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森召 杜长亮
摘 要:自从奥运会开启了“体育+商业”的运作模式,便出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现代奥运会商业化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文献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结合国内实际和国际惯例,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涵、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权利构成要素、侵权行为识别、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划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础进行分析论述。认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3个阶段,但是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和隐性市场侵权行为等方面需进行机制设计。基于此,提出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期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筑牢机制基础和完善法律保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奥会;知识产权;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 80-05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Since the Olympic Games contains the operation mode of “sports + commerce”, the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appeared, and the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operation of modern Olympic Games. Combining domestic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using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logic analysis method to analyze the connotation of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value of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 elemen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Beijing 2022 Winter Olympics, identification of infringement, Beijing 2022 The Stage Divi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Winter Olympic Games and the mechanism basis of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Beijing 2022 Winter Olympics includes three stages: acquisition of rights, exercise of rights, and relief of rights. However, it is necessary to design the mechanism in the 2022 Winter Olymp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hidden market infringement. Based on thi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asures of the Beijing 2022 Winter Olympics were proposed. It is intended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Beijing 2022 Winter Olymp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the perfection of legal guarantee.
Keywords:Beijing 2022 winter Olympics; winter olymp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lymp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自北京2008年奧运会申办并举办以来,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纠纷则不断涌现,我国也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与法规,但国内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等,通过辨晰“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概念、权利构成要素,分析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以及已经形成的保护机制,最后提出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1 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界定
1.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是知识产权在奥运会中的特殊应用,其既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时效性的普遍性特征,也有排他性、地域性等特殊性特征[1]。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身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民事专有权,并且受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显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及权利内容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早见于《奥林匹克宪章》,其中规定了奥林匹克的五环标志、会旗、会歌及口号的使用权利都归属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体对于奥林匹克相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及其他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中,根据各国奥委会与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双方可共享这些涵盖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国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的标志、专利等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1.2 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价值
1.2.1 以奥林匹克智力创造促进冬季运动项目的普及
纵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发展史,奥林匹克标志的推广促进了奥运会的发展,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为现代奥运会的商业化奠定了基础。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由顾拜旦在1894年设计,从那以后,“五环标志”便具有了知识产权,也成为五大洲团结的象征符号[2],并且在“五环标志”的基础上形成了奥运会会旗、会徽等标志,各届奥运会承办国按照《奥林匹克宪章》中要求,设计独特的、具有鲜明标志性的各届奥运会会徽及相关标志。总之,奥运会举办的一个重要表征是插上奥运会会旗。奥运会从前期的宣传与推广,并逐渐在国际上广为普及,现代奥林匹克标志为促进奥运会的发展、传播奥林匹克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
1.2.2 “定纷”与“止争”——保障现代冬奥会合法举办
国际奥委会作为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主要国际组织,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中划定产权分界,减少商业侵权和纠纷,增加有形及无形资产盈利,进行“定纷”“止争”,以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来保障奥运会商业化运作。首先,国际奥委会划定了奥运会相关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范围,并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此为“定纷”;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号召了早期的一些发达国家举办奥运会,而国际奥委会的极力推广和举办国对奥林匹克精神的认同也逐渐使得奥运会在更广的范围开展。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法规的不断完善,奥运会筹办者和赞助商的排他性地位得以强化,通过举办和筹办奥运会为举办国和各国企业带来经济发展的机遇,从而使奥运会得以持续发展,这是“止争”。
2 北京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过程概述
2.1 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构成要素
2.1.1 权利主体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知识产权民事关系、拥有知识产权,并能够承担其民事义务的主体[3]。而民事主体则由民法规定,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为社会组织,并需要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能力。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依法拥有奥林匹克无形资产的权利主体,并且包括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授权使用其智力成果的人或组织。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及各界奥运会组织虽共享诸如奥林匹克会徽、会歌、会旗、吉祥物等智力成果,但并非是这些智力成果的共同权利主体。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中,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奥林匹克格言、会旗等通用的奥林匹克智力成果的权利主体是国际奥委会,而各国奥委会的会徽、会旗等智力成果的权利主体则为各国奥委会。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筹办与举办过程中,北京冬奥会会徽、会旗、吉祥物、奖牌、证书等智力成果的权利主体则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
2.1.2 权利客体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反映并体现奥林匹克运动的智力成果,并且是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各种智力创造[4]。例如,奥林匹克五环标志体现了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并随之具有了一系列的商业宣传价值。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涵盖内容广泛,视角不同其分类标准也不尽相同。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我国发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已有的研究可以从权利表现形式和权利主体的差异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
根据知识产权表现形式,可以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分为商标、版权、专利、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等多种形态。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平面图案(例如五环标志、会徽等)、平面艺术文字、音乐作品、表演作品、影视作品、广告设计等多个方面。也可按照权利主体的差异划分为4类。第1类是国际奥委会(IOC)的专有权利,例如五环标志、奥运会会旗、会徽、会歌等。第2类是北京冬奥组委在申办、筹办、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过程中及赛后工作中形成的权利,例如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2022年冬奥会专有名称或其组合,2022年冬奥会会徽,2022年冬奥会会旗和口号,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运火炬的独特设计和相关的铸模,2022年冬奥会证书,各种2022年冬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出版物及2022年冬奥会相关的数据库等。第3类是国家(地区)冬奥组委会的权利,包括国家冬奥组委会名称和徽标。以上3种类型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国际奥委会(IOC)的授权,其授权根据是《主办城市合同》与《奥林匹克宪章》。第4类是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得的冬奥会授权,例如获得2022年冬奥会的新媒体转播权与2022年冬奥会相关性较强的商品。该种类型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是基于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来行使。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不同分类对其权利的保护具有实质性的意义[5]。与冬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的形式多样性也决定了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是多方位的、因侵权方式而异。
2.1.3 权利内容
知识产权涵盖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6],而由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无专利,因此,对专利权不做讨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大致可分为著作权和商标权。著作权包括以下4个方面:1)自从奥运会具备公平竞技的特征,便产生了公开信息权;2)奥运会的高水平竞技特征催生了奥运会体育竞赛表演权;3)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模式产生了奥运会商标权、奥运会广告权及奥运会赛事转播权;4)奥运会知识的系统性催生了著作权。在体育竞赛表演权中,奥组委授权个人或组织通过電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直播、转播并向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便形成了奥运会电视转播权,并与著作财产权中的传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对应。奥运会中的体育竞赛现场凝结了运动员、幕后人员、裁判员的智力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观众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观看的体育赛事包含了运动员的表演权与奥运会的转播权,因此,奥运会的转播权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重合。此外,奥运会商标权是对国际奥委会专有权利、各国奥委会及奥组委相关组织使用奥运会会徽、会旗、口号等相关标志的保护,具体包括商标注册、许可、转让、侵权认定等。
2.2 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识别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是指未经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授权,以商业为目的,擅自使用权利主体的相关智力成果,并损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利益的不当行为[7]。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有以下几个认定依据:1)行为违反相关法律;2)故意侵犯;3)已经造成权利人损失;4)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上讲,虽然追求商业利益产生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
2.2.1 非牟利性的不当使用
非牟利性的不当使用是指组织或个人并非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作品及其他成果,这类属于非故意性的误用与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错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欠缺与忽视的原因导致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误用;2)基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进行添加或篡改形成相近或相似的图形用于宣传;3)在非体育性质活动中以装饰、美观为由不当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8]。例如,一些组织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为由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其宣传材料、服装上,虽然并未以其营利,但是也没有获得授权,依然属于实际侵权。
2.2.2 牟利性的故意侵权使用
1)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商品。“奥运商品特许计划”是冬奥会市场开发部门的重要任务。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有权与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授权给部分企业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特许商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生产、经营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商品都构成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具体可表现为: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商品信息;建立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任何商品的生产线,并进行销售;设立盗版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纪念品网站进行销售等。
2)非法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或文字设立网站、创建新媒体账号。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识别标志包括会徽、主题文字、吉祥物等相关智力成果,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智力成果的最主要载体。其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运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标志建立非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官方的奥运会相关网站或者是自媒体账号,发布有关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一些新闻、信息、资料等,并且在其中可能会植入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信息,诱导读者进行购物消费,从而因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的吸引造成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及对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权利的损害。
3)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主题口号进行广告宣传营利。由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高知名度,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进行谋利的不法行为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某些企业或个人运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口号、主题文字等视觉识别标志宣传其伪劣商品;借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之名进行招商非法谋取利益。例如,某滑雪度假村借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之际,运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奥的标志、口号等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已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条款。
2.3 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阶段划分
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全过程分为3个阶段:权利取得阶段、权利行使阶段及权利救济阶段。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与《主办城市合同》,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成功至结束当年的12月31日期间,由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办、举办冬奥会过程中及赛后工作中形成的、除国际奥委会(IOC)专属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以外的所有权利[9]。待权利人解散后,此部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将移交给国际奥委会,即主办国国家(地区)奥委会的权利在此期间由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会行使。
2.3.1 权利取得阶段(签署知识产权的有效权利转让协议——划分所有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权利人特定,即国际奥委会、冬奥会组织委员会与国家(地区)奥委会,而奥林匹克标志的设计者不能成为权利人。取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需要有效的权利转让,即通过与奥林匹克标志的作者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获取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公示[10]。知识产权权利的公示,主要是依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等,具体是指通过商标、版权、特殊标志等注册备案流程,以及根据各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特殊规则,完成法律保护所需要件的公示。
针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北京冬奥组委将其会徽、口号、吉祥物等进行商标注册。北京冬奥组委结合国际条约、历届冬奥会惯例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国际影响力,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口号、吉祥物进行了商标注册,并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等标志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相关商标注册。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冬奥会单项体育运动图标、冬奥会火炬外观图形等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均属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还对特殊标志,例如志愿者标志等进行了备案。
2.3.2 权利行使阶段(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全方位产权保护)
根据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通过与使用人签订许可合同等方式行使权利。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奥林匹克标志获得保護的前提是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在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等的备案也是公告方式之一[11]。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备案,可有效保证奥林匹克标志不被他人非法利用。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已经对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口号、吉祥物等在内的多项奥林匹克标志在海关进行了备案。按照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中国海关将主动采取行动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阶段之间可互补,目的是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
2.3.3 权利救济阶段(司法救济——知识产权终极保护)
对权利的司法救济是所有权利的终极救济手段,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值得强调的是,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政支持占了很大的比重。北京2022年冬奥会即将举办,当前奥林匹克相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高发[12],这就需要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保护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商标注册为重点,出台相应的法规来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查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切实保障。
3 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基础
3.1 北京2008年奥运会以来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北京2022年冬奥会是我国第2次举办奥运会,2008年我国成功举办了第29届夏季奥运会,由2001年申奥成功到2008年举办,再到2015年冬奥会申办成功,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机制。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在预防与稽查奥运会标志侵权、特许经营权侵权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标志使用上,北京奥组委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198个特殊标志的备案,与赞助商、供应商、合作商等共同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并联合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海关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各类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商品进行查处。自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举办以来,奥组委在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形成了一系列机制。
3.1.1 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门
在北京获得夏季奥运会举办权后不久,北京奥组委便成立了法律事务部,专门负责解决北京奥组委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研究北京奥组委各项目的法律适用性,负责解决诉讼和仲裁事务,并解决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等。其中,法律事务部的最重要职责便是负责起草、审查北京奥组委与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并行使权益保障。北京奥组委首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形成了以职业律师为骨干,内外结合、内外有别的法律事务机构,创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工作机制。
3.1.2 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标志、会旗、格言、会徽、火炬等专有使用权归属于国际奥委会。我国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举办之前也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及法规。例如:2001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阐述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2002年出台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责任部门。除此之外,我国基于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发布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等,同时,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也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13]。在立法和执法2个方面,我国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已经形成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并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二元保护机制,这说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既可以直接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也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法规。可以说,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護的法律基础。
3.2 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待完善
3.2.1 完善侵权多元解决机制
从上文分析可见,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靠行政保护。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内容已超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例如,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时的知识产权保护,超出了现有法规限定的时间期限。北京2022年冬奥会赛时只有短短的十几天,如果按照原则性程序,侵权行为尚未得到制止,赛事可能已经结束。因此,建立即时且多方的侵权行为解决机制是必要的。
3.2.2 明确界定隐性市场侵权行为
网络盗版、新媒体盗用等属于“隐性市场侵权行为”,但是根据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隐性市场侵权行为还难以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实际上这类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并且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并不小于直接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潜在商业目的行为”就是上述的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虽阐述了侵权行为,但只限于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的新媒体侵权行为中不仅限于奥林匹克标志,新媒体平台基于用户人群广泛、传播快、信息内容多样化的特点更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中发布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言论、图片等信息,易滋生视频盗版转播、盗版特许商品交易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当前,对隐性市场侵权行为缺乏准确的界定,更没有防范措施与应对方法。这种隐性市场侵权行为既不利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商业运作,也不利于相关执法部门处理侵权纠纷。
4 北京2022年冬奥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4.1 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兼顾国际惯例与国内实际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期间,冬奥申委会就公布了《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标志和会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公告》,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行使和救济方面进行了规范。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IPR)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14];此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需适用法律(指狭义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情形中,我国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指导以上法律的适用。随着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临近,为了更有针对性地防范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出台了多项规定,指导开展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明确表示协助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此外,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2022年冬奥会协办城市张家口签署了联合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协议。
笔者建议基于国内实际并结合国际惯例来设计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在国际惯例中,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2项工作:奥林匹克运动相关智力成果依法获得知识产权、依法定程序完成注册等,例如,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按照国际惯例与开闭幕式的主创人员签署协议等[15]。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应在全面结合我国实际的同时应再参照国际惯例。
2016年8月12日,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公告》,明确表示任何组织或个人使用有关北京2022年冬奥会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北京2022年冬奥会组委会的任何标志等,须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16];但是,网络盗版、新媒体侵权行为等持续发生,例如“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将会对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措施,以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既要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赞助商的利益,也要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及公众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普遍认知,应对较为典型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隐性市场侵权行为”进行防范。具体而言,应在广告宣传等领域,对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权利人认为,要事先防范冬奥会赞助商和运动员形象利益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且问题典型、影响广的商業广告宣传出现违反北京2022年冬奥会申办承诺的情况[17]。
4.2 以行政机关主导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实施
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了以行政手段保护为主的保护模式。首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海关是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行政部门。北京奥组委与相关行政部门和知识产权组织配合开展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具体包括海关、公安局、版权局、城管、网络监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等,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其次,由于我国现有法律不能全部覆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对于非商标(特殊标志)、著作权、专利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特别是北京奥组委防范和制止的隐性市场行为问题,很难准确地直接适用法律。为了履行北京申办2022年冬奥会的承诺,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类似问题上,诉诸行政手段也就在所难免。
4.3 规范和治理隐性市场侵权行为
我国在北京2008年夏季奥运会举办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在隐性市场中依然存在着对奥林匹克运动智力成果的侵权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某些未造成事实损害的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并未做规定。对此,国际奥委会已经将其认定为“隐性市场”抑或是“非知识产权的隐性侵权”,并要求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稽查此类侵权行为,协助北京市政府做好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防止隐性市场侵权行为的发生。此类侵权事件的处理可以参考2006年都灵冬奥会的做法:除了奥林匹克标志、冬奥会标志等,包括意图使人联想到奥林匹克运动、冬奥会的相关文字、标志等都不得被注册为商标或作其他营利之用。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应明确隐性市场侵权行为的范围、北京冬奥组委防范隐性市场侵权行为的责任与隐性市场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我国在治理隐性市场侵权行为方面有法可依。
4.4 通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传播奥林匹克精神
自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中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相分离的特许经营模式产生之后,承办奥运会的组织由此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自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便与奥运会的举办不可分割。对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为了奥林匹克标志、口号、广告等权利使奥运会组织者能够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奥林匹克精神内涵,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传播奥林匹克知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例如,对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保护也意味着保护奥林匹克精神。而奥林匹克精神和奥林匹克知识的广泛传播也能为人们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认识与保护提供智力支持。
5 结束语
虽然我国已经成功举办了第29届北京夏季奥运会,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也有了一定的经验,但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即将举办的背景下,应尽快完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的研究,北京2022年冬奥组委等相关部门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加大协同治理力度。筑牢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基础,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机制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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