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开展省部共建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2019-12-22 13:48郑德亮王菊珍王贵祥李辉业英0殷雪峰
卫生软科学 2019年5期
关键词: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工作

郑德亮,王菊珍,杜 慧,赵 萍,王贵祥,马 宁,李辉业,武 敏,郭 莲,张 英0,殷雪峰,于 筠

(1.山东大学附属省立医院, 山东 济南 250021;2.云南省肿瘤医院, 云南 昆明 650106;3.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4.西安市第四医院,陕西 西安 710004;5.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 兰州 730030;6.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天津 300060;7.青海省中医院,青海 西宁 810000;8.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安徽 蚌埠 233004;9.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 杭州 310006;10.包头市中心医院,内蒙古 包头 014040;11.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12.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 大连 116011)

高水平的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是国家医学教育及医疗水平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体现国家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产生世界一流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基础。“省部共建”在推进高水平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的建设中,能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的积极性,通过调配各方资源,合力推进高水平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建设[1]。

2017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中明确指出要强化医学教育统筹管理,支持省部共建工作。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局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建一批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并要求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经费投入等方面对这些省部共建的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给予政策倾斜,提升共建高等院校与医疗机构的办学能力和医疗水平,发挥其辐射作用,更好地服务区域,推动全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1 省部共建的阐述

省部共建的概念首先应用于高校,即省部共建大学。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省部共建可以理解为国务院相关部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他国家部委)与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我国开展省部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工作较晚,但共建工作开展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地方政府从政策、资金和人才培养等各方面都给予共建单位大力支持,极大地推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适应国家医药行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科实力,充分发挥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在医药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使之成为我国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2]。

2 省部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现状

2.1 以河北医科大学为例

2016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共建河北医科大学的意见》,这标志着河北医科大学正式进入省部委共建大学行列[3]。根据《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河北医科大学的指导,通过政策倾斜和项目扶持,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改进办学条件,传承文化创新,强化专业特色,不断满足卫生计生健康行业的需求。河北省将把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纳入全省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领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新校区建设、平台建设、学科建设、办学经费、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支持河北医科大学,努力将学校建成高水平一流大学。

根据《意见》,河北医科大学将进一步服从省部委的指导,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一是深化改革,实现医教研协调发展;二是优化专业结构,调整招生培养数量规模;三是创新模式,加强医学职业素养和临床实践技能训练;四是拓展对口帮扶,帮助西部、边疆等贫困边远地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提升办学水平和医疗质量;五是积极参与支持医学毕业生的继续教育工作;六是加强全科医生、乡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

2.2 以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为例

2013年2月,作为卫生部、云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作的重点内容,云南省人民政府、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在京举行合作共建框架协议签约仪式。

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讲话指出,双方签署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共建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这是提升云南省心血管疾病诊疗水平,推动云南省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阜外医院要充分发挥管理、品牌、技术和人才优势,云南省要发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共同将心血管疾病诊疗中心,打造成立足云南、面向西南、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高水平、现代化的医疗机构[4]。

2017年9月15日,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正式投入试运营。根据协议,新医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阜外医院将向新医院派驻技术、管理团队。自2017年6月起3个多月时间,总院前后派出60多名专家帮助建设,并有近40名专家组成团队长期派驻云南省阜外心血管中心开展医疗活动。让云南及周边省份老百姓可以在家门口享受国家级心血管病专家的服务。另外,医院通过疾病筛查、人才培养等方式,开展医疗外交项目,促进与周边国家的民心相通[5]。

3 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省部共建存在的问题

省部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和医学教育工作的背景下,深化医教协同和临床医学教育改革的趋势下,合力推进高水平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建设的有利渠道。然而,我国的省部共建工作尚处于探索期,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加强和完善。

3.1 对共建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

不论是共建主体还是共建客体,对共建工作认识都有偏差。作为共建主体,地方政府往往只重视地方经济的发展,对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重视程度不够。省部共建多是为了走走过场,更多目的是以省部共建为借口向部委要钱,不是真心通过共建平台,促进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发展。作为共建客体,许多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努力获得共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扶持、政策支持。还有高校力争成为共建对象仅仅是为了面子,为了获得参加部委直属会议的资格,为了可与部委或部委属单位干部加强交流。这些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根本没有认识清楚省部共建的真正目的,挤进省部共建行列就是盲目攀比、跟风随大流[6]。

3.2 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建设目标

按照省部共建的定义,共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共建各方,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责任主体就应该是其所在的省市和共建部委。但实际共建过程中,所在的省市和共建部(委)对共建工作的开展仅仅起了指导和督促责任。共建工作理应由共建双方主导,但事实证明省部共建的责任主体却落在了共建的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自身。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并没有参与签订的共建协议却要具体负责共建工作,责任主体的界定出现混乱。另外,共建工作没有规定相应的建设目标,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取得的所有发展进步都可以被认为是共建工作取得的成绩,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发展遇到的各种瓶颈也很难在共建工作中寻求到明确的解决办法[7]。

3.3 缺乏有效的共建保障措施

在高校共建方案中有“在共建过程中的实施细则及具体事宜,由共建方组织共建高校研究确定”之类的规定,但也只是程序性的规定,很少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专门的共建制度。从目前所公开的共建方案看,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共建协议所约定的多是意向性条款,并且较少有明确的配套政策或具体的实施方案。目前,共建过程已暴露出共建经费不足和共建双方对接不及时等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可操作的共建方案来解决。没有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共建工作的实施,是制约省部共建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

3.4 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

共建协议签订后,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的主管方比较积极,而其他共建主体的工作稍显被动。个别共建部门只重视共建协议的签署,不重视共建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相互推诿、推卸责任的现象,甚至拖欠承诺过的投资。这样共建部门给不了共建单位该给的帮助,还阻碍了共建单位的发展。共建协议签署后,大多数单位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共建机构来负责,只作为临时事务由有其他部门临时承担,不可能制订出具体共建目标和实施方案,也不会设定共建计划和行动步骤,就没有与之呼应可靠的衡量标准,自然也无法形成监管任务,难以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办法,共建评价更无从说起,使很多共建活动不注重过程和结果评价,只能流于形式根本取得不了实效[8]。

4 发展策略

省部共建工作是目前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要使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省部共建工作健康发展,实现共建的初始目的,省部共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发展策略。

4.1 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和共建目标

“凡事预则立”,为什么采用共建模式,是共建各方首先要充分考虑的第一步。央属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已经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了,共建对他们来说是锦上添花,因此,共建目标应该是发挥他们的引领作用。而省属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正处于机遇与风险并存之际,共建对他们来说是雪中送炭,因此,共建目标应该是促进他们的发展建设[9]。中央部委与地方政府共建协议的达成是共建工作的重要保障,共建协议的签署是共建发展的新起点,但是共建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共建各方要严格遵守《省部共建协议》,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明确合作方向和共建的目标,积极兑现共建承诺[10]。共建各方签订共建协议后,要及时制定出共建规划和发展战略,以及实现规划和战略的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共建期间,共建各方要充分认清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并加深认识,取长补短,共同拟订年度共建预案,并规定具体项目的完成日期。同时,各方在共建过程中对共建工作要加强认识,不断完善共建措施,最终实现共建目标。

4.2 成立专门的共建机构,领导共建工作的开展

共建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并常态化,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并承担职责。从对各类共建高校工作的调研看,教育部设有省部共建工作研究中心,承担日常运行管理和高校共建的研究咨询工作。此外,西北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河南大学、河北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地方共建高校都设有专门或兼有省部共建作用的办公室。这些设有专门共建工作机构的省部共建高校,组织机构相对健全,在工作组织和运行上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比没有设置专门共建机构的高校强。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省部共建工作要借鉴这一经验,成立专门的共建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责权限,发挥组织协调职能,领导共建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4.3 夯实共建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共建工作要想取得实效,必须要建立健全共建的长效发展机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来推动共建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鼓励部委、地方政府、高等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探索建立适合本行业合作载体,力求做到共建各方长期和稳定持久的合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①精准安排经费预算。省部共建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国家和各部委在经费上的支持和帮助,而且,为了能够合理地运用经费,必须在管理和运营方面制定相配套的机制。同时,明确地方政策责任,有能力的地方政府要安排地方专项预算对省部共建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②建立共建的协商议事机制。共建各方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协商,及时交换意见,交流信息,不但能确定共建项目、拓展共建领域、增加共建的深度和广度,还能协调解决遇到的相关问题,推动共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③建立共建工作评价监督体系。首先要成立由独立的第三方主导的考核评价机构;其次要围绕共建目标和共建协议制订考核指标及考核周期;主要是从两方面来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一方面是投入指标的建立,包括物资资源、人力资源、学术资源、经费资源;另一方面是产出指标的建立,包括患者服务量、获得的科研项目、获得的科研经费、科研获奖、论文著作、发明专利、科技转化、教学能力、人才培养等。再次要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反馈、研究、整改。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使共建考核变成促进共建工作不断完善的外部动力。

4.4 着力引导协作,扩大共建实际效果

国家一直提倡高校之间应“协同创新”,引导高校利用优势学科和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和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不同高校之间开展了交流和协作,可以破解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和利用不足等难题。可以建立开放性的共享平台,打破原有省部共建平台资源利用率低的现状,利用省部共建平台先进的硬件和软件等资源,积极展开高等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与地方政府以及其它研究机构的合作,省部共建的高等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这有利于优质资源的获取和共享,是实现其自身发展进步的需要。省部共建高等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来扩大省内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同创新的规模和层次,不同地区的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可以尝试通过联合培训教师、培养学生和互派进修医师和护士等方面更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其区位优势和集团优势,达到互惠互利,从而不断提升省部共建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自身的建设水平,带动不同区域的高等医学院校与医疗机构共同进步。在省部共建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引进社会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先进理念,引入市场机制,发掘共建单位的潜力,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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