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 华 王旻若
近年来,中国也相继爆出多起高校性骚扰事件。这种现象既体现了中国的性别平等程度在不断提高,又揭示出现行法律制度上的缺位,很多受害者不得不采用媒体曝光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分析法律和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梳理建立健全反性骚扰制度过程中程序正义之必要,并以香港高等教育机构为例,分享反性骚扰机制建设过程中的经验。
联合国已经制定了一个综合性的两性不平等指数(GII),包含人类发展的三个重要方面:健康(孕产妇死亡率和未成年女性产子率)、赋权(男女政治领导人的比例和男女教育成就的比例)和经济状况(15 岁及以上男女人口的劳动力参与比例)。这一GII 指数报告比较了160 个国家和地区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定了需要性别政策干预的关键领域,以克服全球女性所面临的系统性劣势。2017年,中国的性别不平等指数为0.152,居世界第36 位(前五名皆为北欧国家),说明我国性别平等至少在健康、赋权和经济方面已经达到了世界中上游水平,甚至超越了美国的排名。[1]
但是,GII 指数并没有涵盖性暴力或者性侵害方面的测量,我们无从得知中国是否已经在这些方面取得了进展。必须承认,政府部门、学校和越来越多的民间团体几十年来都在为下一代推广和普及性教育做出努力,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性教育的重要性。2016年,广州性别教育中心(GSEC)成立了预防性骚扰性侵害网络(Network of Anti Sexual Harassment and Assault),目标是在中国推动公众对性骚扰和性侵害议题的重视和观点改变,推动对于性骚扰和性暴力议题的公共政策改变,同时赋权和支持受害者,反对基于此的暴力和骚扰。你我伙伴性教育支持平台为6—24 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专业、系统且免费的性教育视频课程和课件。[2]2018年8月17日,广东省妇儿工委、广东省教育厅等机构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我省全面开展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的通知》,于2018年9月开始在全省中小学、中职学校全面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性教育。[3]至少在中国各大城市,获取反性骚扰和反性暴力的知识渠道已经拓宽,学校、社区甚至教育市场都在推广相关培训。随着家长教育水平的提高,很多家长也会在家庭中不断教育孩子学会保护自己、学会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说“不”。与前面几代人相比,中国的年轻一代特别是城市居民,已经具备较强的性别意识和性安全意识。这种个体的觉醒会导致更多的人站出来揭露性骚扰,却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结构及社会制度的改变。
在现实生活中,性骚扰往往是权力不平等下的一种行为,是骚扰者出于权力关系对受害人强加讨厌的性要求。[4]所以在判断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人刻意重复的言行且制止无效、明确的恶意以及当事人的感受外,仍须考量其中是否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从权力的角度来看待性骚扰双方的关系和解释双方的相关行为特征,意味着骚扰者做出何种行为与被骚扰者做出什么回应,均取决于两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和骚扰者运用权力满足自己期待的相关资源。[5]在公众已知的中国高校性骚扰案件中,骚扰者可以利用的权力资源往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学校这一组织赋予的身份地位(如行政领导掌握的行政裁决权,老师指导、评价学生的权力和借此接触学生的机会,导师对推荐、评审论文的决定性权力);二是基于个人影响力的权力(如个人学识、社会阅历、讲台赋予的光环等)。除此之外,骚扰者可能会策略地使用权力来让对方“同意”骚扰。在权力结构下的个人是很难反抗骚扰行为或是举报骚扰者的,当“反抗”这个选择涉及未来甚至是一生的时候,很多受害者会选择忍气吞声,很难直截了当地说“不”。
事实上,权力关系无处不在。除了高校中的师生关系、职场里的上司下属关系这些固定场合中显而易见的权力不对等,公共场合中两个陌生人之间也存在微妙的权力动态关系。比如,当受害者是一名穿着高雅的大学女生,地铁上的骚扰者是一个穿西装打领带的年轻上班族,还是一个衣着朴素的乡下老伯,都会关系到被害者做出何种反应,也会影响同车厢其他乘客做出的判断和行为。中国虽然在意识形态上强调社会主义的平等性,但事实上仍然保留着权力分层明显的社会结构。打破现存的权力结构,非一朝一夕之功。
如果说推广性别平等教育是从个体的层面提高人们防范性骚扰的意识和智慧,防止成为“潜在施害人”,理解权力关系是为了了解影响性骚扰双方互动模式的因素,那么反思社会文化如何造成性骚扰、造成无视另一方意愿和情欲表达,则使人们需要思考如何从结构的层面去除性别歧视和性污名观念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在性骚扰事件发生之后,当事人常常陷于多重痛苦中,尤其是女性当事人。崇尚贞洁的社会文化不仅压迫受骚扰者,使其自我否定、自觉不洁,也让舆论责怪被害人“行为不检点”“没有保护好自己”。比如,在听到某著名大学性侵受害的女生自杀之后,该大学的男性校友们纷纷在微信群中评论道:“因为这种事自杀,这个女生这么没用!”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很多受骚扰女生不愿意投诉,后悔自己为什么当时不拒绝,为什么没有保护好自己。
因此,去除性污名不仅有助于所有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对于性暴力事件的受害人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去除性污名必须同时顾及两个层次:一方面,在社会文化上必须指出贞操观和性的崇高与特殊性的荒谬;另一方面,需要鼓励当事人自我价值的认同/自我赋权(empowerment)——这不是否定伤害和感受的存在,而是意味着自身的价值、人格与自我认同与性无关,“不论我的身体、情感或性遭遇过什么,我仍然是一个完整的人,不必觉得不洁或有所缺憾。我不需要去否定伤害,但我不必被创伤所定义和限制。”[6]在反抗这种社会文化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高校、公司甚至各政府事业单位性骚扰的发生是基于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它的持续既是因为缺乏性别平等的文化氛围支持,也是由于性骚扰防治规范的缺失。目前,中国现有的性骚扰法律过于原则性概括,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可能会阻碍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7]现行的多部法律中(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都规定了性骚扰属于违法行为,但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性骚扰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有“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条款,但也未明确定义性骚扰。[8]目前,内地高校中很少有学校建成校内性骚扰防治制度,但据报道北大的反性骚扰机制正在建设过程中,部分高校也正在研究防范机制。
综合以上现实情况,我们可以形成关于反性骚扰的两点共识:一是应该通过长期的教育和宣传,反对传统权力结构下的性骚扰行为,呼吁受害者抛弃“耻感”,公众也要去除偏见;二是健全制度,希望各相关组织可以建立长效反性骚扰机制,最终能够促成全国性立法。高等教育界在文化上和权力结构上都面临较少的阻碍,可以在全中国先行一步!
目前,中国内地缺乏防止性骚扰相关的制度和经验,且内地高校少有先例可以借鉴,因此我们不妨参考其他地区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的法律建构。我国香港地区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拥有较为健全的防止性骚扰的法律政策和处理机制,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高校性骚扰投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香港是一个典型的中国社会,与内地有着文化和地域上的亲缘关系,有关性骚扰和法律救济的观念也更为接近。因此我们可以借鉴香港,尤其是香港高校的校园防性骚扰机制,从制度层面预防与处理此类事件。[9]
对于性骚扰问题,国际法学界普遍存在一种批评的声音:也许受害人的媒体指证走得太远,反而伤害了真正的“正义”。[10]法学上主要提出两种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则强调公开透明的裁判过程和法律程序,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在“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上,各国家、各理论流派、不同利益群体的公众对结果正义的看法存在巨大差异,“实体正义”很难达成共识,往往成为一种虚幻的理想化状态。目前,各个社会只能在真实世界中尽力保证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然后尽量去达成二者的平衡。
考虑到性骚扰案件涉及的各方利益,我们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义。如果在香港受到性骚扰,受害者通常可以选择三种救济途径:一是通过就读或工作的组织内部机制处理,或者向专门机构投诉(主要是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也可以到法院起诉。香港法院、平等机会委员会和各高校及公司在实践中都采纳了香港《性別歧视条例》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对“性骚扰”的明确定义以及基于此的规章制度可以让高校内的每一个人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边界,进而预防或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根据香港《性别歧视条例》第480 章第2(5)条和第2(8)条,性骚扰的法律定义如下:(1)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份)对一名女性(或男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2)或就一名女性(或男性)做出其他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而在有关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或男性)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3)或如自行或联同其他人做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名女性(或男性)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该人即属对该女性(或男性)做出性骚扰。
需注意的是,香港防止性骚扰的法律和政策不仅仅是保护女性,而是适用于男女两性。尽管研究表明,更为普遍的情况是男性骚扰女性,上级骚扰下级,但我们不能否认,女性骚扰男性以及权力同级之间等性骚扰情况也客观存在。所有身份的人在性骚扰事件中都可能成为被害者,因此法律需要考虑到各种场景,保护受害人。
香港对性骚扰行为的认定也强调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结合。就客观要件而言,性骚扰的被投诉人一定在客观上实施了某种行为,这种行为直接针对投诉人(如通过聊天软件向投诉人发送黄色笑话)或者造成一种涉及性的环境(如在办公室内张贴裸体海报)。就主观要件而言,即使被投诉人做出上述行为纯属无意,只要投诉人主观上认为此涉及性的行为“不受欢迎”或此涉及性的环境“具敌意或威吓性”,这类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性骚扰”。当然,投诉人做出这种判断必须是合理的,即“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在这种条件下都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简而言之,根据香港《性别歧视条例》的内容,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而涉及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一个合理的人应会预期该位受骚扰的人士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
根据上述定义,香港各高校已经在校园建立了一套符合程序正义的反性骚扰机制。这种强调程序正义的制度对校园内各主体均有意义。首先,使校方按部就班,有法可依;对“施害者”或被投诉方,可以有平等机会辩白,防诬告;对“受害者”或投诉方,可以投诉有途径,各种权利都受到学校的及时保护。图1 总结了香港某高校对性骚扰投诉的全部程序,具体有五个要点:
1.高校负责处理性骚扰投诉的部门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在平等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权利的前提下展开调查。这意味着校方及参与处理此事的人员不能预设立场,必须平等看待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同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享有同样的隐私保护权: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私隐信息,某大学甚至准备了保密协议,给所有相关人员逐一签署。同其他法律案件一样,被投诉人有权知道投诉人的所有指控内容,投诉人有权知道被投诉人的所有反驳内容。
图1 香港某高校处理性骚扰投诉流程图
2.所有关于性骚扰的投诉首先被提交到学校专设的“防止性骚扰委员会”。委员会由一位副校长直接领导,一位资深教授任委员会主席,日常工作由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院系都有若干教授义务担任防止性骚扰委员会的成员。这种校级的“防止性骚扰委员会”由副校长直接领导,一方面加强了这个机构的合法性,同时也传递了校方对性骚扰零容忍的严肃态度。日常工作由两名受过平等机会委员会训练的专职人员处理,也增强了这个机构的专业性。很多学生和教职员会拨打委员会的咨询电话来决定自己的下一步行动,专职人员的专业回答会减少很多次生伤害,也给有需求的学生或教职员指引了正确的方向。
3.大部分投诉都可以通过调停程序解决(如说明情况并道歉)。很多性骚扰的情况是轻微的,或者并非有意为之,调停程序节省了大量资源和时间精力。如果被投诉方愿意诚恳道歉,投诉方接受道歉,这种处理方式应该达到了效果:被投诉方受到了教育,投诉方得到了所求的“正义”。比如,一位男生拍了另一位男生的肩膀,被拍打的男同学对此感觉不舒服。经过调停程序,被投诉人诚恳表示他并不知道对方会介意这样的身体接触,他表示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有类似行为;投诉人也表示明白性别文化差异,不再追究。
4.少数无法通过调停程序解决的投诉会进入正式调查程序。委员会主席会邀请不少于两名委员会成员组成调查组,分别会见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双方提供的证人,在三个月内提交调查报告。如果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调查组必须由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无利益关系的大学成员组成,避免偏向任何一方。调查时允许双方有一名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定,且在调停过程中保持沉默。投诉者一般由父母、心理咨询师、导师或好友陪伴和抚慰心情;而被投诉者同样面临着很大的心理压力,调查组也允许被投诉者有人陪伴。在多起性骚扰事件调查中,被投诉者和投诉者都出现了身体发抖、无法入睡、难以集中注意力等心理不适的症状,调查组成员必须平等考量双方情况。
5.如果调查结论判定行为构成“性骚扰”,校方会对被投诉人进行惩戒。很多投诉人出于“利他”的目的站出来投诉,他们不希望被投诉人继续对大学其他成员实施性骚扰。大学的惩戒必须回应这样的诉求,一方面尽力达成投诉人所追求的结果正义,一方面要对被投诉人的未来行为起到阻吓作用。在实践中,已经有多位被认定为存在性骚扰行为的大学职员被要求离职。
首先,当前的香港各个大学中,男性依旧占据主导地位,大学校级或院级领导以及副教授以上级别大多是男性教授。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高校性骚扰投诉仍然以女性投诉男性居多(因为权力关系不平衡)。在组成调查委员会的时候,为了减少性别偏见,香港高校要求必须委任不同性别的教授,比如一男一女,两男一女,或两女一男。
其次,考虑到很多性骚扰受害者对社会污名化的犹豫,对于权力关系的敏感,我们要预留出一定的时间给他们思考。比如,某高校明确规定了6 个月的投诉有效期。若性骚扰事件已发生超过6 个月,或调停工作完成后超过30 个工作天,投诉人方决定提出正式指控,“性骚扰调停/投诉小组”召集人可决定不对事件进行调查;如要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应在事件发生后12 个月内提出;如要向区域法院提出法律诉讼,应在事件发生后两年内提出。在一起助理教授投诉正教授的真实案件中,性骚扰事件发生之后几个月,投诉人一直犹豫不决;直到她拿到了大学的终身教职,权力关系对她的束缚减少了,她才终于勇敢地递交了正式投诉。
此外,我们还要在程序中对权力下游的一方提供适当救济。比如,香港某高校的性骚扰案例中,被投诉的大学职员雇用了校外律师帮助其应对校内调查委员会的询问,为了平等保护投诉人(一位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学生)的权利,校方也为投诉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在另一起导师涉嫌性骚扰其研究生的案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诉人免受来自导师的压力,校方和院系多次协调,帮助该学生及时更换了导师。
根据Sumner 的定义[11],社会规范包括三个层次:民俗、道德和法律。在现代社会,动用法规制度和标准化程序去惩罚某些不当作为是我们最后的防线,更多的人类行为应由民俗和道德去约束。在建立强调程序正义的反性骚扰调停及调查制度的同时,各高校还应该努力通过教育去预防和减少性骚扰。香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反性骚扰委员会都兼具一个重要的职能:在校园中广泛传播反性骚扰的相关知识,提高全体大学成员在这个方面的意识。各院系教授代表中,一部分进入调停和调查组,另一部分则被委派进入教育组。教育组的委员们每年协助校方多次进行校园宣传活动,并在学生中遴选反性骚扰宣传大使。近年来,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入学典礼时也添加了反性骚扰教育讲座,使所有学生在踏入大学校园时至少对此有基本了解。为了让全校各级组织都对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创造性别友好的大环境,香港某大学在2018—2019 学年推行了强制性的网络培训,大学校级领导、所有部门(如人事、财务和后勤部门)和各院系负责人必须进行反性骚扰网络培训及通过网络考试。下一步,该校计划将强制性的网络培训推广到所有教职员和学生。
借鉴香港各高校经验,内地的各个大学也可以双管齐下:一方面,尽快建立符合程序正义的反性骚扰机制,让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校方都可以有规可循;另一方面,在大学内对所有成员进行宣传教育,至少在大学的环境内减少父权制、传统性别规范以及权力不平等对弱势性别群体的压迫。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希望中国各大学的进步可以带来全社会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