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警察法学 范式 实证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院级教研课题《警察法学课程体系及教学模式构建研究》(JYXM2019818)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刘蜜,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警察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25
近些年來,警察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研究者们提出了一系列的概念和基本范畴,渐渐形成了警察法学的知识体系,学术思想和基本理论也有所创新。在研究方法上,也开始引入比较分析、历史分析、逻辑实证分析的方法。尽管从事这一学科研究的人法学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基础理论部分起步较晚,“一些基本概念仍流于泛论,有关研究方法、内容、方向及其他相关理论亦尚未形成较稳定的体系和相对有效的评价标准”。 在警察法学的研究中心,大都提到了“理论服务于实际”的观点,以此促进警察权的重构、警察法的完善以及警察法学的创新,但是警察法学的研究并不是孤立片面的,必须放在整个社会的权力配置中进行,警察法学研究越深入,这一问题的回答就越加显得必要。与此同时,研究方法的改进和理论体系的开放,也是警察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基本是在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中进行,很少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引入自己的部门法研究中。法学学科之间的壁垒也是存在的,例如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很难和其他学科进行学术上的沟通和对话,更遑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了。警察法学属于法学和公安学的有机统一,不仅着眼于司法和执法,也更加注重警察权的立法探讨。在学术视角上,警察法学的研究应以其他学科作为支撑,不能囿于学科本身的范围,要跳出关联学科的外延限制,结合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宪法学、刑事实体法学、刑事程序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学科进行特色研究,才能探索出警察法学的实践性和创新性。
(一)从宪法学角度的考察
警察权是在国家政务引发的失范状态下,从国家公权力中凸显出来,被赋予了“紧急权力”的使命。 这种紧急权力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是帮助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除此之外,还可以行使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职能。尽管在宪法中没有系统地规定警察制度,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宪法》中对政府行政权的表述以及刑事案件专门机关职权上的分工,可以总结出警察权涵盖的范围。 《宪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表述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一度被学者称为“做饭、端饭、吃饭”的关系。在前期以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是极其被动的,这对于宪法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弱化的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就是要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将诉讼的中心从侦查转移向法院。因此,警察法学的研究在涉及侦查权制度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同时,也应该站在宪法学的宏观视野中进行思量,使警察制度从不同的视角得到全面的研究。
当然,警察法学与宪法学进行交叉研究远不止侦查权定位这一个课题。例如人权保障问题。这里所指的人权包括但不仅限于治安管理中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以及突发事件中被临时处置人的人权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过是国家权力关系法和人权法的有机结合而已。” 因此,人权不仅是宪法问题,也是警察法的问题。警察法学中有关警察权的定位和行使问题,都必须从宪法和警察法的双角度展开研究。
(二)与行政法学的互动
在以人大为核心的“一府两院一委”的权力构建体制中,警察权作为政府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职权时,就必然受到行政权大框架的约束和监督。在我国,警察权的配置并不是专属公安机关的权力。除了公安系统外,交通、国安、监狱、森林、缉私、民航等都可以行使警察权。因此在对警察权进行研究时,必须考虑各部门不同的特点,研究其共性,方能解决警察法学理论中警察权行使的目的、功能和价值。公安机关作为维持治安秩序的国家机关,其执法模式、执法形式一直是国家执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执法方式也是警察权实现的最主要的方式。“适当有效的、规范化的执法程序及方式与法的有效性和权力的合理实现具有密切关联,同时,与时俱进的执法方式充分反应了现代国家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及其正义理念的变革。” 伴随着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建设,人们对行政执法的期待也发生了很本性的变化。行政执法不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的模式,而是需要双方主动、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程序中。立法的修改完善逐步强化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中的平等对抗,完善了申辩、救济权的行使,淡化了行政执法者的权力色彩,所以在对警察权的行使进行研究时,应以行政法学的整体视角展开,进行系统研究,在行政法的范畴之内,研究其基础理论、执法行为、执法程序以及法律责任。
研究方法的改进应该是警察法学面临的最大课题。我们应在研究方法上实现多元化,不拘泥于单一的研究方法,尽可能根据学术研究的功能设定具体的研究方法。例如学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采用价值分析方法,文献基础研究采用比较方法,执法机制研究采用逻辑实证方法等。
(一)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但是目前最受研究者青睐的方法,我们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是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在警察法学的研究中,我们对警察权的内涵、外延、范畴以及权力运行的原理和正当性都是采用价值分析方法。警察权不仅是维护社会长久治安的公权力,它的运行更是以“暴力”作为基础支撑的。如果不理解这种意识形态,就不可能理解警察行为及其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建构起警察法学的基本框架。当今在多元价值冲突的过程中,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效率无疑与警察权的行使关系密切,我们在考量警察职能的同时必须思索其背后隐含的社会价值和政治需求:“如何促进一种更具活力的正义的社会秩序之发展,其设计不应让社会固守于用来维持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结构之中,而是应当如何促使一个建立在平等、自由且以防止社会过度差别的原则基础之上的正义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如果我们仅仅凭借主观感觉在不同价值之间选择,这并不会促进法学研究向前发展,反而会影响判断的客观性。“价值判断最大的危险性在于:研究者严么过于重视某一问题的社会成因和历史必然性,以至于將存在就是合理这句断言庸俗化,也就是走向实用的工具主义,要么不顾问题的症结所在,笼而统之地得出公平、正义与否的结论。” 所以我们需要在逻辑实证的分析基础上,弄清问题的现状、成因、后果,摆脱片面性和肤浅性,从而得出警察权运行的模式和机制。
(二)比较方法
文献基础研究一直被各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的研究普遍采用。“文献基础研究不只是一个学术和文化传承的问题,更是一个如何对待我们民族历史、现在和未来的问题。”它不是对文字资料的简单堆砌,而是需要一方面通过纵向比较,分析我国古代、近现代警察法学著作、制度、立法,揭示出现象、问题或制度差异背后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进行横向比较,对外国法的制度、现象、问题以及不同国家制度间的异同,作出合理解释,从而推进我国警察法学的建设。“有比较才会有鉴别”,只有通过对警察制度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深刻全面比较,才会对我国警察制度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把握。从警察国家的警察权到法治国时代的警察权,再到宪法中的警察权,警察权的行使越来越规范,分工越来越专业化和特殊化。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 最容易导致的问题就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西方思想,因此国外的制度总是设计精良的,以至于在总结出两大法系的共通规则制度后,直接将其作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制度。
(一)完善概念的研究
警察法学与公安学不一样,它有其独有概念和特征,研究对象侧重点也不一样。公安学更多地从执法层面,权力的行使方式、技巧进行研究,而警察法学更多地是从法学方面进行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使警察执法有法可循。警察权虽隶属于行政权,但它在概念上的描述并不是简单的行政行为能涵盖的。例如警察在讯(询)问过程中采取的方式、手段、技巧等,这并不能在现有的法律中直接找到对应的概念,它还涉及心理学、行为学、犯罪学等学科概念进行综合阐述。“警察法学尚缺乏内在的概念体系,能够为精致而深入的法理分析提供多层次、体系化的支持。有一些与警察实务息息相关的重要概念,如治安秩序、社会稳定、迫切危险、警察措施等,其内部的法理结构尚不甚清晰和丰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警察法学总论的完善,影响到警察法学的理论体系建构能力。” 因此,在概念上厘清警察权、警察行为、警察法、警察法学等基础性要素,既是搭建警察法学的理论基石,也是警察执法权正当性的要义支撑。
(二) 搭建合理制度架构
在整个警察法学架构中,警察权的行使是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可以说警察法学的研究既是警察权力行使正当有效性的理论基础,也是权责一致性的必然要求。因此整个制度的架构必须围绕警察权的行使展开,涵盖权力的主体、行为、法律关系、程序、责任以及救济等。在主体方面,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考量执法资格,特别是在交叉领域和法律规定的空白领域,如果警察作为权力衔接或权力兜底主体,特别是在“一体化作战”的情形下,一方面是对警察服务功能的肯定,另一方面也要制约这种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来制约这种自由裁量权呢?首先就需要在法律关系层面,厘清警察职权、执法优益权、公民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关系层面分析警察执法中的每一个环节,使警察法学的研究在法律关系的框架内层次化、体系化。其次是从价值层面对警察法学进行架构,在危险预防和秩序维护中,选择何者优先的问题。公正这个概念从来不是绝对的,公正的含义也包含允许用一部分利益的牺牲来维护较大的利益或者防止较大利益的牺牲。因此在回答价值选择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在制度架构中直接进行价值取舍,应区分不同情境中可能承载的最终价值目标及其程度,并结合实践对价值进行一一分析,充分发挥经验实证和逻辑实证的分析思维,从而形成警察法学独有的体系见解。最后,警察法学的建构不能固步自封,虽然其有自身明显的特色, 也必须放在大法学学科之下,与其他学科相结合,从宪法渊源角度出发,在法理中深入研究和塑造基本概念,借鉴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框架,搭建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越过学科历史和思维定势的藩篱,精益求精地在安全价值与常态法价值秩序之间构筑警察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当代警察法学研究需要直面的使命。”
注释:
王喆,黄诚.警察法学教育研究反思与展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4):105.
刘茂林.警察权的现代功能与宪法构造难题[J].法学评论,2017(1):31.
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51,531.
陈兰英,张彩凤.基础与范式:中国警察法学的研究前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78.
张彩凤.警察与法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2-26.
苏宇.论警察法学理论体系的独立性及其构建进路[J].中国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1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