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岳 巍
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广州)有限公司 张立淼
无车承运人试点多年,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很大的问题,今年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三个配套政策。在系统比较发布稿与征求意见稿差异的基础上,分析了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行业的影响,并对未来的行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2013年,“无车承运”概念被踢出,最早是由美国“货车经纪”一词演变而来,实际上是指无车承运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相应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主要业务模式如下:
图 无车承运业务模式流程
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宣布10月份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2018年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经过考核后共有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各个省份的无车承运人情况如下表:
表 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结果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目前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首先,无车承运人代开发票,代扣代缴税的政策,虽然对于规范运输行业发票管理、降低税收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造成虚开发票、运单作假的问题。
其次,直接责任人重大赔偿。无车承运人需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和风险。如果货物在运输中造成损失,往往面临高额赔偿问题,甚至超过注册资本和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赔付机制,对实际承运人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鉴于相关法规制度仍不健全,行业缺乏系统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制度。针对此,2019年3月底,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5月初结束征求意见,正式将“无车承运”的概念改为“网络货运经营”。经过四个月的修改和完善,2019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办法》共4章计30条,较《征求意见稿》增加四条,主要包括明确定义与法律地位、严格经营管理、加强监督管理等内容。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办法》第二条,增加“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2.《办法》第七条,取消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要求,增加了“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3.《办法》第十条在承运人车辆及驾驶员要求方面,增加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和“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的条款。
4.《办法》增加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5.《办法》第十七条,增加“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内容,并“鼓励网络货运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
6.《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记录的信息及机制,尤其是“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
7.《办法》增加第二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
8.《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数据监测机制,指出“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应利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信息化监测,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指导辖区内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基于网络货运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型”。
9.《办法》第二十四条,新增对网络货运经营的虚开虚抵增值税行为、虚构交易行为等进行查处的规定。
10.《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网络货运经营的重大违规行为“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等,实施联合惩戒。
11.实施日期,《办法》规定从从2019年7月1日推迟至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中介模式不纳入《办法》管理,建议明确需要采用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业务场景。
《办法》明确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定义,并特别指出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质上明确网络货运平台必须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无法以交易撮合的中介行为纳入本《办法》管理。因此,对于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别化处理,特别明确什么样的场景适合采用网络货运经营。如果采用撮合交易的模式,无法享受为司机代开发票的政策红利。
2.建议执行《办法》规定的纳税要求,并避免刷单、虚构交易的行为。
《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务问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明令禁止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明确要求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并将运营监测数据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3. 建议重点关注监测运营数据的范围和主要内容,并及时应对省部级数据上传的要求,同时注重数据安全保护。
《办法》明确对运营的数据进行监测,实时传递至省级监测系统,并定期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应及时掌握数据监测覆盖的范围,包括主要的字段、监测的频率及保存的格式和接入交通运输部的接口和协议情况,及时开发配套的数据管理系统,并积极应对省部级数据上传要求,同时注重数据安全保护,防止相关信息的泄露。
4.建议强化对实际承运人的评价和规范,及时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明确车辆及驾驶员进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平台服务质量。
《办法》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实际承运人及其车辆、驾驶员的进入和退出平台。同时,要求建立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建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时,注意在线数据监测的同时,对相应的主体展开及时全面的评价,一方面确保信息安全,一方面及时发现违规违法主体及行为,确保运输安全及相关方权益的保护,同时,避免偷漏税、刷单、虚报虚抵增值税等问题的滋生。政策及管理展望
《办法》发布后,地方会据此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具体准入条件等。同时,与《办法》配套的服务指南及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部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也相继发布,为有效贯彻实施《办法》,促进网络货运经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如下:
首先,严控准入,并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确保符合标准的经营者获得资质,进入市场,同时加强规范经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无车承运人虚开发票、刷单的乱象再次发生。
其次,严格贯彻配套措施中对经营数据的监测,加强对省部两级的信息监测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深化网络货运经营的信用评价。
第三,进一步加强各主管部门的协同。网络货运经营涉及道路运输、公安、税务、工商、工信等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有效协同及配合才能进一步优化网络货运经营的管理体系。同时,促进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开放,实现对数据的联合监管和互认,形成更加透明和协同治理的多部门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