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旭鹏,赵文丹
(西安石油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5)
“亲亲相隐”可以说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尤其在当代,儒家思想处在多种文化交流碰撞的时代背景下,“亲亲相隐”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学者对“亲亲相隐”所持的态度不仅无法达成一种共识,而且明显呈现出支持与反对两种泾渭分明的立场。从本质上讲,“亲亲相隐”蕴含的主要问题在于价值选择,也就是选择“孝”还是选择“直”的问题,选择“孝”就是替父亲隐瞒罪行,选择“直”就是检举父亲罪行。“亲亲相隐”无疑是在价值多样性背景下的一种选择,我们从正义的视域出发,重新审视“亲亲相隐”这个古老而又充满争议的话题,或许可以得到一种全新的启发。首先,“亲亲相隐”是在价值多样性背景下做出的一种选择,不管是“孝”还是“直”都应为一种普遍价值,并且在特定情景下,“孝”与“直”这两种价值是彼此对立和冲突的,“亲亲相隐”最终选择的价值是“孝”;其次,“亲亲相隐”的本质是将“直”的价值消解在“孝”当中,把“孝”与“直”合二为一,从而导致“孝”的独断论。从根本上讲,儒家的“亲亲相隐”是在价值多样性的背景下,做出的一种价值独断,将“孝”作为首要的价值,进而将“直”湮没于其中。无疑,“亲亲相隐”的这种价值独断论决断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很容易使人一味地顺从私人情感,从而危害社会公平与正义。总之,我们必须寻找“亲亲相隐”困局的化解之道,重新回到社会正义的背景之中,以理性的态度确立“直”的价值优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孔子正式提出“亲亲相隐”主张的原文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在这里,存在两个明显的价值选择:一个是“直”,也就是“子证之”,“直”代表的是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理性精神;另一个是“孝”,也就是“子为父隐”,“孝”是一种基于血缘的天然情感。“亲亲相隐”的发生背景是价值多样性的,也就是“孝”与“直”这两种价值同时并存,并且在特定情境下,“孝”与“直”是对立与冲突的。不同价值(“直”与“孝”)并存且互相冲突,“亲亲相隐”便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做出的价值选择。
在通常的情况之下,“孝”与“直”并不发生必然的冲突,一个人既可以实现对父母的“孝”,也可以实现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直”。也就是说,“孝”与“直”都具有一种普遍价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二者都为一种“善”,并且依据价值多样性的观点,这些不同的“善”之间是不可通约与公度的:“根据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当价值引起了这样极端独特的考虑,以至于初看之下似乎没有理由在所有或大多数情境中把一种价值排在另一种价值之前,那么价值就是不可公度的。”[1]确实如此,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无法对“孝”与“直”做出一种精确的比较,二者分别作为被普遍承认的“善”,可以并行不悖地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正因为“孝”与“直”作为两种不同的“善”,二者之间是无法通约与公度的,因而,二者也就不存在孰先孰后的问题。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中,多样性的价值之间是存在对立与冲突的,在“其父攘羊”的背景之下,就必须在基于血缘情感的“孝”与基于社会正义的“直”之间做出权衡与取舍,也就是在父亲发生了偷盗行为之后,儿子应不应该检举父亲的问题。总之,“其父攘羊”提供了一种特定的情景,使得“孝”与“直”这两种不同的“善”之间发生了冲突与对立。
在“孝”与“直”发生冲突的多样性价值选择背后,问题的核心在于,孔子为什么会选择“亲亲相隐”,而否定叶公所认同的“子证之”。孔子尽管没有明确地为“亲亲相隐”的做法提供充足的理由,然而从他一贯的思想当中,我们可以发觉,“亲亲相隐”是其必然的一种价值选择,其实在孔子那里,已经不自觉地将“孝”的价值置于优先的地位。《论语·为政》篇记载:“或谓孔子曰:‘子奚不为政’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很显然,在这里孔子主张“政”是要以“孝”为出发点的,也就是说“孝”的价值是排在“政”之前。孔子同时又认为:“政者,正也。”(《论语·颜渊》)追求社会公正的“直”无疑也属于“政”的范畴,由此可以推论,在孔子那里,“孝”相对于“直”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优先性,认为要实现所谓的“直”首先要做到“孝”,这其实也注定了孔子“亲亲相隐”的价值选择。正如刘清平先生所认为:“孔子哲学的主导精神是一种‘道德情理’精神,一种把道德情感当作人们从事各种行为的终极之理的精神。”[2]而这种“道德情理”根源于血缘关系的“孝”。由此可见,在孔子的思想中并没有将“孝与“直”视作两种各种独立的价值,尽管他认为“孝”与“直”是不同的,然而却认定“孝”是根本,其他的一切价值都是以“孝”作为起点的,正如马克斯·韦伯对儒家孝道的评价:“孩子对父母的无限的孝道,被一再地作为绝对根本的德行提醒孩子注意。”[3]“孝”在儒家那里确实被视作一种“根本的德行”,相对于其他德行具有了一种绝对优先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其他德行的根基。因而,在“孝”与“直”发生对立和冲突的时候,儒家必然首先选择的是“孝”,也就是做到“亲亲相隐”。在“其父攘羊”的背景之下,“孝”与“直两种普遍价值是相互冲突的,想要化解这种冲突必须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客观评价“孝”与“直”在特定情境中的地位,而不是如儒家那样使“孝”处于一种价值优先的地位,并且这种价值优先完全是以血缘情感为根基,缺失了理性精神,从而对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造成了危害。
总之,“亲亲相隐”是在价值多样性背景下所作的一种选择,在通常情况下,“孝”与“直”作为两种普遍价值,二者可以并行不悖地发挥作用从正义的视域来看,“孝”与“直”作为不同的善也是不可通约与公度的,我们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将“孝”的价值排在“直”的价值之前。然而,由于儒家将“孝”视为一种根本德行,其他德行都是以此为出发点的,这就决定了在儒家那里,“直”并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而是依附于“孝”这一根本德行,正如蔡元培所言:“故孔子以孝统摄诸行。”[4]正是因为“以孝统摄诸行”,就存在着背离正义与公平的风险,使得“直”与“孝并不是作为两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进一步导致了“孝”的价值独断论。
正是由于儒家将“孝”视为其他一切价值的根本,从而取消其他价值的独立性,形成了“孝”的独断论。孔子讲“直在其中”,也就是认为“直是包含在“孝”当中的,很显然这是一种取消“直”的价值独立性,将“孝”与“直”合二为一的做法。其实,这在无形中已经背离了“孝”与“直”相互冲突的价值多样性背景,从而取消了在价值冲突中做出一种理性选择的可能性。
我们首先应该分辨两种不同的“直”,以及“直”作为独立价值的应有内涵。孔子讲的“直”与叶公讲的“直”在内涵上已经发生了彻底转变,孔子讲的“直”是顺应“孝”的天然情感,而叶公讲的“直”是代表一种社会公平与正义。如果如孔子所言,“直”仅为一种顺应血缘亲情的做法的话,那么讲“直在其中”就等同讲“孝在孝中”,因为顺应这种天然的血缘情感即为“孝”,在这种意义上,“直”也就不存在任何独立的价值,其仅为“孝”的代名词而已。不幸的是,不少学者试图为孔子“子为父隐”的主张做辩护,正是建立在认“孝”为“直”的基础上的,郭齐勇先生认为:“如果从深度伦理学上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孔子的直德亦有其根据。……孔子显然不愿意看到父子相互告发、相互残杀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宁可认同维系亲情,亦即维系正常伦理关系的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5]所谓的“直德”亦即顺应血缘情感之“孝”,然而,这种“直德”真的能够实现“合理化、秩序化的社会”吗?恰恰相反,这种认“孝”为“直”的做法是以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代价的。在孔子的语境中,已经偷换了“直”的概念,将叶公语境中代表公平正义的“直”转变为顺应血缘情感之“直”,或者说,认为顺应血缘情感的“孝”自然就可以实现代表社会正义的“直”。因而,孔子认“孝”为“直”的做法,其实已经取消了“直”代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独立性。
孔子之所以要采取认“孝”为“直”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规避代表血缘情感的“孝”与代表社会正义的“直”之间的价值冲突,而这种冲突是价值多样性这一特定情境下不可避免的。也正是在认“孝”为“直”的基础上,孔子承认“亲亲相隐”的合理性,然而我们知道,孔子的“直”与叶公的“直”完全不是一回事,孔子已经改变了“直”的内涵,认定“孝”就是“直”。在孔子那里,正是通过取消代表社会正义之“直”的价值独立性,来得出其“孝”的价值至上性。然而,孔子对“孝”与“直”两种价值冲突的刻意躲闪与回避,其实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其将“孝”作为根本德行,其他德行都要为其让路的做法,直接导致了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损害,其实质是一种以“孝”来压制“直”的做法,“儒家以‘隐’为‘直’的思想本质本源在于它的血缘至上性”[6],而“孝”的绝对优先性正是血缘至上的生动反映,这是一种典型的价值独断论。
“孝”的独断论所导致的后果便是背离了价值多样性的现实,进而忽略了代表社会正义的“直”的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造成了以私情害公义的不良后果。当“孝”与“直”作为两种不同的价值而存在时,在“其父攘羊”的特定情境下,二者必然发生对立与冲突,这便是价值多样性的客观事实,只有从这一价值冲突的现实出发,我们才有可能寻找到更为合理的出路。孔子认“孝”为“直”的做法,则是直接取消了代表社会正义之“直”的地位,“孝”成为需要加以维护的根本价值,这显然严重背离了价值多样性的现实。这种认“孝”为“直”的做法看似解决了“孝”与“直”之间的价值观冲突,然而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实质是通过规避二者之间的价值冲突来实现的,并没有解决任何现实问题,也并不具备任何的现实关怀。美国汉学家本杰明·史华兹认为:“没有人指望藉助于预先确立的(preestablished)价值体系的认知,就能够解决生命中全部复杂的道德问题;而且它们全都注意到,所有的价值观就其自身而言全都是善的,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紧张的关系。”[7]不幸的是,孔子恰恰是想通过确立“孝”这一预先设立的绝对价值,来化解各种价值之间“紧张的关系”,采用一种基于血缘情感的简便方法来“解决生命中全部复杂的道德问题”。
然而,这种“孝”的独断论不仅没有解决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反而陷入了严重的道德困局,其实质是以“孝”的名义损人利己。当“孝”的价值具有绝对优先性的时候,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公义来维护“孝”的行为就变得顺理成章。孟子所赞同的“窃负而逃”便是“亲亲相隐”主张的进一步发展,所谓的进一步发展是指,“窃负而逃”已经不仅仅是“隐”了,而是光明正大地背负自己犯罪的父亲逃跑。我们姑且不论舜是否为天子,就是作为一个普通人,这种行为难道是正义的吗?难道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吗?而孟子顺应孔子“亲亲相隐”的主张,对“窃负而逃”的行为也持肯定态度。“亲亲相隐”与“窃负而逃”所最终维护的根本价值便是“孝”,为了这一个“孝”字,可以不顾社会公平与正义,反而还会被赞扬为一种高尚的行为,这会导致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氛围也就可想而知,这只能导向一个缺乏公义,道德滑坡的社会。邓晓芒先生指出:“中国人的道德基础是建立在家庭血缘关系上的,它可以扩展到朋友或师生关系上,通过‘推恩’推广到其他人身上,但是有一个致命缺陷,就是很难扩展到陌生人身上,更不用说扩展到敌人身上了。”[8]由此可见,“亲亲相隐”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便是,对以“孝”的名义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持宽容甚至赞赏的态度,这样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人人自保不顾他人利益的社会,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道德问题(例如有毒食品、价格欺诈),都可以从“亲亲相隐”中寻找到思想源头,只顾及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人的利益,而不惜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便是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公民社会转变存在的重要症结。
总之,“亲亲相隐”本质上是“孝”的价值独断论,其通过认“孝”为“直”的方式,取消了“直”作为独立价值的存在。“亲亲互隐”表面上化解了“孝”与“直”的对立和冲突,然而其是以取消“孝”与“直”的价值多样性为代价的,并且“孝”的独断论也陷入了严重的道德困局,那便是以“孝”的名义损人利己,从而危及社会公平与正义。
从本质上看,“孝”与“直”之间的价值冲突是私德与公德之间的对立,“孝”代表的是私德,而“直”代表的是公德,“亲亲相隐”所造成困局的根源在于将公德建立在私德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认为“直”必须依赖于“孝”,将原本属于不同领域的两种德行混为一谈,因而形成了以私德破坏公德的结局。我们想要走出“孝”的独断论困局,就必须尊重价值多样性的现实,赋予“孝”与“直”两种不同类型的德行以各自独立的价值,而不能使其中的一种价值依附于另外一种价值。我们只有在“孝”与“直”多样性价值冲突的背景下,以一种更为理性的态度,更为审视客观地做出选择,才能避免“亲亲相隐”的价值独断,也才能更好地处理私德与公德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我们必须赋予“孝”与“直”以各自独立的价值,而不能以其中的某一种价值去决定另外一种不同的价值。儒家“亲亲相隐”缺陷的根源就在于,以私人情感的“孝”为起点去推导代表社会正义的“直”,从而混淆了私德与公德之间的区分。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走出“孝”的独断论,重新回到“孝”与“直”的多样性价值背景中“孝”与“直”作为两种独立的价值存在,并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多元论者必须平等地认可所有这些善,直到我们处于具体情境之中,并要在这个情境中在这些善之间做出选择”[1]139,“孝”与“直”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善,分别代表着私德与公德,在多样性价值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平等地认可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善。当然,“平等地认可并不代表这两种不同的善不存在着对立与冲突,价值多样性告诉我们,在特定的情景当中不同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其父攘羊”这一特定情境所呈现给我们的正是“孝”与“直”之间的冲突,也就是私德与公德何为优先的问题,“孝”与“直”虽然属于不同领域的德行,然而在特定情形中,我们必须做出何为优先的选择。总之,我们要走出儒家“孝”的独断论困局,首先必须赋予“直”以独立的价值,而不能以“孝”来代替“直”,只有在“孝”与“直”的多样性价值冲突的背景之下,我们才有可能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
其次,从现实效果来看,儒家“亲亲相隐”的价值选择既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个人的权利,我们不禁会问,既然“亲亲互隐”并不能够带来良好的效果,为什么儒家会持肯定的态度,从而走向“孝”的独断论?问题的关键在于,儒家“亲亲互隐”是对自然情感的一种服从,缺乏一种理性客观的态度。儒家“亲亲互隐的做法破坏代表社会正义的“直”是显然易见的然而破坏社会正义的同时,也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个人权利,这是因为如果社会整体上缺失“直”的氛围后,人们都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来互相伤害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也就是说在缺失了“直”之后,单纯的“孝”并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任剑涛先生认为:“私德主导的道德体系,构成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主流,形成了中国伦理文化传统。”[9]所谓的“私德主导”正是以“孝”为根基的,“私德主导”的后果便是以私德损害公德,以“孝”害“直”。儒家伦理之所以“孝”为根基,以“私德”为主导,从根本上讲是缺乏一种理性精神,只是以顺应天然的血缘情感为出发点,幻想从“私德”中推导出“公德”,从“孝”中推导出“直”,殊不知,以“孝”为代表的“公德”与以“直”为代表的“私德”本质上是迥异的,不能彼此混淆。因而,想要化解“孝”的独断论困局,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以理性主导来取代情感主导,正如邓晓芒先生认为:“中国当代仍然迫切需要启蒙,其对象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那些蒙人的东西,应该用理性之光驱散之。”[10]邓先生所说的“蒙人的东西”,无疑是指那些单纯从情感出发,缺乏理性精神的东西,而儒家的认“孝”为“直”的做法正是这样一种“蒙人的东西”,其最终的后果便是既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无法保障个人权利。相反,假如我们从理性的态度出发来客观地对待“孝”与“直”的价值冲突,从而审慎地做出一种选择,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其父攘羊”的特定背景之下,确立“直”的价值优先无疑更能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也会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只在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中,才有可能切实保障个人权利,只有确立“直”的价值优先,才有可能真正地实现个人之“孝”,在一个混乱的人人自保的社会中,也很难想象“孝”究竟又能发挥出怎么的作用。总之,“孝”的独断论并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想要走出“亲亲相隐”的困境,必须以理性主导取代情感主导,在“孝”与“直”冲突的背景下,确立“直”的价值优先。
综上所述,我们想要化解“孝”的独断论,必须赋予“孝”与“直”以各自独立的价值,不能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儒家认“孝”为“直”的做法本质上取消“直”的价值独立性,造成了以私德来损害公德的结局。并且,在肯定“孝”与“直”彼此独立的基础上,以理性主导取代情感主导,以客观的态度来做出审慎的价值选择,确立“直”的价值优先性,才有可能走出“亲亲相隐”的困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个人权利。
“亲亲相隐”作为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就在于促使我们思考“孝”与“直”何为优先,也就是如何处理私德与公德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从正义的视域出发,来重新审视儒家的“亲亲相隐”,会给我们带来一种全新的启发:首先,“亲亲相隐”的背景是多样性的,“孝”与“直”作为两种独立的价值同时并存,并且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其次,“亲亲相隐”的价值选择本质上是一种价值独断论,认“孝”为“直”的做法取消了“直”的价值独立性,从而造成了以私情损害公义的后果;最后,我们想要走出“亲亲相隐”的困境,就必须赋予“孝”与“直”以各自独立的价值,重新回到价值多样性背景之下,化情感主导为理性主导,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审慎地做出选择,确立“直”的价值优先地位,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最终保障个人权利。总之,儒家“亲亲相隐”的缺陷就在于,其采用以情感为主导的方式,以代表私人情感的“孝”为原点去推导代表社会公义的“直”,最终陷入了价值独断的思维模式,泯灭了私德与公德的界限,从而造成了“孝”的独断论。突破“亲亲相隐”的关键就在于,重新回到社会正义的背景当中,划清公德与私德之间的界限,以一种理性的态度做出客观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