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的层次与最高境界

2019-12-04 08:03冉德睿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营销管理学院辽宁葫芦岛125005
关键词:适龄儿童受教育者公平

冉德睿(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营销管理学院,辽宁葫芦岛125005)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何为教育公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解释清楚。事实上,教育公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公平有不同的表现。从教育发展进程看,教育公平包含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有教无类;第二个层次是因材施教。而教育公平两个层次的完整统一,是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

一、有教无类——教育公平的第一个层次

有教无类,即所有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教育公平的充分体现,也是教育公平的第一层次。马克思指出:“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个公民的真正利益,是每个公民都应拥有的一项平等权利。”[1]恩格斯指出:“国家出资对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教育,这种教育对任何人都是一样,一直进行到能够作为社会的独立成员的年龄为止。”[1](5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努力发展全民教育、终身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2]“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让亿万孩子同在蓝天下共享优质教育、通过知识改变命运。”[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平等享有的一项权利,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平等所体现的公平就是每个人都享有同样受教育的机会。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国家和社会还不能给每个人提供和创造终身学习的机会,满足所有人对所有教育的需求,只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高中及以上阶段教育还不能普及。

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论是政府、社会、学校,还是个人,都有义务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让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不只是个人行为,而且是国家和社会行为。无特殊原因,适龄儿童不得不上学或辍学,任何部门或个人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或教育排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政府的义务就是为全社会提供数量充足、质量优良的公共教育服务,使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教育,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必须不断加大教育投入,为每个学校配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科目齐全的优秀师资队伍,提供充裕教育资源,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尽量消除学校之间在教学质量上存在的差别。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资教育,创办学校,增加优质教育资源,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行使受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每个家长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在全社会强化对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普法教育与宣传,一方面,使家长及所有人清楚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另一方面,让家长及所有人都明确适龄儿童接受教育是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不但是学校必须承担的职责,也是家长必须履行的义务,更是适龄儿童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家长有义务鼓励和支持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并为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机会,让适龄儿童平等地享受到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部门和机构,必须面向所有人,向所有适龄儿童敞开。适龄儿童只要符合上学条件,任何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都必须无条件接收,不能以任何借口或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入学,阻碍适龄儿童的求学之路。在教育方式方法上,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和歧视现象。学校必须按照同一标准编班、安排教室、配置教师,使用同一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材,设置同样的课程与课时,保证所有的学生平等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高中及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和社会还不能为所有适龄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满足所有人的教育需求,只能满足一部分适龄学生继续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就根据现有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划定一个招收学生的基本人数。只有进入到基本人数范围的适龄学生,才有机会继续行使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如何确定谁进入了基本人数的范围,继续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必须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人机制和办法。这个机制和办法就是竞争性考试。对所有的适龄学生来说,进入基本人数范围之内的机会是均等的,即每个人都有权参加考试,平等参与竞争。能否入围,必须达到一定的分数,即入围的基本分数。达到或超过了基本分数,就进入了基本人数的范围,继续行使受教育的权利;反之,就被淘汰,受教育的权利只有通过其他方式或形式实现。

这种竞争性考试是公平的。公平的主要表现:一是考试的科目是一致的、科目数是相同的,试卷中试题数量、题型、难易程度、总分数、答题时间、评分标准等是相同的,不因人而异;二是划定的入围基本分数是公开的和固定的,即明确了入围的标准或标杆。达到或超过了入围的基本分数,就入围;反之,就没有入围,只能止步。“陈力就列,不能者止。”在这里,完全是用分数说话,以分数决定,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国家和社会并没有放弃那些没有入围的适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的权利,一是创办职业学校,发展职业教育;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创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通过发展职业教育和动员社会力量办学,为适龄学生继续深造学习创造更多的机会,满足他们继续行使接受教育权利的要求。

有教无类作为教育公平,不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是无任何差别的行使受教育权利的人。教育公平就是受教育机会的均等。

二、因材施教——教育公平的第二个层次

因材施教,即所有的人都有接受适合自己特点教育的权利,这是教育公平的必要体现,也是教育公平的第二层次。恩格斯指出:“每一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1](55)教育公平是适龄学生都平等地接受教育,但这种教育不再是整齐划一、同样的共性教育,而是适合个人特点的个性教育。也就是说,性格、爱好、兴趣和特长不同的人接受不同的教育,使每个人的智力和能力都实现平等的发展。在这里,教育公平更强调教育结果的公平,公平不再局限于同一性或相同性,而是强调差异性。

每个人都享有适合自己特点、符合自己发展需要的教育。社会上的人千差万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发展方向和目标,也有自己的个性,每个人的智力水平、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各不相同,各有所长,各有所需。教育的目的就是发展其所长,满足不同的价值追求。若把所有的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按照同一标准进行教育和培养,就会出现遏制其成长或拔苗助长的现象,其个性特点和特长难以发挥,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必须从教育供给侧的角度出发,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优质、多元的教育,让每个人都得到适合自己特点的教育,使不同类型的人才都沿着自己设计的轨道实现个性化的发展和成长,真正达到直木为椽,曲木为犁的效果,让每个人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坚持以人为本,以受教育者为中心,注重差异性,开展个性化和有针对性的教育,让受教育者实现个性的充分发展。

一是注重教育内容的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长和爱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对教育内容有不同的要求。作为培养人和塑造人的教育工作,应该根据受教育者的特点和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教育内容,满足每个受教育者个性化学习和个性发展的需要,帮助受教育者实现个性发展和特色发展。

满足不同的人对教育内容的不同需求。一方面,加快发展特色教育,创建各种不同类型的学校。彻底打破千校一面的局面,鼓励和支持学校走特色发展之路,实施特色教育。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教育特色和专长,供不同类型的学生选择,让每位学生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特点和发展目标的学校,得到适合自己需求的教育。另一方面,学校除按年级安排班级外,成立特色教育班级。人的兴趣、爱好、特长是多方面的,学校教育不能只满足学生某一方面的教育需要,成立特色教育班级,供其他方面有特长、有兴趣的学生选择,满足不同特长的人对教育的特殊需求,让每个人的特长都得到有效发展。

建立科学的学分制和选课制。学校根据自己的教育特色和人才培养特长,开设特色教育课程,确定课程的学分。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和发展目标,确定修业年限,自主选择课程。学校不再采用整齐划一的培养方法,固定统一的学习和毕业口径。学生完全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发展目标自主确定培养方案和修业年限,选择课程。

二是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不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个性、发展方向和目标,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形式和方法,而不是采用千篇一律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只有对每个人采用适合其特性的教育形式和方法,才能使教育达到最佳境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同类型的知识,采用不同的教育形式和方法。理论性比较强的知识,采用灌输式或启发式的教育形式和方法是最佳选择;实践性比较强的技能型知识,采用在生产岗位实践的教育形式和方法是最佳方案,学生边实践、边学习,边掌握知识、边练就实践能力。

不同个性和特点的受教育者,采用不同的教育形式和方法。不论采取什么教育形式和方法,都必须把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学习理论知识,领会理论知识的精髓;在学习理论知识中掌握技术,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实现人的特点、所学知识的类型与教育形式和方法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三是教育评价的内容和方法不同。不同类型的教育有不同的教育效果,应该有不同的评价机制和方法。首先,评价的内容不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才,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评价的内容就应该不同。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即教育的结果,确定评价内容。其次,评价的方法不同。特色教育培养的是不同类型的人才,不同类型的人才有不同的素质和能力,必须根据培养人才应达到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确定评价方法。在评价不同类型的人才时,不论是评价的内容还是评价的方法,都必须有不同的特点和特色,充分体现教育的差异性。

三、有教无类与因材施教的统一——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

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是教育公平的两个层面,一个是教育公平的基本形式,一个是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两者的完整统一则是教育公平的充分体现,也是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

教育公平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必然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教育公平。教育公平都是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的教育公平。在这样的经济发展条件下,只能达到这样的教育公平。不能离开经济发展水平,抽象地倡导教育公平,否则,教育公平就是乌托邦式的空想。

有教无类是较低层次的教育公平,也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层次所能达到的教育公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过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但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必须强调有教无类,即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给每个适龄学生提供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是同一的,基本没有差别。

在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和社会提供的教育资源是满足受教育者共同的基本教育需求,实现接受教育机会的均等化,满足所有受教育者的基本教育需求。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和社会创建和提供尽量多的教育资源。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力量大量投资教育,实施高中及以上教育的学校和机构不断增多,为人们创造了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接受高中及以上教育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也只能满足相对更多的适龄学生接受高中或高等教育,仍没有达到100%的程度。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强调,任何人不论家庭出身、种族、民族如何,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政府和社会所能提供的教育资源,也只是满足每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实现,还不能完全依据每个人对教育的需求提供适合每个人特点的教育。政府和社会只为一些对教育有特殊需要的人建立了适合特殊要求的教育机构,如聋哑学校等;同时,也建立了一些特色学校,对有专长的人才进行特色教育和培养,如戏曲学校等。但对大多数受教育者来讲,政府和社会提供的都是同一类型的学校,只能满足受教育者的一般教育需要。教育公平就是大家享有同样的教育,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都相同。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有教无类所体现的教育公平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教育不再是某些人的专利和特权,它已经面向整个社会,面向社会上所有的人,这是教育的极大进步。但这种教育公平只是就一般而言,是一种“平均数”。事实上,这种教育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还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因为它没有考虑和照顾到每个人对教育的特殊需求,也没有考虑到每个人的特殊情况。除了有明显的差异,必须进行特殊教育外,所有的受教育者在生理、心理、兴趣、爱好、特长、智力水平、学习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都被忽略不计,每个人都被看成是像其他人一样没有任何差异的受教育者。

因材施教是较高层次的教育公平,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阶段的教育公平。这种教育公平强调的是任何人都享有适合自己特点、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教育的权利。人是有差别的,不仅兴趣、喜好、特长不同,而且脾气、秉性、智力水平和学习能力也是不同的,必须根据每个人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特色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使教育适合受教育者的特点,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的特殊需要。

因材施教作为较高层次的教育公平,是以经济的高度发达为前提的。没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没有丰厚的教育投入,政府和社会就没有能力创造充足的教育资源,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适合个体特点、满足个体需要的特色教育。只有有了强大的经济基础,有了丰富的教育投入,政府和社会才有能力发展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多样的和富有特色的教育,满足不同的受教育者对教育的不同需求,使每个人都接受到适合自己的特色教育。

实现有教无类与因材施教的完整统一,就是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结果均等的完整统一,这是教育公平的最高境界。教育公平最高境界就是所有的适龄受教育者都能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都能够享有适合自己特点、满足自身特殊发展需要的教育,既能保证一切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又能保证每个受教育者的特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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