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2019-12-16 04:59王华
山西档案 2019年1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息信用

王华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咸阳 712000)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既是信用体制下的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但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相比于国外发达国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失信人员的处理不到位,导致社会生活中的信用危机日趋严重,甚至出现了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的市场现象。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制度,利用法律法规规范个人信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严格处罚失信的经济行为,培养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一、个人信用档案的主要定义

信用指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建立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履约行为,如今已经作为当代人际关系中的普遍准则。而信用档案则是个体在社会消费中的信用记录,涵盖了个体的政治、法律、经济方面等全部内容。信用档案主要由征信机构进行收集,将个人的信用资料整理保存,致力于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服务。个人信用档案是其交往行为的真实记录,也是社会对个体进行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人信用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内都出现了信用缺失的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三角债拖欠反复,高利贷现象频发,这些问题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管理体制严重落后。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精神,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源,尤其是在现在的“互联网+”的时代,信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个人信用问题关乎市场经济能否长久稳定发展,不仅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未来走向,而且会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巨大影响。

目前影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体系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商业失信问题和政府失信问题。商业失信最为明显的代表是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无良商贩欺骗消费者。根据调查不完全统计,我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其中假冒商品不仅损害了原有品牌的合法利益,而且给市场和消费者一个错误的价值导向,使个人信用体制推动寸步难行。

例如,上海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频频发生问题,信用诈骗问题触目惊心。在此过程中,不仅导致上海大批银行蒙受损失,造成金融股票风险,同时也摧毁了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一些不良企业,为了商业利益欺骗消费者,破坏市场原有秩序,如大庆联谊和蓝田股份企业,虚假陈述,利用骗术,动荡股市,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利于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制。

与企业失信相比,更严重的则是政府失信问题。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其信用的缺失,不仅会让广大民众处于绝境,而且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导致社会信用机制的瘫痪状态。例如近期发生的民事案件,河南某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悬赏抓人后没有兑现承诺,更严重的是民众上诉后山东省政府竟然集体出具伪证。这显然违背了诚信的基本原则,也破坏了国家机关在人民中的形象,同时更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在政府普遍失信的情况下,相关法律失去原有效力,导致建立个人信用体制举步维艰。

在缺乏市场信用规制的情况下,市场的各个主体都以寻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致其整体行为缺少有效规范。商家偷税漏税,伪劣商品泛滥,而消费者则骗约违约,政府方面也不作为,导致社会整体出现信用危机。此外,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与个人隐私问题发生矛盾时,常常会导致个人隐私信息出现纰漏。政府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个人信用档案外泄。对失信人员的惩罚机制并不健全,违约收益常常大于违约成本,这就促使了其失信人员二次失信的问题,法律法规不能对于失信者形成强有力的规范管理。

三 、完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途径

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要立足于我国征信市场的实际情况,从个人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估到实际应用环节,都要制定合理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通过法律和政策的保证,采取公示制度,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避免权力的私相授受,最大程度上保证公民信息安全,加快推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完善发展。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在信用档案中没有合理发挥作用,因此应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颁布类似《个人信用法》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依法管理,落实社会监管与政府监督并重。对于个人信息档案进行动态化更新,开发式管理,真正实现即时共享,引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对于个人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银行借贷等金钱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同时对于个人信息档案管理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征信管理体制,对于个人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密,制定双方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促进市场经济有效发展。

(二)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加强征信体制内部管理

信用机构要分部管理,政府,法院等政府机构只能行使管理权,而信用机构只能行使征集和保存的权利,分部管理有效保证信用档案健康有序的使用。同时要尊重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证信息来源的准确性,明确个人信息的及时更正权利,个人信息的保密权和个人信息的删除权,当然在公民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享受义务,公民应当实时更新自身信息,达到信息的准确性,如家庭地址,工作单位等发生变更时,应该及时到征信机构进行信息改换。当征信机构与个人信用主体存在争议和问题时,征信机构应该出具具体报告进行显示,对问题信息进行二次修订,加以讨论说明,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同时,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要遵循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查找,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购买,未经信息主体确定,不得将个人信息扩散篡改。在收集整理、加工、保存过程中,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严禁实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户主的个人信息。

(三)完善个人信息档案管理环节

纵观个人信息档案管理的过程,须重视个人信息的征用环节,保证信息来源真实。依据《担保法行法》、《合同法》等法律依据。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联合征信做好法律铺垫,解决在征信过程中的冲突。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约束力,提高个人信息来源的公平公正性,加强专项立法,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征用奠定有效的法律基础。此外,在征集大量个人信用档案后,要进行细化分类。对于个人信息档案可分为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再进行细分过后,要对个人信息档案进行有效的保管,依据我国的法律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随意披露个人信息。对于负面信息的保留时间为五年,而正面信息的保存时间为十年,对于重大恶意的信息保留,则采取永久保留,综合考虑公民的主体思想,根据大小金额建立不同的保存时限。如此一来,既可以对于违约者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同时又宣传了诚信的社会理念。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刻不容缓。要细化个人信用档案,大力整顿市场经济体制,标本兼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经济信用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对于涵盖不良行为的记录者,根据法律法规予以严惩,使其付出严重代价,实现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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