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法律责任的思考

2019-12-14 06:00汪亚萍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监护人暴力案件

汪亚萍

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在我国,校园欺凌案件频频发生,校园安全作为我国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之一,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广泛关注。在法学当中,我们将“校园欺凌”界定为,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因打架斗殴、言语侮辱、恶意诽谤、揭发隐私等相互之间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综合各项考察指标,未成年欺凌案件的主要类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实质性物质侵害型,常表现为未成年之间相互斗殴、恶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另一类则是恶行更加严重,直击未成年心灵的精神毁灭型,常表现为聚众侮辱、诽谤、披露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一、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不足

纵观当前我国的立法概况,关于校园暴力与欺凌的未成年人立法少之又少。现阶段,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集中于刑事领域和治安管理领域当中,而在民事领域,青少年欺凌侵权案件,仅仅以家长的替代责任作为结案的最终结果,这无法对其起到足够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从而仍旧无法遏制校园欺凌的再次发生①。

然而,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避免法官肆意运用所谓法理滋生因贪污腐败而造成的不公正的判决出现,在立法者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要求的同时,需要仔细分析当代社会问题,并且应当认真参考国内外类似案情的处理方式,结合中国实际,寻找出适宜中国校园治理的发展道路,从根本上控制校园欺凌的发生。

二、校园欺凌法律责任的域外法经验借鉴

面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各国政府和社会的普通公众开始广泛关注,并且探索和适用不同的策略解决这一各界集中关注的问题。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针对校园欺凌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如下两种思路,一方面是力争国家公权力的强势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私力救济,将矛盾在基层化解,从而共同遏制校园欺凌案件发生。

(一)加强公权力救济

美国倾向于公权力救济的司法控制模式。美国高等法院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将校园欺凌案件作为法院的重点关注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在高速发展的美国社会,校园欺凌已经跨越了传统的侵权模式,以新型网络欺凌为主要存在方式,美国各级法院早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针对此种类型的侵权,加重了欺凌者的证明责任。针对未达到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美国法院一方面考虑到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另一方面,则更加注重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侵权者。对于情节较轻的未成年,可以结合其侵权后的表现和在校的情况,综合考虑对其最终决定的判决。结合美国模式,是基本符合我国现阶段对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一方面,通过公权力的制裁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为了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适当的给予从宽处罚的“优待”,最终,从源头上遏制校园欺凌案件的频发。

(二)强化监护人责任

加强监护人责任的做法,值得借鉴的是日本和韩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需要专门出台关于教师防止和应对欺凌案件的法律规定,赋予教师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部法律还规定:家长具有引导、管教孩子的义务,未尽到该项义务的家长,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美国对此也持积极态度,针对长期恶习难改的监护人,法院等相关主管机关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对此,我国《民法总则》也呼应了相应的做法,但实务中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障碍,对此,笔者认为,结合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和世界先进的立法模式,为了激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借鉴美国模式,增强社会监督实有必要。比如,在韩国,学校设置专门的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并配备专职咨询教师,以此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校园欺凌案件,学生虽然是施暴者,但监护人和教师的品性对其影响可谓是巨大的,品性不端的成年人与被监护人侵权的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建立监护人监督委员会实有必要。

三、我国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

针对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我们需要广泛的借鉴和吸收外国优秀的法律制度,综合我国国情和法律漏洞,提出立法构想,完善校园暴力法律规制,区分侵权责任分配,保证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力,以此缓解校园暴力案件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一)建立监护人素质档案

针对家庭管理缺位,建立家长素质教育制度。对于发生校园暴力案件的学生,要区分危害行为和过错程度,并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在教育监管期间,对于青少年存在不良影响,诸如酗酒、吸毒、家庭暴力等等,有关机关可对家长进行素质教育。效仿日本和美国的做法,明确监护人责任。但是,为了避免出现以素质教育之名而造成无法依法执法,需要建立监护人素质档案制度,将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教育情况建立在案,具体写明建档原因、教育程度,并且规定一定改过期限跟踪调查侵权未成年的表现,表现良好的,可以记录在监护人素质档案中,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再犯类似情况,且监护人责任大的,公权力机关可以对监护人在规定场所内进行强制教育。

(二)建立校园公示制度

针对校园管理缺位,建立校园暴力发生率公示制度。校园管理的质量是否符合广大学生和家长的要求,是决定教学质量和学校水平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建立校园暴力事件公示制度,可以更好的督促学校加强教育监管。在规定时间指导教师给学生开展心理素质教育课,在学校设置学生服务站,接收学生来信,明确学生所需,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化解学生矛盾。当然,为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学校需要建立信息保密制度,保护发生校园暴力学生的隐私权,有助于其改过自新,有利于其自我成长和回报社会。

(三)调整责任承担比例

在我国校园欺凌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与家庭教育息息相关,成年人营造的不良家庭气氛、错误和极端的教育方式、粗俗低下的个人素质,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青少年走向违法的道路。因此,我国在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时,应当明确监护人应尽的义务,对于监护人的教育和管理应当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积极履行,在品行不端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欺凌案件直接或者间接的原因时,应该加重监护人责任。同时,构建监护人教育管理机制,效仿世界各国先进的管教制度,做到惩罚教育齐头并进,将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源遏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强化教育机构补充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当中就有数条款明确规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当其未尽到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职责之时,根据其过错程度,负有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监护人将被监护人交送至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因其过错而导致未成年人欺凌案件发生的现象屡见不鲜。仅仅使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是不符合法理,更加不合乎人情的。仅仅承担补充责任的教育机构不但没有改善教育环境,加强教育监管,反而在事后向监护人追偿相应的赔偿额,这一现象加重了很多无辜监护人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程度的不良影响。因此,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承担补充责任以后的追偿期限,法律都应该做出符合逻辑的具体规定,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当然也应该兼顾法的稳定性。

[ 注 释 ]

①孙豪.法律规制校园欺凌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杂志社,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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