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乐记》中的美学思想

2020-01-03 02:51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0年6期

郭 婧

(山西师范大学,山西临汾 041000)

《乐记》的作者与成书年代至今仍未达成学界共识,本文采取叶朗先生的观点:“从《乐记》一书的内容来看,我比较倾向于《乐记》是汉代人编著这一说法。”[1]它作为我国首先提出较为全面的音乐美学系统的专著,集先乐之大成:既概述了先秦时以孔子为代表的传统儒学理论,又汇集了先秦儒家所推崇的音乐理想和礼教思想,其中所蕴含的美学思想流传至今,仍占据国人思想的重要地位。

1 《乐记》中的音乐本质观

《乐记》这部古典乐论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乐”的生成历程、审美功能及其自身的审美特征。那么《乐记》中无处不提的“乐”到底指什么呢?《乐记》作者在《乐本篇》这样回答:“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可以说,《乐记》非常明确地指出音乐是个人内心情绪的表露:人心在外物的作用下萌生心灵之变,进而表现为声音;不同的声音互相交织应和,彼此形成有节奏的形式,化为曲调,这就形成了“音”;接下来依从曲调变化去吹弹演奏,再通过干戚和羽旄等音乐工具实行舞蹈创造,“乐”就由此产生了。从这句话可以看出,古代的“乐”并不仅仅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简单的音调变化,而是音乐、舞蹈还有诗歌的统一体。

这段论述不仅说明了“乐”的生成历程,还向我们揭示了音乐的审美特性——音乐是表达情感的艺术,具有极强的抒情性,可以传达人的感情。《乐本篇》中说:“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这就是说感受到哀伤之情,可以用肃杀短促的音调来表达;感受到快乐之情,可以用和缓宽舒的音调来表达;感受到喜悦之情,可以用明快昂扬的音调来表达;感受到愤怒之情,可以用粗莽严厉的音调来表达;感受到崇敬之情,可以用亢直廉正的音调来传达;感受到爱恋之情,可以用和悦温柔的音调来传达。所以说,音乐的根本性质在于以真挚的情感去打动人,而“情”作为文艺创作和演奏的关键,它的美在于创作家倾注在其艺术作品中最真诚且最能陶染和浸化人的感情,而这种“情”一直贯穿于我国古代的音乐、文学及书画等艺术的审美思维之中。

由上可知,“乐”在《乐记》中是一种融合诗歌、曲调和舞蹈的独立艺术体。它的本质是人的“心”在遭遇外物刺激而激发感情所发出的、经过艺术加工的、有组织有规律的音调。值得注意的是,音乐所表现的情感不是某一种具体的有形式的情感,而是具有伦理性和普遍性的社会情感,带有着社会和道德的烙印。

2 《乐记》中的音乐功能观

《乐记》在其大量关于“乐”的论述章节中,着重强调了音乐的功能和作用,如《乐论篇》等,并尤其注重论述音乐与社会现实的联系及作用;同时也有不少论述跟审美主体——人的审美性质及审美能力有关。《乐记》试图通过“乐”来描绘儒家思想中政治等级秩序严明、社会全体上和下睦的政治社会蓝图。

2.1 音乐的社会功能

《乐记》认为音乐是一种强大的外界力量,对人的作用极大,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听觉而让人获得愉悦享受,从而润物细无声般地感染着人们的感情,进而涉及影响到人们的内在心灵世界。它认为音乐拥有使人纷乱的心“静”下来的能力。《乐论篇》中记载:“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大乐必易,大礼必简。”这里“乐由中出故静”的“静”出自荀子的“虚壹而静”[2],是“乐行而志清,耳聪目明,血气和平”[3],更是人们排除个人意欲和既成私见、感情欲念得到净化的“静”。这种状态实际上就是个体的情感欲望与社会伦理道德达到统一的结果,是儒家音乐思想的理想状态。可以说,《乐记》这一观点是对战国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荀子“入人也深,其化人也速”[4]的音乐观点的进一步发挥,同时也是对以孔子为首的儒家音乐理想的进一步深化和总结。《乐象篇》记载:“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乐记》作者认为可以通过音乐来实现对百姓的教化,因为音乐可以通过引起人在听音乐时所激发的审美愉悦来发挥它的教化作用,从而推动和影响社会风气的感染和改变。儒家思想强调音乐的“乐教”功能,并提出了“反情以和其志”的观点:所谓“反情”是要令人的情绪不被外界的种种“邪曲”之物所诱导,返回正道以达到“和志”的目的——由于情感回归正途,也就与君子的高尚志向相统一了。这种“乐教”功能,不只是音乐的重要作用,也是其他一切艺术的重要品质。

“礼”与“乐”并重是《乐记》的基本思想。从不同角度,反复阐述“礼”同“乐”的社会功能,是《乐记》一书全篇的叙论主线。比如在《乐论篇》中也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这段叙论把“礼”跟“乐”的社会作用解释得极为详细:“礼”和“乐”作为制约人性的两种不同方式,“礼”主异,强调社会等级和秩序;“乐”主同,强调上下的和谐与亲近,二者相反相成,缺一不可,忽视任何一方都是有害的。过于“乐”就可能模糊等级与贵贱的界限;而过于“礼”,则会使上下之间的矛盾尖锐对立,只有“礼乐相济”才是理想中的境界。可见,礼教只能在表面上浅显地教化众人,而“乐教”才能够“治心”,令人发自内心地接受教育和感化,才能使人油然而生出那种动容和感触。

2.2 《乐记》对审美主体的作用

《乐记》极其注重音乐创作与审美主体——人之间的关系,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展现充足,如《乐本篇》回答了“人与禽兽有何区别”这一哲学问题:“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这样就将知音辨乐看做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的准绳之一了——只有“人”才能为外物所感染,继而心动、成音、最后产生音乐——进而显现出人的主体意识。《乐记》把艺术看作是人的内在情绪表露于外的存在。《乐象篇》记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伪也。”这一论述认为主体内在的情感精神状态与艺术创造的成败直接相关。创造主体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情深”——深厚的情感、“气盛”——自由超越的精神状态、“和顺积中”——无欲而爱人利物的高尚道德节操。而这三个创作条件的关键在于艺术家“修辞立其诚”,即以真诚无伪,不存虚假为艺术之根本。

除此之外,《乐记》还提到了如何通过音乐的教化作用使得作为审美主体的个人培养和提高审美感知和审美能力等问题。对于审美主体来说,乐教以树立个体德行、促进自我涵养的完善为目标,其中对于“德”的强调在《乐记》中占据很大的篇幅,例如《乐象篇》中说:“德者,性之端也;乐,德之华也。”又如《魏文侯篇》中提到:“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乐记》认为音乐的根本作用在于乐教,即是通过艺术性的表现手法将合于天道的“至德之理”延展放大,同时也是《乐记》试图利用乐来教化人民所想得到的最终结果。

《乐本篇》在论及个体与审美能力的具备问题时说:“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这句话表明了音乐的美育功能和社会作用,绝不仅仅只靠着音乐本身就可以得到发挥和完成,审美主体的审美能力才是发挥音乐审美功能的关键。《乐本篇》还提到:“唯君子为能知乐。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不同的人的审美能力也有高低之分:音乐是人与社会联系的纽带,是社会与生活在艺术领域的投射,审美主体的阶级地位和艺术教养不一样,相应地他们的审美修养也会参差不齐,对于音乐的欣赏和领悟自然也会有差别。比如,孔子在齐地听到“韶乐”,而后“三月不知肉味”,若是换了别人不一定能得到和孔子一样的感受。在此基础上,根据《魏文侯篇》“君子之听音,非听其铿锵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语知,在有极高艺术审美能力的人欣赏音乐时,他们不仅听乐声中悦耳的音调,更重要的是领会音乐中所包含的思想意义——一种会心的存在。再如《宾牟贾篇》中,宾牟贾向孔子请教《武》乐时,孔子答复:从《武》舞中舞者的形态联想到周武王的威重之容、根据舞者的表演过程联想到武王灭商凯旋而归......这种欣赏音乐的能力实在令人感慨,可以说,孔子不仅在听音时得到了审美快感,还能够进入音乐的境界进行联想,从中悟出《武》乐的思想内涵,从而得到更高的审美享受。只有这种感性活动和理性活动的结合才能带来真正的艺术之美。

3 结语

从人心感于物的音乐本质到大扬人的主体性,从推崇音乐的教化功能再到“移风易俗”社会影响,《乐记》一直通过接洽社会现实将理论与实际交织起来,而其所包蕴的对人的考量与对美的关照,在现在看来无疑仍是进步的。虽然《乐记》成书久远,但诚如马克思所说:“历史上的人类童年时代,在它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为什么不该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呢?”[5]其积极作用依然对如今沉迷功利、忽略人文的社会现实有启迪价值。

注释

[1]选自叶朗,《中国美学史大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9页

[2]出自《荀子•解蔽》

[3]出自《荀子•乐论》

[4]出自《荀子•乐论》

[5]选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7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