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城市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感知研究

2019-12-14 05:40陈秋菊
森林公安 2019年5期
关键词:安全事件群体性恐怖袭击

陈秋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经历了跨越式发展,城市空间与人口规模均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的总人口有13953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有83137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9.6%,比2017年末的58.5%提高了1.1个百分点。根据联合国《世界城市展望2011》的预测,我国的城市化率在2050年预计为77%~81%,而中科院根据以往数据借助相关模型预计中国在2035年城镇化率将在71%~73%之间,这意味着,城镇化进程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动力之一。在未来的10~30年间,城镇常住人口比重将不断提高,城市日益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最重要的集聚空间。然而,在城镇化的进程中,我们一方面享受着城市给我们提供的多样性、活力、便利和成长空间,另一方面也感受着城市在发展中出现的诸如增长极化、贫富悬殊等诸多社会矛盾和困境。加之以前我国城市发展的路径基本属于粗放式的扩张,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目标的增长模式积累下来的诸如金融领域、群体性事件、火灾消防、恐怖袭击、网络安全、恶性暴力犯罪等领域诱发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频发,使得城市居民人身安全和城市健康发展受到诸多风险威胁。对我国城市社会安全事件风险形势进行事实描述并做出基本而准确的判断,增强城市居民对社会安全事件风险的认知和意识,推进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科学、精细化治理,无疑是我国城市未来发展的关键。

一、概念界定

(一)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作为一个典型的概念进入大家的视野最早可见于我国2006年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中,该《应急预案》依据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不同,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并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具体包括:恐怖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重大刑事犯罪、动乱事件、暴乱事件、严重骚乱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涉外突发事件等。

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社会安全事件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在本法中只对突发事件做了明确的界定,对社会安全事件并未明确。随后在对于本法的解读中,有些学者把社会安全事件等同于群体性事件,也有些学者把范围放宽拓展至恐怖袭击、民族宗教等领域,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社会安全事件作为突发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具有非常不同的特点与构成因素。从利益相关性上来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在性质上属于利益一致性公共危机。在应对过程中,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目标与价值取向容易达成一致的话,而社会安全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利益对抗性危机,即社会安全事件是一种由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冲突而导致的紧张状态,冲突双方有不同的利益或目标追求,在一定意义上说,社会安全事件是社会矛盾的直接反应。具体来说,社会安全事件至少包括三个要素:一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有悖社会的发展;二是冲突双方利益对抗;三是引发原因有一定的社会性。综上,笔者认为,社会安全事件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因长期积压的社会问题,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危害社会稳定、干扰社会秩序的、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其主要有紧急性、关联性、严重性、社会性和群体性等特点。

(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

从词语构成来看,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是“社会安全事件”与“风险”的复合词。“社会安全事件”前面已经做了分析。“风险”一词其实大家也并不陌生,并且也客观存在于人类生活中。自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于1986年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这个概念之后,“风险”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通常来说,风险是指一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一般表述为某危机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危害的乘积。综合上述的理解,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指的是发生可能危害社会稳定、干扰社会秩序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的可能性。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有两个关键指标:一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二是社会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

(三)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感知

对于风险的认识,我们一般坚持两个维度:一是风险不管你承认与否的客观存在;二是风险存在于每一个人心中不同的建构,即主观认识。风险感知的范畴偏重于人们对风险的主观构建,对于客观存在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所感知,那么对于风险的防范就是海市蜃楼。只有人们主观上认识风险,重视风险,才能有效地进行风险治理,所以风险感知也是我们进行风险治理的第一步。其实,风险感知研究从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开始,当时科学家和公众对核技术的风险感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同样的客观事物何来如此大的主观不同这引起了研究者们的兴趣。此后,风险感知的研究发展至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领域当中。

风险感知作为一种主观构建,是人们对不期望发生事件的心理感受和认识,主要描述人们对客观风险的主观态度和直觉判断。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感知是人们对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安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察觉和主观判断,强调对社会安全事件的环境风险信息的处理与判定,并以此作为社会安全事件风险应对行为的决策依据。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感知作为主观构建,与社会环境,风险信息,行为人的知识经验、价值观、心理意识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并且,人们对于风险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其对待事物的风险态度,进而影响其对风险的应对行为,这也是我们研究风险治理的起点。

二、城市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态势分析

在界定城市社会安全事件概念及范畴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城镇化率、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背景下,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集中在群体性事件、经济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恐怖袭击事件等领域。

(一)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最主要的社会安全事件,由某些社会矛盾(多为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形成的偶合群体非法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基层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爆发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了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二三百年的进程,经济的急速增长,分配、再分配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形成完善,我国社会矛盾总量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散,冲突的程度不断加剧,经济利益之争愈发明显,化解难度不断增加,这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土壤。对于近两年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没有公布,我们只能根据以往的数据和当前的社会发展的形势做出判断,即2019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上将继续增加。主要原因在于:第一,随着我国的主要社会矛盾的改变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大蛋糕已经初具规模,接下来我们要做的事就是尽可能公平地分配蛋糕,在达成我们美好愿望的过程中经济长期快速发展所积累下来的经济发展不平等、分配不公平所积压的社会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将不断增加。第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行为越来越受到网络的影响,有关国企改制群体等带有普遍性的久未解决的问题,往往在网络上“一呼百应”,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力地引导很有可能转变为现实群体性事件。第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资到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又由于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还不规范,“爆雷”事件比较常见,使得数以万计的互联网投资者经济利益受损,2017年以来因此引起的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

(二)经济安全事件(互联网金融安全事件)

经济安全事件主要是指物价、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发生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济安全事件,包括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新时代互联网条件下除了常规的会引发经济安全事件的风险因素外,还有比较显著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门槛低、收益高、借贷便捷等特点吸引了很多公众通过其进行投资理财或借贷金融,而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我国当前处于规范整治期间,还远未达到规范的程度。据网贷天眼研究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累计达6698家,而其中问题平台就高达5775家,问题平台占比高达86.2%。这些问题平台少则牵扯几十人的利益。多则可达几万、几十万人的利益,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得到很好的整治和改善,必然会引起大规模的经济维权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对于经济安全问题我们在关注传统的金融安全问题、粮食安全问题、石油安全问题和产业安全问题的同时,更要注意新时代背景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带来的非传统经济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

(三)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近年来,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安全事件逐渐增多。有些学者称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所实施的、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犯罪行为。主要突出的特点有明显的报复社会、突发性与隐秘性强、带有恐怖特征、极易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主要的类型有自卫性抗争(如邓玉娇案、于海明案),自残性维权(如唐福珍抗拆自焚案),报复性攻击(如杨佳袭警案、马加爵案)和泄愤型暴力(如校园暴力案)。通过对2017年以来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近两年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多为泄愤型暴力犯罪,如2017年徐州“6·15”爆炸案、2018年上海“6·28”杀害小学生案、北京“2·11大悦城持械行凶案”、2019年江西吉安“2·21男子持刀行凶案”等。这一系列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害,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极其恶劣。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城乡差距过大、社会不公等问题,这使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加之少许的刺激诱因,导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持续频发。考虑到我国社会转型深化期的持续进行,典型个人暴力犯罪的示范效应,在未来几年内,这种个人极端暴力犯罪高发态势可能继续存在,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四)恐怖袭击事件

如果说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是“一个人的恐怖主义”,那么恐怖袭击事件就是“一群人的暴力犯罪”。恐怖袭击事件是指由于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原因,国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对不特定的区域或人群所实施的恐怖袭击,给国家、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重大危害的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在社会安全事件中比较特殊,表现为行为与目的的直接一致性,即很多社会安全事件仅仅是作为手段以达到目的,而恐怖袭击事件则是以袭击为目的实行袭击行为破坏社会安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世界与地区和平、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的某些地区,如新疆、西藏、云南等地,由于民族、宗教、种族等因素的影响,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概率也可能增大。如2014年发生在我国的“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5·22”乌鲁木齐爆炸等事件。虽然恐怖袭击事件不像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那样高发,但是,恐怖袭击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中破坏程度最为严重、应对难度最大的一类。对于这一类事件更要加强防范,提高对于恐怖袭击事件的感知能力更好地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城市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感知策略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变得越来越紧迫。人们不再仅仅局限于一般的财物失窃、人身权利被侵犯等传统的安全需求范畴,而是越来越关注无明确目标的泄愤报复行为、恐怖袭击事件、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等引发的恶性社会安全事件。人们需求的改变也影响着其对这些安全事件风险的感知,在需求和现实的双重挑战下,上述社会安全事件风险的感知策略应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

(一)构建风险理性培育机制,增强多元主体的风险感知能力

风险的二维结构意味着新时代应该在对风险客观认知的基础上进行理性的构建。当然,这种理情构建不仅仅是对政府的要求,而是对社会安全事件所关乎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要求在社会安全事件风险发生时,多元主体应借助风险沟通、评估来建立具有集体意识的风险认知与态度。对于公众,要增强其对社会安全事件风险的理解力和感知力,当有风险发生时,公众首先要有风险意识(需长期培养)。其次,要尽可能多地掌握准确的、系统的风险信息,最后,克服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养成必要的风险感知习惯。对于媒体,要改善其对社会安全事件风险的报道。新时代没有人能逃脱大众传媒的影响,人们对于风险的感知也不例外。部分媒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带有偏见单方面的进行风险议题构建,而他们的报道又会影响公众的风险感知。所以,媒体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理解能力,明确明显的风险来源帮助大众理解并澄清风险议题,把大众的利益放在关键位置,关注民生,反映民众的安全诉求。对于政府,要重塑政府的公共信任。信任是合作的基础,也是对政府依赖的基础,在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来临时个人更加依赖那些为他们提供风险信息的人或机构的可信性与真实性。因此,对制度的公共信任成为解决风险感知的关键因素。

(二)多元合作,从基础着手感知风险隐患

对于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排查基础主要集中在人、物、房、地、网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人口(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现实状况的掌握。公安机关对辖区人口的底数要清、去向要明,对于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做好人口登记,及时掌握人口现实状况,实施监控高危流动人口动态,并会同街道、社区滚动摸排高危人群。在社区内设立信息员,掌握其日常动态,在适当时候联合街道、社区对特殊人群进行情绪疏导化解,对曾有实施极端行为的人员重点关注、定期见面,也可通过信息手段密切关注其社交和动向。对于社区居民通过宣传手段强化其风险意识,提高对于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感知能力。二是对于恐怖袭击事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有可能会涉及的各种危险品做好集中管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散装汽油、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日常管控,严格控制购买、保存、使用、销售等各个环节,坚决禁止未经审批而将危爆物品流入市场。在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各种危险品的购买和销售等环节已转移到网上,所以公安机关要尤其关注网络销售,及时发现、通报、处置网上涉及危险物品违法有害信息,跟踪核查,对有网购危险物品行为的人员,纳入关注视线,全面落实网上网下管控措施,防止发生现实社会安全事件。危险品的运输也是公安机关关注的重点。公安机关应与邮管部门做好对接,全面摸清底细,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开包验视、X光检验制度,加大对快递业的管控力度,斩断不法分子利用寄递非法运输禁寄物品、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渠道。三是加大对学校、民众活动广场、农贸市场、超市、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监控。设立“护学岗”,同时强化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的监管,要求其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卫人员、保卫器械,并强化其对危险人员、危险事件的感知能力,并制定应急预案。此外,也应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单位的技防建设,通过视频巡查及时发现风险源,降低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三)整合要素资源,提升风险感知度

对于恐怖袭击事件,通过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控,织密情报网络,借助“传统+科技”“互联网+”等手段,多元主体共享相关情报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及时掌控敌情、社情、民情,做到未动先知。对于为维护自身利益、始于社会矛盾的群体性事件,要构建矛盾纠纷排查体系,多元主体要掌握“邻避”矛盾以及新老业态竞争诱发的矛盾风险,全面感知可能涉及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引发的经济安全风险,投资者通过资金的投放、提取到账时间来感知平台的运营状况,公安机关可利用权限资源关注平台资金走向、平台经营者的状况。平台运营方一方面要有责任意识,对自己可能存在的风险不逃避,及时识别风险并告知参与者;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防止遭受黑客或恶意插件的攻击。对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其隐秘性较强,对于此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感知主要放在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个体身上,加大对精神病患者、前科劣迹人员、常年上访人员、酗酒滋事人员、吸毒人员等高危人群的重点关注和疏导,加强对常年无正当职业者、家有重大患病者的关怀。社区街道、邻里之间加强对细枝末节风险信息进行搜集和共享,提高此类事件的风险感知能力。

(四)依托信息技术,科技提升风险感知

依靠科技手段提升风险感能力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需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实现技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到位。加强对老旧小区的技防改造,结合情报信息及重点人员吃、住、行、消、乐的活动特点,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医院、景区、商场、超市、大型综合体等场所进行重点规划,安装技防设备;在车管所、社保大厅、旅馆网吧、企业住宿区、农贸市场、人行天桥、公交车、地铁、火车等场所根据条件安装不同的技防设备,不断扩展前端数据获取渠道,为风险治理最强基础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是注意对所有前端点位设备抓拍获取的资料进行解析,重点是对前科人员、戒毒失控人员、临时布控对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治安高危人员和涉稳重点人员的动态更新,并根据人员等级变化实时调整对比,通过智能比对解析,有效感知可能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源。

四、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城市社会安全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人们安居乐业最主要的不安定因素。对社会安全事件的治理要坚持“预防”和“应对”同时进行,重在“预防”。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要重视源头风险治理。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很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极大的破坏力,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风险的双重性意味着风险不单是客观存在还需要人们认识构建风险,即风险是客观与主观构建的结合体。所以我们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我们首先要能感知其存在,民众自身应不断提升自己的风险感知素养,政府机关应注意对公众理性感知风险的培养,媒体应加强自己的风险沟通能力,通过整合多方资源,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对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感知能力,从而更好地阻断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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