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设计思路探讨

2019-12-14 05:40
森林公安 2019年5期
关键词:卷宗刑事案件公安

高 源 李 瑾 李 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了“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其定位是综合性实践教学课程,集中训练时间两周,旨在培养提高学生刑事执法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公安刑事执法实训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学生实战能力的强弱。但是,认真审视过去类似课程的训练,发现某些方面不尽如人意。由此,确定“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设计理念和思路,摈弃名实不副的训练方法,彻底落实“教、学、练、战”一体化要求,成为课程组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一个核心”:以培养刑事执法思维能力为核心训练目的

(一)刑事执法内涵

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主要行为是执法行为,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针对刑事执法开展训练。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来看,行为(Behavior)是行动(Action)和思维(Thinking)的统一。当思维活动作用于行动时,便形成了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刑事执法是刑事执法主体行动与思维的统一,是在刑事执法思维支配下表现出来的行动。

刑事执法中,执法行动具有外显性,即为一系列具体可见的肢体和语言动作,不同的肢体和语言动作前后相继,就构成刑事执法的全过程。与之不同的是,执法思维具有内隐性,它们虽然无法被直接感知,却在刑事执法中起支配和主导作用。大多数观点均认为,刑事执法思维是具体执法行动的前提,是良好执法效果的保障。因此,刑事执法能力作为执法主体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展示出来的水平(是否符合正当标准和合理性标准等等),可以划分为执法行动能力和执法思维能力。

(二)培养刑事执法思维能力是核心训练目的

传统训练中,一般比较重视刑事执法行动能力的培养。训练过程简单概括就是教师模拟案情,学生在扮演特定角色基础上完成相关操作,再由教师对操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以此培养学生的刑事执法行为能力。这种训练方式的基本原理是心理学上的行为主义,意在通过一定数量的重复性训练,在刺激与反应形成缔结关系,进而完成学生关于执法行动的动力定型。这种训练方式有利于学生熟悉掌握执法程序和具体行动规程,但未重视训练执法思维,无法真正提升学生的刑事执法能力。

众所周知,执法主体在日常刑事执法中面对着复杂多样的情境,任何案(事)件都是不同时、空、人、事、物等要素的组合,中间还夹杂着若干不可预知的因素的影响,如何迅速在繁杂情境中抽象出异同和关键,因势利导选择最佳执法方法,正是执法思维能力高低的体现。如果放弃执法思维能力训练,会导致学生只能应对单一的执法情境、只会简单的执法动作,而不能适应多变的执法情境和现实的执法条件。因此,“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应当将执法思维能力作为核心训练目的。实际训练中,教师除了培养学生执法行动能力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案情分析、思维启发等让学生明确刑事执法的真正目的和意义,执法规则为什么是这样的而不是那样的,行动操作规程为什么要这样而不是那样,具体执法中如何规避控制风险,如何打破陈规进而创造性执法,等等。虽然,思维能力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确实实存在,是一种普遍性的心理活动现象。公安教育者应当坚信,只要有的放矢地进行训练,就能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和塑造学生的执法思维能力。

二、“两个要求”:以综合性和层次性为训练基本要求

(一)综合性要求

从课程组调研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数公安院校在“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或者类似课程的训练内容中并未充分体现综合性。训练中,最常见的方式是“一案到底”,即教师首先给出某一案例,学生再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完成训练。这种训练的好处是:其一,让学生亲自完整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可以加深学生对办案程序的理解。其二,训练中使用的案例相对简单,教师不必在案例选择和设计上花费过多精力。这种训练存在的问题是:其一,单一简单案例不能涵盖执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境,虽能帮助学生理解办案程序,但在训练上尚有很多执法内容未涉及。其二,训练主要集中在行动能力培养上,对思维能力提升无太大益处。其三,可能让学生觉得“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仅是重复过去已经训练过的项目或者内容,容易带来敷衍和懈怠情绪,进而影响训练效果。

课程组认为“一案到底”训练方式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应当体现综合性。训练中,教师应当全方位多角度选择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有代表正面经验的案例,又有代表负面教训的案例。在此基础上,教师应当通过综合性的训练方法,如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虚拟仿真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这些内容既要包括执法思维能力训练,又要包括行动能力训练。可见,训练方式的综合性指的是训练目的、训练内容和训练方法三个层面上的综合性。

(二)层次性要求

从课程组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公安院校在“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或者类似课程中并未按照层次性要求设计训练内容,只有少数学校按照层次性要求对训练内容进行了模块化区分。比如,有的院校将刑事执法能力细分为7种子能力,包括运用刑事法律知识的能力、侦查思维能力、取证能力、沟通能力、合理使用武力的能力、规范制作刑事法律文书的能力与网络办案能力,每个子能力模块使用不同的案例进行训练,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综合的一体化的训练。总体而言,这样的训练方式更具合理性,训练效果更胜一筹。但是,在课题组看来,上述训练的模块处理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刑事执法能力中的子能力含义模糊,彼此之间存在交叉。如文中所讲的“沟通能力”,实际为讯问能力和询问能力,两者实质也是一种取证能力——获取言词证据的能力,与“取证能力”在内涵上存在交叉。二是将刑事执法能力细分为7种子能力,而针对某一子能力模块设计案例进行训练时,很难避免涉及其他子能力。可见,对刑事执法能力划分得过细,似乎不利于训练活动的开展。三是如果7个子能力模块都设计案例进行训练,在此基础上综合训练,必然会再花费较多时间,原有的训练时间未必能够满足要求。四是对刑事执法能力内涵认识不清。刑事案件侦办能力包括侦查破案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两者在具体内容、思维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不能混为一谈,网络办案能力(充分利用公安网的信息资源实现网上作战的能力)属于侦查破案能力范畴,其内容不应当出现“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中,如果要将侦查破案能力纳入“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那么犯罪现场重建、案情分析、视频资料分析、刑事技术运用等其他破案能力内容又有所缺失。因此,这种模块化设计在训练中未必有可行性。

课题组认为“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的训练方式应当体现层次性。如果“公安刑事执法实训”只是要求学生“一案到底”进行训练,而不是按照层次性要求开展训练,能获得的训练效果非常有限。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这种方式推动训练,对训练内容进行模块化设计是关键,合理的模块化设计是取得良好训练效果的前提,如果模块化设计不够科学合理,训练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三、“四个模块”:以四个模块逐步推进训练过程

“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的训练方式应当满足综合性和层次性,要求将训练内容划分成不同模块,然后按照不同模块逐步推进训练。

(一)模块一:知识能力训练模块

这一模块主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执法知识的能力,具体指运用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法律文书制作、刑事案件卷宗制作等执法知识解决具体案件问题的能力。这一模块训练是提升刑事执法能力的先决条件。重点使学生掌握的内容包括: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步骤;治安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具体刑事执法的规范化操作规程;常见刑事案件证据种类与证明标准;刑事案件办理各环节操作要求与证明标准(是否立案、是否撤案、是否结案、是否决定移送起诉等);刑事法律文书和案件卷宗制作规范;等等。这一过程需要使学生真切感受到依法依规执法办案的重要性,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日常刑事执法的规范作用。要注意的是,这一模块的训练不是要求学生对相关执法知识和法条死记硬背,毕竟靠记忆得来的知识不代表能力,学生需要理解知识背后的深意,能够将知识融会贯通。

(二)模块二:关键能力训练模块

这一模块主要训练学生日常刑事执法中的关键能力,具体指的是围绕刑事案件中“人”要素和“物”要素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以达到证据保全和人身保全等目的的能力。可以将日常刑事执法活动的对象抽象为“人”和“物”两大要素,围绕“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及其人身)的要素训练内容涵盖针对犯罪嫌疑人(身)的强制性措施和调查措施,包括犯罪嫌疑人抓捕、抓捕时搜查、人身检查、讯问、辨认、强制措施采取等,重点强调相关措施的规范化操作以及彼此之间的关联,注重培养学生执法中保护人身权、人格权的意识。围绕“物”的要素训练内容涵盖针对“物”(主要指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的强制性措施和调查措施,包括勘验、搜查、扣押、返还、辨认、鉴定、估价等,重点强调相关措施的规范化操作以及彼此之间的关联,注重培养学生执法中保护财产权的意识。针对“人”和“物”的执法能力训练模块,应当分别选择案例。这些案例要能够让学生能够围绕“人”“物”综合运用多种措施,特别是能够通过已获得的证据,巡线扩展获取更多证据,建立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三)模块三:综合能力训练模块

这一模块主要训练学生日常刑事执法的综合能力,具体指的是掌握办理刑事案件全部程序和环节操作要点的能力。这一模块的训练,应当围绕一个案例进行,重点要求打破具体措施和工作环节的藩篱,让学生参与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从案件受理到侦查终结,从刑事法律文书制作到刑事卷宗装订,尤其是要将规范制作刑事案件卷宗作为主要的训练内容,学生需要理解刑事案件卷宗,即“卷”在刑事执法中的意义,掌握制作刑事卷宗的技巧。通过这一模块的训练,学生能够将刑事执法中的“人”“物”“卷”三要素关联起来。

(四)模块四:延展能力训练模块

这一模块主要在学生初步执法能力基础上深化、拓展刑事执法能力。只有跳出办案人员视角增加其他训练内容,才能在更高层面上锻炼实战能力、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为此,课程组还设置了延展能力训练模块。这一模块训练内容包括:其一,刑事执法问题点评。设置这一训练内容的目的在于,学生除了应当知道如何执法、为什么要如此执法之外,还要具备评价特定执法活动好坏优劣的能力,它是发表独立见解的思维过程。评价性思维高于理解性思维,是执法思维能力的进一步深化。训练中,可以在观看视频、阅读案例基础上,由学员分组讨论指出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提出正确处置意见。其二,刑事案件卷宗评阅。设置这一训练内容的目的,也是要训练学生的评价性思维。学生在掌握基本制作卷宗技巧的基础上,通过审阅电子卷宗系统中模拟刑事案件卷宗,找出模拟案卷中存在的40到50个错误点,并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其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模拟。公安刑事执法实训有必要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进行模拟,这样既有助于侦查人员适应出庭作证趋势、培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又有助于学生加深理解刑事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与审判之间的关系。

四、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

在确定“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培养目的、训练方式和模块内容之后,关键就是将训练落到实处,这涉及案例选用、训练方法、训练保障和训练评价等。为了避免实训中出现易出现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精心选择设计案例,加强刑事案例库建设

应当建设完备的刑事案例库共实训教学使用。建设刑事案例库,可以首先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在此基础上各教师对备选案例集中点评交流、提出意见。之后,利用这些案例组织学生实训,在实训中对选用案例进行评价,包括问题设计是否合理、有无反映最新执法状况、是否有较强探索性、能否培养提高刑事执法思维能力,等等。此外,课程组还应随着教学理念、方法、手段及其执法客观情况的改变等,及时对案例库进行调整,淘汰改动旧案例、补充添加新案例,以增强训练效果。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训练模块,选择案例的标准有所不同。

(二)整合现有训练资源,优化电子卷宗系统功能

刑事案件电子卷宗训练法是近年来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在实训教学中重点提倡的方法,这一教学法依托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系统。目前,学院已经建成刑事案件电子卷宗系统。电子卷宗训练法已在“刑事案件侦查”“犯罪现场勘查”“森林案件证据调查实务”等课程中运用,取得了良好效果,产生了一些教研成果。课题组认为,“公安刑事执法实训”课程设计应当全面整合现有训练资源,将电子卷宗训练法引入其中。比如,在延展能力训练模块中的刑事卷宗评阅环节,学生可利用电子卷宗系统对刑事卷宗进行评阅,找出其中存在的错误或者瑕疵,一旦学生找出错误或者瑕疵,即会出现相关法条法规的链接,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相关执法知识,促进规范化执法思维的养成。

(三)创新教学保障条件,开发虚拟仿真训练系统

实训教学中,模拟训练是通行的方法。这种训练方法经常导致训练“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课程组认为,提升模拟训练的真实程度,日后应当重点研究虚拟仿真训练法在公安刑事执法实训中的运用。虚拟仿真训练法与传统训练法不同的是,它基于交互式视景仿真技术,能够设置多种执法情境,学生在装戴上相关技术设备后,可以进入到逼真的执法情境中完成相关训练。同时,通过现实环境和虚拟现实实时交互技术,训练系统能够在学生做出不同动作信息后即时得到反馈,再根据接收的动作信息调整执法情境,直至完成全部实训内容。应当承认的是,虚拟仿真训练方法所依赖的软件系统开发难度较大,目前没有完全成熟的刑事执法实训虚拟仿真软件系统可供借鉴参考,课程组需要联合相关企业公司,设计训练系统供教学使用。

(四)强化学生主体地位,改进评价考核体系

实践教学是学生基于经验而开展的自主性学习活动,具体的操作环节都由学生独立完成,学生在训练中居于主体地位。只有将学生视为学习的主体、发展的主体,在训练中促使学生产生浓厚兴趣和引发广泛思考,训练之后让学生领会刑事执法真正内涵,熟练掌握刑事执法规范化操作技巧,可以通过执法思维提升应对不同执法情境,才算真正确定了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课题组认为,除了增加实训教师人数配置外,还应当以事中考评和事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训练进行考核评价。具体来说,总成绩可采用百分制,4个训练模块各占分值为20分、30分、20分、30分,课程教师在细化考核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从事中和事后两个方面为给出最真实、合理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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