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碍与风险负担探析

2020-01-05 10:42高若菡
科技创业月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商品交易卖方买方

董 娟 高若菡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1 网络商品合同履行障碍

1.1 合同履行障碍定义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以互联网为媒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1]。合同履行障碍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定义,是指各种可能因素导致的合同不能顺利履行[2]。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的履行障碍将以上情形限定在网络交易中,是更为具体的体现,指在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履行前,履行过程中,以及履行完成后遇到的各种障碍,妨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3]。履行障碍分为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形,其中过错又包括双方过错和单方过错,如买方在购买之前没有仔细阅读商品详情而导致对商品性质产生误解,同时卖方没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表明商品性质,此即为双方过错;无过错包括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在商品运输途中遇到暴雨、山洪等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毁损、灭失,即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2 合同履行障碍分析

人类社会的交易行为从早期的以物易物,发展到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交易,再到如今借助网络技术的网络交易。其形式与传统的交易形式有所不同,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2.1 卖方的权利能力和商品质量难以确保

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双方不能见面,容易疏忽买方对卖方的经营资质查证。很多在现实生活中亲自登门一趟就能辨别真伪的事情,比如资格证书、商品的详细真实情况,在网络交易中不便做到。买方网购通常通过查看卖家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获得商品的详细资料,卖家提供的商品文字资料也只是一家之言,买家只有在商品拿到手后才能判断是否属实。容易导致卖家弄虚作假,而买方在收到商品后不满意的概率相比现实交易大大提高,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障碍也相应增多。

1.2.2 网络点击合同大量存在

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很多情况下会在买方付款之前弹出“知情同意协议”,在勾选 “我同意”之后才能购买商品,网络点击合同也是格式条款的一种。若是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当面交易,买方可以通过纸质合同进行阅读,或者卖方进行及时的提醒,以此来保证买方对格式条款内容的充分知情。虽然格式合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磋商范围,提高了经济效率[4],但是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买方对于此种协议内具体内容一般没有耐心阅读,且卖方一般情况下也容易疏忽尽到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甚至一些商家反而会采取各种手段使买家忽略格式条款中对其不利的条款,因为合同中关于责任和风险承担的条款对买方来说并不公平[5]。这种违反商业信用的行为并不少见,因点击合同受损的买方也不在少数,买方由于在不知点击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与卖方订立购物合同,一旦在合同成立之后的任一时间段发现点击合同中有不符合自己购买商品时的主观意图,即有可能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十分常见。

1.2.3 要约、承诺的撤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家做出的承诺属于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做出的承诺,并且卖方已经指定系统,此时买家的承诺在进入该系统时就已经生效。买家若想撤回,只有其发出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卖家。但在实践中,因为这种规定的可实现性是建立在要约和承诺做出和到达之间具有一定的时间差的,在网络交易中,由于电子信号传输的迅速性,除非出现网络延迟等特殊情况,这种时间差是几乎不存在的,因此也就谈不上撤回。买家在确认付款时已经做出了承诺,在付款成功时承诺已经到达卖家,这中间很难存在买家可以撤回该承诺的时间。由于承诺从发出与到达卖方之间几乎不存在时间差,那么买家在点击购买之后再想撤回承诺就存在难度。虽然在发货之前如果买方提出申请退款,部分卖家会同意,但也有一些卖家不同意。买方的承诺到达卖方之后是否因文字表述等会产生误解、是否需要澄清等也就无法知晓[6]。此时买方为了撤回该承诺便会与卖方产生纠纷。

2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碍存在的风险负担

2.1 包裹的签收与交付风险

包裹的签收和交付行为是合同履行行为之一。交付行为与签收行为的结合是卖家完成转移占有的体现,是风险负担开始转移给买家承受的标志。但网络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使其如果按照平常的标准认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点,则对买家不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方应该在签收快递前就打开包裹进行查验,查验没有问题后再进行签收。一旦发现包裹内商品有损坏或者和自己购买商品内容不符时,有权进行拒收,这时的拒收是受到法律规则保护的。可是一旦买方在签收之后再以包裹内商品破损等原因提出类似拒收的请求,就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买方签收则意味着对包裹内商品外观质量不存在异议,意味着该笔交易已经完成。

在实践中,除了生鲜水果或者价值比较大的商品如手机、电脑等包裹,或者包裹外观有明显损坏,很少有买方会在签收之前打开包裹进行查看。除买方自身未在签收之前进行查看外,许多快递点是在快递送到后自行签收,然后再通知买方前去取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对买方实现拒收权利的一种妨碍。往往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取快递的人会很多,在人数较多的时间段里要求快递点或者买方对包裹一一打开查验也是不现实的。

2.2 7天无理由退货的风险

由于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卖方为了保障买方权益提供的一种机制,其本质可采用单方解除权的说法。即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赋予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7天享有单方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买方行使此权利的行为其本身就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一方面,由于在网购过程中买方无法实际观察到商品的性质、质量等因素,买方在购买后发现商品与自己想象中出入较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买方往往会选择退货;另一方面,各大电商采取的优惠促销活动买方可能冲动消费,而冲动消费也会导致买家退货。但是由于商品本身的性质并没有达到可以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退货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交易纠纷,于是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存在就为这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缓冲的平台[7],为买方的退货需求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减少了由此可能产生的纠纷,为良好的交易氛围和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8]。但是在这7天期间,如果发生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商品毁损,该由谁来承担风险就成为一个问题。

3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碍的风险负担归责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履行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从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在合同解除方面,无论是不履行合同还是催告解除合同,都不要求归责事由。但如果是在债法领域,当事人不仅依据合同解除制度还可以通过风险负担原则来摆脱合同。我国法律就不可抗力等情形规定了具体的解除条件,但同时也设置了风险负担原则。风险负担也具有合同履行障碍的情形,在功能上出现了重合。

3.1 包裹的签收与交付的风险负担归责

包裹签收和交付行为都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段,这就导致如果要求每一个买家都尽到表面瑕疵的检验义务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而且快递点替代买方的签收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传统的学理看法,将包裹的签收和交付行为作为风险负担转移给买方承受的时间点不尽合理。

笔者认为,鉴于网络商品交易合同这一特殊情形,对风险负担转移的时间应该做出适当的后移。比如法律赋予买方在签收货物之后的一段的合理时间为其质量瑕疵的异议期。在此异议期内如果发生不可归责与买卖双方的事由导致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卖家承担。

快递公司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包裹寄存他处,进而引起的风险负担规则问题在此这值得探讨。某快递柜向买方收取超时代存快递费用,以促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取走快递,引起众多买家的质疑。首先,买卖双方签订的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内容是卖方将物品送至买方规定的地址,而负有寄送物品的卖方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写的地址也是买方规定的地址,一般情况下即买方具体住址,而非快递柜所在地。快递公司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即擅自改变合同内容,本就是对合同的一种不完全履行,由此产生的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其次,快递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约定将快递送至指定地址,要求买家在一定时间内取走快递,否则收取费用,相当于在买方未同意的情况下又另立一合同,且买方无法拒绝,否则买方将无法收取快递。这是对买方权利的侵犯,在买方实际取到货物前,应不属于买方已签收,此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3.2 7天无理由退货的风险负担归责

有学者认为,由于7天无理由退货期间是否退货完全取决于买方的选择,如果买方选择退货,卖方基于规定是无权拒绝的,因此从这种程度来说,卖方的交付行为并没有完全完成,是取决于买方的选择的。在此期间买方对商品仅是一种占有辅助,而不是享有所有权。正因如此,在7天无理由期间商品的毁损、灭失风险仍应该由卖家承担[9]。在买方基于7天无理由申请退货后,卖家收到货物前,这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不是因为买方的过错行为,应由卖方承担,这种考量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存在是卖方提供的一种保险机制,买方只要做到基本条件如没有损坏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申请退货,相当于无偿为买方提供了一种货物保险。既如此,在该保险担保下,买方将货物寄回这一过程自然也在其担保范围内,那么在这一过程中货物出现毁损、灭失,风险自然应由卖方来承担。另外,设有7天无理由条款的商品一般都会设有运费险,由卖家承担买家退货的运费。卖方承担运费意味着由其来设立与快递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卖方承担货物风险可以更好的与快递公司之间分配责任。

其次,7天无理由规则可以看做是附解除条件的试用合同,7天即为试用期,在7天之内买方可以出于任何条件解除合同。在该试用期卖方并未完全履行交付义务,试用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买方是否决定最终购买该商品,在此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类似的合同,在7天无理由期间也应由卖方承担风险,包括买方解除合同将货物寄回期间。

最后,7天无理由归责的存在目的之一是让买方一种可以放心购买,不必担心退货会产生损失的问题。如果在商品寄回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这会大大降低买方的消费欲望,不符合该规则设立的本意。

4 结语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作为新兴交易方式,受到广泛关注,探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和相应的风险归责机制。随着新兴事物不断出现,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完善,需要进一步规制,传统合同法主张的一切主体平等与自愿原则在这一方面对买方的保护上显现出不足[10]。在侧重保护买方权益的同时,兼顾网络平台的利益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合同双方主体的平等保护[11]。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合同解除方面放弃了解除的归责事由要件,同时又规定了风险负担规则。如何设计能够尽量避免交错的并存模式,或者当出现竞合时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则,这是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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