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瑛
(中共宁德市委党校、宁德行政学院,福建 宁德 352100)
1988年6月至1990年4月,习近平同志任中共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在宁德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围绕宁德地区“如何脱贫致富、加快发展”这一主题,带领着宁德人民进行“滴水穿石”“弱鸟先飞”“四下基层”“扶贫开发”的有益探索,在这一系列有益探索中“法治实践”贯穿其中,为他在宁德开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和党建等工作保驾护航。同时,也为习近平在新时代对有关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提供实践理论素材。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关于法治建设相关论述的基本观点和理论精髓。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法律”和“法治”都具有极为深刻的认知,他们处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对资本主义法治进行系统批判和借鉴,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创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初步探索。改革开放之后,从邓小平同志到江泽民同志再到胡锦涛同志均对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了重要论述,并且提出和推进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他通过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共产党历史,根据时代要求和实践需要,正确的判断和分析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及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要求的新变化。同时习近平同志通过大量的阅读书籍,学习、了解并掌握近代西方法治理论,他的法治理念中蕴含着西方科学法治文化,西方的法治和人治理论,依宪治国、职权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衡、良法善治、有限政府等理念。
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体现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他的深刻影响。他曾多次通过引经据典来说明法治对国家治理及施政治国的重要意义。他从博大精深的中华法律文化中传承思想挖掘精华、汲取养分,并且作为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贯穿于具体实践工作中。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家学渊源和优秀家风熏陶对习近平同志法治理念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习近平同志性格形成、处事方式、人生境界、志向见识,都深深烙印着家风印记,主要表现在习近平同志政治修为、工作作风、信仰品格等多方面。习仲勋同志长期从事法制工作的经历和始终秉持的依法行政理念潜移默化影响着习近平同志法治理念的形成。在父亲的品格熏陶、信仰熏陶、修为熏陶、作风熏陶、政治熏陶的言传身教下,习近平同志在工作中表现出了追求公平正义、恪守底线原则、不徇私情、正直正派、嫉恶如仇、敢于担当的法治理念和工作作风。
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正处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第一个十年即将进入第二个十年的关键阶段。改革需要法治保驾护航。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处于全面恢复期,伴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法制建设在探索中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不论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认识理念方面,都迫使国家恢复与重建法制,以解决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现代化建设无法可依的问题。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系统地阐明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明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和相关布局,系统分析了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的国内形势。在总结和分析经验基础上,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明确概况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系统规划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奋斗目标和实现任务。党的十三大报告在高度肯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也明确指出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突显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面对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不平衡、不合理、不稳定、不协调的问题,提出通过推动法制建设,完备与改革相配套的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系,把法制建设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习近平同志到宁德工作后,开展的法治实践是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福建省委有关精神,高瞻远瞩地认识到法治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习近平同志对宁德开展的法治实践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宁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度落后的区情、社情下进行的。福建省宁德地区地处中国的东南沿海,却曾是全国十八个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之一。当时,由于历史、地理、人文等诸多因素,造成宁德沿海贫困落后的面貌。在福建省10个省定特困乡,宁德地区占了4个,分别是洪口乡、范坑乡、下党乡、北壁乡。从地图上看,宁德地区同福建省的省会福州市和浙江省的温州市相邻,福州市和温州市在20世纪80年代经过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已经富裕起来,但是地处福州市和温州市两个经济活跃的开放城市夹缝带的宁德地区却仍处在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资源短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对外开放步伐缓慢,商品经济发展步履维艰,整个地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当时的宁德地区被称为中国东南沿海的黄金断裂带。福建省委希望习近平同志把特区的闯劲、特区的精神带到宁德地区,带领全省经济排名最后的宁德地区早日摆脱贫困落后的面貌,探求新的发展道路。
习近平同志到宁德工作后,经过深入基层的调查研究,对宁德地方党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1989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宁德地委工作会议时指出,宁德地区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干部违法乱纪占地建房、以权承包工程和贪污受贿[2]27。针对宁德地区廉政建设的问题,习近平同志要求依规治党,强调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从严治党,以法治方式推动正风反腐斗争的开展。
习近平同志把宁德地区惩治腐败的重点和突破口都放在严肃查处干部违法乱纪占地建房问题上,强调“对干部违法违纪占地建房、以权谋私承包工程等歪风要坚决治理,把惩治腐败的斗争引向深入。”[2]28习近平同志亲自领导并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进行相关部署,并且向宁德地区各级党员干部指出:“要清醒看到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进展不平衡,还有不少死角。因此,反腐败斗争成绩不能估计过高,不能盲目乐观。要认真查处党内和干部中,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大案要案抓紧查证处理,要抓群众意见大,容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廉政制度建设。”[2]28为此,习近平同志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在习近平同志的领导布置下,宁德地区各地县相继颁布了领导干部廉政自律的若干规定,从深度、广度上推进以“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建设[3],通过政务和业务双重审批,完善廉政制度建设,排除各种阻力,将查处行动制度化。针对宁德地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明确指出党员干部更应当遵纪守法,要求严格处置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4],并要求对触犯刑律的党员干部要严格依法制裁。通过开展清理干部违纪违法占地建房工作,宁德地区干部违纪违法占地建房的历史遗留难题得到解决,违纪违法占地建房、以权承包工程的歪风基本刹住,并且取得显著的效果(检察机关查处贪污受贿案193件,占经济犯罪立案数的83%;纪检机关查处贪污受贿案119件占经济犯罪立案数的61%;监察机关查处贪污受贿案61件,占经济犯罪立案数的41%,共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4]),对宁德地区的反腐败工作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进行了依规治党的地方生动实践。
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把宪法至上理念贯穿在地方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他强调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针对当时宁德地区宪法观念薄弱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人大要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2]144
习近平同志要求宁德地区的地方人大要因地制宜地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在把握情况的基础上弄清问题,重点抓住一系列问题中具有全局性和影响大的问题,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相应决议和决定,认真监督地方政府实施。通过推动和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树立地方人大的权威和声誉,让地方人大更好的参与地方事务和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确保宪法在宁德地区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落实,推动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与此同时,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处理好地方党委和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他指出:“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是像过去那样党委领导一切,包揽一切,而是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委要通过人大党组卓有成效的工作和人大中的党员代表的先锋模范作用来贯彻党的意图,体现党的领导。行政部门是权力执行机关,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相互沟通、理解。”[5]因此,习近平同志要求宁德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具体表现在对地方人大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要积极支持,积极接受人大的批评、监督,在地方人大树立威信遇到实际困难的时候,切实的帮助地方人大解决好实际困难问题。
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已经开始关注宪法监督权问题,通过在地方具体工作中强调树立宪法权威和落实宪法精神,对宪法监督权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这一有益探索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具有内在的继承性和一致性。
稳定压倒一切,社会治安是稳定的基础。针对宁德地区社会治安问题,习近平同志强调:“在社会治安方面决不能出大的乱子”[6]。要求加强地区的政法队伍建设,尊重和保障群众的法律诉求,强调从深度和广度上查处大要案保证司法公正。他提出:“要认真深入地貫彻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法互作会议精神,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群众的安全感。”[7]并且要求宁德地区政法部门“查处大案要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做的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检查。”[2]29
20世纪80年代后期宁德地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社会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习近平同志对此指出:“1989年我们经受了春秋之交发生的动乱和暴乱的严峻考验,维护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切实落实了党建目标,努力发展经济,克服了多方面的困难,取得了两个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4]习近平同志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式,要求宁德地区各级党委“要从社会贪污、弄权勒索、非法倒卖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重大案件入手,组织协调好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的力量,尽快查处。凡有线索的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凡是违反国法党纪的一定要严惩不贷。重大案件的查处,尽管难度大,只要党委重视,同心协力,下决心去抓,就能得到尽快结案。”[8]与此同时,习近平同志还非常重视地区的政法工作,要求宁德地区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支持政法工作,切实帮助政法部门解决好困难问题,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作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习近平同志在重视地区政法工作的同时,也对政法工作提出来具体的要求,要求地区政法部门“集中力量打击流窜作案、拦路抢劫、流氓因伙等违法犯罪分子,要部署一次全区统一行动,集中搞统一治理、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7]其中针对“反赌、反黄、反造、反丑”的专项斗争,要求政法部门行动快,措施要果断。专项斗争取得了群众拥护成绩,使整个地区的社会环境有所净化(先后预防和处置了各类事件25起,共破获了各刑事案件1047起,打击处理了各刑事案犯833名,查获、捣毁嫖娼案件55起、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68起,赌博案件771起,打击处理了3136名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流窜犯活动,抓获了以流算方式作案的犯罪分子1277名。此外还查明政治案件8起,查获作案分子8名[9]。收缴各类违禁报刊13729册、录像带1031盒、录音带1162盒,查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100多件,抓获679人,团伙20个,以及一批其他淫秽物品和违法犯罪分子[10]),对那些别有用心、趁机捣乱破坏的不法分子采取果断措施,公开揭露并且及时处置,通过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整个社会治安情况有所好转,为整个地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和维护宁德地区的稳定发展。
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面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通过积极推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认真规范审判和执法行为,提升地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以保证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为目的,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的统一、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独立审判和依法监督的统一,表明习近平同志始终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强烈期待。
地方领导干部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都是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针对当时宁德地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为官之义在于明法”[2]39,要求领导干部要学法律、要懂法律、要敬畏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法,在法律框架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地方具体的工作中落实依法行政理念。
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强调权力制衡机制的重要性,对“有限政府”理念进行相关的论述。他指出:“行政部门是权力执行机关,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制衡机制十分重要,适当分权与制衡相结合能够有效地制约滥用权力,避免官僚腐败现象。”[5]通过权力制衡机制使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对触犯刑律的领导干部,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及时移交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领导干部的廉政问题要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制度的、纪律的、教育的手段加以处理。他指出:“廉政问题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制度的、纪律的、教育的手段,五管齐下。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管严。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党员决不能拿权力和金钱做交易,决不能以权谋私。否则,就不配当共产党员。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要保持廉洁、反对腐败中作表率。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要带头做到。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下属和自己亲属。要把清正廉洁作为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条件。不廉洁的人,决不能提拔任用。要整顿党纪,对党纪要求要比政纪、法纪更严,对不廉洁行为的党员要按党纪严处,对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10]与此同时,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还擅于通过法治方式妥善的处理社会问题,他带着律师下访接待群众,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后,从法律角度征求律师意见,重视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对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事先防控,保障地方政府依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中国自古以来,老百姓以当官的为楷模。习近平同志通过要求领导干部增强法治观念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带头率先垂范,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以法治的眼光、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使领导干部真正的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更好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引领并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推动地方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保护产权、维护契约,以法治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针对当时宁德地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习近平同志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的不法行为,通过地方立法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强调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确保法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经过了改革春风十年的沐浴和滋养,国家经济建设飞速向前,改革的进步和双轨制的问题相互交织。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当时宁德地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一系列的挑战和冲击,整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和极不稳定。习近平同志对此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企业法》[10],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强硬手段[8],下决心整顿并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的不法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处理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问题。面对宁德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问题,习近平同志认为:“时间、地点、生产要素组合不一样,开发模式也是多样的,不可能照搬特区,开放城市的做法,要给予手段,不同政策也不一样。开放县的办法,逐步的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相应的路子”[11]。与此同时,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具有前瞻性认识到通过地方立法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他提出“除了要坚决执行国家制定的法规、条例外,我们还可以针对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2]5众所周知,执政党的主张需要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立法使执政党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保证依法执政的实现。结合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相关理论来进行分析,地方立法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且专业性极强的复杂工作。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问题进行相应修改,地方立法权扩大到了所有设区的市。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阶段,国家法律并未赋予设区的市具有相应立法资格,习近平同志在宁德针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具体制度进行了地方立法的设计和创新,具有前瞻性的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引领,地方人大制定一些能够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地方区情,为地方市场经济发展提高立法保障。
法律是制度稳定的载体,制度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开展的立法实践是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有益探索。通过制定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善于把地方党委的决策通过民主法定的程序转变为符合地方发展的立法建议,立足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地方立法,科学高效地推动地方开展立法工作,让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匹配。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党的指导思想体系中居于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地位,不忘渊源、继承前人又超越前人。在马克思主义向前发展的理论长河中,后浪推动前浪的同时又超越前浪,是符合理论自身发展的规律。习近平同志作为主要创立者,在理论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实践与探索,科学、全面、准确、精辟、系统、到位的回答新时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国情、民情、社情,通过思想的不断拓展、不断升华、不断创新,以极大的政治勇气、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深刻的洞察力,高屋建瓴、势如破竹,创造性的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法治实践中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及法治理论,与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前后存在不断深化拓展与升华的内在关系。深刻把握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法治实践的相关理论,对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对全面系统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所助益。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同志针对国家法治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和新措施,是对习近平同志以往法治论述和工作方法的总结与升华,根植于他长期主政地方开展地方法制工作的经历,展示了基层法制建设的实践成果,凝聚着习近平同志不同时期对地方法制和实践艰辛探索,体现作为政治家抉择、勇气和智慧。宁德作为习近平同志曾经工作过的地方,习近平同志针对宁德地区经济社会建设提出的有关法治实践和理念是极富创造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历史的视角立足于当时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从国际环境、国内环境,国家政策、区情社区等方面全方位的把握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有关法治实践以及相关理论,从发展脉络上为更好了解习近平同志早年的执政风格和工作作风,以及更好领会习近平同志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同志在不同时期、不同工作阶段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实践的探索、理解和把握。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提出许多富有创见的法治实践、理念和工作方法,主要是围绕宁德地区如何脱贫致富、加快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的地方法治实践探索。习近平同志通过在宁德强调根据区情在法治的框架下从严治理干部违法违纪歪风;强调维护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权威性;强调从深度和广度查处大要案保证司法公正;强调领导干部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强调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确保法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5]。用法治方式保障地方治理工作的稳步推进。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开展的地方法治实践探索中透出的思想精髓是宁德发展永恒的精神财富,也为进一步研究习近平同志地方治理的法治实践提供重要的基层范本,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而长远的现实指导意义。
任何一种思想的形成都是随着实践不断的完善丰富和发展,习近平同志针对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同样也不例外,根植于伟大的时代,又在丰富实践探索中始终不断进行升华和拓展。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有关法治实践是习近平同志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地方建设,是在特定的时代环境和工作环境下产生的,反应的是习近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理解和精准把握。通过对习近平在宁德工作期间法治实践的研究可以强烈的感受到1988年到1990年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对当时地处沿海却极端贫困的宁德地区落后的法治建设和群众迫切的法律诉求付出的心血。习近平同志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立足于对宁德发展的宏观认识开展对具体法制工作的实践部署,透出众多有关开展地方法制建设工作的诸多理念和思想精髓极富创造和前瞻性,对提升地方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通过研究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期间法治实践的相关理论及深远影响从发展脉络、思想逻辑和理论渊源三个维度更加系统和全面掌握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