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威廉•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被誉为“19世纪下半叶最重要的思想家”、“现代哲学的鼻祖”和“现代解释学之父”,是生命哲学、解释学和现象学等哲学发展过程中承上启下的关键人物。他的思想广泛涉及了伦理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美学等多个领域,深刻影响了胡塞尔、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和德里达等一大批欧洲现代哲学家。狄尔泰对伦理学问题的关注与研究贯穿了他哲学生涯的始终,是全面把握其哲学思想的一条“红线”。早在1864年出版的博士论文德语版《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原则批判》(Kritik der ethischen Prinzipien Schleiermachers,1863/1864)中,他就已经奠定了今后对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哲学体系进行阐释和批判的基调。而狄尔泰晚年历史-生命哲学着力于调和“实是”(das Sein)与“应是”(das Sollen)以及超验哲学原则和历史性生命之间对立的倾向,也在这篇论文中初露端倪。狄尔泰认为,“伦理学的构造性和形式主义形态之争”[1](p340)是一切伦理学思想的首要基本问题,而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就是在与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对抗中,对古希腊构造性伦理学思想的复兴和发展。因此,基于对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原则的批判,狄尔泰表达了自身的早期伦理学观点,尤其对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中所提出的关于道德的三个命题提出了激烈批判。
自1859年起,尚在柏林大学神学系就读的狄尔泰便受指导教授、施莱尔马赫女婿路德维西•约拿斯(Ludwig Jonas)所托,继续其未竟的施莱尔马赫书信的编辑工作,随后又受邀承担了《施莱尔马赫传》的撰写任务,并分别于1867年和1870年完成《施莱尔马赫传》第一卷第一册和第二册的出版。他在此期间所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1864)以及任教资格论文(1864),无一例外围绕着施莱尔马赫伦理学思想这一主题。因此,可以说,伦理学研究,或者更确切地说施莱尔马赫伦理学思想研究,是狄尔泰哲学学术生涯的重要开端。
1864年1月16 日,狄尔泰向柏林洪堡大学哲学系提交了题为《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原则》(De principiis ethicas Schleiermacheri)的拉丁语博士论文,之后顺利通过答辩。这篇论文由“如何解释施莱尔马赫的伦理学原则”(I. Quomodo sese explicuerint principia ethices Schleieracheri)和“如何判断施莱尔马赫对伦理学的建构”(II. Quid sit de Scheiermacherina ethicae discipliae constructione judicandum)两部分构成。1985年出版的《狄尔泰全集》第XIV卷第一部《施莱尔马赫传•第二卷:作为哲学和神学的施莱尔马赫体系》(遗稿),首次收录了狄尔泰用德语详尽表述他博士论文思想的论文《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原则批判》(Kritik der ethischen Prinzipien Schleiermachers,1863/1864)[1](p340-357)。该文由“构造性与限制性伦理学之争”(I. Die bildende Ethik im Kampf mit der beschränkenden)和“构造性伦理学的完成”(II. Die Durchführung einer bildenden Ethik)两部分构成,作为附录附在该卷狄尔泰对施莱尔马赫伦理学研究部分之后,实为德语版原稿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已遗失。针对这一状况,该卷主编卡尔弗里德•格林德(Karlfried Gründer)表示,德语版原稿第一部分为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历史发展的简要介绍,而在1870年出版《施莱尔马赫传•第一卷》中狄尔泰已对施莱尔马赫道德-宗教世界观发展做出十分详尽的论述,因此即便这篇博士论文的德语版原稿第一部分没有遗失,也没有出版的必要性,而第二部分却是必须公开发表出来的。他随后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在目前各种已出版的狄尔泰对施莱尔马赫伦理学体系研究的草稿中,缺少基于后者1787年至1804年间的发展所做的原则性批判;第二,德语版相对于拉丁语版具有明显的自身优势,内容可以更为详尽,表述也更为精密准确,因为狄尔泰可以不必再像撰写拉丁语版时一样,为施莱尔马赫个性化的伦理学表述费力寻找相应的拉丁词哲学专业术语。此外,格林德还指出,在这篇论文中,青年狄尔泰业已奠定了此后解释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哲学体系的基本方向以及批判立场,并且已经可以觉察到“他此后历史性生命哲学意向”。正是这一意向在“谋求‘应是’(Sollen)与‘实是’(Sein),超验哲学原则与历史性生命间的和解”。[1](p339-340)
如上文所说,狄尔泰在研究和探讨施莱尔马赫所复兴的古代构造性伦理学思想以及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对峙过程中,逐渐确立了自身的早期伦理学立场,尤其对后者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反驳。因此,在深入探讨青年狄尔泰如何对康德伦理思想展开批判之前,必须首先阐明狄尔泰对上述两种伦理学形态的界定和理解。
狄尔泰在博士论文中就“伦理学的构造性形态”(die bildende Gestaltung der Ethik,或称构造性伦理学die bildende Ethik,或称质料伦理学die materiale Ethik,或称古代伦理学die Ethik der Alten)给出了明确界说,即指“一种伦理学,它不是将一种‘应是’(das Sollen)作为与我们对人们和世界的认识毫无关联之物置于人类本质的对立面,而是从事物间被认识到的关联出发来理解这种‘应是’”[1](p340)。这不仅使得伦理学“从体系角度上处于一种更为广泛的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的关联中,也从道德内容角度上使‘道德性’(Sittlichkeit)成为了人类自身内在目的的实现,而不再是外来的不可理解的形式法则的要求”[1](p340)。与现代道德哲学相比,古代伦理学并不将“义务”、“责任”和“道德规范”等概念视为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或者说它并不认为道德从本质上具有对我们行为方式具有惩罚性和校正功能。与此相反,亚里士多德等古代伦理学家更倾向于认可道德与人性完善之间的根本关联:“一个成熟的、具有理性的人会很自然地对道德的观点产生兴趣,因为这样做就是一个人的幸福或者完善的自然要求” 。因而,道德生活在他们看来并非是来自外部的强制要求,而是“自身内在目的的实现”。而他们关注的焦点也并不在于某一具体行为方式,而是一个完整的人一生的幸福或完善。值得注意的是,狄尔泰在上文对构造性伦理学的界定中,醒目使用了诸如“应是”和“道德性”等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关键词,这使得前后二者的核心观点形成了十分强烈的对比。因此,以这一思想为基础的伦理学体系的可靠性,无疑会受到康德为形式主义伦理学奠基所进行的论证的质疑。而狄尔泰在这篇论文中提到的“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形态”(die formale Gestaltung der Ethik,或称形式主义伦理学die formale Ethik,或称限制性伦理学die beschränkende Ethik),不仅指康德本人的伦理学思想,还指向了与狄尔泰同时代以赫尔巴特(Herbart)及其学生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学派的伦理观点。这是因为,在狄尔泰所处的时代,致力于重构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的赫尔巴特及其学派始终将施莱尔马赫视作其伦理学论战的主要对象,这也使得所谓的“构造性与限制性伦理学之争”或者说“质料伦理学与形式主义伦理学之争”,成为了后康德时代伦理学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基本问题。
不同于构造性伦理学对行为者的关注,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将人的行为视为研究焦点,这一转变一方面是受到了现代科学发展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和现代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在这种大背景下,人们日益趋向于将恪守和服从那些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规则确立为道德生活的最低要求,因此与这一最低要求相关的“义务”和“责任”等概念在康德等现代道德哲学家思考和反思中均居于中心位置。1785年发表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以及1788年发表的《实践理性批判》是分别标志着康德伦理学思想基本成型和成熟的核心著作。前者以“何事最具有道德价值”为逻辑起点,通过论证回答了“道德律令在智性世界基础上何以可能”的问题;后者则以追寻普遍必然的实践法则为出发点得出道德律令,论证了“道德律令在一个理性事实基础上何以可能”的问题。在这两本著作中,康德在前者中为形式主义伦理学奠基而进行的论证尤其得到了青年狄尔泰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论证依据上文对构造性伦理学的界说构建的伦理学体系的可靠性,狄尔泰针对康德为形式主义伦理学确立原则过程中对构造性伦理学提出的质疑,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康德对善良意志无限价值的伟大命题——作为现代伦理学真正开端,是否真的排除了构造性伦理学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他是否真的和自己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推导出的诸命题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1](p341);第二,“如果排除为形式主义伦理学奠定基础的康德诸命题,道德世界的基本现象是否仍然可以被说明,而康德哲学的伦理力量就存在于对这一基本现象的清晰理解中,即借以向我们提出特定行为方式要求的责任(die Verbindlichkeit)、义务(die Pfliсht)以及无条件法则的特征(der Charakter des unbedingten Gesetzes)”[1](p342)。
针对第一个问题,狄尔泰给出了否定回答。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一章“由普遍的道德理性知识向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中,康德提出了关于道德的三个命题①:(1)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2)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是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因而不依赖行为的对象的现实性,而仅仅依赖该行为不考虑欲求能力的一切对象而发生所遵循的意欲的原则;(3)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Achtung)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在狄尔泰看来,第二个和第三个命题似乎都是从第一个命题得来的,只不过是通过将意志错误拆分成内容和形式,或者说拆分成法则的“目的”(Absichten)和“表象”(Vorstellung)。他认为,康德得出的唯一正确结论,就是“价值判断和行为成功与否无关”[1](p341),因为行为会因此成为价值判断的媒介,并不再因为自身而被评判。但是,“如果人们将行为终点排除到伦理判断之外,那么剩下的不是单纯的形式,而是意志,不是依据终点,而是依据特征(Charakter)被评判。”[1](p341)也就是说,狄尔泰并不认同康德将排除表象内容后的纯粹意志视为单纯形式的观点,因为“意志的特征,可以和单纯的形式一样好地构成意志和它的特定内容的关系”[1](p341)。
狄尔泰还敏锐地发现,康德的第二个命题偏离了他的伦理学的形式主义特征,因为在这里普遍合法性(die allgemeine Gesetzmäßigkeit)或普遍性(Allgemeinheit)既被视为形式主义原则,又被用作“意志们成功、和谐的共同作用的条件”。相较于上文提到的康德关于道德的三个命题,狄尔泰更赞成康德在定言命令公式中更为深刻、也更富有逻辑的阐述:“惟有这种合法则性(一般行为的普遍合法则性)应当充任意志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决不应当以别的方式行事,除非我也能够希望我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这一阐述将普遍性的概念具体化,并引入了“和谐的目的王国”[1](p341),赋予了普遍性更大的力量。
针对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向构造性伦理学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狄尔泰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在著名的对善良意志无限价值的间接证明后,将接下来的全部研究都放在了“义务”现象上。因此,无论法则或是伦理学的革新,都“必须理解义务的道德现象,并说明我们行为中习以为常的责任的特征。也就是说,它必须能够证明,责任也可以被认为是以道德意志的真实内容为基础的”[1](p342)。
由此可以推论,重构古代质料伦理学的任务在施莱尔马赫之前已经存在于现代伦理学的创立者康德的思想当中。在狄尔泰看来,康德关于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对“唯一的善”(das Gute)进行绝对价值判断的概念,而施莱尔马赫则基于康德伦理学和古代伦理学的关联,在早期论文《论至善》(Über das höchste Gut,1789)中将古代“诸善”(die Güter)的概念置于与意志的关系之中,提出了新的“诸善”概念,并将它理解为“作为道德行为的产品的新概念”[1](p342)。“如果他在体系中将道德行为整体中的诸善、德行和义务三个概念总结为生产性的力量、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必须生产出的事物,那么他就在这里到达了一种由他所提出由三种形式构成的秩序”[1](p342)。在这一秩序中,思想(Gesinnung)作为“产生诸善之物”(das die Güter Erzeugende)被施莱尔马赫视作伦理学的起点和基础,诸善的体系(das System der Güter)则被置于伦理学的顶端,二者彼此分离。
诚如狄尔泰所言,康德针对普遍性作为法则形式的第二个命题,源自康德对该法则真正内容以及普遍之物的具体形式的抽象理解,因为“形式的普遍性是形式的和谐、成功的共同作用的前提条件,而具体形式的普遍性则是它们自身的实现”[1](p343)。狄尔泰由此得出自己的推断,康德之所以将普遍之物的真正概念歪曲(umbog)成同一的概念,是为了将它作为特殊的/个体的概念的相关概念引入伦理学,而这恰恰是他无法解决他自己发现的特殊和普遍难题的原因所在。
此外,狄尔泰认为,康德在关于道德的第三个命题中对责任概念的阐释立场,是促成施莱尔马赫由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转向古代质料伦理学的首要研究对象。施莱尔马赫认为责任“产生于与意愿的特定内容的关联之中”,因此并不认同康德“道德判断是无条件的”观点,“道德判断更确切地说只是假设,也就是说在理性被意愿的前提下才可能被设想的”[1](p343)。狄尔泰认为,质料伦理学对责任概念的重构,最终将“被允许之物”的概念(Begriff des Erlaubten)排除出了伦理学,因为“如果责任对我们而言是一种通过真实的内容对意志的稳定的确切性(die beständige Bestimmtheit des Willens)的表达,它实现了理性理念(Vernunftideal),那么对于作为普遍目的器官的人而言将不存在任何时间和分离的界限,‘被允许之物’甚至没有任何空间”[1](p343)。但是,这一结论却令伦理学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1](p343):一方面不承认理性理念具有绝对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承认道德生活的要求成为了纯粹的理念却同时丧失了无条件约束性的特征。也就是说,质料伦理学若想解决与道德意识间的这一矛盾,就必须首先攻克道德责任概念与充斥着责任要求的伦理世界间的矛盾。在狄尔泰看来,这恰恰是施莱尔马赫调和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以及古代质料伦理学尝试的最大漏洞,因为对责任概念的批判并不会令不同伦理关系的责任范围变得明晰,从而有助于区分道德判断的不同类别。
针对赫尔巴特及其学派对构造性伦理学的否定,狄尔泰主要从他们缺乏关联总体观(ein zusammenhängendes Ganzes)的角度进行了批判。赫尔巴特的思想以形而上学为基础,由“实是”(das Sollen)概念推出价值世界与“实是”世界的绝对界限。他发现了施莱尔马赫链接“实是”与“应是”的漏洞,又从“美”(das Äshetische)以形而上学的关系概念为基础的角度反驳了康德学派的攻讦,并最终通过对美学和理论科学的关系重构得出结论,“伦理学以及可由其达到的伦理学的完成不可以也不可能指望其余的科学”。[1](p344)对于这种彻底的形而上学伦理学观点,狄尔泰提出了两点质疑[1](p344):第一,他们对伦理学的要求是否正确;第二,质料伦理学是否能够确保对伦理学要求的正确性。前者的前提是,他们迫使伦理学扮演良心(das Gewissen)的角色,并向美学和逻辑学求教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的标准。但是,历史上伦理判断相对于科学发展的稳定性,断然否定了这一做法。“这样一种以自身为根基的道德意识,无关任何被认识到的事物的秩序和向行为浮现的真正主题,是形式主义伦理学的幽灵。”[1](p344)狄尔泰认为,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构造性伦理学对责任的命题,即“一条道德诫命的可靠性要符合它被相信或可被证实的与价值秩序关系的可靠性”[1](p345)。更确切地说,无论在健康的人类理智时代,还是以与稳固的宗教观相连的传统为基础的混乱的人类理智时代,历史和生命都作为有力论据证明了构造性伦理学原则的真理。而康德式的道德法则是通过摆脱与真实动机的关联而获得了一种面向一切理性存在者(alle vernünftigen Wesen)的普遍有效性,却忽视了人类认识并错误地将普遍之物视为主体。在提出的第二点质疑中,狄尔泰首先指出了对质料伦理学的两种误解[1](p345):第一,一切诸善的学说都关乎行为对象;第二,单个道德行为却不是以单个善为条件的,因此道德行为的责任与善无关,或者说道德概念已逐渐变成了有用性概念(der Begriff der Nüitzlichkeit)。狄尔泰随后就此表达了与施莱尔马赫相同的批判态度,“作为整体的伦理世界体系产生于作为整体的人类天性与价值规定”[1](p345),因此在质料伦理学中并不存在单个义务与单个善的关联。
狄尔泰在《施莱尔马赫伦理学原则批判》中,基于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中提出的关于道德的三个命题的批判,反驳了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对与古代构造性伦理学的质疑,也为自身带有深刻施莱尔马赫思想烙印的早期伦理学观点奠定了理论基础。此外,他还尤其强调了道德需求和伦理学需求对于施莱尔马赫伦理学的意义:“道德需求将人类提升至完全统一的内在自由,而伦理学需求并非虚构了一个道德世界,而是就像一幅具有说服力的人类画作一样,将现实世界的深层关联和不朽的美,展现于灵魂面前”[1](p347)。狄尔泰认为,正是这两种需求促使施莱尔马赫回归到古代学说中寻找构造性伦理学,并以此与形式主义伦理学进行了不懈斗争。
注释
① 康德关于道德的三个命题,参见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第404-407页;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3-19页。康德在原著中并未明确给出第一个命题的提法,只是给出了例证,但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第一个命题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善良意志命题,参见H•J•帕通在苗力田译本附录《论证分析》中的说明(第99页)以及邓晓芒给出的注释(邓晓芒: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1章中三条原理的分析[J].哲学分析,2010, (2),第80页)。此处,第一个命题的提法按苗力田译本,第二个和第三个命题的提法按李秋零译本。但die Pflicht一词在苗力田译本中均译为“责任”,但苗先生并未说明用意,因此此处统一按李秋零译本改译为“义务”。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202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