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作为拥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民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民族传统文化面临诸多挑战与风险,甚至陷入失传的困境。为了加强对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保证文化的多样性,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主体不明、适用程序不清等程序或内容方面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基础上,从加强立法构建、设立专责机关以及建立文化市场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旨在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寻求新的切入点。
关键词: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3-0-02
1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困境
我国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多重困境,包括文化继承上的空缺与法律保护上的不足。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文化软实力的竞争成为决胜的一大关键。因此,应充分剖析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困境,寻求加强文化保护的治本之策。
1.1 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都是滞后的,其具体表现为思想重视程度不高、组织管理能力不强以及保護措施不科学等等。此外,我国关于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也是相对落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便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我国从1990年起才陆续针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且立法数量较少,包括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97年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2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实施细则》、2001年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文物保护法》等[1]。就立法的数量和时间而言,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是有待加强的。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的生态环境愈发恶劣,若不抓紧进行保护,此类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将会消失,那将是整个人类文明的巨大损失。
1.2 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困境
民族传统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某个地域范围内经过长期的生活而产生的极具地域特色的精神文化成果。它是该地域社会生活的缩影与集中体现,同时也传达了部分特定群体或个体的价值观念。此类价值观念往往采取表演模仿、工艺制作或其他方式口耳相传。由于此类传统文化,如民族语言、传统工艺、建筑设计等,往往不以文字为依托,仅仅依靠个体间的经验传授,所以在城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往往面临失传的窘境。作为民族兴衰存亡的旗帜,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如何在当今的全球化趋势下保留民族特色,发扬民族传统文化,是关系到一个民族生死存亡的大事。
1.3 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困境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在对落后地区进行经济援助的同时,肆意掠夺该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并未进行任何补偿。因此,近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大力加强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国陆续立法,并对民间传统文化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具体体现为文物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以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2]。尽管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了法律保护,但在内容和程序上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在起诉、审判以及执行中,都存在部分无法可依的情形,且我国并未对民族文化保护进行专章立法,法律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
2 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适用
尽管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已经进行了大量立法,但诸多司法实践仍存在争议,且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体现在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中。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系统分析,有助于寻找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不足与立法缺憾。
2.1 知识产权领域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民族传统文化作为该民族长期以来智慧的结晶,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按照民族传统文化类型的不同,其保护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例如民族经典文学,应纳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传统手工艺品的制作方法、民族特色建筑的修建方法、民族特色医药制作方法等技术方法可以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地域特产商标以及老字号商标等传统标识可纳入《商标法》进行保护。但针对民族歌曲一类的特殊传统文化,应明确该类创作的著作权人,但大多数情况下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清晰。因此,需要承认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权利。如在《乌苏里船歌》一案中,在著作权人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将面临权利主体缺位的困境[3]。基于维护赫哲族公众的合法利益,法院承认该歌曲的集体权利,使赫哲族民族乡政府作为公众利益代表参加诉讼,这是司法灵活处理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问题的方式。同时,该处理方式也践行了宪法要求各级政府管理和促进本地方文化发展的要求。
2.2 刑法领域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章针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立法保护,但可通过部分条文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族传统文化作为智力成果是一种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可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相应保护。第二,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基于此条规定,若他人在出版物中歧视、侮辱民族传统文化,应依据相应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民族传统文化包含少数民族信仰与相应的风俗习惯,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少数民族信仰或取缔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可依据第二百五十一条,即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定罪处罚。第三,文物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与组成部分,可依据《刑法》第六章第四节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予以保护。当然,并非所有上述行为都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将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对无法刑事立案的事件,及时进行行政处理,从而加强和完善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
3 民族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修正探索
虽然我国针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但通过系统的整理分析,该方面的法律规定多是原则性的,缺乏相应的具体指导,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判决基础,从而陷入内容和程序适用上的双重困境。同时,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往往散见于各大实体法,其系统性不强,且缺少专门法律对其进行保護,从而加大了法律整合的难度,不利于当事人提起相应诉讼。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司法保护,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3.1 加强立法构建
就权利主体而言,立法首先要明确该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即代表人、传承人或收集整理人,以便在诉讼中有适格原告。该主体可以是单独个体也可以是某一群体,但其身份必须在立法中确立起来,并在知识产权领域保障其相应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就权利内容而言,要保障民族传统文化的公开权,即将私密的民族传统文化,通过书面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本民族或本民族以外的其他群体予以公开的权利;署名权,即明确传达该传统民族文化源自哪个民族、哪片区域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不受恶意歪曲、篡改的权利。此外,权利主体还具有要求使用本民族传统文化作品的相关单位、团体、个人支付一定使用费的经济权利。就权利客体而言,应明确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等级,对濒临消失的程度、文化的价值高低以及保留原始特色的情况等多方面进行考察,着重保护濒临消失、原汁原味且文化价值高的民族传统文化。最后,从保护期限上来说,对任何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其保护期限自然也不例外。对于那些已经脱离失传危险,再次焕发强大生命力的民族传统文化,相关部门可以适当缩短其保护时间,使其能够自由发展,从而集中精力去保护另一批处于困境中的民族传统文化,做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促进民族传统文化更好更快地发展。
3.2 设立专责机关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未设立专责机关,负责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为应对加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现实需要,各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门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机构,负责民族传统文化维权、经济救助、宣传推广等工作,从而使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有更加明确的方向。同时,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机构还应进行民族传统文化区普查,切实划分好不同民族传统文化区,理顺各民族区域间的发展关系,杜绝各区域混乱无序的状态。此外,政府还应借鉴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办法,重点扶持区域特色文化,使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与区域民族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做到经济与文化的相互促进、良性循环。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机关设立后,应及时理顺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对于有关本地区民族共同利益的事件,要及时解决处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个人知识产权的纠纷,要及时放手,让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针对部分行为的立法缺憾,要及时立法修正,实现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的一一对应,通过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种途径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4]。
3.3 建立文化市场
人民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者和接触者,与民族传统文化具有最密切、最深刻的联系。而文化本身作为一种商品,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单方面保护,应充分将其商品化,从而激发其内在生命力,实现良好的自我发展。为充分发挥文化的商品性,政府需要建立合格多样的文化市场,做到主体的市场化与内容的市场化。
就主体的市场化而言,国家和政府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主要保护者,应主动承担弘扬和宣传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责任。但仅仅依靠国家和政府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参与,需要政府发挥带头作用,引导人民和相关的公益组织进行科学的保护。人民对民族的传统文化具有天然的亲切感与认同感,因而他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更具有内在的能动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民众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关切感,提高人民的积极性,集中社会各界的力量调度资源,为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其具体操作方式应是将濒临消失的、价值高且具有典型性的民族传统文化交由政府进行扶持帮助,其余的交由社会进行保护。通过分流,大大减轻政府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压力,降低经济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就内容的市场化而言,政府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往往存在投资大、周期长以及回报低的情况。长此以往,将严重挫伤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信心。因此,应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纳入市场调节,做到投入与回报成比例,将保护文化产生的收益再次投入文化保护市场,实现传统民族文化发展的良性循环。而对其进行市场化构建,需要政府进行多项基础设施架构,具体包括完善文化交易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文化交易制度建设,如价格制度、交易方式制度等;完善交易保障制度,对伪劣产品进行有效打击,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此外,政府还应引导广大传统民族文化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经营意识以及诚信意识,大力推进文化产品的传播,真正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复兴。
4 结语
在全球一体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民族传统文化面临着许多挑战与风险,珍贵的传承文物遭到不同的程度的损害,优秀的传统工艺后继无人。尽管我国对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存在立法滞后、法律保障不完善、启动司法程序困难等保护不利的问题,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大力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正在逐渐改善。为进一步提高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力,应坚持加强立法构建,在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司法化的同时,切实做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领域的有法可依。同时,设立专门的传统民族文化保护机构进行区域普查,理顺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关系,重点扶持濒危且价值高的民族传统文化,切实引导各地区因地制宜进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最后,应推进文化市场建设,广泛吸纳社会资源,不断促进民族传统文化的市场化、品牌化,并整合多方力量,共同实现民族传统文化的又好又快发展。民族文化作为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当代文化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相信经过不断的立法完善,民族传统文化将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 王兴运,李建民.试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J].河北法学,2007(12):71.
[2] 尹佳妮.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08(11):86.
[3] 张晓辉,姚艳.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J].思想战线,2001(03):30.
[4] 张术麟.加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义及法律保护现状[J].前沿,2004(04):155.
作者简介:黎佳明(1997—),男,四川乐山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