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因素

2019-12-27 06:27陈志文
梧州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培养目标法学法治

付 健,陈志文

(1.2.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一、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人才,尤其是优秀的专业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尚不能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仍面临严重缺乏的局面。在当前阶段,优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点。与之相对应的,优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研究,也成为了我国法学教育的重点研究领域。

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以及实现这些培养目标的方法或手段。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同样如此。近代社会以来,关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国外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其主要有三种:一是欧陆模式,法学院直接面向高中毕业生招生本科,毕业后若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学习法律职业培训课程和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二是北美模式,把法学教育放在研究生层次上,要求法律人必须先有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学位,然后经过入学考试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学生虽是法学硕士学位,但实际上相当于法学本科水准。三是澳大利亚模式,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的双学士学位模式[1]。

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来看,与以上各种模式大有相通之处。普通的全日制本科教育与欧陆模式大致相同;非法学法律硕士与北美模式一致;本科阶段的双学位教学与澳大利亚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当然,在以上三种模式中,北美模式和澳大利亚模式才是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这种以培养能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模式,无疑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更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因素类型

如前文所说,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的培养目标、规格和实现这些培养目标的方法或手段的有机建构。因此,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因素应当主要包括人才的培养目标、规格和实现这些培养目标的方法、手段。但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名称的本身已经确定了该模式人才培养的目标,即复合型法律人才。为了达到这一培养目标,应当在培养的规格和方法手段上进行调整。以确保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指导下,按照既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教学内容及设置相应课程体系,并运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评测体系,实现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

三、培养对象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因材施教是在我国古代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并影响深远的教育原则[2]。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架构离不开对培养对象的考量。因此,在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法手段时,先要充分分析、研究培养对象的各项指针对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影响。

我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主要是在硕士阶段,对本科阶段是非法学学科学生法律素养的一种培养。这些培养对象虽然通过自己的自学或培训机构的培训考入了法学院进行硕士阶段的学习,但其法学专业基础非常的薄弱,相对地其他学科知识比法学理论更占优势。因此,对于这类非法学法硕的培养,该当选择基础理论性的教学内容并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让培养对象通过硕士阶段的学习,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误区。在我国法学教育肩负着实用之使命的背景下,各种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一时间喧嚣尘上[3]。不少学者认为,学生掌握基本法律条文的含义之后,通过大量实践教学便可精通法律,从而大大提升了学生的学习效率,并能在走出校门后更快适应工作需要。这种做法有本末倒置之嫌,须知学生在校系统学习法学理论的时间有限,而走出校门后的实践是终身。在有限的教学时间里应当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的系统学习。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立足于深厚的理论基础,以掌握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原理,最终形成科学、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

四、社会形势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学思想、教育模式到教学内容,无不受到西方法学教育的影响。囿于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质上更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相关做法。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同样如此。但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而设定。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教育与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的本质区别,也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上,对此也应该充分予以考虑。

(一)在教学内容上,紧跟我国法律制度变革的步伐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全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普遍原理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不断改革与创新,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发展的过程,走上了一条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跨越式发展。

然而,我国的法治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却滞后于法治建设本身。如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我国历时1年零3个月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下帷幕[4]。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在原有“一府两院”的基础上,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将我国政体从原来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格局转变为立法、监察、行政、司法四位一体的政体模式[5]。《监察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将原本属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转隶到监察委,且该监察权与原来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有本质的区别。实施一年来,除了学者对此展开研究外,在法学教育方面,甚少相关的内容在法学院校的教学活动中直接展开。这种现象,不利于《监察法》的正确实施及普及,也不利于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顺利推进,甚至民众、法律人士对《监察法》的相关内容容易引起误解。

有鉴于此,法学院校在培养复合型、实用型人才方面,应当紧扣国家法治发展的主旋律,紧跟我国法律制度变革的步伐,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变革和法治发展放到重要位置,为推动、促进、加速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而努力。

(二)在教学任务上,围绕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法治离不开“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队伍是一项系统工程,他需要法律人在政治上、业务上、责任上、纪律上和作风上都充分过硬。”[6]其中业务要过硬实依托于法学院校的理论知识的教育。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议事业在总体上飞速发展,但偌大的中国司法队伍中,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司法人员确实在业务水平、业务能力上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

要彻底改变我国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下的现状,应当寄希望于后继社会主义法律事业的建设者。法学教育任重道远。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着力打造法律人才的理论素养。在法学理论上,各种学说、各种观点不一而足。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乃至法学研究中,就理论而言,“最大的问题是缺乏理论根基的争论,因而存在具体结论与基本立场不相一致的现象。”[7]这实际上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的基本理论立场,在裁判案件时摇摆不定,难以裁决,易受到他人观点的左右。另一方面,在遇到干扰因素时,即便有了自己的独立裁判立场,也常会因势更改,为自己的枉法裁判寻找理由。因此,在法律人才培养时,我们要以培养学生形成拥有独立基本理论立场的法律人为目标。

五、区域教育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幅域辽阔,人口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培养法学学子的高等院校高达778所之多。这些高校分布在祖国各地,应当根据教育的目的、自身价值的追求、当地的建设需要等内容决定自己的培养模式。在此背景下,区域教育的价值应运而生,区域教育是在一定的教育区域内所进行的具有区域特色的国民教育。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对跨学科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完善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培养层次,实行法学的区域教育有其必要性。

在实行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区域教育时,应该把握好区域教育的各种界限。其一,区域教育是在坚持全局教育前提下的区域特色教育。不能用区域教育取代或降低国家全局性的统一教育。否则则是拔本塞源、背本趋末。其二,区域教育应是教育目的上的区域教育。区域教育的最大意义在于以服务地方建设为目的,以区域教育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三,所谓区域教育的特色,实乃运用本土教育资源更好服务区域发展,而非为了特色而标新立异。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开始,我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已逾30余年。从本科阶段的双学位教学到非法学法律硕士教育,我国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兴未艾。这种以解决实务难题为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无疑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具体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我们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并用以提升教学质量。我们深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是正确的。我们也坚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道路是曲折前进的。但是,只要我们在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进程中,设定好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规格标准,运用好现有教学资源和手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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