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权保护的宪法思考

2019-12-10 06:51刘园园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宪法

关键词 文化权 公共利益 宪法

作者简介:刘园园,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27

一、事件

“爆竹声声辞旧岁,烟花朵朵迎新春”的歌谣仍在耳畔响起,随着今年禁燃烟花爆竹的三申五令,爆竹于庭、磬鼓三奏的春节已然成为了过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首次提出是在1907年2月3日由天津的巡警局在《大公报》上发布出的公告,随后是在1993年的前后,通过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率先带动下,全国开启了大范围的禁燃令,许多城市均明令禁止在中心城区禁止燃放鞭炮。

二、文化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及权利保障的意义

(一) 文化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一是对我国公民所享有某些文化权利进行直接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前半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在对钻研探究科学技术、创作文学艺术方面以及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是在《宪法》第22条对确保公民文化权利实现做出了相应规定,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使得公民的文化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

那么何为我国文化权内涵要如何进行明析,如何给出一个具象的描述,从而更好的适用于我们的生活实际?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所规定的“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可以阐述为: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且不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公民能够享有行动上的自由,从而使的自我精神愉悦获得满足感,暂且不涉及行为人所做的事情能否产生社会意义上的价值。 中国文化权利主体的“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包含了主体的包容性、精神利益和个体的满意度三个主要特征。包容是指文化权利主体涵盖了所有可以使自我创造精神个人满意度,精神利益意味着可以产生所有主体精神上的趣味性的文化娱乐活动,不需要必须创造社会经济效益,只要所为的文化活动能够满足个人的精神利益即可,不要求产生有利于他人的社会价值。因此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属于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和文化权利的一部分,莫纪宏教授认为“文化权包含娱乐活动自由”的也能够说明燃放烟花爆竹属于文化权。鞭炮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不仅是鞭炮和“年”的神话广为流传,几千年来,与爆竹有关的诗句更是难以计数,鞭炮是中国传统节日的重要象征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人民庆祝节日的一种习惯,不可否认的是人们可以从中得到精神上的快乐,否则也就不会有鞭炮通宵达旦,人们无法忍受其扰的现象存在了。

(二)保障文化权的意义

依据现行的主流观点,权利若按照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至于文化权本质的定义, 一些学者则把它归于精神上的自由,强调其消极的权利属性,而大多数的学者只讨论其积极权利的属性,或以积极权利为主要属性并以承认权利的双重属性为前提来研究文化权。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了文化权利,首先赋予公民“在不受他人和国家干涉的情况下从事符合自身精神利益的活动”的自由,这表明了我国文化权利的消极权利的性质。

实际上,宪法所规定的这种自由应该是文化权的第一性,因为如果完全脱离这种行为自由而去探讨研究公民的积极权利属性无疑是有点怪异的。如果个人没有独立选择文化活动的自由,又怎能要求國家提供各种服务来满足他们的文化权利呢?

对于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使公民权利得以保护,促使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也是我们作为公民所期望的。在提倡人民当家做主的中国,公民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所享有的文化权利,也是尊重人权的体现,符合国际大潮流趋势。中国早在成立最初的时期,五四年宪法中就比较详细的对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进行了规定,其主要针对公民发表言论的自由、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以及对科学领域进行研究探索和在文学艺术领域内进行创作等的文化活动。七八年修改的宪法则着重强调,任何文化事业均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在我国现行宪法的纲要中强调文化事业的管理要依法依规,以多种渠道和形式来进行。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要受到法律多角度的保护。那么可以得出,作为公民的我们是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行使文化权利的。对于进入新时代的我们,能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是我们所要面临的新课题新问题。如果说文化生活的需要在制度和物质安全方面不能很好的得以实现,那么其所导致的唯一结果无疑是阻碍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所以说,保护公民的文化权利是人民对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在文化活动具有多样性和选择性的今天,公民个人文化活动领域需要依法依规并接受政府管理,唯有此,才能使得全体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政府还必须加强对文化事业领域的管理,通过各种手段帮助公民有效实现文化权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限制文化权行使的必要性

(一) 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

想必我们每个人对于除夕深夜的印象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要想在除夕夜睡个好觉是几乎不可能的,不间断的鞭炮声直到天明,四处弥漫、门窗都挡不住的刺鼻的气味,第二天出门的时候,外面雾蒙蒙的,整个城市似乎被烟雾笼罩着。与此同时,每年一到年关这段时间,放眼全国,各地都有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被炸伤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案例。在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鞭炮事故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大多数事故当事人都还是涉世未深的儿童,我们或许会说正是由于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尚不完善,缺乏安全知识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只要加强监督和重视此方面的监管就能避免这些鞭炮事故的发生。然而即便是对于有分辨能力的大人,有时也不能幸免难,危险并不会因为你有安全意识而消逝。

(二)维护人类生存的需要

而就在春节的这些天,据天气预报显示,空气污染数据直线飙升,监测站的PM2.5实时浓度一度达到惊人的阶段。以贵阳为例,2018年11月,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就明文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和禁止售卖区域。通过新闻媒体倡导文明、绿色的过节方式,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而今年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的数据所显示的结果也令人欣喜,据媒体报道,贵阳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谈到,我市在2019年春节的七天假期中就有四天空气质量达到“优”的标准,空气质量在春节期间明显感觉到很好,今年也已达到了历史同期最佳标准。

四、 从宪法的角度保障公民文化权的行使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两个重要因素,我们从可能性的层面上来进行分析,要想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我们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从现实性的层面上进行分析,公民文化权利的行使要考虑权利行使时能否得到政府的支持以及权利行使的成本。

(一)生命健康权对文化权行使的限制

烟花爆竹燃放会释放大量的有害物质,比如说我们可以闻到的浓郁的二氧化硫的气味以及大量的粉尘。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短时间内且大量的燃放烟花爆竹,有害物质会在一时间内迅速累积,加速环境加剧污染。正因为如此,为了回归民间文化,尊重公民权利,北京于2005年实施了禁改限,可以说当时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在过去的八年里,城市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烟花爆竹的声音扰民以及所造成的气体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烟花爆竹的污染与PM2.5治理之间的矛盾也明显发生。根据首都经贸大学的最新调查,空气质量是北京城市居民最关心的问题。

(二)公共利益对文化权行使的限制

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规则以及道德规范和良好习惯都属于公共利益的抽象范畴。公共利益的模糊性使得公共利益原则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文化权利的范围,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为法律所赋予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一种资格,文化活动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的精神需求,具有个体性的。因此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共利益为重。

(三)公共秩序对文化权行使的限制

首先,社会公共秩序是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为了維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当然会对权利的自由权进行限制。权利的行使当然是在遵守一定的秩序条件下所进行的,想降低或杜绝这些烟花爆竹带来的伤害,最根本的办法是从源头上拒绝。针对这个问题,国务院已于2006年年初就颁布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等问题。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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