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未收监罪犯 实刑交付执行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张立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宋香达,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助理;沈本壮,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70
一般认为,刑罚的交付执行主要有交、送、收三个环节,“交”指交付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送”指送交执行,即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刑罚;未被判处实刑的则表现为罪犯自行持有关法律文书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收”指收监执行,即监狱或看守所依法将送交执行的罪犯予以收监执行刑罚,未被判处实刑的则表现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罪犯。
实务发现,审前未羁押罪犯处实刑的交付执行难问题突出,其中大量是怀孕的妇女或者身患严重疾病,此类未羁押罪犯有相当数量属于有数次前科的惯犯,特别是有贩卖毒品、盗窃、诈骗等极易屡犯的罪行,借助身体原因,在审前未羁押或判决后未收押期间又犯罪,表现出极高的社会危险性。执检部门在直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中,经过实际审查,该类人员的怀孕、哺乳或患病状态常常是自己有预谋地造成或蓄意放纵,在审查中表现得认罪伏法,实际上只是短暂地停止甚至根本没有阻却其进入社会继续犯罪,但却普遍性地不受羁押、不判处实刑,一旦监管不力,极易出现脱漏管并再次犯罪,而案发后还会以同样理由被连续取保候审,然后暂予监外执行,成为“屡判屡犯,屡犯屡放”的法外之徒,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遭到严重挑战。
(一)交付执行主体争议
对于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主体,如果是未羁押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亦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将未羁押罪犯及法律文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由此则产生了执行主体的矛盾,对于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法院可能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交付执行,公安机关则会认为不在看守所内羁押的罪犯的交付执行不归其管辖,看守所可能要求法院直接与监狱进行对接,监狱则可能坚持由公安机关送交人员方予收监执行,从而导致未羁押罪犯在判处实刑后形成执行的“真空”,在被搁置中脱离了监管。
(二)监管场所拒绝收监
目前看守所拒收罪犯問题比较突出,总结来看情况大体有如下几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病有生命危险的,也包括肺结核、艾滋病等危险传染病的;二是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三是体内有异物容易危及生命的;四是截肢、骨折或年老,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认为交付执行文书不全或程序不合法的。看守所为减轻工作压力,避免监管事故,援引法律法规认定不符合收押条件而拒绝收押。
看守所拒收的诱因,在法律层面,是看守所依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都适用同一标准进行拒收,同时,对急性传染病、严重疾病的概念作扩大化的解释,对大量患病罪犯不予收押;在制度层面,由于在押人员数量多,而且又有大量未决犯短期快速流动,因此监管压力大、责任重,而面对患病罪犯或怀孕妇女,看守所用于看病就医使用的资金有限,警力资源紧张,一旦需要调动资金和抽调警力常驻医院看管,就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承受,收押身患严重疾病尤其是危险传染病,或体内有钢针、刀片、铁钉等异物产生巨大安全风险的罪犯,一旦出现服刑期间死亡事件,容易演变成监管事故,引发问责。在实践层面,看守所收押罪犯也需要考虑后续的交付执行问题,如果监狱基于前述理由拒绝收监执行,看守所收押的罪犯就会难以处理,故由于监狱拒收的情况存在,也反向作用于看守所,担心在过渡期罪犯病情恶化或有其他变化情况导致监狱拒收后滞留于看守所。
(三)罪犯逃匿或下落不明
审前未羁押罪犯由于未受到关押控制,人身自由度较高,容易发生逃匿或出现下落不明的状况,造成生效判决、裁定无法交付执行。对于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后下落不明或逃匿的罪犯,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的通知》,由公安机关负责抓捕。实践中,人民法院将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要求抓捕,实施抓捕目前最有效的措施是上网追逃,但公安机关可能以上网追逃需拘留证、逮捕证为由要求法院开具,法院则受限于案件进入交付执行阶段,不愿意打破既定规则适用强制措施,这一分歧点使得逃匿或下落不明罪犯的追逃工作难以开展,交付执行程序因为罪犯不在案而陷入僵局。
(一)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领会法律精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对判处的刑罚及其执行方式要有更为慎重的审查裁量过程,对审前未羁押罪犯适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要认真审查其是否符合全部法定条件,对其中属于多次作案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有多次犯罪前科等表现出极高的社会危险性的;刻意制造怀孕、患病状态,故意吞食异物等变成“问题”罪犯以规避实刑的,都应从严把握,依法判处实刑的,在交付执行活动中要有攻坚克难的意识,主动履行送交或监督职责,维护刑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严肃性。
看守所羁押被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人犯、收押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的罪犯是法定职责,对未决犯出于保障人权不予收押和对已决犯的执行判决予以收押不能混同,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只要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书送押留所服刑罪犯,“三书一表”(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文件齐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看守所应无条件执行,收押罪犯。
(二)明确主体责任,增进衔接配合
对于审前未羁押罪犯的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判处实刑的,应当既送达文书又送交人员。出现罪犯逃匿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裁判文书进行上网追逃,组织抓捕,这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抓捕逃犯措施。考虑到公安网的技术原因,如果存在上网追逃操作障碍,法院可以作适当让步,配合出具逮捕证 ,并会同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落实,以保证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实际执行。出现罪犯利用怀孕或吞食异物等方式试图逃避实刑的,实质上是在执行强制措施期间发生了妨碍刑罚交付执行的问题,故应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民法院也应予配合出具法律文书。具体解决办法可以考虑通报、协调当地卫生部门根据情况采取終止妊娠手术 ;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取出体内异物;同时配备警力常驻看守,待渡过合理诊疗期限后再收监执行。对于系未成年子女或丧失生活能力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即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牵头,协调当地政府民政、教育部门和社会慈善力量,及时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解决未成年子女或丧失生活能力人的看护、教育等困难,避免因收押罪犯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排除收监执行的后顾之忧,也通过司法办案过程化解了社会隐患性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改善监所条件,提高监管能力
根据执检部门的实际工作经验来看,目前各地方的监狱、看守所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超押”现象,以天津市某看守所为例,看守所羁押量经常超过设计押量的200%,一名管教民警可能同时负责看管多达四五十名在押人员,需要负责同时监控其身体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其接受教育改造和配合刑事诉讼,防止出现监管事故或秩序混乱。
面对这一困境,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需要根据监管场所关押量和监管能力进行协调分配,适当控制好管教民警的人均监管数;上级部门要增进对监所设施、环境的巡查,对不符合基本的羁押场所标准的及时加以改造,备齐设施设备;要理顺就医、用药资金的管理机制和在押人员、服刑罪犯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能够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诊疗救治,同时合理化监管在押人员、服刑罪犯的工作要求,不应产生受羁押状态好于“社会游民”状态的畸形现象。对看守所工作也要有正确的价值标准,减轻工作人员的思想压力,加强监管工作的教育培训,对没有故意和过失的案件不随意问责。
(四)健全监督制度,强化检察监督
目前,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已经过时,与现在的社区矫正执行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多头规定也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影响检察监督效果。因此,首先要加快刑罚交付执行领域立法,着重明确主体责任,优化职权配置,在送、交、收三个环节上要形成规范分工,为推进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提供工作依据。其次,可以探索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的指挥权 。我国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检察监督并不享有实质意义上的调查权,缺乏规范有效手段了解交付执行问题。建议借鉴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经验,赋予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在刑罚交付执行过程中以决策地位,包括交付执行程序的异议处置权、暂缓交付执行的处置权等,从制度层面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在现阶段,推进交付执行检察工作主要以常态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执检部门开展专项检察,可以联合案管、公诉部门,全面筛查一段时间内所有案件的判决情况案卡;调取一审法院所有交付执行的罪犯名单及相应法律文书进行比对;与公安机关、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比对收押及拒收罪犯、社区矫正罪犯名单和有关文书,从而最终核查确定审前未羁押判实刑而实际未被交付执行的情况,再通过调取案卷、找相关办案人谈话、委托进行医学鉴定等方式审查案件。长远来看,可以整合现有的法院、检察院、监狱的业务系统、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等,建立起刑罚交付执行的统一平台,对社区矫正罪犯的执行情况也可以纳入共享,作为决定罪犯刑罚执行方式的参考审查材料,并完善交付执行的文书送达、罪犯交付、收押报到等环节的流转和送案过程,建立刑罚交付执行的长效机制,使执检部门能够准确全面的获取判决信息和交付执行进度,甚至实现公检法司办理案件的整体贯通,这彻底改变未羁押罪犯判实刑交付执行中的不当拖延和搁置状况,检察机关在有能力充分掌握案件信息的形势下,可以准确查明情况,锁定症结,进而推进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
注释:
卢振,黄奇.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刑罚执行五大难题及对策[J].检察工作,2016(5).
尚爱国.判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刑罚问题解决的建议[J].中国检察官,2015(11).
于昆,张飞.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监督考察[J].人民检察,2017(16).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课题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7,12(上).
[3]乔汉荣.刑事执行一体化背景下完善刑罚监督问题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4).
[4]袁其国.刑事执行检察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5]袁其国,尚爱国.试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体系之构建[J].河南社会科学,2015(7).
[6]周伟.刑事执行检察:监所检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