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旗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打虎、拍蝇”结果看,落马官员涉及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式腐败已然成为当前我国腐败发生的典型特征之一,并成为破解诸多腐败问题的切入点。面对家族式腐败及其造成的破坏性影响,研究者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认识到家族式腐败是腐败家族化的结果,腐败家族化是腐败通过家族关系向社会传染、扩张的产物。基于此,人们从多维视角对家族式腐败的主要类型、基本特征、形成缘由、治理路径等进行了不同层面的解读,继而形成了诸如“利益冲突说”“制度缺陷说”“家风不正说”等基本判断。毋庸置疑,这些判断均有其合理性,都从不同角度向人们描述了家族式腐败的基本面貌和生成缘由。但是,对于家族式腐败这一复杂问题,理应抓住其关键性问题,即其背后形成的一种以公权力为核心、以亲缘关系为纽带、以利益输送为目的的腐败关系网络。实际上,家族式腐败根植于中国特有的亲情文化背景,其交往对象构成类似于“差序格局”的圈层结构,圈层中心的“己”一旦掌握了某种权力,权力便因“爱有等差”而被用来照顾“家人”,官员手中的公权力极易变异为谋取家族私利的工具。鉴于此,本文尝试将家族式腐败置于差序格局视角下进行分析,探讨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对社会行为持续发挥作用的“差序格局”与行政伦理之间的价值冲突及其对形成家族腐败共同体的影响,从而为人们更好地发现家族式腐败的交往结构和生成机制,进而为寻求有序并有效治理路径提供一种新视角。
在廉政领域,由于天生的隐秘性,腐败往往成为一种人人都在议论却又无法说清楚的现象。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目前学界尚未对家族式腐败形成一个十分明确而又统一的定义。本文所言及的家族式腐败,意指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族成员结成同盟、共同开展腐败活动的现象。作为腐败的一种新变种,家族式腐败由于腐败官员的家族成员参与其中,形成了以一个“主要的权力人物”为中心,按照“血缘关系、姻缘信任”原则,以“水波涟漪的方式”逐步扩散的关系网、利益链和腐败圈,这当中不仅包罗了“主要的权力人物”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等近亲属,而且还网罗了其兄弟姐妹、姻兄弟姐妹乃至七大姑八大姨等众多亲属、亲戚,形成了一个大的生物学意义上的“腐败家族”。
从腐败主体来看,家族式腐败行为者之间首先是具有密切的亲缘关系的,且其亲缘关系呈现“差序格局”特征,内部关系有着亲疏远近之分。费孝通认为,传统中国的社会格局如同水面上泛开的涟漪一般,由自己延伸开去,一圈一圈,按离自己距离的远近来划分亲疏,即人们随着与自我关系的远近亲疏来构建具有差序结构的社会网络。在《乡土中国》中,他以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差序来比拟:“我们的格局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1]25根据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于铁山将中国人的交往对象由近及远概括为三个层次:熟人、半熟人与陌生人。[2]在此基础上,吴光芸将差序格局下腐败社会交往对象划分为亲属圈、朋友圈、次级朋友圈。就家族式腐败交往对象的亲密度而言,离官员这个中心点越近越靠近亲属圈层,其关系的亲密度越高;反之,亲密度逐层降低(见图1),其交往方式依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厚薄加以一定程度的伸缩(见表1)。[3]在这种差序格局的交往圈层中,“一切普通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1]35。
表1 差序格局下家族式腐败不同圈层的交往方式
从大量案例来看,家族式腐败者之间具有亲密的亲缘关系,他们之间构成的腐败共同体首先是建立在彼此亲密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像官场帮派利益集团那样仅仅是基于某种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其内部结构更加稳定、牢固,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利益共享的程度均要高于其他形式的圈子腐败。鉴于参与家族腐败者几乎都是自己的家人、亲属,并且均是处于核心关系区域内的成员,相互间是一种长久稳定且亲密的亲缘关系。因此,在这种“亲人社会”里,权钱交易、利益共谋、利益输送等均是在家族核心关系圈层内部运作,外人要想分享权钱交易、利益共谋、利益输送等带来的好处,必须绞尽脑汁挤进核心关系圈层内部来。
图1 差序格局下家族式腐败交往对象圈
在差序格局的社会情景之下,人们既按照亲情维系私人的道德,也按照家族亲属的核心利益结成各种“小圈子”。在这种因亲情与利益结合而成的“小圈子”中,很容易形成以权力为核心的家族牟利共同体。因此,以差序格局视角来看,家族式腐败是权力在亲情与利益的交互浸润下生成的。
在当今社会,家族主义伦理虽不如过去那样笼罩在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但其基本的伦理规范和作用规则却始终存续着,并强有力地支撑着血缘亲属关系网络的运行,构成当代中国家族式腐败生成的催化剂。
1.构筑在血缘关系之上的家族主义观念
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家庭是最基本的组织单元,血缘则是维系家族亲情的纽带,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稳固,具有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作家韩少功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有过一段生动的描述:“走进中国南北的很多传统民居,如同走进一种血缘关系的示意图。东西南北,前后三进,父子兄弟各得其所,分列有序,脉络分明,形貌和气氛肃然,一对姑嫂或两个娌娌,其各自地位以及交往姿态,也在这个格局里暗暗预设。”[4]费孝通将这一社会结构称之为“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因之,我们传统社会里所有的社会道德也只在私人联系中发生意义。”[1]29在这种以“己”为中心、推己及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拥有共同血缘背景的家族一起组成了一座有围墙的城堡。家族成员们在城内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指导着自己的各项活动,互相帮助发展到了一种很高的程度;而对城外的世界则采取一种冷漠无情、一致对抗的态度。可见,人们的经历与行为体现出浓重的家族主义色彩,家族群体为行动单位,而构筑在差序结构之上的亲缘关系则成为了伦理道德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正如费孝通所揭示的:“每一个结都附着一种道德要素……,所有的价值标准也不能超脱于差序的人伦而存在了。”[1]35
中国文化中的这种家族主义观念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一是突出强调家族利益至上。一个家族里如果有一人成为官员,他便有责任和义务为家族利益添砖加瓦,光宗耀祖、福泽家族是其人生价值所在,所谓“一人飞升,仙及鸡犬”,一家一族中有人当官,其他成员都可以也理应受益。二是家国一体、公私不分。在中国的家族主义文化中,家国一体、公私不分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对此,我们仅从一些普通百姓时常把“公家”的花木变成“自家”的花木这一细小的行为举止中便可管中窥豹。这一行为蕴含的潜在逻辑是:偷拿别人的东西是盗窃,但偷拿公家的东西就不算盗窃了。社会上流传的俗语“国外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思维文化特性。这无疑导致了人们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国与家、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致使公共事务遭受到家族事务的严重压抑,往往也是滋生家族式腐败的沃土和养料。三是血缘亲情大于党纪国法。家族主义伦理以家族宗法关系区分亲疏、远近、厚薄,血缘亲情高于一切。“人们行为做事的正当性,首先讲的是情,依次才是理和法。”[5]因此,一旦遇到家族亲属腐败时,明知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也会给予宽容,甚至纵容和包庇。
2.家族主义观念支配下“家族腐败共同体”的形成
客观而论,对于身居权力岗位的官员而言,把重血缘、分亲疏的家族主义观念带入公共事务决策和公共资源分配中来,虽不合理更不合法,但在许多人眼中却是合乎情理的。在中国社会语境之下,“家族主义伦理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经济互助,尤其是家族中优秀成员对其他成员在经济上的帮助,由此,官员理所当然地负有供养家庭、帮助宗族中贫弱族人的道德义务”[6]。出于对家族的道德义务,身处家族亲属关系网络中的官员有为家人、亲戚牟取利益的责任义务担当。这在多起家族式腐败案例中均有所体现。四川省雅安市委原书记徐孟家在忏悔书里陈述道:“我对这个家付出得太少,全靠哥哥一个人挑起生活的重担。多年积蓄的愧疚排山倒海般向我涌来。我急切地想为哥哥做点儿什么,让哥哥扬眉吐气。”[7]于是“在一个又一个项目中,我让自己和哥哥非法获利,金额一笔大过一笔”[7]。无独有偶,安徽省政府原秘书长杨敬农同样是因家族道德义务担当而走上家族式腐败的典型。为了报答哥哥对自己的付出,杨敬农长期以来对哥哥有求必应,并且主动出谋划策,帮他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正是出于对家族亲属的道德义务和报恩心理,促使徐孟家、杨敬农等人屡屡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哥哥非法谋取利益,从而走上兄弟俩“共谋富贵”的贪腐道路。在这种血缘亲情大于党纪国法、家族利益至上的思维惯习下,官员与其家族成员为了共同利益,便会产生一股强大的向心力,通力构建一种家族成员间互惠互利的双赢机制。在这种彼此认同的家族观念作用下,结成“家族腐败共同体”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之,大量案例和事实表明,在家族主义观念主导下,官员手中的公权易被血缘、姻缘联结的家族亲属关系网所捆绑和束缚,被家族亲属关系网所网罗的家族成员有进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愿望,即便有个别家族成员表现出“不同流合污”“大义凛然”的言行举止,其在家族共同体内部也会遭受其他家族成员的嘲讽、斥责、声讨,以至于被孤立而难以自处,由此,一个利益共谋、利益攸关的家族腐败共同体便油然而生。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生而逐利本是自然天成的,是人类的一种基本行为取向。对于一些掌握权力资源的官员而言,狭隘的家族小团体利益要高于国家利益,在褊狭的家族小团体利益至上心态指引下,使其为家族成员谋利益的动机强烈、承担的道德谴责小且面临的腐败风险低,由此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式腐败利益链,其生发的基本逻辑大致如下。
1.家族私欲膨胀:“国计”与“家财”的角色冲突
根据社会心理学理论,人人都在社会中扮演着一定角色,角色影响着人的心理和行为。一些官员之所以会走上家族式腐败道路与其角色冲突有密切关系。一方面,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官员的公职要求其本人作一个“忠实公共人”,在公权使用过程中要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而不能因个人私利影响权力的公共运用;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普通的“凡人”,公职人员也有着私人利益。廉政学者庄德水认为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由三个层次组成:公职人员个人的利益、公职人员家庭成员的利益、公职人员家族成员的利益。[8]从理论上讲,官员应运用公权谋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也有可能因人性中私欲的膨胀致使其利用手中权力谋取家庭和家族私利。特别是在传统文化浓厚的中国,家庭家族的利益要求对公职人员的影响更甚,作为家庭甚至是家族里的“佼佼者”“顶梁柱”,官员势必会受到亲情因素影响,产生为家庭和家族谋取利益的私欲,其在用权中也自然会追求私欲的最大化。
其实,公权与私欲古已有之,二者如影随形。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只要存在公权与私欲,就难以完全避免两者相互勾连的可能,也就难以彻底清除公权的异化即腐败现象。而当公权与家族私欲相联结时,公权私用的腐败欲望就愈加强烈,角色冲突就愈加显见。唐代诗人罗隐有句名言:“国计已推肝胆许,家财不为子孙谋。”(《夏州胡常待》)而“国计”与“家财”的关系,其实表征的就是为公共利益还是为家族私利的关系问题。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官员在正式场合是国家机关里的一名公职人员,而私下却是家族亲属关系网络上的一分子。如同社会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所论述的:“每个人都置身于亲属关系网里,受其规范和制约;亲属之间则依据各自在家族谱系中的身份相互交往。”[9]囿于先天的血缘关系及人性逐利的自然天成,身处家族亲属关系网络中的官员有为家族亲属、亲戚牟取利益的私欲,而这无疑与其公职身份产生显见的角色冲突(见图2)。正是在这种公职与家庭双重角色的矛盾冲突中,一些官员走上了全家贪腐的歧途。可见,官员的家族私欲膨胀必然侵害其所应维护的公共利益,在家族成员的共同推动下,这种私欲容易形成家族式腐败。
图2 官员公共角色与家族角色冲突造成公权力异化的逻辑图
2.合理自慰:为家人谋被视作“善行”或“义举”
诚如众见,腐败是一种不道德的社会行为,是植根于逐利的人性本身的。然而,人性当中既有恶的一面,也同样有善的一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几乎所有的人在观念上都希望崇高却又在行为上选择实利。因此,腐败者在实施腐败行为时往往会承受一定的心理成本,即来自人性向善的拷问,亦即腐败者为其腐败行为所承担的道德压力。“尽管腐败是‘坏’的行为表现,但人性包含着‘善’,对‘恶’的行为有一种本能的鄙视、抵触甚至反抗。”[10]事实上,这种源自于人性向善的道德压力在个体腐败中十分明显,但在群体腐败中则极易得到稀释和消解,一方面小族群成员共同获益,另一方面小族群成员共同担责。[11]
在中国社会中,以血缘构筑而成的家族是较为持久稳定的小群体。家族化伦理的结果就是个人附属于整个家族,并且有责任与义务实现和维护家族利益。换言之,为家族谋利不仅不会受到道德谴责,反而为世人所羡慕和称赞。从现实来看,在家族式腐败过程中,腐败官员同家族成员一道为家族谋利通常会在一家一族的小群体范围内被视作“善行”或“义举”,为家人谋利在相当程度上为腐败行为解除了道德束缚。更有甚者,一些贪墨的官员还会把为家人谋利当做贪腐的理由和动力,使家族成员间利益共谋、利益输送成为日常生活和民俗。由此观之,人是一种具有认知灵活的生物,当面临内外交困的心理冲突时,会创造性地寻求一个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事实上,在一些贪腐官员心目中,为家人敛财并不可耻,反而增添了贪腐的借口和动力,成了一剂“合理自慰”的心灵鸡汤。于是,在腐败官员忏悔书中,人们经常可以看到诸如“期望家人过得好”“想光宗耀祖”“补偿家人”之类的辩解,腐败者以此来缓解因腐败而产生的内我与外我的道德谴责,公权应遵循的行政伦理巧妙地被追求家族私利的“家族伦理”所替代,在行政伦理层面不能被人们接纳的不道德行为就成为了一些腐败者可资自我安慰的合理解说。
3.降低腐败风险:一种自我保护的理性选择
腐败与风险并存,从事腐败就意味着风险。如何降低腐败风险?对于欲从事腐败的行动者来说,选择可资信赖且不易从内部突破的共谋者不失为最佳方案。可资信赖又不易从内部突破的共谋者从何而来?在中国社会语境下,人们自然会想到的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属。亲情纽带使整个家族形成结构更为稳固的利益共同体,“每个个体的利益都与家族整体的利益高度一致,就不太会出现彼此出卖虽违反最佳共同利益反而是自己最大利益所在的‘囚徒困境’”[12]。一句话,以家族亲情纽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家族腐败共同体比简单的“因利而聚”的集体腐败更加稳固,更不易从内部打破,相互检举、囚徒困境在腐败家族成员间都不易产生,毕竟家族成员间“骨肉亲情”“血肉相连”且利益攸关。因此,“家族式腐败被认为是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的一种形式。理性的‘贪官’也会自觉地将触角从其他关系网中收回,并精心构建‘家族’这一关系网内核”[13]。
现实生活中,许多官员与其亲属结成家族腐败共同体,就是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理性选择。对于腐败官员及其亲属来说,家族式腐败除了成本低、收益大之外,最主要的便是其安全系数高,不易从内部突破,一旦腐败行径败露,既可以全家人合谋转移、藏匿赃款赃物,还可订立攻守同盟,彼此推脱或相互揽责,万不得已可“牺牲一人、保全一家”,从而使他们在贪腐道路上获益更多、风险更小,这是其他群体腐败难以比拟的。以社会学观点看,腐败是一种交往行为。交往就会存在一个信任问题,只有信任才可以交往、才能交心。根据差序格局理论,在信任对象中,亲人无疑是天然可信赖的“自家人”,其他人则需要熟悉后才能信任,与他们交往获得的信任成本远高于自家的亲属,且随时都面临着背叛的风险。社会学家甘贝塔认为,一位官员在分配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偏袒自己的亲戚,同时自己也从中分一杯羹。而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同陌生人相比,亲戚们不太可能揭发腐败交易或者违反契约。[14]故而,亲情关系减少了交易双方各自面临的风险。例如,在四川雅安市委原书记徐孟加看来,自己从不与老板搞交易众所皆知,“抛头露面”的都是哥哥徐布加,自己只是“顺手牵羊”,非常“安全”。“出了事与我无干,我哥不会出卖我;得了好处我哥不会少了我。”[15]这表明,在家族式贪腐活动中,家族内成员相互依赖、融为一体,彼此间有着强烈的特殊信任,益于降低腐败风险。
与其他腐败行为一样,家族式腐败行为不可能凭空发生,而是必须借助公共权力这一载体。基于组织基础的权力扩散与滥用,是家族式腐败逻辑的重要环节。如果公权力始终掌握在官员本人手中,其家族成员并没有形成对公权力的影响力或辐射力,那么就不会嵌入复杂的社会网络中,也就不会形成家族式腐败。
1.公权力的家族化扩散
根据学者们的解释,公权力既包括由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掌握的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也包括各级公共部门管理者掌握的日常管理权力(如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其总体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公权力的强制性和垄断性及其派生出的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使得执掌和使用这些权力资源的领导干部拥有了充足的腐败本钱。与此同时,人类社会权力运行的实践表明,权力还具有天然的腐蚀性与扩张性,而未得到有效监督约束的权力,其腐蚀性和扩张性最先体现在掌权者身上,尔后便是延及掌权者最为亲近的配偶、子女等身边人,紧接着便可能会按照血缘、姻缘关系的远近亲疏呈圈层结构向整个家族乃至其他亲朋好友扩散。而所谓权力的家族化扩散,就是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掌握的公权力通过多种途径被其生活中的家族成员共享或影响,使其家族成员也成了公权力的实际行使者或影响者。在此条件下,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自身虽然不直接握有公共权力,但由于同领导干部之间事实上形成的特殊血缘、姻亲关系,因而在无形当中也具有了权力的影响力与辐射力,即拥有了血缘姻亲寄生下的递延性权力。正是凭借这种“特殊权力”,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能够在权钱交易和各类经营活动中获取各种非法利益。换言之,公权力在家族内部的扩散使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有了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贿赂或为自己的经营和个人事务谋取私利的途径,而没有公权力在家族组织基础上的扩散便不能实现官员与其家族成员之间的合谋贪腐、荫庇提携与利益输送以获取家族私利的腐败目标。就此,有研究者总结出了家族式腐败中家族成员参与腐败的几种常见形式,即:夫唱妇随型、父子联手型、公媳合作型、翁婿互助型、全家动员型等。[16]这在一定程度上描绘出了公权力在家族成员内部扩散的结构和形态。
2.家族成员递延性权力的滥用
考虑到公权力容易腐蚀异化,如若不对其进行必要的抑制,在不良动机驱动下,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因公权力的家族化扩散所拥有的递延性权力就会极力创设寻租腐化的空间。党的十八大以来披露的苏荣家族贪腐案便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苏荣担任江西省委书记期间,其妻儿及众多亲戚依仗苏荣职务的影响,曾应某些干部之托直接插手江西省委干部任免。家人倚仗自己省委书记的权势卖官敛财,对此苏荣心知肚明。实际上,他曾多次说到:“他们如果不是书记的老婆,书记的儿子,没有我这个省委书记,什么都干不成。”[17]这说明,领导干部尤其是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权力过重而没有受到约束,权力必然会“出轨”,而与位高权重者最亲密的亲属就容易成为权力的化身。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苏荣的家人充当了他的“地下组织部长”,以至于成为当地干部竟相“围猎”的对象。透过诸如此类的案例,人们也可以对官员公权力外溢至其家族亲属,由此产生各种形式的家族式腐败现象窥见一斑。
针对家族式腐败差序格局的交往结构和发生逻辑,按照由内而外层层破除的“有序治理”路径,才能有效防治家族式腐败。在家族式腐败中心,必须致力于加强对官员的权力监督和营造清正廉洁的家风,从源头上遏制家族式腐败的发生;对于圈层中基于亲情和利益关系建立关联的腐败,需要以法治化形式健全官员家庭财产公开机制,从制度上切断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勾连,并且要对家族式腐败所有涉案亲属人员共同查办。
家庭是人生的起点和归宿,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如果家缺失了正气、丧失了原则,就很容易陷入“家庭生活逐利化”的腐败泥潭。当前治理家族式腐败,尤为需要从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入手,以使整个家庭形成以“己”为中心、推己及人的廉洁家风。一是严于律己,做家庭的道德楷模。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正己身才能正家风。倘若领导干部自身不守纪律、以权谋私,不仅难以说服教育家人,反而极易成为家庭的腐败榜样。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被查后谈及自己妻女家人时就说道:“是我把他们引向了错误的道路,这不是爱而是害……我没有带好头,作为家庭主心骨,这个上梁没有摆正。”[18]心理学研究表明,内群成员的不道德行为对内群其他成员具有“传染性”。这表明领导干部的言行对其家庭成员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其自觉带头树立廉洁家风,其家人才能耳濡目染地被熏陶。因此,领导干部应坚守“不把工作带到家庭,不与亲属谈论工作”的生活原则,以严于律己营造亲清型家庭氛围。二是从严治家,管住管好家庭成员。社会学的“角色失范”理论认为,每一种社会角色都有一套与之相关联的社会准则,每个角色都按照准则行为处事,社会才不至于失序失常。有些领导干部在处理工作中尚能坚持原则、严守法纪,一旦涉及到亲属群体便舐犊情深,无原则地把亲情置于党纪国法之上,让亲情绑架了手中权力,其结果难免废职毁家。[19]因此,领导干部在家风建设中除廉以修身、言传身教外,更应从严治家、廉以持家,教育督促家属提升政治觉悟、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以增强家庭的抗腐能力。
回避制度是规范家庭关系、减少公私利益冲突的良好制度。因此,“针对具体的家庭成员从业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回避制度,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家庭式腐败”[20]。一是依法规制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行为,切断不当利益输送的通道。根据中央部署,2015年来上海、北京、广东、重庆、新疆五地先后开启了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试点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如在对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如何将其与一般从业行为区分开还需进一步明确;禁止官员近亲属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对旁系亲属尚未有明确的限制;规范的对象目前主要限于厅局级副职及以上官员,更多数量的县处级、科级等干部尚未纳入进来等。针对这些问题,应以科学思路做好相关的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如进一步明确规定官员亲属的范围包括直系旁系血亲、直系旁系姻亲、配偶等所有基于婚姻、血缘或拟制亲属(如合法领养的子女);按照“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权力越大、管理规定越严”的原则,严格设置领导干部近亲属经商办企业的禁止性限制性负面清单,对官员亲属的营利行为进行规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近亲属违规经商的一方退出机制,等等。二是完善领导干部回避制度,隔断家族成员“近亲繁殖”“裙带提拔”的利益链条。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落实干部任职、地域“回避规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同样存在制度漏洞、制度执行乏力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领导干部长期在一个地方或部门任职,容易搞“家天下”。为此,有关部门宜加快制定明细制度加以完善和规范,如适当扩大任职回避范围,将省部级以上干部逐步纳入地域回避的适用对象;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前,对即将入职、调任、晋升的干部任职资质、条件等进行利益冲突方面的鉴定和审查;提升回避制度执行力,对违反回避制度,“打招呼”或滥用职权为亲属谋途取仕的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处置。[19]
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是从官员家庭组织外围层面治理家族式腐败的重要途径。为此,一是优化权力结构,减少权力的过度集中。当前,应针对权力仍然过于集中这一弊病继续推行简政放权,适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权力,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同时,针对审批权往往集中于某一些部分和岗位容易滋生以公权力谋取家族私利的腐败情形,对于审批权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分解权力、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如将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内集中于一个岗位的权力分解到几个岗位互相制衡,将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内集中于一个人、一个岗位的权力分解为几个人、几个岗位共同行使,将具有审批权的系统或部门内集中于某一层级的权力分解为几级共同负责,使权力能够上下衔接,逐级严密运行,从而最大限度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防止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二是强化权力监督,延伸拓展监督范围。当前,应针对具体权力,如经济管理权限、人事任免权限进行有效监督,以减少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鉴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在发现腐败问题线索、及时查处利益输送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可进一步加大巡视监督力度,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并将巡视监督范围延伸到领导干部亲属圈(如近亲属的从业和居住情况、违法违纪行为等),将那些近亲属在经商办企业或移居境外的领导干部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家族式腐败是腐败官员与其亲属共同实施的腐败活动,依托的是官员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因而,不论腐败官员在家族式腐败活动中是起主导还是从旁协助的作用,都应依腐败情节轻重受到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的惩治。随着我国反腐败的持续深入推进,当前贪腐官员的亲属因与官员共同腐败犯罪(如“贪内助”)而获刑,已成为了反腐新常态。然而,家族式腐败中并非都是官员与亲属共同腐败犯罪,许多家族式腐败行为(如“一家两制”式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可能更多是涉及到违纪违规却并不一定违法犯罪。对贪官与亲属共同腐败犯罪进行法律制裁是必要的,但要打消官员及亲属合谋腐败的念头,还必须对腐败官员的涉腐亲属进行必要的惩治。例如,大量家族式腐败牵涉到官员与亲属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这就有必要对官员亲属违规经营性活动进行严惩。就此,有学者明确提出,应对公职人员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严惩,如责令公职人员亲属退出所涉及领域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等。[21]笔者赞同此观点和建议,但需要指出的是,本着党纪严于国法、纪在法前的惩腐理念和原则,家族式腐败中涉腐亲属如同为公职人员的,建议应按照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经营行为进行严惩,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等相应条款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