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直观:胡塞尔与石里克之争再议*

2019-12-13 08:21李忠伟
社会科学 2019年8期
关键词:胡塞尔范畴含义

李忠伟

一般来说,当人们理解圆形的概念,理解“a+b=b+a”,“a是红色”这样命题时,做逻辑演算,想到可以套用的等值式,并结束证明时,会产生不同于感性体验的“理解体验”或“懂之体验”。理解体验是心灵意识生活中的普通现象,但对其进行哲学说明,似乎有诸多疑难。是否要预设某种非感性的理智对象,呈现给其专属的理解官能呢?如何理解该“对象”及相应的理解体验?

胡塞尔现象学研究意识的本质结构,力图理解各种本质规则。本质直观是胡塞尔现象学探求意识本质的根本方法。围绕本质直观,胡塞尔和石里克发生了直接、激烈、敌对且充满误读的争论。这个争论对处于分流源头的现象学与分析哲学,有源初性、奠基性和宿命论的意味。(1)另一紧密相关的争论围绕实质先天展开,篇幅所限,有待另文处理。这里有必要多呈现一点哲学史细节。他们的直接交锋主要出现在《普通认识论》和《逻辑研究》修订版中。在《普通认识论》(1918年)第一版中,石里克指出,经过还原之后,本质直观并不是真实的心理过程,而仅仅是某种“抽象”。在《逻辑研究》修订版(1920年)中,胡塞尔毫不掩饰对石里克批评的不满,否认他在任何地方做出过该论断,并认为石里克没有研读他的著作,因而认为石里克的反驳是完全不相关的(irrelevant)。胡塞尔说:“我必须明确指出,M·石里克的批评不仅全然无关,而且其整个批评,都建立在强加的荒谬观点之上。”(Hua XIX/2, S.6)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修订版(1925年)中删除了相关说法,承认本质直观是真实的心理活动,指出胡塞尔此处的引文也是错误的,而且石里克继续坚持其“文本中反对现象学的论证完全未被触及”。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 Berlin: Julius von Springer Verlag, 1925, S.128.

本文涉及的石里克的核心批评性论题有两个:首先,本质直观不构成知识;其次,本质直观不能说明对概念和先天命题的理解和掌握,没有说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解释者认为,石里克的批评充满误读,最终无效。然而,胡塞尔与石里克的原始争论,尤其是石里克对胡塞尔的批评,包含着复杂的成分。这个争论的复杂性,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后来的评论者也没有充分地领会。

对文本进行精细分析,理解胡塞尔和石里克关于本质直观的原初争论,有哲学史和理论本身的双重意义。区分其中的曲解、误会以及理论旨趣的同异,对理解两大现代西方哲学流派的源泉与分野原因和宿命性,有重要意义。理解争论中仍然敞开的问题,有利于获得新的关于概念和普遍命题的相关理论。

一、胡塞尔的范畴/本质直观理论

石里克在《普通认识论》中,主要对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表述的范畴-本质直观和对理念物的体验理论进行了批评。(2)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 S.127-128, S.140.故笔者也将主要依据《逻辑研究》来重构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理论和论证。(3)范畴/本质直观理论的论证和现象学阐明,出现于第六研究的第二部分第六节,即《对认知的现象学阐明的要素》这一研究,名为《感性与知性》这一部分的《感性与范畴直观》这一章中。很多研究在述评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时,只涉及该理论自身,并未探讨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必要性的论证。石里克直接否定本质直观的可能性,未考虑胡塞尔接受本质直观的理论动机。

《逻辑研究》中本质直观的说法不常见,但范畴直观(kategoriale Anschauung)是其认知理论极为重要的部分。范畴直观是高阶意向行为,根据其对象不同,又可进行细分。对一般性的、高阶的“对象”的范畴性洞见,即是本质直观。珞玛(Dieter Lohmar)说:“必须根据其意向类型区分:范畴活动要么综合性地指向简单的奠基性行为的对象,或者抽象地指向对象的抽象要素,这是被作为一般性事物的直观事例。(后者被称为所谓的本质直观)。”(4)Dieter Lohmar, “Husserl’s Concept of Categorial Intuition”, in Zahavi D., Stjernfelt F. (eds) One Hundred Years of Phenomenology,Phaenomenologica, vol 164, Springer, Dordrecht, 2002, p.133.例如,在“p和q”这个命题框架的理解中,就包含到对“p和q”的范畴直观。不过,“……和……”是非独立的形式,只有在“p和q”的整体结构中才有意义。此时,还未涉及“合取”这个高阶的逻辑对象。只有进行综合和抽象,进行高阶反思,并将其对象化,该高阶对象才出现。如此,本质直观的意向对象是一般对象。

胡塞尔对范畴直观进行的论证,主要是认识论性质的。按照胡塞尔的术语,其论证可以被称为“充实论证”。该论证的核心是,对范畴性的含义意向的充实必须要求范畴直观的存在。在呈现此论证前,要阐明两个关键概念,“意义形式”(Bedeutungsformen)和“充实”(Erfüllung)。

充实意识是由于本来较为空洞的、缺乏认知证据内容的意向活动,为相关的意向对象的给予,出现“叠合同一”而产生的意识。(5)Edmund 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Erster Teil, Den Haag: M. Nijhoff, 1975(HUA XIX/1), S.58.例如,当我相信一杯水很烫,同时摸到这杯水确实烫,此前的信念就被充实。认知由充实定义,知识是充实综合(Erfüllungssynthesis)或“充实统一性”。换言之,空洞的含义意向,由于对象自身给予并向意识显现,变得直观,充实意识就产生了。

胡塞尔区分了意向活动的质性(Qualität)和质料(Materie)。质性确定意向活动的种类,即它是判断、感觉还是欲望等。“‘质料’必须被我们看作是那个在行为中赋予行为以与对象之物的关系的东西,……通过这个质料,不仅行为所意指的对象之物一般得到牢固的确定,而且行为意指这个对象之物的方式也得到牢固的确定。”(6)HUA XIX/1,S.429.在“相信火星上有智慧生命”与“希望火星上有智慧生命”两个意识活动中,质性是“相信”和“希望”,“质料”是“火星上有智慧生命”。“质料”确定意识和语言性活动中的含义意向。含义意向可能是空洞的,缺少明证;当意指的对象向意识呈现,就发生综合性的、切合性的意识,即充实意识。“通过相关的直观”,可以“对含义意向进行充实”。“最高的充实形式就是自明”。胡塞尔讲:“这种极限情况下充实综合就是自明或完满意义上的知识。这时我们就在真理的意义上拥有存在,也就是正确理解‘符合’,adaequatioreiacintellectus(理智与事物的契合):在此adaequatio(契合)自身被给予,并被抓住和注视。”(7)HUA XIX/2, S.647.

再来解释范畴性含义形式。在思维和表述及其所对应的含义那里,可以区分出材料和形式要素。在感知性判断中,“我们不仅仅说看到这张纸,这个墨水瓶,几本书等等,而是还说我看到,这张纸是写字了的,此处墨水瓶是是铜制的,这几本书是叠放的,等等”(8)HUA XIX/2, S.658.。名词性语词及其相关的含义,如“纸”“书”等是质料性的。整个意向活动或表述意向活动的句子有特定形式。这些句子的形式是“x是F”,这就是胡塞尔所说的“由含义的某些方面所组成的命题形式本身,也就是例如系词所属的‘范畴形式’的方面”。表述或相关的判断性意向活动中,还可能包含着“形式语词”,如“这个”“一个”“几个”“许多”“是”“否”“和”“或”等。一些词不指涉具体事物,而是和数量、述谓结构、判断性质(肯定、否定)以及合取与析取等逻辑形式相关。(9)HUA XIX/2, S.658.

另外,普遍命题与个别物并无确定关系,也不因感知任何个别物而得到充实。在“红色是颜色”这样的命题中,“我们是在‘种’的意义上谈论‘颜色’或在‘类’的意义上谈论‘红色’”。(10)HUA XIX/2, S.611.单个红色事物只能够提供“例证性”(belegend)直观。个别事物不能完全充实普遍命题,因为普遍命题涉及所有可能事例。

综合以上讨论,我们来理清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的论证思路。考虑如下类型的命题:(1) E是F。(“E”在这指专名);(2)有些x是F;(3) 所有x是F。这些命题不仅包含材料性的部分,由各名词所指代,而且还包含判断形式。这些判断还可以加入否定、谓词(包括表内在属性和关系型的谓词)、合取、析取等含义形式。命题中的名称性语词对应的含义或可在感知中被充实。胡塞尔说:“在知觉判断中,得到充实的不仅是名称表象:而是命题的整个含义通过奠基性的觉知得到了充实。”(11)HUA XIX/2, S.658.他说:“在单纯的判断形式中,只有特定表达部分对应直观中的某些东西,而其它一些表达部分不能对应直观中任何东西。”(12)HUA XIX/2, S.663.故而胡塞尔问道:“什么应该或者能够充实命题形式本身(例如系词所属的命题形式)所‘构成’的含义要素——即‘范畴形式’”?(13)HUA XIX/2, S.658.拿系词所赋形的述谓形式来说:“是(Sein)这一给予形式的变式(Flexion),无论是起归附还是述谓功能,都不会在感知中充实。……这里我们回想起康德的原则:是不是真的谓词。……我看得到颜色,但看不到是-有色的。……是并不存在于对象之中,也不是其部分,也不是寓居于其中的要素……。”(14)HUA XIX/2, S.665.

换言之,系词所赋形的述谓形式,以及其它类型的诸如合取、析取等形式性含义,不能为直观中所给予的材料而充实。看到红色是感性事件,但认定“x是红色”,则是知性事件。如果“x 是F”,或者“p 和q”这样的表述是有整体含义的,并且有真假或者有对应的对象,那么述谓形式与合取形式不仅也有意义,而且应该有相应的充实。同理,许多其它的命题成分,包括表示数量、选言、蕴含的词语,也都有含义,这些形式性含义,也需要有所充实。

理解“a是F”这样的命题,并根据明证认其为真的人,不仅对具体对象a有直观,而且对“……是F”这样的结构有基本理解。该结构是非完整的符号,具有非完整的含义,需要合适的对象类型进行补足,才会有完整的意义。这个非独立的形式性含义,在该句子的整体性意义得到充实的同时,自身也被充实。因为确证“a是F”,不是确证a是当下眼前的具体的F特性(如此时此地具体的红色),而是确证a具有或属于F属性/类型。

如何充实范畴性或形式性含义呢?胡塞尔首先排除了经验论和观念论,前者代表人物有洛克等,而后者则是柏拉图。在这点上,胡塞尔和石里克是盟友。

胡塞尔反对的传统经验论分为两种。根据第一种,形式性的范畴性含义,以及普遍命题,能够为对象在经验中的给予充实。“只有在‘判断形式’中为字母所标识的地方,其含义自身才能在感知中被充实,而在感知中直接寻找添加的形式性含义的充实,则归于无望甚至南辕北辙。”(15)HUA XIX/2, S.664.“这些[语词]都是有意义的命题要素,然而我们在实在的对象中寻找其其客观性的相关物(如果这能够被归属给它们的话),将是徒劳……”(16)HUA XIX/2, S.664.系词所表示的述谓结构,以及合取、析取、否定、蕴含等逻辑联接,都是有含义(meaningful)的成分,但不能为对具体对象的感知充实。此外,涉及到普遍性的命题和谓词,对个体对象的直观具有例证性,但也不能给出最终的充实。

另一种经验主义则是心理主义:逻辑范畴,包括“是”“合取”“理由”“后承”等都起源于对内在心理活动的反思。胡塞尔说:“有一种易于为人接受的学说自洛克以来普遍流行,但却是根本错误,该学说主张:这里说的含义与它们相应的在称谓上独立化了的含义——逻辑范畴,如是与不是。一、多、全、数、理由、后承等等——产生于对特定心理行为的反思,即从内感官、‘内感知’的区域产生。”(17)HUA XIX/2, S.668.“以这种方式会产生出感知、判断、肯定、否定、合取和计数、预设和推断——因此它们都是‘感性’概念,即从属于‘内感官’领域的概念——,但永远不会产生出前一序列的概念,这些概念根本不能被看做是心理行为的概念或心理行为之实在组成部分的概念。”(18)HUA XIX/2, S.668.

胡塞尔也反对传统的、柏拉图式的观念实在论。根据该理论,在“a是F”(a指具体事物)中,感知活动充实a对应的含义;而“是F”这个范畴性含义意向,则由对实体性的形式,如对“F-性”理念(如“美”的理念、“善”的理念等) 的直接洞见充实。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并未支持这种理论,尽管其措辞可能会给石里克、莱尔等人如此的印象。他毕竟说过,充实的功能迫使我们“将任何充实性活动称为‘直观’,而将其意向相关项称为‘对象’”。(19)HUA XIX/2, S.671.他因此认为,只有对“范畴对象”或“观念性对象”的直观,才能充实范畴性含义意向。

到此为止,我们可以精炼地呈现胡塞尔论证本质直观必要性的思路:

(1)如果完整的命题性含义要被充实,那么它包含的范畴性的含义意向也需要被充实。

(2)范畴性含义意向既不能为经验性的对象的呈现所充实(既不能为外在对象在感知中的给予所充实,也不能为心理活动在内在反思中的给予所充实),也不能为观念实在论意义上的对象在意识中的给予所充实。

(3)范畴性含义意向在对本质的直观中,也即对范畴性对象的范畴直观中得到充实。

排除几种传统理论之后,仍要阐明如何充实范畴性含义意义。“在此必须有一个行为来服务于范畴性含义因素,就像单纯的感性感知服务于材料的含义因素。”(20)HUA XIX/2, S.671.这种理论要求,驱动胡塞尔给出的理论选择即范畴直观或本质直观理论。

本质直观当然和感知性直观不同(尽管它也和感性直观那样直接)。胡塞尔认为,需要扩展直观概念,将对范畴性含义意向进行充实的活动称为范畴直观或普遍直观。这种扩展并非任意,而是自然和必须的:

正是充实功能具有的这种同类性以及所有与此功能有规律地相关联的观念联系所具有的同类性,才使得我们不可避免地将每个以此证实的自身展示之方式而充实着的行为都标识为感知,将每个充实着的行为都标识为直观,将它的意向相关项标识为对象。具有范畴形式的含义得到充实,它们在感知中得到证实,这意味着什么;对这个问题我们事实上只能回答说:这无非意味着,它们与对象本身在它的范畴构型中发生联系。对象连同这些范畴不仅被意指,而且证实在这些形式中被置于我们眼前;换言之:它不仅被思想,而且也被直观,或者说被感知。(21)HUA XIX/2, S.671.

此处的“对象”和“直观”并非感性“对象”或“直观”。问题是,人们能理解感性直观和经验对象;至于范畴直观和其对象,如果需要特定的官能,设定柏拉图式的理念领域,则很难理解。

故而,范畴直观理论的合理辩护,要处理有的人认为它预设奇怪的认知方式和相关对象的疑虑。初步的说明可以包含两点:

首先,对象概念不仅涵盖经验对象,而且有更广的范围。所谓范畴性对象,是形式性的、逻辑性的概念,是所思、所言及之物,不具有任何形而上学实在论的地位。即便是“在一般常用的话语中,总和、不确定的多数、全数、书目。选项、谓语(‘公正——存在’)、实事状态都成为‘对象’,那些使它们作为被给予而显现出来的行为则成为‘感知’”。(22)HUA XIX/2,S.672.石里克认为,“‘对象’或‘属性’要在尽可能广的意义上使用。对象就是任何我们能思维、标识和符号化的东西……”(23)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S.20.。

其次,还要说明本质性的一般对象如何被引入。如何使这些对象真正“显现”?胡塞尔认为,本质的显现来自对奠基性(fundierend)的低阶行为,如简单的感知行为或判断行为的反思和认知转变(cognitive transformation)。就感知而言,当我感知到“红的球”时,对一般的“红色”有潜在认知。然而,当发现对各种红色对象实际上都有共同的红色,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可以将该特性独立出来考量,将其作为红色一般。再以合取为例,在p&q, r&s和类似的判断中,合取只是非独立的逻辑连接词,没有独立含义。在此基础上,如果反思转向该联接词本身及其功能,则将其作为高阶的逻辑对象,引入到认知的对象系统之中。

尤其要注意,高阶、抽象的“对象”没有形而上学含义:它既非抽象的柏拉图式实体,也非具体心灵过程,仅仅是逻辑性的思维对象。胡塞尔认为,要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直观”或“感知”。范畴感知和感性感知有现象学区分,但是“感知可以是狭义的感知,也可以是广义的感知,或者说,‘直接’被把握的对象性可以是感性的对象,也可以是范畴对象,换言之,它可以是实在对象,也可以是观念对象”(24)HUA XIX/2, S.674.。当然,如果有人特别反对将感知概念进行扩展,那么也可以换用“理解”一词来标识对一般对象的把握。

二、石里克对本质直观理论的批评与哲学史波澜

本文先重构石里克对胡塞尔的本质直观理论的批评,下一部分再对其进行系统评估。石里克在论文《存在直观知识吗?》和其著作《普通知识论》中对本质或范畴直观理论提出两个主要批评:一是本质直观不提供认知;二是本质直观应该要说明对概念和一般命题的理解,但预设特殊的、作为一般对象的本质和对它的可疑的直观,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是可疑的,也不能解决原来的问题。

(一) 本质直观不构成知识

石里克认为,所谓直观,包括本质直观,即便在胡塞尔那里被刻画为真实的意识活动,且在直观中真的达到对象与意识活动的同一,也只是关于对象的直接亲熟(Kennen),即罗素的“acquaintance”。但亲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我熟悉杭州或某人,但并不意味着我有相关(命题)知识。提纲挈领,笔者先给出石里克的大致论证思路,再根据文本呈现细节。石里克的论证思路为:

(1)知识总是由具有命题形式的判断构成;

(2)直观是亲熟,一种体验;

(3)亲熟作为体验,是非概念、非命题性的;

(4)本质直观,即便是实在的心理活动,也只是直观;

结论:本质直观即便是实在的,也不构成知识。

根据前提(1)对知识概念的界定,知识的承载者是判断,而判断包含对象之间的关系。“‘对象’或‘属性’要在尽可能广的意义上使用。一个对象就是任何我们能思维、标识和符号化的东西……”(25)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20.判断所标识的“不仅是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且是该关系的成立,也就是事实,即对象间的关系发生了”。(26)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38.为辩护此观点,石里克还回应了两个可能反驳。第一,布伦塔诺认为判断可以只包含单个词项,如“x存在”,而那些包含两个词项的判断,如“x是红色的”可以转写为“存在红色的x”。然而石里克认为,一是取消事物之间的关系在认识论和逻辑上都是行不通的,二是那些表面上不包含关系的存在判断,实际上也可以被改写成包含关系。第二,包含无人称代词的语句,如“下雪了”(es schneit)似乎并不涉及任何对象或概念间关系,但实际上,该句的意思是“这里飘起雪花”(es fallen Flocken herab),仍然涉及概念间关系。其它类似语句可做类似解释。(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41.)石里克认为,“每个判断使概念与另外的概念发生关系,且标识着该关系成立的事实”(27)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44.。知识如何通过判断得到规定呢?“知识意味着发现对象间的关系;通过表述知识,我们刻画关系,而通过刻画关系,我们做判断。每个判断,只要不是明显的重言或定义,就包含知识(只要它并不是错误的……)。”他还说:“在知识中总有两个成分:被认知的某物,及其作为某物而被认知的某物。”(28)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76.对某个对象的认知,意味着对其与另外的对象或概念的关系做判断。(29)举个例子,石里克说:“如果某人说:‘我将A认知为B’,或者用另外一种同样意义的表述:‘我认知到,A是B’——例如:我认识到光是波——,那么这也就是说:A和B概念刻画的是同一个对象——同样的现象可以由光的概念和波的概念来刻画。”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45石里克持有两个信念:知识的载体是判断,即总是在肯定或否定什么;判断总是涉及分节的(articulated)命题结构。

石里克认为,直观是“直接经验”或“亲熟”,是非概念、非命题性的。在直观中,“被认知的东西看来进入到了认知性的意识。当我凝视红色表面,红色就成为我意识内容的一部分,我体验它,而且只有通过直接直观的体验,绝非通过概念,我才能知道红色是什么。对声音的听就是直观性体验……”(30)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S.75.石里克这里说的是感性直观,也即直接体验,是使得简单的概念的所指得以确定的东西。

石里克进一步认为,在直观中,“我们并不将两个对象纳入关系之中,而只是设定单一的、直观的对象”(31)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76.。直观是体验,“通过直观,对象仅仅是被给予(gegeben),却未被把握(begriffen)。直观是单纯的体验(bloßes Erleben)……”(32)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77.。这意味着直观并非知识。

本质直观,即便在胡塞尔那里确实被刻画为实在的心理活动,也就是一种直观,那么只能是单纯的体验。

从以上前提可以有效推出,直观知识和所谓本质直观的知识都不存在。“通过体验和直观我们把握和解释不了任何东西。我们借此或许只能获得熟知,而绝不会是对事物的理解。”(33)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77.“直观知识”(intuitive Erkenntnis)这个说法本身包含内在矛盾:“直观知识是contradictio in adiecto(形容词矛盾)。”(34)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77.石里克说:“现象学就在于用直观或‘本质直观’呈现认知对象的所有要素,并体验它们。然而现象学的分析如果止步于此,那么就没有赢得任何知识,被扩展的只是我们的体验,而非洞见,产生的就只是材料。……直观或本质直观最多就只能为知识提供素材,并起到重要作用,但却不能与知识相混淆。”(35)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85.

(二)本质直观概念自身的双重疑难

石里克对本质直观概念本身,还有更为直接的批评。胡塞尔认为,直观除了有感性直观含义,可以且必须扩展到包含范畴直观。范畴直观的对象就是观念性的抽象对象,如普遍本质“F-ness”(红性、美等),或者普遍必然的命题等。

总之,石里克认为,本质直观理论的困境是:“不仅没有因此更靠近对我们的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根本没有触及该问题。该理论毋宁已经预设我们的问题已经被解决。我们的问题正好是,非实在的对象,即概念或者判断如何能够‘被给予’……?”(41)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tnistheorie,S.128.用胡塞尔的术语,这里涉及的问题为:观念性的东西如何与实在的心灵活动相联系,充实范畴性含义意向,并产生知识?石里克批评道,本质直观理论需要预设所谓的理念对象,并由其对象而得到规定;但这样的解决方式已然包含循环,因为问题恰好是观念性的东西如何为实在性的心灵活动把握,而本质直观理论恰好已经预设了这种可能性。这无助于处理实在的心灵过程和其与逻辑之物(如概念和其它逻辑结构)的关系。

(三) 石里克批评的历史影响与学派壁垒

和石里克一样,一些哲学家认为本质直观之为直观,根本不构成知识。莱尔(Gilbert Ryle)认为,直观是亲熟,亲熟是关系,意味着认知主体和其对象,也即某个二位关系的归属主体(subjects of attributes)双方存在。然而“胡塞尔称为‘本质’的东西,却并非归属主体”(42)Gilbert Ryle, “Phenomenology”,in Gilbert Ryle,Collected Papers, Vol, 1: Critical Essays, Routledge, 2009, p.178.。因为我们难以找到该对象的实存。

石里克对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有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理论评价,相辅相成,颇有历史影响。一方面,石里克认为胡塞尔意义上的本质是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理念实体;另一方面,他认为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是某种可疑的理智官能,通过这种官能,某种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被给予出来并被直接感知。石里克说,“关于什么是观念之物在其客观性中的存在,我们没有任何积极的说明;它是某种非实存,除此之外,读者对其的亲熟就单纯地被预设了”(43)Mortitz Schlick, “The Nature of Truth in Modern Logic”,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Vierteljahrschrift fu r wissenschaftliche Philosophie and Soziologie 34, 1910,386-477. Translated by Peter Heath and reprinted in Moritz Schlick: Philosophical Papers,Volume 1 (1909-1922), 41-103,p.58.。

很多分析哲学家,较早的如莱尔,晚近的如博格新(Boghossian),和石里克一样,认为本质直观理论不成立。莱尔说,“胡塞尔采取的是柏拉图式的实践,将我称为概念研究的东西描述为对本质的研究”(44)Gilbert Ryle, “Phenomenology versus ‘The Concept of Mind’”, in Gilbert Ryle, Collected Papers, Vol, 1: Critical Essays, Routledge, 2009,p.187.。他写道:“胡塞尔对先天思维的本性的说明在我看来是错的。……胡塞尔认为,或曾认为,共相或本质,还有命题,都是高阶对象。我们可以亲知这些对象,类似于我们对这棵树和那个人这样的具体对象的感知性亲熟(尽管更加高阶)。……相应地,哲学就是观察科学(像地理学一样);只是哲学所检视的对象不是时空事物而是时空之外的类-柏拉图式的对象。”(45)Gilbert Ryle, “Phenomenology”, p.178.莱尔用戏谑的口吻说,“胡塞尔为柏拉图式的想法所蛊惑,即概念研究是对他称为‘本质’的超级对象的审视……”(46)Gilbert Ryle, “Phenomenology versus ‘The Concept of Mind’”, p.188.

博格新认为,“反对理性洞见最为具有影响的一个顾虑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没有人能够足够清楚地解释,理性洞见的活动到底可作如何理解。……如果理智直观理论真的要解释我们如何拥有那样的先天知识,而不是仅仅作为那样一个解释的占位符,那它就必须不只是一个提示性的标志;它必须足够细致地揭示,那样的能力如何能作用于我们所思考的属性并揭示其本性”(47)Paul Boghossian, “Inference and Insight”,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LXIII, No.3, November 2001, p.635.。

以上几种看法颇具代表性。石里克、莱尔和博格新对本质直观的态度,使得谈论本质直观(至少在分析哲学和大部分当代哲学中)几成禁忌,对其理论可能性也鲜有人问津。

三、对胡塞尔-石里克关于本质直观争论的评估:相互错失的理论可能性

以上对双方理论、论证与争论的陈述和重构,已经展示出,双方的争论存在错位、误解和误会。石里克并未仔细考察关于本质直观理论的必要性的论证。同时,石里克认为,本质直观理论蕴含本体论上的观念实在论以及认识论上可疑的官能,故而本质直观理论是难以立足的。然而,胡塞尔与石里克一样,也反对观念实在论和认识论上的神秘官能。很难想象,如果胡塞尔像石里克一样,明确反对观念实在论和认识论上的神秘原则,其本质直观理论还会导致这两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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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里克反对本质直观构成知识的论证

是知识问题,也即命题中各种含义部分,特别是形式性含义意向的充实问题,使胡塞尔得出本质直观或范畴直观的理论。石里克似乎不管不顾胡塞尔的关切和思路,没有分析胡塞尔的具体论证,而是按其对本质直观理论的理解,来批评此概念本身。此外,石里克论证了直观特别是本质直观不是知识,这和胡塞尔的论题也并不直接矛盾,因为严格来说,胡塞尔的论题并非本质直观是知识。其论题是,本质直观或范畴直观,是命题含义中形式性的含义意向的充实所必须的。

下面来分析论证的诸前提。前提(1)试图给出知识的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胡塞尔或许会像其老师布伦塔诺那样,不会同意该观点。在胡塞尔看来,在广泛的意义上,知识是明证性意识,是充实综合(Erfüllungssynthesis)或“充实统一性”:“关于知识的谈论与思想活动和充实性的直观相关。”(48)HUA XIX/2, S.735.但这种思想活动不仅包含命题性的判断,而是包含对单个外在对象的感知,故而如果感知活动的对象在直观中给予,那么也就拥有了关于该对象的“知识”。胡塞尔说:“如果我将这个直观中的对象称为表,那么在名称活动中就有了一个思维和知识活动(Erkenntnisakt)……”(49)HUA XIX/2, S.735.当然,当判断活动被充实时,也会产生知识。“在直观性的判断中,叠合统一性也就是真正的知识的统一性(尽管不是关系型的知识):但是我们知道,在认知统一性本身中,被认知之物并非充实活动,也即‘本真’判断综合,而是其对象相关项,也即事实。”(50)HUA XIX/2, S.736.另外,即使胡塞尔和布伦塔诺一样,认为知识的载体乃是判断,他们仍然会认为,除了分节的判断如述谓性的判断(das prädikative Urteil),还有简单的,关于单个对象的不分节的判断,即“经验判断”(Erfahrungsurteil)。(51)Edmund 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Prag: Academia, S.21.根据胡塞尔的定义,只要这种前述谓的、关于单个对象存在与否的判断能被充实,也可以称为知识。

不过,石里克争辩说,表面上没有分节和命题结构的判断,实际上可以改写为具有命题结构的判断。但就本研究来说,是否知识都为具有特定认识论地位的(如是真的、有明证的、得到充实的)判断构成,又或是否所有判断都是有命题结构的,对于本质直观理论之争,都不是核心性的。关于判断本质的争论,还需另文处理。我们仅需知道,胡塞尔并不会同意石里克关于判断本质的理解。

现在我们来分析前提(2)和(3),即直观是亲熟,一种体验,且体验是亲熟,是非概念性的。石里克有权按自己的想法来定义“直观”,将其与单纯的体验或亲熟等同。但胡塞尔显然绝非在这种意义上来使用“直观”。胡塞尔认为,直观是特定意义上的感知(Wahrnehmung),包含感性感知和范畴感知。而任何感知本身,已经包含感知意义(Wahrnehmungssinn),已经具有形式性结构,正是其形式结构,使得感性材料得以整合,最终才有感知对象的呈现。就关于房子的感性感知而言,“如果某个外在对象(房子)被感知,那么在这个感知中,呈现性的感受(Empfindung)被体验(erlebt),但没有被感知”(52)HUA XIX/2, S.767.。另外“只有当感知中被体验的感受材料,也即呈现性的内容整体,在其复合中被作为房子和其属性被‘把握’时,其对象(房子),才被感知,也即在感知中‘显现’”(53)HUA XIX/2,S.767.。感知对应感知对象,将其设定为存在,故而感知不仅包含形式性含义,也包含着设定,因而也包含判断。

石里克也能区分胡塞尔意义上的感知和体验,只是他没看到,后者谈论的直观就是感知,其感知概念已然包含统觉。故而这里又有误会。石里克说:“单纯的、未经加工的感知(感受)就是单纯的亲熟;当着眼于这种感知,谈论某种‘感觉知识’就完全错误;感受不给予我们知识,而只给我们对事物的亲熟悉。……”(54)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80.然而石里克显然也区分出了一种包含“统觉”的感知。他说,“熟知的是,孤立纯粹的感知在成熟的意识中绝少发生,感受总是与所谓的统觉过程相联系,即是说,感受或感受复合总是和亲缘性的表象相联系,从而尽快变成总体图像……。当且仅当人们将‘感知’这个表达限定在被统觉的感官印象,才能谈论感知知识(Wahrnehmungserkenntnis)”(55)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80-81.。石里克末了还加一句“毋庸赘叙,直观知识概念,与上述(像我们在伯格森和胡塞尔那发现的那种)概念毫无关系”(56)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81.。

概言之,石里克的论证于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的论证是无的放矢。胡塞尔的抱怨是正当的,石里克批评的是强加于他,且是他明确反对的观点。石里克并不关心胡塞尔的论证,石里克意义上的直观,即非概念性的亲熟,并非胡塞尔的直观。石里克关于本质直观并非知识的论证无直接效力。

(二)关于石里克对本质直观理论所预设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论断

胡塞尔固然说过,观念性对象“不仅被思想,而且也被直观,或者说,被感知”(57)HUA XIX/2, S.671.。这确实让人觉得有点像柏拉图观念论。但胡塞尔和石里克一样,本体论上反对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胡塞尔也从不认为本质直观是对普遍实体的直接观察,并将那样的理念实体比作“形而上学的鬼魂”(58)Edmund Husserl, Ideen zu einer Reinen Phänomenologie und Phänomenologischen Philosophie, Erstes Buch, Ed. Karl Schuhmann, Den Haag: Martinus Nijhoff, 1976 (HUA III/1), §19.。胡塞尔意识到,有些人认为他是柏拉图式的实在主义者,“将观念或本质设立为对象,并赋予它们像其它对象那样的实际(真实)存在,并相关地设定通过直观的可把握性——就像在经验实在的情况下那样”(59)HUA III/1, S.47.。他明确强调,这完全是将荒谬的想法强加于他。他继续说,“如果对象和实在物(Reales),现实和实在现实(reale Wirklichkeit)说的是同一回事,那么将观念理解为对象和现实就是悖谬的‘柏拉图实体化’。然而,如果像《逻辑研究》所做的那样,将二者明确区分,将对象定义为例如真的(绝对的、肯言的)断言的主体那样的东西,那还有什么令人反感的呢——除非这种反感来自晦暗的偏见?”(60)HUA III/1, S.47.当胡塞尔在谈论作为“对象”的本质时,主要在逻辑主词(主体)(61)在传统哲学中,Subject实际上是语言和思想所相关的对象或主题,英文中讲 “subject matter”,实际上就是沿袭此义。的意义上来理解本质只作为对象。当然,将逻辑结构或形式进行“语法实体化”(grammatische Hypostasierung),也即将其当做逻辑“对象”或主词,却不赋予其任何形而上学实存地位,却并无问题。这样做符合现象学的“形而上学中立”,明证性的要求需要我们从任何形而上学实在的前见中解放出来。(62)HUA XIX/1,S.6.

具体对象存在,并被当做可以被归附属性、关系的对象而思考和言说。当对形式性要素进行“独立化”和“对象化”,依据特定的本质规则(Wesensgesetze)对其进行思考和言说,就算是将其引入对象系统,从而获得了作为一般对象的本质。例如,在具体的“a是F”这个判断中,将“F-属性”(如红色)抽离出来单独思考,意味着已经将其置入了特定的规则系统之中。获得“红色本质”的直观,至少意味着,红色是颜色,红色和绿色不同,只有具体的事物才能拥有颜色,而抽象的数字不能拥有颜色等本质规则。在这些规则系统中,可以谈论作为一般对象的红色本质,并按此前所引用《逻辑研究》的说法,将本质当做是“真的(绝对的、肯言的)断言的主体那样的东西”。这没有预设任何形而上学的东西,既不将其当做柏拉图式的理念实体,也不将其认作心灵内容。

(三) 对概念知识的可能性的说明——相互的错失

石里克和胡塞尔的争论是错位的:他们没有看到对方与自己的理论的共同基础,也未看到双方理论的真正差异。石里克对胡塞尔的批评大体是基于误会,他们没有看到相互有很多一致的地方;然而,这不是说他们关于概念理解,命题辩护的理论是相同的。事实上,他们都未真正理解对方和自己的真正理论差异所在。

胡塞尔认为,即便是对经验判断的充实,也涉及到范畴和本质直观,因为其中涉及到结构性的、形式性含义的充实。对概念/本质,和一般性的本质判断的充实,更需要本质直观的认知辩护。然而,即便本质直观是必要的,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获得本质直观的途径,也是徒劳。这里仅仅能够简要阐述该操作过程。

对本质的直观,作为想象变更方法终极产品来说,是对本质的“一下子”或“直接”的洞见。石里克对此有所抱怨,他说:“对观念物的体验(这不在我们所熟悉的体验的唯一的意义上使用)到底是何种体验呢,则不能进一步追问了;它是最终的,这只是简单地——被体验。”(63)Moritz Schlick, Allgemeine Erkenntnistheorie, S.127.但胡塞尔对本质直观是基于奠基性的意识行为发生的。实际上,获得直接的洞见,往往需要艰深、复杂甚至冗长的哲学反思工作。这个过程就是本质变更。我们根据胡塞尔的相关论述简单地重构该过程(64)Edmund Husserl, Erfahrung und Urteil, S.411-412.:

(1)从属于X概念的特定实例出发,得到普遍的现象性的假设(Hypothesis)。(例如,有颜色的对象a有广延,可以得出初步预设,即所有有颜色的对象都有广延。)

(2)将该假设放在诸多关于X概念(X类事物)任意想象性的状况下考察。

如,放在想象性的场景(s1,s2,s3……)中进行考察,看该假设是否仍然成立。(是否可以想象存在某个对象z,它有颜色但没有广延?感知是否可以完全穷尽事物侧面?)

(3)获得关于X概念的规定,通常是一个普遍命题最终辩护(洞见)。

(如:所有有颜色的物体都(被体验为)有广延;所有意识状态都是意向性的;关于对象的意识,需要某种先验的主体性的统觉。如此等等。)

胡塞尔认为,透过这些想象的案例,能揭示出X必然是什么样,但不可能是什么样的。故而关于X(如意识本质结构)的本质的命题性表述是先天的,又因为该命题是关于实质性结构的,故而该命题是先天综合的,而非仅仅是分析的。

不过,石里克不会同意这种方法,他也没有严肃考虑该方法的可能性。他认为,经验命题的确证,有赖于获得特定的经验证据:s知道a是F,只需要s经验到a是F这个经验事实就足够。对于普遍性的先天命题,在石里克看来,都是分析性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实质综合命题,而对分析命题的证实,根本无需求助于所谓本质直观,理解相应语词意义和语法规则就能确认先天命题真假。(65)参见Moritz Schlick,“Gibt es ein materiales Apriori?”,Gesammelte Aufsätze 1926-1936, Hildesheim: Olms, 1969.

结 语

胡塞尔关于本质直观之必要性的论证,主要是出于对认识论问题的解决。胡塞尔认为对经验命题中的形式性含义与普遍命题的充实,都需要本质直观。在作此论证的过程中,他反对了传统的经验论和理念实在论。他承认作为抽象对象的本质,但限定其解决方案不预设任何形而上学实体化含义。石里克没有直接考察胡塞尔接受本质直观的充实论证,而是直接攻击其本质直观概念本身。石里克没有充分认识到,在关于心理活动和逻辑之物(概念和其它逻辑结构等)的关系的理论上,胡塞尔实际上和他有共同的论敌,即心理主义和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观念实在论。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胡塞尔和石里克也没看到对方与自己关于概念、知识的理论真正不同之处,错失了在与对方理论进行真正的对话中辩护与澄清自身理论的可能性。如何对他们关于概念或本质的理解以及普遍命题的正面理论进行分析与评估,则有待进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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