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河北省“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思考

2019-12-30 04:54:10朱少义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双师型双师管理员

朱少义

(河北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河北省“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建立的必然之需

高职扩招100万工作于近日正式启动,“谁来教”成为扩招工作的关键问题。根据测算,高职扩招100万之后,每年需要新增师资6.5万人左右,新增教师从哪儿来,如何培养,如何增质不仅与职业教师自身发展息息相关,更是教育部门密切关注的问题。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王继平在近日教育部召开的介绍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情况和《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新闻发布会上提出“要扩招,实际上教师是非常重要的,教师保障是基本的保障。”,并强调在未来的工作中要完善政策,准备出台《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完善教师资格准入政策保障措施。

2010年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明确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数量不低于30%。统计数据显示现阶段全省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学校还为数不多。我省“双师型”教师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双师型”教师比例偏低,难以满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求。《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案》《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在教师培养方面都提及要加强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发展层面的现状和政策层面的要求显示:制定和出台我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已是必然之需。认定标准的出台和执行,有利于教师明确职业发展方向,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双师教师培养工作,助力我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提质增量,发展壮大。

截至目前,虽然教育部门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但福建、吉林、河南、安徽、广西、江西、江苏七个省份已走在前列,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率先制定了省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陆续开展了省级范围内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二、“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建立的基本原则

各省“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虽然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兼备科学性和实用性,宏观上都秉持了同院校发展需求、教师成长路径、部门管理体系相契合的客观规律。这些共性是在认定标准制定工作中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兼顾理论实践,注重类别化评定

教育部于2006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加强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逐步扩大兼职教师的比例”。区别于普通教育,职业院校教师队伍构成既需要基础知识扎实、教学功底深厚的理论型专任教师,同时也需要一批来自企业,拥有生产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二者共同构成结构合理、研训结合的教师梯队,以确保职业院校理论与实践教学并轨推进。因此,认定对象的设置上就要兼顾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并在认定标准上体现区分性。以福建省为例,在学历条件、职称条件、证书条件以及附加条件上,专任教师的认定标准要高于兼职教师,前者更加看中对教师综合能力的评定,而后者一定程度上更加侧重对实践应用能力的评定。

表2福建省职业院校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认定条件比对表

(二)关怀教师发展,注重梯队化评定

教师综合能力的发展与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优秀教师的成长更是一个漫长积淀的过程。因此,评定标准要遵循教师成长发展规律,突出渐进性,层次性,详尽阐明教师各发展阶段所需具备的专业素养,形成既有阶段性特色又具备连贯性的一体化教师认定标准。多省份就“双师型”教师认定设置了初、中、高三档标准,以安徽省为例,职称方面,初、中级教师具备高校教师职称即可,非教师系列职称为附加条件,而在高级教师认定标准中,这一附加条件则变成了必备条件;资格证书方面,证书种类逐级增多,证书等级逐级提高;经历方面,对教师的实践年限和阅历要求逐级增加。

表2安徽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初中高级标准设置比对表

(三)规范部门职责,注重程序化评定

规范的认定程序有利于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尤其对首次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来说,上位教育行政部门能否出台具有执行性和预见性的认定工作方案和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各市县认定工作是否能够按时高效完成。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地区实际,积极制定与资格认定标准相适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已出台认定标准省份的认定程序基本包括教师申请—信息上报—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资格公示—发放证书等关键环节。以河南省为例,部署了校—县—市—省四级管理系统,即校级管理员、县(市)级管理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管理员、省级管理员(河南省教育厅)。校级管理员负责审核申请教师的原始材料和电子信息,对申报信息负责并向上级管理员上报;县(市)级管理员负责组织县级学校教师申报工作,并向上级推荐申报教师信息;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管理员负责市域内学校教师申报工作,并负责对各地汇总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省级管理员拥有最高权限,负责复审申报资料、认定教师资格、印制教师资格证书并为上级提供必要的数据分析。

三、“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内容的基本特征

认定内容的设置要与普教教师认定标准相区别,建立灵活、时效、可持续的动态认定机制。注重预见性,鼓励发挥创新意识,但更要注重与教育政策相结合,特别强调要同现行政策相适应、相补充。致力于构建可操作性强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系统。

(一)认定标准要与双师内涵相匹配

充分理解双师内涵是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重要前提。虽然各省认定标准都强调了对资格证书的双证要求,但“双师型”教师并不等同于“双职称”教师,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教育部门要在充分了解“双师型”教师内涵的基础上,科学确立认定项目,注重双师教师的师范性、职业性和学术性。双师首先是教师,要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理论知识,并要具备完整的专业能力素养,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实操经验等。职业性要求教师要与时俱进,了解当前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背景下对人才的真实性需求,掌握和预判行业发展趋势,能够为学生提供就业导向型服务。学术性要求教师要有开展学术研究的意识,引领专业建设和发展,加快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步伐。

(二)认定标准要与教师发展相适应

教师认定标准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教师成长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它是由自身要求进步向上的内驱力和培训管理、职级晋升等外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认定标准要与教育政策密切相连,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和评价技术,提升认定效率,确保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社会适应性;另一方面,要规避一次认定,终身有效的做法,要确立几年为一周期的再认定办法,建立面向认定周期内持证教师开展的继续教育等相关学习机制,帮助教师提升教学质量,并加强对教师的督促,促进教师自我发展和成长。

(三)认定标准要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于“双师型”教师发展而言,缺乏认定标准亦或认定项目设置不合理、不统一、不连贯都会影响其专业化发展;标准合理但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保障,长久来看,也会逐渐弱化其执行力和公信力,最后渐变流于形式。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利于“双师型”教师成长的相关政策。各地、各学校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工资待遇,并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国内外培训进修等方面予以优先。对完成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要鼓励他们继续通过企业实践、技能培训等形式,取得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结语

“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建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过程肯定不是封闭和僵化的,凭借一家之辞或一方之力也很难实现。在秉持基本制定原则和体现主要特征内容基础上,要注重把“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的制订放到以教育部门为主导,人社、发改、财政等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宏大场景中,才能确保出台社会承认、院校认可、教师满意,信度和效度都能经受长久验证的高水平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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