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虚拟经济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研究

2019-12-02 19:04马艳杨培祥
广义虚拟经济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广义客户金融

马艳 杨培祥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 上海 200433)

一、引言

广义虚拟经济(The Generalized Virtual Economy)是指“同时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心理需求并以心理需求为主导,以及只满足人的心理需求的经济的总和”,除了实体经济之外,广义虚拟经济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领域,它的主体是虚、实结合且以( 或能够以) 创造虚拟价值为主导的相关经济形式(林左鸣,2011)[1],并且以价值细分的现代服务经济、体验经济、品牌经济、创意经济、知识经济以及文化艺术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休闲产业、古玩收藏产业、金融证券业等多种经济形式体现出来(赵洪江,2014)[2]。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例如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全面而系统地融合、延展、关联、创新等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业态(谢平,邹传伟,2012[3];郑联盛,2014[4];王国刚,张扬,2015[5]),它是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下金融创新的必然产物,完全符合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特征(喻平,蒋宝珠,2014[6])。自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网络理财产品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走进社会大众的视野和生活。与此同时,作为融合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必定叠加了传统金融的虚拟性和互联网的虚拟性,有必要在广义虚拟经济的视角下深入剖析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

二、相关文献综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问题引起了不少学者关注,洪娟等(2014)[7]认为,互联网金融一方面同传统金融无异,都具备金融属性的本质,互联网金融同样会遭受传统金融面临的流动性、信用、操作性、信誉、市场等因素影响,因此必定具有金融虚拟性;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是其发展载体,那么,互联网自身也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互联网金融中所有交易、支付、清算等业务活动都在虚拟的电子信息中进行,难以确认交易者身份。因此,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具有二重性。李继尊(2015)[8]将互联网金融看作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产物,形象地讲,它是二者的“联姻”,而且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平台。从这一角度出发,互联网的虚拟性也就具有“联姻”的性质,即金融的虚拟性与互联网的虚拟性叠加在一起。梁力军和赵鑫(2015)[9]明确地定义互联网金融为“虚拟金融模式”,这里的“虚拟”不仅包括金融的虚拟性,还应该包括互联网得到虚拟性。因为,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之上仍旧是金融,但是它也融合了互联网及其创新技术,从而重构了原有金融体系中的部分体系,使得互联网金融表现出金融虚拟性与互联网虚拟性。胡坚(2016)[10]强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它是传统金融依靠快捷、便利的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活动服务精细化、广度扩大化的新金融体系,那么,互联网金融就不可避免地在虚拟性上体现为金融虚拟性与互联网虚拟性的叠加。王倩和吴承礼(2016)[11]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并没有改变其信用交换与跨期价值的金融本质,金融虚拟性是其虚拟性的表现之一,同时强调要辩证看待互联网的虚拟性对互联网金融处理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由此看来,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与互联网的虚拟性。

通过梳理现有的文献可以看到,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的深入研究不多,虽然有学者已经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但是从其研究内容来看也只是略微涉及到这方面研究,主要是笼统地、表象地提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是金融虚拟性与互联网虚拟性的叠加性、融合性、二重性等,或者只是偶尔提出这样一个类似于叠加性的概念。本文基于广义虚拟经济的视角,将互联网金融看作是一种互联网空间,在阐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契合广义虚拟经济的基础上,探究其叠加虚拟性形成机理,以期深化对互联网金融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下的虚拟性本质的理解。

三、叠加虚拟性是互联网金融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

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为了满足人们更好的心理需求,互联网金融必定要进行各种创新,而创新的主要方向就是将传统金融“复制”到互联网空间,打造可以提供更多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催生更多符合广义虚拟经济发展的新特征,让客户可以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体验以满足心理需求。因此,互联网金融在创新过程中必定叠加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虚拟性,成为其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空间”

互联网由基础层、网络连接层、在线空间层等三部分组成。它首先是一种空间。因为,人类社会中的空间不仅包括自然空间,还应该包括由各种关系构成的社会学意义上的空间。显而易见,组成互联网空间的各种技术相互联系会产生技术关系,这种技术关系的背后也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互联网还是一种虚拟空间。虽然互联网离不开一定的物理基础设施,但是,互联网中真正供客户活动的空间却不是由这些物理基础设施组成,而是由数据、符合,程序等按照一定逻辑组成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空间,因而是一种虚拟空间。所以,互联网空间本质上是凭借互联网技术支撑、作为技术空间和社会空间统一体的虚拟空间。

互联网空间可以对现实社会进行模拟,从而使得现实社会中的各种要素可以在互联网空间对应一个虚拟化的镜像。故此,互联网空间就像一条映射通道将现实经济中的产品、市场参与者、经济活动等“复制”到虚拟空间,这就为现实经济在互联网空间的运行奠定了基础,并且互联网空间不是简单、盲目的将所有现实经济要素镜像到互联网空间,而是经历了“过滤”作用,赋予了被“过滤”之后的虚拟对象以新的功能和内涵,让客户在网络虚拟经济中可以有更丰富的体验,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传统金融基本上是在有形的物理介质基础上运行,比如银行大楼、证券大厅、服务柜台、客服人员、投资顾问、金融工具、合同文本、业务流程等等都是有形存在,以此组成了一个有形的物理空间,构成传统金融运行的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则是将这一传统金融运行的基础设施,即有形的物理空间,“复制”到网络虚拟空间。虽然,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讲仍旧是金融,但是,这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已经与传统金融有很大不同,由于它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活动绝大部分都可以在互联网空间运行,通俗地讲,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空间就是一种提供金融活动的虚拟空间和载体,可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它属于互联网空间的范畴,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空间”,叠加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虚拟性。

(二)叠加虚拟性促使互联网金融契合广义虚拟经济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空间”,在叠加虚拟性的作用之下融入了更多的广义虚拟经济的内涵,催生了可以满足广大客户心理需求的新特征,将自身发展融入到整个虚拟经济的发展之中。

首先,关于广义虚拟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根据林左鸣所著的《广义虚拟经济——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经济》[12]一书以及其他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乐”在经济链条中出现,这是广义虚拟经济兴起的显著特征。源于人们的心理需求具有无限性特点,以文艺、旅游、体育、古玩等组成,以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庞大的相关服务产业逐渐兴盛起来,且在国家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实际上,这些产业创造的正是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虚拟价值。二是品牌效应成为“生活对象化”的重要特征。品牌信息的活动已经将劳动融入其中,现代经济可以说是进入了一个品牌经济的时代,著名品牌可以为客户带来重要的快乐体验。因此,一个品牌汇聚了劳动者、管理者的创造与心血,展现了企业各具特色的全部核心竞争力。三是信息成为第一资源。信息在数字化时代可以创造财富与价值,由此产生了信息生产力。伴随着从物本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向人本的“生活是财富之父,信息是财富之母”拓展,人们的财富观念也为之转变,以“人气”为表现的信息态顺理成章成为无可置疑的第一资源,日益凸显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四是信用经济。人类对于财富的储存形式处在不断演变之中,从最初的谷物再到后来的金银,再后来变为有价证券、古董等,财富的储存形式从 “务实”逐渐过渡到“务虚”,表明信用制度已经为人们所信赖,这也是精神生产力发达的结果。真正的财富包含了凝结人类生活过程的信息态。

其次,叠加虚拟性赋予互联网金融新的特征以契合广义虚拟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的叠加虚拟性,由此催生了契合广义虚拟经济发展的特征。一是重视客户心理体验。互联网金融为了争夺更多的用户,必定高度重视客户对自身平台的心理体验,尽最大可能满足客户的各种心理需求,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增强平台的“客户黏性”增强客户对平台依赖性。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会根据客户偏好,将许多现实的交易活动“搬到”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平台,不仅为客户节省了时间成本,更有效减少了各种交易成本,让广大客户乐意使用本平台。二是效率更加高效。互联网金融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交易资料、信用纪录、历史数据等,并将其储存在平台特有的数据库,可以方便客户随时登录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搜寻、匹配自己感兴趣的交易,整个交易流程变得简单、透明、直接,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得到有效控制,交易效率得以提升。三是交易去中介化。在传统金融领域,比如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资金融通需要借助这些金融中介才能完成,互联网金融模式则大大淡化了金融中介的角色,资金供需双方只须通过互联网就可以轻松实现搜寻、匹配,约定交易的数量、期限、利率、担保等各种条款,快速完成在线交易。四是服务对象更广。传统金融机构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会提高中小企业以个人的金融服务门槛。互联网金融则不然,可以为那些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团体以及个人等提供各类特色金融需求,只要网络覆盖的地区都可以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从而不断吸引更多客户参与进来,享受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福利。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以上特征在无形之中会促使它将“乐”带给更多的客户、更加注重打造与维护自身品牌、愈发重视成为重要资源的金融信息、对信用制度的依赖越来越深。这些都很好地满足了广义虚拟经济的发展特征,贴合广义虚拟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叠加虚拟性是互联网金融在广义虚拟经济时代下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广义虚拟经济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的形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虚拟性和互联网虚拟性,并由此形成了两大虚拟价值:金融虚拟价值和互联网虚拟性价值,而以虚拟价值为基础的二元价值容介态理论是分析广义虚拟经济下各种经济现象最为核心的基础性理论,这一理论为我们从虚拟价值视角提供了分析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形成的有力工具。

(一)广义虚拟经济中的二元价值容介态理论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价值是指“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13]。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有些物品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自然没有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却能够在市场上如商品一样买卖而具有价值,如金融资产(李翀,2001[14])、自然资源(马艳,李韵,2012[15])等。但是,这种价值不是由劳动创造,而是其他因素造成(比如垄断、稀缺、产权分离等),因而是一种虚拟价值,属于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的范畴,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非劳动创造、源于垄断或其他因素等特点。

广义虚拟经济理论在吸收马克思关于虚拟价值的有关思想基础上又进行了创新发展,拓宽了认识虚拟价值的思路。广义虚拟经济理论认为,可以将经济活动区分为满足人们生理需求的物质范畴(例如服装、食品、能源、交通工具等)以及满足人们心理需求的信息范畴(如品牌、服务、体验、创意等)。商品不仅包含满足生理(物质)需求的使用价值,也包含满足心理(信息)需求的虚拟价值。在人类生理和心理需求的互动之下,商品价值也在不断得以进化,即满足人类心理需求的信息不断融入到以使用价值为主的传统商品价值之中,从而使其进化为以虚拟价值为主的更高的商品价值。这样,虚拟价值的基础就是主要满足人的心理需求和精神需求,它是一种感受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含有虚拟价值要素的信息被源源不断释放出来,融入现存的实物价值中并促成其价值进化;进化后的实物价值再释放新的信息并融入可以生成虚拟价值的心理需求之中,由此形成更新的信息……这一循环往复、永不停息的过程即是价值进化的运动状态,即二元价值容介态。

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为交易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平台,这些金融服务融合了更多可以满足人们心里需求的信息,如快捷的金融交易体验、专业化的投资顾问服务等。因此,互联网金融具备二元价值容介态的特点,并因叠加虚拟性产生了双重虚拟价值:金融虚拟价值和互联网虚拟价值,弄清楚这两类虚拟价值的形成有助于深入理解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的形成机理。

(二)金融基础设施的虚拟化是叠加虚拟性形成的必要条件

互联网金融由于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运行,从而使得金融基础设施虚拟化,大大优化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服务信息,促使信息主体诚信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信息处理高效化、信息结构差异化等四大特征,赋予了互联网金融核心产品——信息——具有快速交易、个性服务等使用价值,极大满足了交易者的心理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价值生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信息主体诚信化。互联网金融依靠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优势,可以将客户的诚信或不诚信的交易行为一一“记录在案”,完整系统地储存在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建立起了客户的电子流水诚信档案,而且以信用积分的量化形式显示客户的诚信水平。因此,那些拥有高信用积分的客户可以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而诚信水平欠缺的客户会受到惩罚以及各种制约,无形中建立了一个信息充分和重复博弈机制,避免“一锤子买卖”现象的发生,从而改变了客户的信息传递偏好,即客户更倾向于传递自己的各项诚实信息。

其次,信息采集全面化。传统金融在采集客户信息时,一般采用人工统计、纸质问卷、抽样调查、实地访查等形式,采集速度较慢、样本数量有限、主观因素较大。互联网金融则主要采用标准化的网络问卷、在线测评、限时调查等形式采集客户信息。由于网络形式的信息采集方式不受时空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借助互联网向特定或不特定群体大规模进行信息采集,相关问卷、测试题目等还利用现代心理学相关知识进行精心设计,力求公正、客观,即使是机构或个人等不愿披露的信息,也可利用采集到的大数据样本信息进行有效推断,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采集具有快捷性、即时性、客观性等全面化的特征。

再次,信息处理高效化。互联网金融平台积累了大量的资金供需双方的零散信息,借助互联网技术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标准化、组织化处理,构建动态更新、时间连续的信息序列,从而持续跟踪相关客户的信息动态、及时辨识不同金融主体的相异金融行为。这样,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金融企业或机构就可以在这些连续性信息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矫正客户的信息资料,为那些急需交易的客户提供最及时、有效的供求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将单一化、片面化、零散化的客户信息整合为标准化、系统化、结构化的信息链条,搭建了一个透明、灵敏的市场交互平台,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互联网金融高效处理并匹配了供需双方的信息。

最后,信息结构差异化。互联网金融十分注重客户体验,经常就自身的服务质量、软件性能、业务特色等向客户征询意见,形成频繁、良性的互动,及时掌握客户的真实需求,有针对性地为新老客户提供他们感兴趣的信息服务,比如,针对风险偏好型的客户,提供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信息;针对风险厌恶型的客户,可以提供稳健型投资信息。这样就能有区别地对不同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信息服务,甚至实现“一对一”的信息服务,真正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实现信息服务的差异化。

(三)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的形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讲仍旧是金融,但是,这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已经与传统金融有很大不同,它与互联网的紧密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活动绝大部分都可以在互联网空间运行,它属于互联网空间的范畴。那么,互联网金融平台就是一种虚拟化商品,它的价值主要由租金以及信息产品的价值组成,并且清晰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

从租金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其他互联网空间类似,主要满足用户的心理(或精神)需求,会向使用客户收取租金,租金虽然包含了部分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成本,但主要还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垄断性与稀缺性,根本上是源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虚拟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租金源于互联网的虚拟性。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前期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本,这些资本不管是自有资本,还是采用合伙形式、股份形式等募集的资本,抑或是以劳动、管理、技术等形式参股的资本,租金都可以看作是这些投资资本的回报,类似于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股票的分红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了“资本化”,成为马克思所说的“虚拟资本”,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们把虚拟资本的形成叫作资本化。人们把每一个有规则的会反复取得的收入按平均利息率来计算,把它算作是按这个利息率贷出的资本会提供的收入,这样就把这个收入资本化了。”[16]只不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虚拟资本形式不是货币、债券、股票等典型金融工具,而是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但同样具有金融的虚拟性。进一步分析可知,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企业的股票就是代表性的金融工具,股票市值会随时发生变化,经常性地偏离其代表的真实价值,更能直观体现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

从信息产品的价值看,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产品主要是以信息产品形式存在的金融工具,这类金融工具和纸制形式的金融工具在价值内容上有所区别:纸制形式的金融工具的价值主要是以其代表或联系的实体资本的价值为基础,并受市场、利率、预期等因素影响,一般会偏离其真实价值,主要表现为金融的虚拟性,不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但是,信息产品形式的金融工具的价值除了具有金融的虚拟性之外,还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因为,信息产品形式的金融工具也是互联网空间生产的信息产品,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具有复制性、规模性、共享性等特征,信息产品形式的金融工具的边际生产成本几乎忽略不计,但是可以满足用户的心理(或精神)需求,市场价格不可能为零,仍旧可以获得的收益,比如,所有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平台都会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收取一定的报酬。因此,信息产品形式的金融工具还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两部分组成价值既表现出金融的虚拟性,也表现出互联网的虚拟性,并且两种虚拟性不是截然分开和独立存在,而是紧密融合在一起,不仅共同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价值上,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行所形成的独立的金融活动中,比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价值主要受市场供求、利率波动、政策变更等变化的影响,始终处在变动的金融活动中。故此,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的形成表明互联网金融在现实运行中具有金融虚拟性和互联网虚拟性的融合性特征,会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的独立甚至脱离实体经济的状态,形成了叠加虚拟性。

五、防控互联网金融叠加虚拟性引致叠加风险的政策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使其风险也产生了叠加性,即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而且具有互联网风险。例如,金融市场中的利率波动、信用违约、产权模糊等会造成金融风险,互联网市场中的技术漏洞、信息泄露、黑客攻击等会造成互联网风险。这两种风险不是相互独立,相互隔绝,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部分,并由此诱发或衍生出了其他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是以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为主,并在二者基础上形成的叠加性风险。为此,要从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出发,采取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使其叠加虚拟性规模、增速、结构等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同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匹配,从而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叠加风险。

首先,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规模过度膨胀。叠加虚拟性的过度膨胀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的轨迹,一旦发生叠加性风险就会引发“雪崩”式的金融动荡,严重冲击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为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严控叠加虚拟性规模:一是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审核力度,提高审核门槛,特别是对于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模式,务必使互联网金融平台取得相应牌照才能开展相应业务,否则依法取缔。二是限制筹资者的融资额度。对于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筹资的各方,必须对他们的筹资额度设限,防止他们将平台变成“一个人的舞台”,在无限制的筹集巨额资本后却无法按期偿还,甚至假借筹资之名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三是对投资者要分档设限。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财产收入状况进行分档归类,对于不同档次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投资标的、额度、期限、利率等,防止投资者盲目跟风或者投资高风险产品导致投资血本无归。

其次,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会产生丰厚的叠加虚拟价值,必定吸引成千上万的企业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中来,市场竞争激烈,无形之中加剧了叠加风险的爆发。那么,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就成为积极抑制叠加风险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互联网金融巨头要及时进行规制,鼓励与支持他们采用合作共赢的方式参与竞争,共同分享市场规模扩大所带来的利润,例如阿里巴巴与苏宁云商的战略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与腾讯的电子商务战略合作,百度与中国农业银行共同打造智能银行的合作等,避免采用互相拆台、价格战、故意打压等方式进行恶意竞争。对于中小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政府要积极引导他们进行差异化竞争,找准自身的竞争竞争优势,避免与互联网金融巨头、大企业“硬碰硬”的进行同质化竞争,免得落得惨败出局。总之,政府要要一视同仁为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防止过度竞争引发叠加风险的发生。

最后,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叠加虚拟性及其导致的叠加风险表明,要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多重监管,构建综合性的监管体系。在监管部门方面,监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混业经营现状,不能再直接套用监管互联网或者金融的模式,可以尝试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的创新模式,比如,在央行的统一协调之下,建立一个可以与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互协调的互联网监管的委员会(简称“网监会”),组成“一行四会”的监管模式”,覆盖更多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在行业自律方面,利用互联网金融较强的行业联动性特点,建立以行业中某些领军集团、龙头企业等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组织,政府也可以派遣代表常驻,及时将政府的监管要求传达给各个企业,也为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各企业的诉求。在跨国合作方面,我国应该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保持密切沟通,建立国际性的监管组织,共同打击互联网金融中的跨国非法活动,有效抵御国际金融风险通过互联网金融快速、高效的传递传染到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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