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重视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以达到缓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对经侦中恢复性警务原则开展研究,注意公安机关主导作用的发挥,更要关注利益相关方的自主意愿,同时要强化对恢复性警务的监督,引领警务执法模式变革。
关键词:恢复性警务;修复;和谐;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32-0174-02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传统的处理经济犯罪的司法模式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对于那些因经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却未能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弥补。虽然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恢复性警务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但是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不仅会遇到理念的窒碍,还有制度缺失的阻遏。当前,公安机关是处理各种社会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主力,小至邻里冲突纠纷,大至严重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全程参与在其中,故而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前因后果、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的把握,具有其他单位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遭受更多的是经济方面的损失,双方之间敌视的对抗情绪一般并不十分强烈,故而,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警察完全可以处于居中位置,推行恢复性警务,创造合适的条件,提供安全对话场所,促使经济犯罪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促使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改,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修复双方之间破损的社会关系。我国的警察兼具刑事与治安职责,想要推行恢复性警务,就必须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基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掌握案情的优势,居中协调沟通。联合案件利益关涉各方共同发挥作用,督促加害人真诚悔过、真诚道歉,自愿做出补偿;受害方在加害方诚恳道歉、做出相应补偿之后,重新接纳加害人,修复社会关系。
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重视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以达到缓和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推行恢复性警务,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经济犯罪滋生的土壤,减少再犯,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在和谐的社会中,社会经济才能以更快的速度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然而恢复性警务的滥用,也会带来权钱交易,滋生腐败。因而恢复性警务建设,必须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公安机关主导
推行恢复性警务,首先就是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恢复性警务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注重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传统的刑事诉讼处理方式过于单一,不仅存在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具有无法修复社会关系的弊端。而恢复性警务则为轻微经济犯罪的对策提供了新的选择。公安机关应当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依法向双方当事人介绍、倡导这种新兴的以修复社会关系为主的案件处理方式,促使经济犯罪嫌疑人真诚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的严重错误,自己行为对他人、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并且主动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寻求受害人的谅解,从而促使当事人自发的采用此种方式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由于加害人、受害人双方互不信任,需要经侦民警依法提供安全保障,创造平和的沟通交流环境。而且恢复性警务在社会上毕竟是一种新兴的警务模式,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不了解这种警务模式,需要经侦民警介绍、宣传、推动。因而,经侦中推行恢复性警务,需要公安机关主导。
二、社区参与辅助
公安机关日常管理的一个很重要的阵地就是社区管控。居委會与村委会都是我国独特的政策优势下的产物,社区无论是在日常管理还是在犯罪打击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犯罪分子终究是要回归于他之前生活的社区之中,而由于经济犯罪者自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社区居民难免会对其有歧视,这种长期歧视将给犯罪者的悔改带来负面影响,使其具有心理上的自卑且敏感,因而难于融入社区生活,则必然会导致不和谐的状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必须与社区形成联动,充分利用社区自身的优势帮助经济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区生活,帮助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其在公安机关与社区的帮助下向受害人进行真诚的赔礼道歉,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以获得受害人的原谅,并为社区公益事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服务,将两者之间的关系修复如初,用自己行动逐渐赢得社区和受害人重新接纳。经济犯罪分子在重新融入社区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种畏惧的心理,警察的介入也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但警察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职务活动任务繁重,有时难免有时间和精力对加害人心理层面的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法。而社区在这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社区可以利用其对社区成员的深度了解,从心理层面对犯罪人提供帮助。受害人作为遭受伤害的一方,除了遭受物质损失外,其内心也会产生信用危机心理,在这个方面,社区工作人员要注重加强与受害人的沟通,注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抚慰其内心,帮助其早日重塑社会信用的信心,克服畏惧心理,早日全身心投身经济建设工作。
恢复性警务的首要前提就是自愿原则,一旦警务人员为了私利而强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某种和解关系,那么,这种恢复性警务就必然会失去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因此,若想使恢复性警务真正扎根,就必然要加强对其制约监督,通过对警察队伍的监督,对履行程序的过程进行监督。各方联动,督促犯罪者真心悔改,真心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为社区公益事业无偿提供服务。恢复性警务追求的核心理念就贵在和,但是和并不意味着就只能按照恢复性警务来处理轻微经济犯罪。大部分经济犯罪者都是在金钱的诱惑之下犯罪,而且由于自身文化素质较高,经过法制教育与心理辅导完全能够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对于那些手段狡诈、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者,经过反复教育和心理疏导之后主观上并无悔改之意,即使继续进行教育感化,他们也不会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恢复性警务反而很可能成为他们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他们可能会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妄想通过和解程序使自己逃脱法律的惩罚。因此,不仅要加强对参与恢复性警务的警察的监督管理,更要加强对整个案情具体情况的分析,强化对解决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强化对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者的监控,不能让他们有逃脱制裁的可乘之机。
参考文献:
[1] 谢全发,李彦迪.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本土化之构建——以警察权为视角[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