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发展与探析概述

2019-12-25 16:10
新营销 2019年12期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监管证券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 四川 成都 610095]

一、引言

2008年席卷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和金融监管的缺陷,饱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及时调整。我国目前采用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其中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这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往往会使得监管出现真空、监管力量分散。一般认为,证券市场监管是指针对证券市场自身的多种运行特征,由授权的机构,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法律、行为标准以及通过经济和法律的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发行过程、交易过程、上市过程和与之相关的参与主体之间的活动和行为做出调整、规范和监督。

本文试图在分析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发行监管制度、收购监管制度、借壳上市监管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监管制度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发行与上市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开始,收购是处于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发展的必要手段以及途径,信息披露是监管的基础,也是实现监管的一种方式。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分析出当下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应的看法以及建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制度逐渐走向完善,以达到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向上发展的局面。

二、证券市场理论分析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证券监管是以明确证券监管为目的,通过维持“三公”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依此促进证券行业的不断发展。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切实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其中,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1)证券发行核准制;(2)信息披露制度;(3)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4)对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包含两个基本目标:(1)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2)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我国《证券法》在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其主要表现:(1)克服市场失灵的影响(市场失灵包括过度无序竞争、负外在性、信息不对称性),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保持市场环境有序的运行;(2)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完整和高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促使我国证券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即我国是制度贴合市场发展。通过监管部门来划分,我国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81年到1985年,由财政部主管。当时我国并未涉及证券市场,主要是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即基本上不存在证券市场,故也就没有所谓的证券监管。

第二个阶段:从1986年到199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我国认识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开始大力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在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下,在证券市场上推出了企业债券、企业股票,这也是我国开始涉猎证券市场的开端。

第三个阶段:从1992年10月到1997年,实行多头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由于1992年10月发生在深圳的“8·10”风波出现了百万人争购抽签表的场面,此次风波也暴露出当时我国证券市场的腐败以及监管存在着严重问题。当即国务院就确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执行机构为中国证监会。

第四个阶段:从1997年至今,由证监会主管。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意识到现在的监管方式存在问题,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监管的完整以及稳定发展,国务院将属于自己的职责全权移交给证监会进行统一管控。从我国的《证券法》可以定性体现出,我国的监管目标更多的是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

三、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分析

(一)发行监管制度

我国从接触证券市场至今,从最开始的监管权模糊不清,到审批制,再到核准制以及现在核准制和科创版采用的注册制并行的方式。这一系列的制度变化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正在朝着市场主导的方向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化,形成发行人、保荐人、金融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四方相互牵制的局面。但是由于制度不够完善,使各方之间的存在利息关系无法有效避免,从而使许多无法有效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收购监管制度

收购概念最早导源于英美法上的Takeover与Acquisition。我国就并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1)收购该公司的股份就是想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2)收购该公司的股份不仅仅是为了取得控制权也为了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巩固控制权的情况。同时,也存在着两种收购制度:权益法披露收购制度和要约收购制度。在相关规定的映衬下,当下的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无法真正实现“三公”政策。

(三)借壳上市监管制度

借壳上市指一家非上市公司将其核心资产注入一家市值相对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其复杂程度较高。一般是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随着2012年中国证监会出台经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中对借壳上市更为严格的法规要求、同时出台的相关退市制度以及逐步完善的市场体系,将导致借壳上市的市场需求有所下降。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使投资者获得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同时也防止在证券交易中出现欺诈和操纵行为。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其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一切可能会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重要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所有监管制度均是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因此监管制度的改革也通常发生在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上。

四、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由于缺少预见性,往往存在先有问题后有政策的滞后性特点。当下,我国经济发展不均,法律、会计以及资产评估等行业的自身能力不足,加之相关的制度还未完善且投资者又过分依赖于专业机构出具报告的内容,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制度也会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改变,这将是一个永无止境、需要持之以恒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吸收、总结、纠正、完善和提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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