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耀文 沈江平
〔摘要〕 正义作为一种价值,本质上生成于特定时空下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地分裂时间和空间,片面抽象地谈论正义,历史唯物主义坚持时间性和空间性相统一的时空正义观,因而是关于正义的科学方法论。在历史唯物主义时空正义观视野下,时空正义包括时间正义和空间正义两个维度。时间正义是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空间内,其内容和性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须以历史的辩证眼光看待不同社会形态内的正义内容与性质。空间正义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正义在相对的社会空间中具有短期稳定性,并对它所在的社会空间具有范导价值。时间正义不是时间主义正义,空间正义也不是空间主义正义,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念,必须坚持时间性和空间性相统一的辩证时空观。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时空正义,时间正义,空间正义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9)06-0028-08
当前,正义问题正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新宠,不仅伦理学、政治哲学,而且社会学、城市规划学等学科也掀起了正义研究的热潮。究其原因,从国际环境来看,这是国内学界受到国外空间正义研究的影响和当下在全球范围内对正义需求反思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国内因素来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们基于美好生活需要对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研究正义问题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内在要求。整体来说,这些研究不仅繁荣了政治哲学研究,带动了相关学科的协同发展,而且也确实产生了很多有现实价值的研究成果。在这些研究当中,也明显存在着不容忽视的根本性问题:学界存在着把时间性和空间性相分离甚至以“唯时间主义”和“唯空间主义”的时空二元对立的片面性研究倾向。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时空正义内在地包含着时间正义和空间正义两个不可分离的维度。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时间正义和空间正义的概念内涵、各自的价值功能和方法论运用作出澄清,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时空正义观。本文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时空观出发,以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文本为依据,对历史唯物主义时空正义的两个维度作出界定和区分,并详细阐述历史唯物主义时空正义的理论内蕴,最终申明研究正义问题“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时间性和空间性相统一的辩证正义观”的理论观点。
一、时间正义:历史的正义与正义的历史
马克思主义论著中虽然没有成型的正义专门文本,但是存在着不少成熟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论述。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是时空正义论、实践正义论、辩证正义论的有机统一。以“正义的原则(理念)”解读时间(历史),还是以时间(历史)解读正义原则(理念),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正义观。与历史唯心主义不同,历史唯物论的历史主义方法论反对脱离时间抽象地谈论正义,反对把正义普遍化和绝对化,反对否定正义的阶段性、生成性和发展性。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内在地包含着时间正义(历史正义)和空间正义两个基本维度。时间正义是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空间内,其内容和性质是各不相同的,我们须以历史的辩证眼光看待不同社会形态内的正义内容与性质。理解历史正义,须从历史的正义和正义的历史两个基本方面着手。
(一)历史的正义:正义的阶段性、生成性和发展性
从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看来,没有超历史、超阶级的永恒正义的原则,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正义的实体。列宁曾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 〔1 〕375正义问题也不例外。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正义本质上是一种历史性价值,归根结底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它的产生既有现实的物质实践因素,也受制于客观规律。与目的论的正义论和线性决定论的正义论不同,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正是一种基于现实的人的历史实践的正义进步论,这种进步论源于对现实社会发展规律的研判和社会现实的人文价值关怀。在马克思之前,理性主义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也讲正义的历史与历史的正义,但是正义在他那里只是超历史、无前提的普遍主义(绝对主义)的抽象正义理念,正义的历史是正义理念的自我展现和自我发展史。与黑格尔普遍主义的历史主义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言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一刻也离不开现实前提。如他们所说:“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 〔2 〕153马克思恩格斯的这段论述启发我们,理解正义不仅要从现实性角度理解正义的前提和基础,还要从历史性、过程性角度理解正义的生成性与发展性。既不能像经验论者把正义作为“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能像唯心论者把正义的实践视作“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正义作为一个历史性范畴,它与社会历史一样遵循历史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一定时间阶段的正义不可能永久性地空间化。正义本身是时代的产物,拒斥正义的时间逻辑和历史性研究,会被视为超历史的永恒正义原则。人们习惯于结合自己所处时代和社会空间来解释正义的内容和性质,但是又把这种特定时空下的正义运用到一切历史,并强调它的永恒性和普遍性。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揭开了黑格尔抽象历史主义的普遍主义面纱,把正义放进具体的历史情景,从而找到了正义的存在论基础,为实践正义论打开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大门。在马克思之前,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唯心主义思想家习惯于从抽象的人性、理性和原则解读正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论则认为正义的观念生成于现实的人的物质实践活动。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史,“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2 〕135-136。马克思反对把范畴观念作永恒性和神秘性的理解,相反他认为范畴和观念必须放入历史的维度中来把握。如他在《致帕维尔·瓦西里耶维奇·安年科夫的书信》中所说:“蒲鲁东先生更不了解……范畴也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樣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和暂时的产物。” 〔3 〕415在马克思看来,蒲鲁东主义者所说的历史“是在想象的云雾中发生并高高超越于时间和空间的” 〔3 〕410。他们(蒲鲁东主义者)从黑格尔式的永恒理性出发而非从劳动实践出发的方法论错误,注定了他们看不到正义的历史的暂时性质,也不会懂得正义的现实起源和历史性发展。马克思认为:“劳动是活的、造形的火;是物的易逝性,物的暂时性,这种易逝性和暂时性表现为这些物通过活的时间而被赋予形式。” 〔4 〕73
(二)正义的历史:正义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阶段性价值实现
正义是现实的人在社会实践的时空序列中建构的,因此应该将其作为过程性概念来理解。在正义的形而上学者看来,正义是一种由某个人或某种神秘力量永远确定了的“永恒不变的东西”,所以他们一开口就是“永恒的正义”和“不变的真理”。他们用非历史的抽象方式理解正义,把研究正义像研究自然一样,追求单一而永恒的属性。他们主张要对正义作实证研究,通过正义的概念去推演出一些范畴体系,然后一劳永逸地对外宣称他们发现了最高的万古不变的正义的绝对真理。不同于形而上学的历史主义,唯物史观视野下的历史主义主张对一定时代、一定阶级的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要辩证地看待其历史正当性。正义的历史同人类的历史一样,其历史性生成和超越性发展与人类社会发展是同一过程,因此也遵守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客观发展规律。在《资本论》第二版中,马克思曾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 〔5 〕94马克思这段关于唯物辩证法的经典论述启示我们,对待阶级社会的正义要坚持阶段性和超越性相统一。阶级社会的正义虽然是用来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但也要看到它们的相对进步性和阶段价值性。
在奴隶制社会,正义常被代表奴隶主利益的思想家们理解为做符合自己所处等级要求的事情,自由民和奴隶按自己的角色尽自己的义务。奴隶们只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因此“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应当的” 〔6 〕16。统治者认为,奴隶们天生就是要被统治和被剥削的对象。统治奴隶就是“正义”的要求。很显然,奴隶社会的正义从根源上就是不平等的。对奴隶们来说,这种正义是外在强加的,它的目的是为统治阶级辩护,确认奴隶制度的合法性。这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要自由民和奴隶之间的对立还存在,就谈不上从一般人的平等得出的法律结论” 〔7 〕110。在封建社会,正义是被多重异化的产物。现实中正义的前提被解释为“要诚惶诚恐地服从你的主人”(圣经语)。在精神上,正义被所谓的“原罪的平等”“上帝的选民的平等”粉饰为正义的天国幻象。无论是在现实里正义被异化为人的特权,还是在精神上被异化为神的特权,总体上都是对正义的粉饰和欺骗,都是对人的尊严的轻视和践踏,如马克思所言:“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来说就是轻视人、蔑视人,是人不成其为人。” 〔8 〕411所以,封建主义的正义本质上压抑人性、宣扬神性和维护专制的伪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打着所谓“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号,走上了历史舞台。一方面,它相对于封建主义的正义,是积极的、进步的,尤其它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强调尊重个人利益和尊严,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它又代表了一个新的剥削阶级的利益,“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 〔9 〕298。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8 〕581-582。资本主义制度越不正义,就越需要更加正义的制度来取而代之。这个取而代之的力量就在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的正义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正义合乎规律发展的必然产物。无产阶级的正义代表人类正义的发展方向。要实现真正的正义,就必须推翻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实现超越资本主义正义的社会历史形态——共产主义社会。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到,“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10 〕379。但是马克思提到的这句话,经常被西方政治哲学家误解。有人站在相对主义立场上把马克思解读为正义的相对主义者;有人站在普遍主义立场上把馬克思解读为正义的绝对主义者。事实上,马克思的这句话真正精髓就在于其内含的正义的辩证法思想。在正义的辩证法视域下,对于正义问题马克思有两重理解,一是关于正义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理解,既反对以绝对正义否认相对正义,也反对以相对正义否定绝对正义;二是关于正义的现实性理解,在阶级社会的不同历史形态下,每一个历史阶段的正义的前提都是下一历史阶段的正义的结果,而下一历史阶段的正义的结果又将成为新的历史阶段的正义的前提。正义的辩证法意义就在于,它启示我们要以历史的、革命的眼光看待阶级社会的正义问题:一方面要看到它们的正义的虚假本质,另一方面也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到一定时间阶段内正义在其所处社会空间内的价值性和进步性。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既强调要承认阶级社会正义的历史合理性、历史正当性,承认和历史进步论相一致的正义进步论,也要看到它的暂时性和发展性,反对相对主义的正义观和目的论的正义论。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的正当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愈来愈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愈来愈激烈的冲突中。” 〔11 〕557-558
二、空间正义:正义的空间与空间的正义
在历史唯物论视野下,每一个不同的社会形态都对应着相应的社会空间。追求空间正义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美好愿景。从人类社会开始,人们对空间正义的探索就没有停止过。所谓空间正义,就是指在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空间内的正义。理解空间正义一方面要从正义的空间基础和空间变革,即从正义的空间着手;另一方面,要深入把握正义的空间现实性与正义的空间实现途径,即从空间的正义着手探讨正义在空间内的价值实现方式。
(一)正义的空间:正义的空间基础和空间变革
人们追求空间正义,在于他们期待通过制定正义的价值观念来规范和改善非正义的现象。福柯认为,在20世纪之前,尤其是在19世纪,是对历史(时间)着魔的时代。在福柯看来,我们的时代“处于同时性(simultane)、并列性(juxtaposition)、靠得近与靠得远、并排、被分散的时代” 〔12 〕267。进入20世纪,空间正义研究日益引起人文社会科学界的广泛注意。尤其是在西方国家,研究空间正义的代表人物列斐伏尔、戴维·哈维和苏贾等人,结合社会批判理论、城市社会学、后现代主义地理学,以结构主义方法探求正义的空间和空间的正义,对“空间”与“正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持久的讨论。空间正义也因此成为西方学界的时髦话题。“社会幸福与空间正义”(socail well-being and spatial justice)、“社会排斥与空间正义”(socail exclusion and spatial justice) 〔13 〕29,已被西方一些著名高校纳入相关的专业课程。
西方一些研究空间正义的学者们认为,以往的“时间霸权”导致了政治哲学学者们在研究正义问题时不自觉地产生“时间偏爱”,而对空间结构的正义认识严重不足。而事实上,正义既有历时性变迁,也有共时态结构。空间正义意在以一种共时性的视角贴近社会现实,发挥它在社会空间中的积极意义。空间和时间一样,是正义存在的两个基本维度之一。空间在历史唯物主义中不是作为纯粹的物理空间来理解。马克思把空间区分为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并常常结合生产关系把空间理解为人的社会生存空间。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 〔2 〕340受马克思影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被公认为“日常生活批判理论之父”的列斐伏尔认为,任何社会都是一种空间。国内学者俞吾金从实践出发,认为空间具有社会的属性,是特定社会关系的载体,“实践是空间概念的基础” 〔14 〕。社会空间实质上是人的生活实践场域,在这个场域中,人和人、人和社会在实践活动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历史性关系,赋予社会空间丰富具体的内容。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空间场域内,人们正是通过类活动,才摆脱了自然空间的束缚,自然存在物成为“为自身而存在”着的类存在物。马克思指出:“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 〔2 〕56在马克思看来,人们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改造實现空间的转化。只要人们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在不断进行,空间结构就一直在发生变化。正义就是为了解决变化中的社会空间中的问题而建构的。人们通过构建基于一定的价值理性基础上勾勒的理想化愿景实现理想社会的理想正义。在理想的社会空间中,空间内的资源表现为公平合理分配,既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要兼顾一小部分的利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一理想社会只有在消灭阶级社会空间的制度基础上才能实现。所以,要实现对阶级社会空间正义的超越,就必须以“正义的革命”实现“正义的变革”,“正义的革命”是与无产阶级革命同质同构的历史进程。
正义的空间是空间的正义生成、变革和发挥效用的场域。与历史唯心主义从“头脑中”空谈“永恒原则”不同,历史唯物主义主张从所处时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出发探求正义的诸问题,反对抽象正义论式地就正义谈论正义。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所指出,时代的哲学、永恒真理和永恒正义都不是社会变革的原因,所以找寻一切社会变革的终极原因不能到头脑中,“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 〔9 〕654-655。在恩格斯看来,考察空间正义的生成与变革,应当结合正义空间(社会的、经济的)内的生产实践和生产方式来理解。只有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实践中,才能理解空间形态的历时性变迁和空间正义的共时性效用。马克思同样认为,揭示正义问题必须摆脱“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而要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出发来理解。如马克思所指出:“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5 〕2在《库赛尔记者的辩护》中他也曾专门指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 〔8 〕216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生活中的各种客观关系“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人们只有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在建构正义时才能奠定现实根基,避免走向形而上的主观主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曾指出,正义的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5 〕3研究正义问题只有从现实空间的人的物质生活实践出发,以剖析生产关系为纽带,才能科学地阐释正义的历史性和空间性。事实上,也正是在这些物质生产关系中,正义才拥有了具体的现实境遇。
(二)空间的正义:正义的空间现实性与正义的空间实现
追求空间正义是正义阶段性和历史发展性的内在要求。空间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发生场域,在空间内的正义共识不是一直不变的。正义是现实的社会空间的产物,在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空间内生成的正义的观念,对其所由生成的社会空间内的人的实践具有规范、引导和评判功能,从而维护社会空间秩序,引领空间价值风尚。社会发展是在“变与不变相统一”中不断实现的,今天的“正义的现实”,就是一定意义上的明天的“正义的潜能”,明天的“正义的潜能”也是一定条件下后天的“正义的现实”。如果把人类社会的发展看作是一条河流,我们不能只讲“正义的流动性”,不讲“正义的沉淀性”。在特定历史阶段内的某一社会空间内,既有先进的革命的进步正义观念,也有消极的保守的落后正义观念。进步的正义观念内生于被扬弃了的正义观念,当人们意识到它的阶段性价值时,它会被作为一种文化传承而沉淀下来,并暂时地用以规范一定社会空间内的人的实践活动。人类社会不是纯粹的机械性地进化的过程,它既有一定历史阶段的相对稳定性,也有量变引起质变的变革性。人们对正义的理解就是在新旧观念的对抗进程中不断发展的。在马克思看来:“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 〔15 〕104马克思这句论述对我们理解正义的启示是:一方面,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里,关于正义的共识也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和短暂的滞留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关系是一个不断变动的因素,所以正义的观念也是在历史性地变化的。
在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看来,“真正的正义”是通过“共同体的空间形式来实现的”。恩格斯认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16 〕482在阶级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真正的正义”是不存在的。若要实现“真正的正义”,就必须消灭不正义存在的阶级基础。共产主义社会是正义的社会。这是因为“共产主义是从现代文明社会的一般实际情况所具有的前提中不可避免地得出的必然结论” 〔16 〕474。西方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反对社会共同体形式的正义。他们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上,认为社会正义是永远不能达到的“诱惑”和“欺骗”。如英国思想家哈耶克所说,社会正义“是一种彻头彻尾且毫无意义的胡言,就像‘一块道德的石头这种说法毫无意义一般” 〔17 〕138-139。哈耶克反对共同体式的正义,否定正义的社会空间价值,实际上站在个人主义立场上保护极端的利己主义。事实上,对于自由主义思想家反社会主义的论调,马克思在很早以前就有察觉,并对它们做过强烈批驳。与自由主义正义论不同的是社群主义思想家罗尔斯在这一点上与马克思恩格斯站在了相似的立场上,他认为正义不仅与社会结构联系,而且正义对社会空间中的人也具有激励和规范功能。但是罗尔斯坚持从“无知之幕” 〔18 〕12的原初状态出发,仍然没有脱离契约论的抽象正义,这也使他所理解的正义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时间和空间本身并不偏向任何人,它们对于人们来说都是平等的。空间正义强调空间内的成员都有权利享有平等的空间资源和空间权利。但是在阶级社会里,很多时候人们所在的空间却是异化的空间,在这异化空间内,不仅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受到限制,而且社会正义也被粉饰为欺骗被统治阶级民众的虚假形式,“实质正义”被掩盖,“形式正义”被彰显。这正说明了阶级社会里正义的虚伪性:正义在阶级社会里实质上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在阶级社会空间内,统治阶级有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被统治阶级有被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但是由于被统治阶级的弱势地位,致使正义永远都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从历史来看,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空间内的正义观,都是被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家们粉饰过的“形式正义”。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一方面主张对它们的落后性保守性进行批判,打破产生空间异化的现实环境,让社会空间回归公共属性,防止公共空间异化为私人空间,以保障公共利益不被私人侵占;另一方面,也强调要以历史眼光,结合空间的历史变迁看待空间正义的沿革。虽然阶级社会空间内生成的正义观念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相对进步意义,但是从历史的宏观发展规律来看,这些社会空间内的正义观念内在地包含着不可调和的消极落后因素,在量变引起质变规律的推动下,新的社会空间变革和社会空间形态更替也将会不可避免地随历史而来,而新的更进步的空间正义也将随之而生成。这就告诉我们,对待阶级社会的空间正义,一方面要深入分析把握生成正义观念的现实空间的土壤,另一方面也要科学研判空间正义的革命条件和发展形势。
三、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时空统一下的正义辩证法
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曾指出:“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 〔19 〕532在这一论述中,马克思不仅以时空辩证法视角指出了人存在的时空维度不是自然决定的,而是在社会历史实践的基础上生成的。而且以实践生成论视角将时间看成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空间,把时间空间视为人之生命存在的基本形式,指出了时间和空间的紧密相关性。作为在人的社会实践中生成的正义,它也遵循实践的辩证法原理。
(一)坚持正义的历时性和共时性相统一
时间和空间是正义存在的基本前提。时间性和空间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向度,也是研究正义及其发展的重要维度。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存在的基本形式是空间和时间,时间以外的存在像空间以外的存在一样,是非常荒诞的事情。” 〔9 〕428歷史唯物主义的时空观是实践活动为主轴,时间性和空间性相统一的辩证时空观。换言之,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正义”不仅具有历时性的时间正义,而且还有共时性的空间正义。共时性是指空间内诸要素、诸关系并列存在的同时性,共时性研究强调横向思维。而历时性是指事物纵向发展的时序性。历时性研究强调纵向的历史生成性。时间是纵向流动的空间,空间是静止固化的时间。时间的纵向性和空间的横向性互相交织,生成了事物的时空坐标。事实上,自20世纪中期以来,受存在主义和结构主义关于社会科学中历史主义和空间主义(结构主义)论争的影响,时间正义和空间正义问题一直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们所持续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无论是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在其成名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提到的“历史的正义观”和“结构的正义观”,还是法国哲学家亨利·柏格森所说的“封闭的正义”与“开放的正义”,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上述论争的影响。存在主义的历史主义正义观强调正义的历史性(时间性),结构主义强调正义的结构性(空间性)。正是出于对萨特存在主义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的不满,以列维·施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为先锋的结构主义学派对存在主义偏爱时间性、历史性的研究进行了批判。他们放逐了历史,认为结构具有封闭性,对结构的解释与历史的东西无关。受结构主义对时间性的拒斥的影响,西方一些新马克思主义学者跟风似地认为,历史唯物主义长期“偏爱时间”,忽略了空间性。如安东尼·M.奥罗姆(Anthony M. Orum)所说:“马克思的目光似乎主要集中在社会阶级和消亡的研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的是概念是时间而不是空间,更不是地点。” 〔20 〕11因此要推翻时间的霸权,实现“空间转向”。空间正义正是在“空间转向”的影响下,逐渐成为了研究热点。而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空间转向。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正当性时,从来就没有过忽视对社会空间的现实关怀。马克思认为,“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的要素” 〔5 〕639。马克思正是通过对社会空间内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生产环境等内在要素的分析和研究,才揭示了社会形态发展的变化规律,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在国内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恩格斯把自己的思想体系表述为“唯物史观”,确实表达了一种对历时性的偏好,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忽视空间问题,并且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他们理解资本主义的中轴” 〔21 〕55。
(二)坚持正义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相统一
在历史唯物主义时空辩证法看来,时空存在的绝对性和它们具体表现的相对性是对立统一的。时空正义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在唯物辩证法里,相对性和绝对性与形而上学的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有着本质区别。正义的相对性是说由于所属阶级、地域等时空境遇不同,人们对正义的含义和标准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正义的绝对性是指在某一特定时空境遇下,在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把某一正义的共识当成判断他们行为活动正义与否的原则,从而对不同价值主体形成规范作用。没有脱离时间的正义,也没有脱离空间的正义。我们既不能单方面强调时间正义,也不能单方面强调空间正义。拒斥时间性的正义理论,会走向超历史的或者无历史的普遍主义和绝对主义。拒斥空间性的正义理论,会走向正义的虚无主义。西方一些学者,尤其是分析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们习惯于以割裂时空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从而不可避免地把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推向了形而上学。然而,研究正义不能像研究自然科学那样,把正义作为静止的客体对象来研究,而是要把正义放进被时间和空间规定的具体条件下进行,以历史的思维把握正义的发展逻辑,以空间的思维把握正义的空间价值。如果只是简单地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套用到正义的研究上,拒斥时间逻辑和历史性思维,就势必会走向正义的形式主义和绝对主义,陷入永恒正义的窠臼。正如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所指出的:“把生物学的概念笼统地搬用于社会科学的领域,就变成空话。” 〔22 〕225反过来,如果只讲正义的历史性,而忽略了正义的空间性,就会陷入虚无主义。对于正义问题,我们不能有历史主义的“时间偏爱”,也不应搞结构主义的“空间崇拜”。时间正义不是“唯历史主义”的正义,空间正义也不是“唯空间主义”的正义。一方面,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的正义观是历史地辩证发展的,我们既要用历时性方法去把握正义发展的时间逻辑;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用共时性方法剖析社会结构的空间逻辑,把以往的优秀传统和经验统合起来,形成关于正义的阶段性共识,实现它的阶段性价值。
(三)坚持正义的阶段性和连續性相统一
时空正义是过程中的正义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辩证统一。我们在讲正义的阶段性时,也要看到稳定并不等于不会发生变化,稳定只是阶段性的相对稳定。我们不能只讲形而上的宏观历史连续性,相反也应把目光聚焦在形而下的微观空间内,通过对空间内的结构要素、社会关系和价值现象的分析,实现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深度把控。同样,我们在讲连续性时,也要看到连续是在发展中的连续,没有发展就谈不上连续。我们不能割裂开来看正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是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正义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统一。在注意稳定性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正义的变动性,这就是静态思维和动态思维的辩证法。在历史唯物主义时空辩证法下,我们以静态的空间思维去洞察正义的空间和空间的正义时,事实上空间内的各要素和关系也都是普遍联系的。我们以动态的时间思维去审视正义的历史与历史的正义时,历史上存在的不同形态的正义又是遵循客观发展规律的。我们应循着正义的发展规律而不断推进社会正义。英国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受历史唯物主义影响,也十分重视时空统一的方法论应用。在其代表作《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中他认为:“社会系统的时空构成恰恰是社会理论的核心。” 〔23 〕196对于社会科学研究,吉登斯既反对主体主义者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社会解释学片面夸大人的能动性,也反对客体主义者爱米尔·涂尔干的功能主义和列维·施特劳斯的结构主义把社会结构当成具有自然性的实体性存在。他通过引入马克思的社会实践概念克服了主体主义和客体主义根深蒂固的二元对立,强调社会科学研究要从“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 〔20 〕61出发。吉登斯把时空向度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关键词,并把社会实践视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很好地坚持了历史和空间相统一的时空辩证法。事实上,吉登斯也正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时空辩证法的基础上,才提出了面向空间的阶段稳定性的“代内正义”和面向时间(历史)的连续性的“代际正义”思想。虽然吉登斯在本体论上过于强调社会实践的本体地位的倾向,但从时空观上来说,这与历史唯物主义时空统一的境遇论总体上是一脉相承的。
(四)坚持正义的建构性和范导性相统一
正义的建构性和范导性相统一论要求,必须将正义的建构性与范导性统一起来,以时空统一的方法透视正义的生成、发展和演化,审视正义的存在背景和功能秩序。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会走向理论上的形而上学。正义的范导性是指正义不只是历史性地存在着,正义也必须有它的空间展现,在特定的社会空间中绽放出阶段性价值,在空间中起到它的阶段性约束和范导作用。正义的建构性是指正义作为一种范导性价值,它本身既是成规,又是被超越和建构的对象。从生成论来看正义的建构性,它是既成性和生成性的统一。从存在论来看正义的范导性,它是在具体社会时空环境下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坚持正义的建构性和范导性相统一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发挥正义的规范作用时不能墨守陈规,守着陈旧的正义观念不肯改变,要随着实践活动的发展不断建构出符合现实发展规律的正义理念。在历史唯物主义时空辩证法看来,世上没有永恒的事物,一切都是暂时的、变动不居的。由于社会空间基础和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变化,从而正义的构建也要与时俱进。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正义的辩证法的核心精神就在于对一切正义的观念都采取辩证的批判态度,也正因为如此,它否认一成不变的真理,因而也否认抽象的“一经发现后就只须熟读死记的教条” 〔3 〕222。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建构只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正义的历史不是简单地一次次地推倒重建,正义还必须在阶段性上以制度、准则和规范为表现形式发挥正义的范导作用。正义的范导价值体现在它通过一系列的行为准则、约定标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规约人们不正义的言论、行动。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相统一的基础上实现正义的建构和发挥正义的社会空间价值,是马克思主义时空观的科学运用。脱离时空统一观的正义不仅不能产生有益的社会空间价值,反而会带来实践上的危害,我们应以坚定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时空观立场予以驳斥与澄明。
综上而言,正义作为一种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的特殊存在,不仅属于时间性范畴,而且属于空间性范畴。研究正义问题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马克思主义时空正义内在地包含着时间正义和空间正义两个维度。从时间维度来讲,历史唯物主义的时空正义观,具有历史性、超越性、建构性、革命性等特征。从空间维度来看,它具有现实性、阶级性与价值性等特征。考察正义必须把它放进具体社会时空中,坚持时间和空间相统一的时空辩证法。我们要在正义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绝对性和相对性、阶段性和连续性、建构性和范导性的辩证统一中保持正义的合理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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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