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教育实践中,教师如何才能敢于实施惩戒、有效管教学生已经成为困扰教师实践生活的严峻问题。基于此,给予教师惩戒权的呼吁日益强烈,并且正逐步通过政策制度推进落实。然而,笔者通过对实践的观察以及围绕教师惩戒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虽然教师惩戒权是其有效实施惩戒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外部性支持条件,但无论这一条件多么重要,它都仍旧只是一个外因,无法取代相应的主体性条件。无论是一线教师还是教育研究者都不应在过度强调惩戒权的过程中遮蔽了教育惩戒问题有效实施所需要的复杂的相关主体性因素。教育惩戒问题的复杂就在于它是由多个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影响而形成的,是在多元主体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绝非仅仅是一个显性和线性的惩戒权的问题。基于实践观察,本文对教师惩戒有效实施的三个相关主体性因素进行分析。
第一,教师实施惩戒的教育理性。教师实施惩戒需要法律提供保障和制度性权威。然而,教育实践的情境复杂性决定了即使法律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如果教师自身缺乏应有的教育理性,不能善用权力,不具有道德权威而完全依赖于制度性权威的话,教育惩戒仍然会作为问题而存在。因此,外部惩戒权力的给予与内在教育理性和道德权威的构建是需要同时具备的主客观条件。
在教育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教师的非理性惩戒。典型的非理性惩戒包括教师的情绪性惩戒、报复性惩戒以及过度性惩戒等。情绪性惩戒是指教师在情绪失控的状态下,以冲动的非理性状态对学生实施的过当惩罚。此时的教师常常因为“生学生的气而歇斯底里”或者因为其他因素而“拿学生出气”。在这种状态下,惩罚已经因为教师理性的缺失而失去了教育性的内核。报复性惩戒是教师在与学生的冲突性关系中,将惩戒作为报复学生的手段,惩戒已经成为教师泄私愤的工具而偏离了教育的轨道。在报复性惩戒中,教师常常是为了“整学生”而让学生感觉到这样的惩戒是“老师在针对我”,使惩戒失去了公允性,此时的惩戒也因为目的的扭曲而丧失了教育意义。过度性惩戒是教师在针对学生错误所实施的惩戒中未能做到罚其当罚,导致学生所受的惩罚远远超出相应的程度而使其感到委屈或不服气。这是由于教师未能理性判断错误性质并作出恰当的惩戒决策而导致的结果。这些非理性惩戒的存在提示我们,惩戒权的赋予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惩戒问题。仅有法律的支持而缺少了理性的约束,教师的惩戒仍然会跨越教育边界或伦理边界,产生反教育的效果。
教师有效实施惩戒所需要的主体性条件,除了教师的教育理性之外还需要教师的道德权威。确保学生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是教育惩戒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在目前存在的教育惩戒问题中,老师们常常提及因为“学生打心眼里不服这个老师”而导致师生在惩戒过程中产生冲突。这里的不服,除了教师自身的能力欠缺之外,很重要的就是教师道德权威的失落。也就是说,学生质疑教师的道德水平,令教师失去了管教学生的道德意义上的资格。这正是老师们在访谈中所说的,“你自己都没做到那儿,你还想管教学生,学生肯定不服”。如果学生没有由内而外的对教师道德的认同,教师的惩戒就失去了道德合法性,同时失去了教育有效性。因此,仅有外部赋予的权力和法律正当性,而教师内心却没有相应的道德律令的话,教师惩戒的有效实施就会缺乏道德前提和教育性条件,从而很难完整实现。
第二,家长对教师惩戒的支持性认同。伴随教育的发展,家长对教育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都在不断增强。在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上,家长的关注度和敏感度尤其高。家长成为介入教育惩戒问题的关键性主体力量。然而,在教育惩戒问题上,家长的参与往往因为情绪性因素的影响而演变为非理性干预,导致教师惩戒的实施引发家校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很多教师在访谈中谈到“家长护犊子”这一现象。家长对孩子的过度呵护和溺爱,导致其对教育惩戒极为敏感和排斥,因包容性极低而反应强烈,甚至过度。而且,有些家长在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上往往拒绝和教师正向沟通,而采取“告老师”或者“闹学校”等极易对老师和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方式,从而使家长这一主体成为掣肘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方面。更有甚者,一些家长抓住学校怕出事、领导怕影响学校声誉的软肋,无理取闹,提出过分的要求,给老师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家长对教师的不信任、不理解、不支持以及非理性干预是制约教师实施合理惩戒的重要牵制性因素。如何改变家长的教育观念,改变家长对教育惩戒的偏差性认识,形成家长对待教育惩戒的理性态度,进而形成对教师实施惩戒的支持性认同,是需要解决的另一个主体性问题。唯有赢得家长的实质性理解和支持,教师才能消除后顾之忧,才能敢于实施惩戒,管教学生。
第三,学生对教师惩戒的差异性承受能力。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极大的担心和顾虑,就是学生的承受力。教师所面对的学生群体对于教育惩戒的承受能力差异巨大,有的学生接受嚴厉的体罚仍不以为然,而有的学生仅仅口头批评几句就会离家出走。这种无法掌控学生反应和后果的问题令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充满顾虑和担忧。也就是说,即使有了令教师理直气壮地实施惩戒的法律条文,也无法打消教师在具体实施惩戒时的全部顾虑。即使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正当性,教师惩戒的实施仍然受到学生身心的承受能力这一对象性条件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教师对学生充分了解,掌握教育分寸,实现教育惩戒的因人而异和恰到好处。“攻人之恶毋太严,要思其堪受;教人以善莫过高,当原其可从。”这既考验师者仁心,也考验专业智慧。
教师惩戒问题,需要外部性法律保障,但最根本的还是要构建和形成相关的主体性条件—实施正当惩戒的理性教师、认同并支持惩戒的高素质家长以及尊师并具有耐挫性的健康学生。只有这些主体性条件的充分具备,才能使教师惩戒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教育才可能在和谐主体关系下实现其应有的理想样态。
【蔡辰梅,广州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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