依托,拓展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进行集中学习,给学生提供更高更广的平台,提高学生们的视野。

2.3优化实习管理平台,实现高效便利管理

想要学校、企业、学生三方成功“会师”,就得挖掘那些对人才需求迫切、发展前景光明并且愿意与学校进行合作的企业。针对学生工作与专业不符合的情况,这样的企业相比较而言更能从培养所需要的人才的角度出发,努力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学校的实习管理平台能够纳入这样的企业才能更好的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各种困难,让学生能够通过平台,顺利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并且能够有所提升的实习,将课本上的知识输出到实习过程中。

另外,随着诈骗技术的不断升级,实习平台要完善管理系统,做到企业信息公开化,避免学生掉入陷阱。还要增加心理辅导模块,让实习生从学生转化为职场人的过程中调节好心态,减少不良情绪的产生,做好引导工作,有效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3.大学生实习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与其他工作性质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大学生实习实质上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是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因此,大学生实习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有三个—学生、学校、实习单位。

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虽然学生并不在校园内,但是是在学校的要求下进行实习工作,完成自己的实践课程,学校对学生仍有支配力;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委托法律关系,学校为委托方,实习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将学生委托给实习单位,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帮助下完成实践课程;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学生提供自己的劳动去换取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实习单位支付一定的报酬购买学生的劳动。

4.当前法律背景下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4.1实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维权困难

目前我国《公司法》的背景下,正式职工都享有“五险一金”,而实习生却没有这种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需要自行承担各种意外风险,比如:上下班途中的车祸、履行职责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工作中可能带来的职业病。在遇到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是比较严重的侵权,他们会请求法院认定他们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侵权行为不严重,他们则更倾向于通过《侵权责任法》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两种维权方式呢?这是因为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数额是以实习生的报酬或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础的,在伤残等级较高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赔偿倍数越大。但若伤残等级较低,依此计算获得的赔偿是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精神赔偿)。而实务中,通常不认定实习关系为劳动关系,也就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意味着在伤残等级较高时,实习生只能接受侵权责任法下较低的赔偿,而不能获得劳动法下的较全面赔偿。

4.2实习生劳动力被过度使用

对很多企业而言,实习生就是压榨的对象,他们并不在乎长久的留住人才,只想短时间内将实习生的价值利用到极致,走一批招两批,企业人员流动性极大。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企业长期招聘实习生的原因,他们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招聘到高质量的劳动者。更过分的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实习生的加班费也没有正式员工的多,以工作日为结算单位的情况下,实习生工作时间超过八个小时也没有加班费;以一小时为结算单位的情况下,超过八小时的工资也不是双倍计算。实习生每天干着比别人多的活拿的却比别人少,付出和得到不成正比。

4.3实习工资低且税负严重

根据近几年各地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背景、天津、深圳等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位于全国各地工资的前排,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都在十八元以上,也就是说,以每天工作八小时计算,不论是谁都能拿到至少一百四十四元。而我们本科院校出生的实习生很多都没有这种待遇。这种制度上的不完善、市场上的漏洞、保护上的缺失使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另一方面,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制度对实习生而言也非常不友好。当前的法律将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视为劳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实习生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在收入满四千元的情况下,扣掉八百后的部分要征收百分之二十的劳务报酬税。这种劳务关系无疑让实习生的劳动变得更加廉价。

5.实习法律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异同

5.1实习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相同点

(1)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实习生在与用工单位建立关系后,就产生了经济上和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经济性隶属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用工单位内部章程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获得报酬,而不是直接与客户进行接触,从客户方取得报酬。人身上的隶属关系是指实习生的独立人格在工作时被单位吸收,对外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单位对实习生的行为所带来的的后果承担责任和义务。在这一方面,实习生与正式的劳动者相同,即与标准劳动关系相同。不同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平等的,也就不存在经济和人身的隶属关系。

(2)劳动力的支配权。与标准劳动关系中所体现的特征一致,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的章程和领导的带领下完成实习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都是由用人单位统一进行界定的,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实习。而在劳务关系中,参加劳务的人员是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选择自己想要做的工作的,他们以自身的技能和知识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他们没有支配权。

(3)工作中风险承担的主体相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了损害,其后果由用工单位承担。这点与实习生的风险承担相同,实习生工作过程中并非出于重大过失或故意所带来的的损失,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比如:机器故障、商业风险、人身损害等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且没有重大过失和故意,都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

5.2实习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不同点

(1) 工作时间的弹性和法定性。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出了保护性的政策,標准的劳动关系一般都以全日制用工为主,八小时工作制,双休。而实习生没有相关法律的保护,公司有需要就得加班工作,工作时间弹性很大,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公司滥用实习生的现象。

(2)与单位的关系不同。实习生的实习是学校、企业、学生三方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关系,学生在实行单位实习的同时,也是在完成学校的实践任务,学校对实习生的人身和实践也有着管理权,对学生的健康也得负责任。而标准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单一的隶属性。

6.大学生实习期间利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6.1校企合作实现稳定化实习基地

很多高校目前的情况都是实习基地所能提供的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学生实习的需求,大部分学生依旧需要自己去寻找单位,而这种分散实习超出了学校的管辖范围,让学生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加难。所以,学校方面可以在与企业进行合作上多多努力,根据本校的就业情况和专业结构的设计,主动与企业进行合作,建立起能够满足学生需求的实习基地。为了避免出现信息传递不到位的情况,学校可以开发实习就业信息交流平台,让正规企业入驻,保证学生能够更好的进行选择,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6.2政府发挥政策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在解决大学生权益受损问题上应当起着“领头羊”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促进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友好交流,促成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加强学校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共同构建一个能够长久发展的实习基地,给学生实习提供一个优良的平台是防止其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部分。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接纳大学生实習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向国家的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解决实习期间遇到的各种不公平待遇,保障大学生的人身权。将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由目前的社会责任逐渐上升为法律义务。

6.3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建设法治政府,发展法治人才。法律不仅仅是一门学科一个谋生的手段,它应当融入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权利保驾护航。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政府和学校可以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将全社会号召起来主动关注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6.4成立大学生实习维权中心

从学校到社会到国家可以建立起不同层次的大学生实习维权中心,让大学生们不论何时、何地、因为什么原因都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帮助。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能力,开设专门为大学生提供的维权网站,同时对相关的知识进行宣传,号召全社会对大学生实习权益的问题重视起来。

7.结语

一所大学发展的前进动力就是这所大学的所制定的目标,而正确的目标是成功的第一步。因此目标一定要结合自身教学结构、办学特色以及国家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向结合,培养应用型人才。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各个领域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实践出真知,纸上谈兵永远得不到结果,应用型院校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催生下出现,为国家输送了无数优良人才,虽然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但是很多院校已经做好了长时间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的准备,他们认真分析眼下所处的困境和时代的机遇,寻找突破口,争取实现学校的转型。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大学生所面临的困境如出一辙。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之间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模糊导致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大学生是社会前进的源泉,我们应当重视他们在实习过程中所受到的侵害问题,建立起完善的实习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实习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全面保护其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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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本文系作者主持的百色学院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学生实习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KBS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丽华(1979-),女,湖北洪湖人,百色学院农业与食品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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