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辉
目前,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全国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处于很高的比例,特别是被ST的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趋势也在逐年增加。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有:①是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了规避风险和迎合客户的需要,比较倾向于使用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这样既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性又不至于惹恼客户,这样既很好地规避了自身的风险又不至于失去客户。上市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主要情形有:上市公司连续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净利润不是靠日常经营所得、诉讼案件导致的或有事项、变现能力受大宗应收账款的影响等。②是受ST类上市公司界定方法的影响。被ST的上市公司,是指被进行特别处理的公司,一般都是连续两年处于亏损状态,这些是由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差和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引起的。
通常来讲,上市公司在社会或业界内的资信要高于非上市公司,比较容易得到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认可与信任,从而容易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因此,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操控下,经常会出现不顾公司独立法人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为母公司或兄弟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况。上市公司过多地关联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自身的财务风险。控股股东还会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担保,把经营风险转移给上市公司,从而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财务风险,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而不能自拔。这种事件在我国也是屡见不鲜的,像白云山和ST啤酒花等都是典型。特别是ST啤酒花,由于违规担保致使公司亏损12.15亿,给该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危机。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因为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经常存在着控股股东。由于控股股东处于强势地位,经常利用自身的特权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胁。控股股东经常使用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手段,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就会引起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缺乏,甚至会引起上市公司资金流的断裂,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灾难,最终可能导致破产。
当前,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披露担保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一般存在以下问题:完全不披露对外担保信息、选择性披露对外担保信息、滞后性披露对外担保信息、遗漏性披露对外担保信息、非持续性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和模糊性披露对外担保信息等。上市公司违规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必然有其内在原因:一是由于为了维护公司在投资者和债权人心目中的形象,上市公司如果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信息,将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披露信息的行为处罚较轻,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实质性伤害。
通过研究发现很多上市公司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违规进行对外担保,引发了一系列的涉诉案件,致使公司资产相继被多家法院查封以便用于偿还对外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同时大量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挪用致使公司流动资金出现严重不足的状况而引起的。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董事会实质上成为了上市公司的表决机器,具体包括独立董事没有尽到监督职责,独立董事成了董事会中的花瓶;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致使董事长权力过大,内部控制失效。上述情形在我国上市公司是一种很普遍存在。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成为衡量董事会是否真正具有独立性的重要指标。一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越高,对经理层的监督效果越好。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过低,独立董事更多的权力不够强大,使独立董事没有对公司经理层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没有尽到应有的监督职责,是由于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在法律上意义上只有一定的监督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成员只有向股东会提议罢免董事的权力,而没有直接罢免董事的权力,对董事会成员的制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在现实中,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部分由公司的内部成员且职位在总经理之下的员工构成,独立性相对缺乏。因此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只是一种形式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十分有限。
信息披露制度对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只有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发挥信息披露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中的作用。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法律缺陷,违规进行担保信息披露。还有就是监管机构对违规披露的上市公司的惩罚力度过小。某些公司违规披露对外担保信息,监管机构只是对违规披露公司的董事做出公开谴责,这些上市公司只是为此付出了荣誉代价,而没有为此违规行为承担任何经济成本。
现代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提高董事会的治理效率,让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内部是监督经理层的有力保障,只有董事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要从独立董事产生方式上和比例上进行改进。一是独立董事的任免由选举委员会来决定,这就使独立董事完全独立于董事会的内部人员和经理层人员,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使独立董事的数量要远远超过董事会中公司内部董事的数量,这样才有可能在表决权上占据优势。另一方面是采取董事长和总经理(总裁)两职相分离的状态,这样能有效防止董事长的权力过于集中,使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提高董事会的治理效率,能有效预防经理层向董事会隐瞒不利的消息可能性,降低经理层粉饰财务报表而又不被发觉的机率,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降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为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专门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长久以来,人们都认为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真正进入监督的角色,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功能,基本上形同虚设。目前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改善应该以对监事会成员调整为主,以对现任监事进行技能培训为辅。通过挑选那些具备专业技能、职业道德高尚和具有敬业精神的优秀人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职务,不符合监事人员要求的人员一律予以调离或辞退,以此来提高监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威信,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像证监会和证交所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有限,执行者没有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无视这些法规的存在,依然我行我素。相关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更严格的规定。另外,要加大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使担保信息披露的法律效力得到整体提升。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披露对外担保信息进行的处罚较轻,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不能单单从荣誉上进行处罚,还要从经济上对上市公司进行大额处罚,这样才能对上市公司起到威慑作用。另外要把违规披露担保信息的上市公司计入诚信档案,公布上市公司的诚信排名,让其声名扫地。对违规披露担保信息上市公司的高管禁止其再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高管,并对其进行强烈的舆论谴责,必要时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使其身败名裂,倾家荡产,以对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