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惠冰 李娜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思念文化、人文精神、道德精神,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当前我们已经迈入新时代,在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应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对于文化与文化建设的作用其地位不言而喻,其传承和发展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化构建必然呈现新的形式。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契机,同时也迎来了新变革、新挑战。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大力推进非遗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随着新时代发展革新,逐渐修复文化生态,让非遗更好的融入现代化的生活当中,使非遗鲜活起来,更好的滿足人民日子增长的精神文明需求。
新时代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更多视角,首先新时代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依法治国是应有之义,其实在非遗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已经体现的时代的要求和发展目标,法律的制定当然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非遗同其它作为一种活态的文化活动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不同的艺术门类、不同的社会生活形态,既有经济活动,也有社会活动,这些活动与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与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和谐共处息息相关,因而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也息息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遵守的法律,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相关地方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这就要求对非遗法律制度的构建要更加具体、完善。
其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应按照十九大精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依法保护;作为传承保护主体的传承人和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地区、群体和个人也应自觉适应法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主动作出相应改变。
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一度呈现出“融合程度低,文化焦点多、保护边缘化”的特点,但是伴随政府部门对于非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也随之出台一系列非遗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在对非遗的保护上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非遗法律保护体系还未全面形成。
我国非遗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通过立法工作的开展,来实现对非遗的保护,为非遗的传承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空间。从广义的角度而言,最早对于民间艺术的保护应从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起算,该法律专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由此展开了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先例。1997 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这一法律的实施才真正实现了对非遗的法律手段的保护。1999年,我国文化部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到立法规划之中。在这之后,云南、贵州、福建、江苏、新疆、北京等地省市相继颁布了与本地区相适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非遗保护工作。为实现与国际非遗保护相接轨,我国于2004年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通过上述可见,我国非遗立法的步伐坚实而有力,充分展现出我国对于非遗全面保护的决心。
非遗保护难度较大,一方面,这与非遗本身具有的特点紧密相关,另一方面,众多非遗项目缺乏关注度,保护机制还不完善。
一方面在非遗项目类型上,国内外各地区、民族、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氛围都存在差异,保护观念陈旧,保护措施不具体,不规范,难以达到期待的保护效果。另一方面,非遗的继承人对于非遗保护观念过于老旧,依然停留在“为我所有,为我享有”的旧思想,不愿意将手艺、技艺传授给其他想要学习的学者,一般的传承方式是父传子、家族式传承,导致手艺精湛的非遗继承人越来越少,仅为导致非遗濒临没落。
传统文化同我们日常生活之间的距离愈来愈远,科学技术带来的创新产品数量大,种类多,很大程度上吸引了中青群体,许多在民族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积淀下的民间艺术也因缺少可以展现自身的舞台和机会,逐渐地淡出社会公众的生活和学习。例如我们国家湘西南腹地通道自治县牙屯堡镇侗族女性手口心传创造的侗族织锦,这种织锦要经过几十道工序,以鱼骨为工具纯手工编织而成,这珍贵的刺绣艺术却因为难以习作,难以传承而面临凋敝。再如我国东北地区的赫哲族人民将语言、歌曲融合创作的古老的民间艺术赫哲伊玛坎(Yimakan),伊玛坎表演者在没有乐器伴奏的情况下即兴创作故事,在唱歌和说话之间交替,并利用不同的旋律来表现不同的人物和情节。可是据统计数据显示,直至20世纪90年代,能够演绎伊玛坎的老表演家仅有5名。类似的情况不胜枚举,在我国境内众多地区都有非遗面临着消失。这对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而言,无疑是一巨大噩耗。
从上述的立法情况来分析,自建国以来对于非遗的保护在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非遗项目的保护上形成了一个整体的大框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主的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非遗保护提供前进方向,但是因为缺少明确且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具体的法律执行是十分困难的,难以实现对非遗保护的预期目标。另外,执行标准的不明确、不统一、不完善也导致非遗保护的目标难以实现,这一点在非遗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显露出来,因为非遗具备活态流变的特点,文化产业在“活态”发展的过程中被歪曲适用,再创作等等,如何判定非遗侵权以及侵权形式、程度等等方面完全缺少审判依据,相关配套细则缺失,非遗文化表现形式逐渐缺失和文化空间愈发狭窄。
当前“非遗”的主要保护措施,是“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非遗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但是之中有许多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为宗旨,将非遗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却忽略对于非遗的保护,粗制滥造的非遗手工制品完全不能够代表非遗所蕴含的艺术和技艺,这是导致非遗被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非遗手工艺产品的商业价值缺乏衡量标准,缺乏全社会范围内对于非遗传承、保护意识的宣传、传播,许多人过分注重“网红效應”,并为从根本上对非遗有准确的认识,甚至有人认为非遗于自己毫无关系,难以从内心深处形成一种长久的文化认同感,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非遗的健康发展,甚至难以实现非遗艺术的源远流长。
再者,“非遗”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非遗法律制度缺乏整体性,非遗管理制度缺乏系统性,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因此,整理分析“非遗”发展的现状,针对新时代背景进行创新发展,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迫切而重要。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本质就是倡导不同文化的国家、地区一同努力,对于人类发展和延续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多方面共同作为,平等而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非遗作为世界诸多文明瑰宝中最为璀璨的明珠,同样应当获得平等的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1〕,都以国际法的形式肯定了保护非遗过程中对于文化多样性的诉求。非遗体系化保护机制的构建意义就在于提高全社会对非遗项目的认识,进而不断实现在认识、了解基础上增进不同种类文化形态间的共享、交流。同时,在整个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信息数据智库与现代化网络技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践行提供了智慧支持。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推进非遗实现“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的总目标。
从当前的非遗法律落实情况来看,各省市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在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探索制订非遗项目、传承人保护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并且有针对性的对于非遗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管路规定,以促进非遗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尤其是增加并明确在非遗侵权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细则,使相关部门在执行保护时有法可依。另外,关于非遗认定标准方面,也应当出台相应规定,并且可以针对不同地区的非遗项目相应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各省市来出台管理办法,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的目标。例如山东省根据本地区非遗保护与发展现状率先出台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建立了较完备的非遗保护制度和政策法规机制。科学的保护机构、完善的设施与现代化的技术建设,是非遗注重建设非遗保护机构体系和数字资源体系,承担具体的保护和研究工作,成立了山东省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传承基地、非遗博物馆和传习所等机构。浙江省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获得当地非遗传承人的认可和支持。〔2〕其他省份也可以借鉴并完善本省市的非遗保护相关细则,以期实现非遗的多样化价值。
非遗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其必须以“活态”的传承理念加以保护,也只用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才能实现非遗保护的终极目标。〔3〕如何进行非遗传承?这里有两个关键点,其一是非遗传承人,其二是非遗传承活动。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开展过程中占据主体地位,无论是英雄史诗、民间传说的讲述者,还是技艺精湛的工艺美术大师,又或是经典节日欢庆仪式的组织者、实施者,还是口传身授出神入化的表演艺术家,都应以活态的理念来传播非遗项目。在非遗传承活动方面,既需要政府有关组织部门联动开展好非遗“活态传承,活力再现”的非遗宣传工作,倡导全社会以非遗宣传为依托,以开展非遗活动及拓展相关技艺展示平台为手段进行广泛传播,以分年龄段的、有针对性宣传更能实现非遗活动的价值和意义,在非遗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可以邀请匠人们以网络活动、传媒活动的形式来增加影响力,注重非遗项目的“活态”要素,使非遗产品能够具备生产性,让非遗在商业活动中得以生存,并且能具有取得相应的经济收益,经过阶段性的发展,使非遗形成良性的活态传承机制,逐渐走进千家万户,进一步实现非遗在当前经济发展规律中与现代化元素的有机融合,为非遗持续发展与创新增添动力。
〔1〕卢媛媛.新时代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J〕.人文天下,2018,(10):46-50.
〔2〕汪宗科.新时代语境下山东非遗保护体系化构建的思考〔J〕.人文天下,2018,(13):66-72.
〔3〕刘永明.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体系论——以生活性、生产性和生态性保护为中心〔J〕.美与时代(上),2018,(04):07-16.
〔4〕张晶.非遗保护应与新时代同步〔N〕.中国文化报,2018-03-26(003).
〔5〕Haleh Masoud,Mohammad Mortazavi,Neda Torabi Farsani. A study on tourists' tendency toward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s an attraction (case study: Isfahan, Iran)〔J〕. City, Culture and Society,2019,17.
〔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