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霞
胡塞尔在1901年出版了《逻辑研究》,《现象学的观念》是他在1907年的哥廷根讲座的系列文稿,他还在1935年出版了《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在《逻辑研究》里,他研究的现象学主要是本质现象学。在《现象学的观念》中,胡塞尔基本强调从本质现象学向先验现象学和超越现象学过渡,接近于其晚期的思想,因此该书基本上概括了现象学的基本思想。一般地,当谈论现象学的时候,是将现象学作为一种方法用于其他现象或领域的研究。然而,胡塞尔在该书中研究的现象学主要是认识论的现象学,就是用现象学的方式研究认识是如何可能的。胡塞尔认为,只有作为普遍的本质才是现象学研究的对象,因而本文研究主要集中于本质、本质直观的衡量标准以及本质变更法的局限性。
“现象学”的概念是有歧义的,诸多哲学家的界定各不相同,胡塞尔本身的界定也不一样。对于现象,大致可分为杂多的现象和本质的现象。作为具体的、偶然的、杂多的感性的现象是不可描述的,即语言无法描述,一旦谈论它就会将其范畴化了。现象学研究的是本质的现象,即在杂多里面找出共相,只有作为本质的东西才能进入我们的意识,进而我们才能对其进行判断。换句话说,现象是相对于我们的意识呈现出来的。另外,现象可以从意识的活动、意识的内容,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现象就是意识活动指向意识内容。
在《现象学的观念》中,胡塞尔首先关注的是认识批判的可能性问题,和对认识论的反思。认识批判的双重任务首先是批判性的任务,其次是“通过对认识本质的研究来解决有关认识、认识意义、认识客体的相互关系问题”[1]。虽然近代的自然科学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它从来不问认识的可能性问题,而是承认认识本身是一个事实,还将自然科学的认识的方法一般化、形式化。对自然的态度的反思,包括古代的怀疑论、近代的唯理论和经验论,胡塞尔认为这种认识论仍然是不自明的,没有厘清认识的本质及认识的对象。胡塞尔对现象学进行了界定:“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是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特殊的哲学思维态度和特殊的哲学方法。”[2]现象学是一种全新的方法,是与自然的思维态度截然对立的,打破有所预设的超越之物的思维方式。在认识论的开端,就要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区分出哪些是超越的、哪些是内在的。
研究认识是可能或者不可能的问题本身就是一种认识,认识可能性的任务没有完成,反而又提供了一种认识,这种认识也是可疑的。类似地,笛卡尔在怀疑一切的时候,对一切的怀疑的怀疑本身也是值得怀疑的。怀疑活动和怀疑对象的区别是:怀疑活动作为意识活动是作为内在性的绝对被给予的,是自明的;怀疑的对象是外在的东西。笛卡尔通过怀疑返回到内在性的领域,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要证明超越的上帝的存在,需要回到外在的超越的领域。而胡塞尔通过笛卡尔的道路来寻求绝对的、无可怀疑的认识的基地,一切认识都是在内在性领域发生的,是绝对自明的、毋庸置疑的。“内在是所有认识论的认识必不可少的特征。”[3]此外,胡塞尔扩展了内在性的领域,包括实项的内在和非实项的内在。前者是意识活动本身的构成部分;后者是意识活动相关联的对象,它虽然超越于意识,但是被我们的意识所意向到,意向性地内在于我们的东西。胡塞尔通过现象学的还原,把超越的东西悬置掉之后,留下的是“思维的在”,即认识活动本身是确定的。由确定性的东西构成的领域是绝对内在的领域,是绝对自身被给予的领域(包括意识活动本身和意识活动相关联的对象)。
现象学要关注认识批判的问题,考察认识是如何可能的,最首要的问题是认识的对象是什么。胡塞尔认为,现象学领域的对象是本质的东西,本质就是现象,不是躲在现象背后的东西。一般而言,对象是因人而异的,虽然知识离不开具体的显现,但作为具体的显现的东西并不是认识的对象。那认识的对象到底是什么?对象首先不是自在的东西,如果该对象可以认识,那意味着我们可以意识到意识不到的东西,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其次,作为感觉材料直接被给予我们的,比如听到的声音、看到的桌子,这些感觉材料作为一种现象直接呈现给我们的意识,它只能被我们所意识到、知觉到或印象到,但是语言没有办法把我们的感觉表达出来,因而感觉材料无法成为我们的认识对象。同一性的东西才是认识的对象,同一性的本质性的联系的东西也是认识的对象。换言之,认识的对象是意向对象以及意向对象之间的联系。比如,桌子上的铅笔或文具盒,它们是具有广延的。对于眼前如此这般的铅笔,我们无法把这个具体的显现展示出来,当我们用语言表达铅笔时已然是最抽象的规定,感性材料已经上升到了个体的同一性。铅笔或文具盒虽然是不同的事物,但是我们同时把其归于文具的种类之下,它们又具有类的统一性,或形式的同一性。现象学研究的是一种普遍的本质,即某一类事物向我们显现出来的一般的规定性。“本质”的特点是绝对自身被给予的,也就是说它有绝对的确定性,因而可以作为知识的来源。
此外,胡塞尔认为本质是一种先天性的本质。数学的先天性研究说明观念,和现实经验之间没什么关联,数学的先天性就是和经验没有直接性。例如:谈论勾股定理的时候不需要考虑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形。但是,对于认识现象,先天就是本质或者本质之间的相互联系。在纯粹个别的东西中通过本质直观显现出来的本质,这种本质不是独立于经验,并非远离经验,或与经验相分离,而是在个别的现象中呈现出来又独立于这些现象,并在这些现象中保持不变的东西(有一种绝对的自明性)。现象学作为一种认识论的研究,要研究客观性的、确定性的认识所要遵循的一种根本性的法则,对这些法则的本身的研究无法建立在假设之上。法则本身必须具有一种绝对的确定性,就是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也是本质直观。
“直观”(Seeing)同样是具有歧义的,其本意是“看”,狭义上是视觉的看,广义上是在我们的意识中向我们呈现出来的,包括以回忆、知觉和想象的方式呈现出来都是直观。直观可以分为范畴直观、感性直观、本质直观,等等。胡塞尔认为,认识的出发点是直观,直观也就是直接性,即所认识的对象和认识主体的意识之间有直接的关联,是一种内在性的关系。这种内在性的关系如其所是地被给予我们,它在直观中向我们呈现出来的,就它如此这般地向我们呈现本身而言,怀疑它是没有意义的。譬如我们看到一棵树,单从经验层面讲树本身并没有完全被给予我们,这棵树每次向我们展现的都是一个侧面,当说出“这是一棵树”之时,这可能是一种装饰树或者其他可能性。然而,我们把它判断为一棵树,将其判断为一棵树作为意识是自明的,就如同笛卡尔所讲的当怀疑一切的时候,怀疑活动是自明的。因此,现象学作了一个转换,研究的不再是事物本身,而是关于事物的意识。意识始终是对某物的意识,反之某物也始终是意识中的某物,它和意识始终有内在性的关系。现象学要提供内在性的认识,向我们的意识直接呈现的东西的认识,这样的认识建立在直观的基础上。
现象学中谈到直观的时候,有感性的直观和本质的直观。个别之物是在直观当中呈现给我们的,本质也是在直观当中呈现给我们的。感性的直观就是如此这般的东西,具象的东西,向意识之中显现出来的。本质、一般与观念都有相似之处,本质的特点是绝对自身被给予的,具有绝对的确定性。本质直观被给予我们,我们通过本质直观抓住了它,然后把它表达了出来。我们的表达,思想,与本质直观当中的绝对自身被给予的东西,这之间是一种完全相应的关系,这种相应关系可以在直观当中判断。按照胡塞尔的观点,现象学作为一种本质的现象学、描述的现象学,它要严格地忠实于这种本质直观,把本质直观的东西表达出来,因而对它进行怀疑是没有意义的。胡塞尔和理性主义者一样,追求知识的毋庸置疑的确定性,但是理性主义具有独断论的思想,是对超越之物的断定,这种超越的意识就经不起怀疑主义者的怀疑,没有做到面向事情本身。比如笛卡尔、康德等证明上帝的存在——上帝作为一个实在,世界是否存在上帝,或者世界是否由上帝创造,是超越于我们意识的存在,断言或证明上帝的存在都是超越的思考。胡塞尔和经验主义者也有相似之处,舍勒说“现象学是最彻底的经验论”,然而胡塞尔批判经验主义者强调感性直观,知识的确定性无法得到保证,因而胡塞尔与传统经验论不同在于强调本质直观。
胡塞尔通过谈论“红”的本质过渡到认识的本质。我们洞察“红”的颜色的本质,考察的仅仅是停留在向我们的意识所呈现的领域,并非在意识之外的自在的“红”的存在。用“红”来谈论认识现象,我们对“红”可以在本质直观中发现“红”的本质,也可以发现“红”的类型。然而,现象学研究的是认识现象,包括认识的本质、认识的主要类型、认识的种类。认识现象和“红”的现象的相同之处在于,如果“红”被直观到了,“红”的种类被直观到了,再怀疑它就没有意义了。同样地,用本质直观来研究认识现象,一旦我们直观到认识的本质、认识的本质的类型,再去怀疑认识就没有意义了。“理解认识,这就是说,要一般性地澄清认识的目的论关系,这些关系相当于是理智形式的各种本质类型的某种本质关系。”[4]在对认识进行直观的时候,也会直观到各种本质的认识的类型,比如超越的意识、经验的认识,我们可以对现象本身做一个分类,然后会发现它们之间的一个关系。我们的认识要达到一种确定性,更进一步地,达到认识之为认识的确定性的基础。所有的经验科学都必须建立在这样的原则的基础上,才能达到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胡塞尔认为:“在现象学最严格的还原内进行的直观的和观念化的操作方式是它的唯一财产,这种操作方式本质上属于认识批判的意义,因而也属于所有的理性批判,就此而论,它是一种特殊的哲学方法。”[5]认识论的现象学是在严格的还原、直观和本质直观的基础上来进行的。理性批判这里本身属于认识批判的意义,我们要重新在本质直观的基础上,对以往没有在本质直观的基础上(即自然的态度上)的东西进行反思。
对于用何种标准来衡量我们是否直观到本质的问题,胡塞尔认为,当我们在本质直观时,直观到本质的明见性。“明见性(Evidence)实际上是直观的、直接的和相即地自身把握的意识,它无非意味着相即的自身被给予性。”[6]其中,相即的,就是充分的自身被给予性。就如此这般地被给予而言,它是完全充分地自身被给予我们,这对我们来说是一种明见性。胡塞尔从三个层面对明见性进行了考察:第一,明见性与感觉有何区别?第二,明见性的领域扩展到哪里?第三,明见性与主观性有何区别?
针对第一个问题,清楚分明的明见性,和清楚明白的感觉是不同的。明见性不等同于感觉上的清楚性。感受是实在性地、清晰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但是明见性是与主体的心理无关、和身体无关,是理智层面的清晰性。
针对第二个问题,笛卡尔的明见性只停留在“我思”的领域,即内知觉的明见性。具体来说,在心中呈现所有的观念,就观念如此这般的显现而言,它们就是明见的,本身就是无可怀疑的。但是,胡塞尔认为明见性不仅体现在“我思”上,而且任何绝对自身被给予的东西都是具有明见性的东西,后者扩展了明见性的领域。换句话说,意识活动具有明见性,和与意识活动相关联的一切对象——意向对象本身具有一种明见性。现象学还原的领域是限制在纯粹自身被给予的领域,既包括实项的内在的领域,也包括内在的超越的领域,两个领域加在一起才是绝对的自身被给予的领域。前者是我们的意识活动完全内在于我们;后者是我们的意识所意向的东西,它同时又不是我们的意识活动,但是又被我们的意识活动所意向,这样的意向关系也是一种内在的关系。
针对第三个问题,明见性与主观性的问题,即明见性之间出现了争议,我们是否将明见性赋予一种主观性?大致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别人看到这种明见性,但是误将它当作明见性来表达;另一种是别人确实看到明见性并且表达出来了,而他人却不同意。认识的基础在于纯粹的直观明见性,所以当出现了争议的时候,我们还是要以绝对自身被给予性来反驳。对于前一种情况,我们可以对他人的直观再进行直观,我们可以直观到别人的直观是错的。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毫无办法,人的理智状况各不相同,本质直观其实也是预设了人的认识能力,因而明见性不是现成摆在那里的。因此,对于明见性与主观性的区分,则只能通过绝对自身被给予的标准来衡量。
作为完全充分地被给予我们的意识的明见性,包含了对个别之物的明见性和一般之物的明见性。其中,意识活动有个别与一般的区别,意识活动的相关项(意向对象)也有个别与一般的区分。对于意识活动,比如当下的怀疑活动具有个别性,但把当下的怀疑活动理解并表达为怀疑活动,就上升到了一般性。对于意识活动的相关项,我们当下意识到的如此这般的桌子被给予我们而言,具有个别性;但是当把桌子理解表达为广延等,广延的特性作为一种本质就具有了一般性。那么,一般之物和个别之物的关系是什么?本质是从个别之物中构造起自身,构造就与内时间意识有关。胡塞尔的直观不仅是对当下感知到的东西的直观,还是超越于当下的,比如想象和回忆同样也是直观的。
我们对现象的本质的把握与意识结构有关。意识的内在结构对同一性的把握是双向的,包括是自我(意识活动)的同一性和对象(意向对象)的同一性的构造。第一,意识的内在结构,即纯粹自我是意识之流,既包含当下的原初印象(知觉),也伴随着过去的滞留,还包括对未来的前摄。类似地,对于一段乐声,刚才还是真实的现在,眼下还是这声音,如果声音不停止而是延续着,延续着也表现为内容上是同一的。我们会说这个声音是同一个声音,这其实已经包含了时间意识。“在感知联同其滞留中,原初的时间客体构造着自身,只有在这样的意识中时间才能被给予。一般之物便是建立在感知或想象之上的一般性意识中构造起自身;在单个实质内容意义上的直观内容在想象中、也在感知中构造其自身,这里撇开实存设定不论。”[7]本质的被给予性是在感知和滞留当中构造起自身。虽然在感知和滞留的东西中都是具象化的,但是本质的被给予性是超越于感知和滞留的被给予。在直观中被给予我们的不是对象的实存,而是作为纯粹的显现,与在纯粹的显现中所呈现出来的本质。第二,如前节所述,意向对象是从个体的同一性,到类的同一性,再到形式的同一性,进而不断构造出来的。同一性是我们的意识构造出来的,是理智性的因素。
现象学不仅要认识本质,还要认识本质与本质之间的联系,后者具有无限开放的多样性。胡塞尔后期将本质直观发展为“本质直观的变更法”。本质直观的变更在于,仅仅个别的直观是不够的,必须有几个个别的直观,通过想象的“变更”来达到对本质之物的把握。以“红”来举例,对眼前如此这般的红色的纸张的感知为出发点直观到“红”的本质作为常项,可以通过想象创造出任意多的有关红的对象,比如红的衣服、红的房子、红的苹果,诸如此类,将红赋予更多的变项。胡塞尔认为变项的构成具有随意性。可是,我们会发现有些并不适用,比如“红心”“网红”虽然都具有红的名称,但是并非颜色意义上的红。胡塞尔认为,本质直观要摆脱实存或经验性,本质变更不应看作多次经验的累加。它引入了自由想象变更,即各个直观之间不需要有经验关系,但是又能成为本质直观的基础。虽然自由想象变更与经验无关,但是我们类似地以“红”这个例子作为探讨。红本身可以有殷红、丹红、赤红、粉红、微弱的红等。这些红之间有无数的序列,它们既具有相似性,有红的本质;又有差异性,即用不同的名称表达。那这些无数的序列,作为其本质的得以区分的边界在哪里并不明晰。同样地,作为想象的直观,其不同的自由变更的边界何在也尚不清晰。
此外,本质直观与内时间意识的关系也有争议。本质是存在于现象中的,原生的现象是和时间有关的,而纯粹的显现中所呈现出来的本质是不在时间中的。那么,一个时间性的东西和非时间性的东西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胡塞尔后期转向了对发生现象学的研究,进一步完善时间理论的研究,但是想象作为一种内时间意识,与本质直观、自由想象变更等问题都缠绕在一起,使得其理论更具艰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