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明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学 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2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逐渐得到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从宏观的社会背景来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的协调发展,为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带来了有利的社会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要遵守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在新时代背景下不断创新法学理论,在科学把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思想指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引,正确的思想指引才有助于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发展的法学理论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设而言,马克主义思想能较好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保障。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来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十分重要,所以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并且要长期坚持,建设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法学理论体系,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立提供理论指导,推动社会主义的发展。
(二)尊重实事求是的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建设其次要尊重实事求是的思想,从思想指引上来看,实事求是主要发挥方法论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实事求是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核心,同时实事求也不断推动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一般而言,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建立的过程就能发现,实事求是思想在其中发挥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实事求是思想应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中,需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法治实践来研究理论,同时还要具备与时俱进的思想,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研究创新[1]。
(三)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证明理论的科学性,理论是否实用也要在实践中才能得到证明。所以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这是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理论体系需要遵守的原则。因此,当在进行法学理论建设时,联系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显得十分必要。马克思曾经说过:一个时代的发展,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同时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才能推動时代不断朝前发展。虽然我国的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一些成就,但还是不能忘记实践的重要性,结合时代发展进行的法学理论体系建设才能更加完备。
(一)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的时期
法学理论体系重构的时期是在解放思想和拨乱反正的背景下进行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移,进而民主法制得以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科学发展扫除了障碍。首先是纠正教条化的马克思主义,突破了理论的禁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是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理论建设的核心命题,然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律观不符合改革开放、商品经济以及民主法制的要求,因此需要不断的变革,解放教条化的法学理论,倡导突出法的本质、法的继承性、法律平等以及人权等基本的法学命题。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深入讨论法的本质有助于找到法学理论的价值;其次,权利本位论的提出影响法学范畴体系[2]。关于法本质的研究与讨论没有突破“阶级意志论”的既定思维模式中,由此不符合商品经济与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所以需要重新构建法学理论体系。而重构法学理论体系需要对法学的基本范畴进行研究,提升对范畴的研究力度,建立科学的、独立的法学范畴体系。法学范畴包括中心范畴和基石范畴,由此推动着法学理论的现代化转向,在此背景下,出现了权利本位论。这一理论认为权利本位是理解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指导,法的出现决定该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从现代哲学的角度来看,权利也是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的权利本位是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经济的保障,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由此可知,权利本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人权出现推进法观念的更新
人权主要是指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主体性地位,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体现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家、社会、个体及其相互之间在权利、义务、责任上的制度安排;在阶级斗争年代,人权被随意践踏,改革开放以来,人权逐渐得到重视。一是人权话语逐渐合法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重新申辩。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西方人权的手段,而不是全世界人类都需要的人权思想,所以学界开始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进行申辩,认为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才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建设;二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原理的解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后的人权理论是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在人权概念、价值、主体、分类以及其他关系上都做了重要的解释,基本形成完备的关于“人”普遍尊重的人权理论体系。并且有些学者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进行了拓展性研究,其中包括“以人为本”的人权理论体系,人权主体观、人权本质观以及人权本原观等。
(三)深化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命题的建立
改革开放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由于对“法治”的逐渐重视,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建设逐渐得到丰富。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随后党的会议不断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并将法治逐渐纳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中来。法治的基本内容是要强调法治与人治、德治、法制之间的差异,并且要重视权利、义务、人权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法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其中涉及的内容包括方方面面,如市民社会、法律体系、法治观念、立法、执法等都有所涉及。而在中国法治化道路的选择上,应以“本土化”为主借鉴他国优秀的法治案例,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开展工作,以上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3]。此外,在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需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命题,命题的内容包括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本质和基本标志、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具有“民生法治”特征的法学范畴、提出具有“和谐法治”特征的法学范畴。在现代化法制的研究上,需要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现代化法治模式、道路、形式、途径等的建立上,对正处于发展中的我国来说,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有助于推动我国整体的现代化发展,具备全球化的视野,立足中国发展的实际,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就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建设。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
对中國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而言,有基本的建立标志,首先体现在独立的法学知识和范畴体系上,在法学知识上,要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等理论;在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要具备“社会主义”的特色。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等内容;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要有“中国特色”,表现为具有中华文化内涵的法学理论,如对道德、情理的解释、以及和谐价值认同都要从中华优秀文化中去解释和理解[4]。
(一)对历史条件的研究
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需要对建立的历史条件有所了解,深入考察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现实情况、历史背景等,帮助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理解。对建构的学术环境、学术理论以及国外先进的法学实践进行了解,如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能为法学理论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二)对理论性质和方法论的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是对理论性质和方法论的研究,在理论性质的研究上分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比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本质是什么?二是研究三个关键词;在方法论的研究上主要是探讨改革开放中法学学术与实践之间的契合度,找到合适的方法论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此外,在方法论的探讨上还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法学等的讨论,为方法论的建构提供理论参考[5]。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发展的研究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而言,其不是一个不变化的命题,而是一个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及宪政发生变化时,法学理论体系就要随着一起变化。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法治的发展,法学理论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从而不断实现法学理论的升级发展,不断总结、归纳法治实践,掌握实践规律,引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不断创新,丰富,进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注入动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主要从建立的原则、建立的基本过程以及建立的基本内容上进行讨论,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过程是研究的重点,只有对历史形成过程全面了解,才能更好的展望未来,丰富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认识。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对原则、基本内容有所忽视,全面的研究视角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研究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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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前红,石泽华.新时代监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建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2(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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