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庭纠纷解决模式构建*

2019-12-13 12:58吴玉婷聂陆思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庭审审理法庭

唐 玲 吴玉婷 李 丽 聂陆思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8

经过对传统校园纠纷治理模式的考察以及国内外新型校园纠纷解决模式的借鉴,建立一个在党委、团委指导下,由学生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及自治条款,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致力于庭审化解决学生纠纷、普法教育、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校园法庭,已经具有可行性基础,且对于促进高校治理观念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倡导高校学生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化解学生矛盾预防纠纷恶化具有深远意义。①

庭审化、自治化解决高校纠纷是国内全新的一种解纷模式,校园法庭的具体建构并无可借鉴的学术和实践基础,故笔者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于本文首次提出校园法庭庭审化解决高校纠纷的具体建构设想,并阐述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

(一)两机构确保运行独立

校园法庭建立之目的是学生自治庭审化解决校园纠纷,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在于保证校园法庭独立运行,不受学校行政部门干预。故校园法庭专设办公室和人事处,由办公室负责财务和后勤调度,人事处负责成员遴选和调配。

鉴于校园法庭与现行法院有共通之处,在此以现行法院为蓝本,探讨校园法庭机构设置之独立性难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办法。许多学者认为,现今出现的司法权实际上难以独立的原因在于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在法院财政及人事任免上享有绝对的权力,并主张通过把这两种权利收归中央或较高级别的权力机关,来克服司法权行政化、地方化。②基于此现状,我们在校园法庭机构设置上着重把握财政及人事权的配置。校园法庭设置办公室负责财政及后勤调度,其财务款项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保证财务独立。人事方面设置人事处,从前期的人员选拔到中期人员的继续培训及后期的人员考核都由校园法庭人事处进行组织,不受学校行政部门干预,以此保证人事独立及人员的专业性。

(二)三部门严格分工合作

从立案、审理、执行均有机构履行相应职能。

立案处主管立案审查,对案件进行筛选。《校园法庭自治规则》对受理案件范围做出来明确规定,符合校园法庭受理范围的,审查立案后直接转审理处进行调查审理。超出受理范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校园法庭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校园法庭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其法律援助,由立案处人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

审理处由审理部门、调查部门组成。审理部门是庭审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核心机构,依程序对校园法庭受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将高校纠纷解决庭审化,实质上是贯彻了庭审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纠纷的审理集中于庭上,可以使裁判者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陈述和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③。调查部门是校园法庭的取证机构,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同时由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调查部门搜集证据时,不得以虚构、推测、假设的方法调查证据,应当依照客观原则进行。

执行处送达裁判结果并监督执行。执行处履行送达职能时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期限以及启动公示的情形。当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或不履行裁判结果时,将由执行处根据庭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履行裁判结果承诺书中的惩罚条款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以敦促其积极履行裁判结果。

(三)监督处提供事后救济

赋予高校学生自治权,是高等学校法治化进程的必然选择,但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自治权本身难以限制,可能被审理人员用于谋私,故校园法庭设立监督处对其予以监督。但基于自治性要求,监督处独立行使监督权,并不参与校园法庭具体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对滥用权力、审理不公和程序有误等有失公允情形提供事后救济,发回审理处重新组织审理人员裁判。

(四)众学生共同自治管理

校园法庭主要由学生组成,优先选择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员,主要为法学专业学生。学生是校内关系的主体,校园法庭解决的纠纷也大都产生于学生之间,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选择学生作为校园法庭的主力军,使得审理人员能够基于学生群体的一般经验分析情理,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学生作为校园法庭主要成员也有其积弊。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而使案件处理效率低下,或者无法得到较好处理时,由法学院老师、领导以及学生组成的审理委员会就开始发生作用。审理处将复杂案件提交审理委员会,由审理委员会进行决断,从而提高校园法庭及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增强学生对校园法庭的认可度。

二、受案范围

以下不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高校纠纷,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校园法庭可以受理:

(一)学生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

由于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法定诉讼权利,故校园法庭无主动介入,强制受理的权力,受理的前提必须是至少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或者经校园法庭征求意见时同意受理。学生之间的财产纠纷当事人往往因为案涉财产金额小,诉讼程序繁琐,不愿意进行诉讼,却又不自禁滋生愤懑之情,进而可能恶化为暴力事件甚至犯罪,这类案件也将是校园法庭受理的主要案件。

(二)学生之间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学生间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依据损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犯罪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预损害案件。预损害案件被笔者定义为即将发生人身损害或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高校纠纷案件,如:未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的人格侮辱案件。其中刑事犯罪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校园法庭无权受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选择由校园法庭处理;预损害案件并未造成法益损害,故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校园法庭基于纠纷解决预防恶化的职能,可以进行处理,但处理措施原则上以赔礼道歉为主,一般不涉及赔偿。

(三)学生之间影响重大的其他纠纷

此类案件在校园内造成了重大影响,若此类纠纷不予解决将在学生之间产生负面效果,也会对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产生影响,故校园法庭作为高校内的纠纷解决组织,需要主动介入,积极解决纠纷的职责。校园法庭的该职责实质上是由年级辅导员主动解决学生纠纷、维护学习秩序职责转移而来,故对于此类纠纷,不需要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处理。

(四)学生对各类处罚决定有异议,能够证明处罚确有错误的

高校纠纷中常见的是学生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学生与学校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具有部分管理权力的学生部门之间的纠纷也是十分普遍的。针对于该类纠纷,基于内部管理的秩序性要求,校园法庭并不能随意行使纠纷解决职能,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校园法庭应当以维护学生权益为重。

(五)校园法庭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校园纠纷

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高校纠纷必然呈现多样化趋势,公平合理原则应当成为校园法庭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依据。但是,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时,校园法庭不能受理之前不予受理的案件,否则有违公平,也不能受理由其处理明显不合理的案件,如学术争议、情感纠葛等。

三、运行原则

(一)裁判独立原则

孟德斯鸠最早在其所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主张“三权分立”学说,分权以制衡,防止权力滥用。我国因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审判独立原则也是由我国宪法、三大诉讼法、法官法等共同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校园法庭解纷庭审化,应当类比我国庭审中审判独立原则,裁判权独立于高校行政管理权,不受权力压制。

同时,舆论可以监督校园法庭裁判结果,但不能介入审理工作,更不能主导裁判者裁判,应当使舆论作为公众内心正义标准的展示,仅为裁判者对案件进行道德评价的参考。

(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指校园法庭的工作以及对裁判者的职权赋予应当合乎法律规定,校园法庭的审理职权在法律限定范围内行使。若其行使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则该行为及其结果归于无效。合法性原则构成了本质上尊重学生自治的制度框架,又可以最大限度的限制专断权力④。遵守合法性原则,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其为高校学生自治权的运行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约束力,以避免校园法庭蜕变为权力恣意的产物。

(三)平等原则

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康德提出的“平等”是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亦即“人们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而相互限制的意愿在作用和反作用方面的平等”⑤。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平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校园法庭运行所遵循的平等原则,在吸收康德和我国民诉法中平等思想的基础上,特指校园法庭庭审化解纷过程中,裁判者应当赋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辩论机会,使其平等支配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小结

本文对于校园法庭构建和运行的设想是初步和浅显的,校园法庭作为一个新生的校园纠纷解决机构,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但是在高校内建立由学生自治,参照法院机构设置的校园法庭,以庭审的模式解决高校纠纷,能够使高校学生在大学生校园便形成程序与实体公正兼齐、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法律认知,产生依法解决纠葛,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最终推进依法治国法治进程的发展。笔者也期待着,校园法庭随着逐步摸索日臻完善,成为全国高校内部的常设性、普遍性组织。

[ 注 释 ]

①法治视角下校园法庭高校纠纷解决模式初探[J].法制与经济,2019,3-4.

②翟淋华,黄青山.论我国审判独立之障碍——基于成都孙伟铭案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31).

③于杰.浅析“直接言辞”原则[J].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9).

④于庆生.合法性原则的非工具性道德价值——哈特立场的重新解读[J].北方法学,2015(5).

⑤和庆刚.康德公民伦理思想探析[D].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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