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与市场主体进入率*
——数量竞争还是质量竞争

2019-11-28 07:53徐现祥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6期
关键词:质量指标商事区县

徐现祥, 马 晶

一、引 言

商事制度改革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的一项改革,是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激发市场主体(1)市场主体共有企业、个体户和其他市场主体三大类。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自2014年3月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市场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根据全国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全国累计新增市场主体6202.81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3.1万户增加到5.27万户,2018年3月16日,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亿大关(2)详见光明网《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亿户》,http://difang.gmw.cn/2018-03/16/content_28008809.htm.。新设市场主体大幅增长,成为创业创新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张茅,2018)。那么,商事制度改革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市场主体进入率的提升?与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的措施众多,到底是改革的执行质量还是改革的措施数量决定了市场主体进入率的高低?鲜有文献通过严谨的实证研究回答上述问题。

这可能是因为准确地度量商事制度改革并不容易。首先,商事制度改革并非一蹴而就,政府每年都会推出多项商事制度改革措施,各项措施的落实时间并不一致(3)如2013年有“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企业年报改革”等改革措施;2014年至2016年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名称核准”等改革措施,2016年至2017年有“全程电子化登记” 等改革措施;2018年有“证照分离”等改革措施。。如果仅以是否开始商事制度改革的哑变量或者仅以是否出台某些改革措施的哑变量来度量商事制度改革,会忽略其它改革措施的影响。其次,如果以各地出台改革措施的总量来度量商事制度改革,则可能受到“僵尸政策”的干扰。作者在调研广东省某些地区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些商事制度改革措施如“全程电子化登记”虽然当地政府已经发文出台,但是并未实际落实,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过程中无法真正实现“全程电子化”,不能给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提供便利。

作者基于调研数据构建评估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2017年,作者对广东省各区县在2016年至2017年的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整理了广东省177个区县(4)包含新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等园区,东莞市为镇街,下同。工商局(5)或市场监督与管理局,下同。在2016年至2017年间出台的平均改革措施数,并将平均改革措施数进行0—1标准化处理,得到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数量指标越接近1,改革措施数越多。此外,作者在调研期间还收集了广东省各区县工商局之间的互评数据。具体而言,广东省各区县工商局回答了“除了本市,你认为,截止到目前,市场准入最便利的三个省内同行分别是谁?”在统计各区县工商局的投票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将各市的得票数进行0—1标准化处理,显然,标准化指数越接近于1,表明省内同行越认可,该指数就是本文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指标,各区县的质量指标与其所处地级市的质量指标相同。此后,我们分别检验了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

本文认为,改革质量是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时就强调,要严把改革方案质量关督察关,确保改革改有所进改有所成。本文借鉴同行评议(peer review)制度,使用工商部门的互评数据来度量各市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并以此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检验商事制度改革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同行评议己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学者郭碧坚和韩宇(1994)将同行评议定义为“某一或若干领域的专家采用一种评价标准,共同对涉及上述领域的某一事项进行评价的活动”。同行评议是学术界较为常用的学术成果评价机制,在诺贝尔奖的评选机制中,第一步就是让同行或同相关领域的专家推荐候选人。近年来,同行评议已经被逐渐推广到社会项目的质量评价过程中,如欧盟成员国采用同行评议模式评价职业教育质量(王启龙,2017),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评估机制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别监督方式都具有同行评议的特征。

使用同行评议可以有效地度量各地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经常接触各地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的信息,系统内部经常相互考察、交流学习,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较为准确的判断一个地区商事制度改革的真实进展情况,可以给改革质量较高的地区应有的高评价。此外,互评的备选城市有二十多个,选择较多,且互评的结果不影响该地的相关考核,因此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工商系统的工作人员的真实看法。

本文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尽管分别考察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宏观经济影响时,二者都有显著影响;但是同时考察二者的影响时,只有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指标才能显著提升市场主体进入率。具体而言,商事制度改革质量提高10%,市场主体进入率将显著提高0.384个百分点,提升幅度约为1.8%。这一发现意味着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是影响市场主体进入的关键因素,揭示了,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旨在提高改革的质量,而不是简单地增加有关改革的发文数量。

本文的工作与我国正在兴起的研究商事制度改革的文献相关。直接考察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文献主要分为三类,这些文献从不同角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但鲜有文献通过严谨的实证研究方法检验商事制度改革的经济成效。第一类文献最早出现,着重考察、介绍特定地区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广东省是商事制度改革试点较早的地区,因此也受到了该类文献的格外关注。尚平等(2013)研究较早,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文章就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的实践情况作了阶段性说明,立足于广东先行先试的经验探讨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可能遇到的问题。许瑞生(2015)回顾了广东省2012年以来的商事制度改革经验,认为商事制度改革顺应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众创业的热切期盼,激发了市场活力,扶持了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了营商环境。陈晖(2017)则以珠海横琴新区为例探讨了商事制度改革成效与完善对策。其余省份在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陈海疆(2014)、王海杰和宋姗姗(2016)就先后对厦门、河南的商事制度改革进行了类似的研究。

第二类文献,开始分析商事制度的具体痛点,并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钟瑞栋和刘奇英(2014)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登记设定了大量的审批事项,过苛的准入门槛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要降低准入门槛。章政和张丽丽(2015)以我国商事制度发展为基础,分析商事制度改革的特点,明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商事制度改革的内在关系,指出今后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第三类文献着重考察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经济效应。李德洗和张晓波(2017)通过对比商改前后的企业调查数据发现,商事制度改革后,中国的营商环境、市场活力、创新创业、就业税收等诸多方面都有了显著的积极变化。刘方(2018)则研究了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的创业主体发展态势,其通过研究发现商改后创业企业数量保持较快增长,创业企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创业企业质量不断提升,其余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长。

本文的工作还与放松管制(Deregulation)的文献相关。Stigler(1971)提出的公共选择假说,认为政府之所以设置严格的管制措施,阻碍新企业的进入,是为了维护在位者垄断利润。显然,在公共选择假说下,通过商事制度改革放开市场准入管制会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进入。本文的发现与公共选择假说的预测一致,中国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放松市场管制之后,新企业的进入率显著提升,与Alfaro & Chari(2014)研究印度撤销部分行业的准入管制和Branstetter et al. (2014)研究葡萄牙一站式注册(On the Spot Firm)改革的文献遥相呼应。本文的研究进一步发现,真正决定市场主体进入率的是改革的质量而不是改革措施的数量,在分析政府放松管制的经济效应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改革的执行质量。

文章以下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背景介绍与理论假说;第三部是数据;第四部分是实证分析;最后是结论性评述。

二、背景介绍与理论假说

(一)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介绍

商事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的总和,是对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和退出等市场活动的规制与政策规定。我国传统的商事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具有登记行为复杂、准入门槛高等特点,不利于新时期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2013年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拉开了中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帷幕。商事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放开市场管制的重要手段。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便利商事主体登记注册是改革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简化登记注册流程、减少登记环节、降低登记费用,使市场主体能够以更少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实现创业。

广东省早在2012年便开始探索商事制度改革,其标志性事件是2012年全国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同意广东省先行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正式拉开了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从工商登记注册环节拓展到开办企业全流程,从市场准入领域延伸到市场准营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是广东省标志性改革之一。广东省的商事制度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省改革工作的期许,也是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的真实写照。广东省作为改革的现行先试地区,多项改革经验上升为全国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为全国推开商事制度改革贡献了广东经验与广东智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因此,研究广东省的商事制度改革的影响,对其余地区也存在参考意义。

梳理《2016年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可知,2016至2017年间,广东省实施了9条新措施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分别是“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两证整合”、商事登记银证直通车、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住所申报制、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全程电子化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与网上办事大厅无缝链接、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从出台9项具体措施看,广东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可简单概括为证照改革、便利登记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三大内容,旨在简化登记注册流程、减少登记环节费用、放松市场准入的管制。

证照改革是指对企业登记注册所需办理的证件进行整合,减少企业办证数量和办证花费的时间,2016年至2017年的证照改革分为三个大的方面,一是针对企业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改革前企业注册登记需要到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质检部门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证、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记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必再其他相关部门申请上述证件,减少企业办证次数。二是针对个体户实施“两证整合”,将个体户的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整合,减少个体户登记注册的办证时间。三是实施银证直通车,与银行合作,将改革前需要持营业执照去银行办理的企业账户整合进营业执照当中。

便利登记改革是指优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使创业者能够更加便捷地完成企业注册登记。2016年至2017年的便利登记改革主要是指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实施住所申报制、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主要是取消改革前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系列不合理限制,采取有效措施,盘活改革前闲置的住所(经营场所),降低全社会的创业成本。企业名称核准制改革的重点是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由企业名称数据库在网上自动审核,不再需要经历漫长的人工审核过程。

“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指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与网上办事大厅无缝链接以及推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各个业务环节均可通过互联网办理,市场主体注册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从核名到材料提交、办理执照的全部过程。再加上,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与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无缝连接,各部门系统信息资料无缝共享,跨部门资料无需重新提交和审核。推行具有金融功能的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工商部门与银行共同发行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其不仅具有营业执照的一般功能,还加载了银行单位结算卡的支付结算功能,凭借该营业执照,企业主不仅可在网上申办工商业务,还可足不出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理论假说

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其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管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上文背景介绍的内容可知,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旨在简化登记注册流程、减少登记环节费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松市场准入管制。

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是指,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依据一定的规则,允许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某个市场领域的直接控制或干预。关于市场管制影响的研究中,Stigler(1971)提出有名的公共选择假说。这个假说认为政府之所以设置严格的管制措施,阻碍新企业的进入,是为了维护在位者垄断利润。在市场机制下,厂商通过竞争来实现优胜劣汰,当准入管制存在时,在位厂商能够免于潜在进入厂商的威胁而获得超额利润。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还可能引发腐败问题,Shleifer & Vishny(1993)认为,政府实施管制的目标并不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是借由监管对市场伸出掠夺之手(Grabbing hand)谋求官员的私利,某些市场监管本身就是政府官员向企业收费的“收费站”。显然,在公共选择假说下,通过商事制度改革放开市场管制,可以打破不合理的准入壁垒,有利于市场主体的进入。

改革最终是否会取得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执行改革的质量,仅发文而不落实的政策无法带来实际的改革效果。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政府“刀刃向内”的一场改革,每一项措施是在攻坚克难,各地“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时有发生(韩韫超,2016)。顾丽梅(2018)的研究发现,仅出台而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僵尸政策”无法使政策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高质量的执行商事制度改革才能有效地放松市场准入管制,进而提升市场主体进入率。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是影响市场主体进入的关键因素。

三、数据

为了检验本文的理论假说,作者基于广东省177个区县的调研数据,构建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并以此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分别考察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执行质量和措施数量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2017年10月作者对广东省19个地级市(6)深圳市、珠海市是经济特区,具有立法权,其商事制度改革与广东省其余19市在原有法律框架下的改革有本质的不同,不适宜一起比较分析。及其下辖县(市、区)在2016年至2017年间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部署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分为部门自评、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三个步骤进行。调研过程中,作者收集整理了各地工商局提供的当地发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9项措施的具体时间,结合实地走访以及召开座谈会收集的改革措施落实时间,进行了交叉验证,确保数据真实可信。

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构建方法如下:以广东省《2016 年商事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及《广东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总体方案》为依据,作者整理出2016年至2017年间与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的改革措施9项,使用广东省177个区县工商局提供的落实上述9项措施的时间来计算各区县平均每月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数。并将改革措施数进行0—1标准化处理,求得改革的数量指标。此外,我们使用工商部门的“同行评议”数据,构建改革的质量指标。作者从177个工商局上交的问卷中整理出工商局认为的“市场准入最便利的三个省内同行”,在统计每个地级市的总得票数的基础上,对总得票数进行0—1标准化处理,并将最后求得的指数作为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指标。各区县的质量指标等于其所处地级市的质量指标。

2016年至2017年的年均市场主体进入率是本文的核心被解释变量。准确的市场主体进入率数据往往难以获得,以往研究仅能根据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对市场主体的进入率进行估算(毕青苗等,2018),这一计算方法首先忽略了个体户及其他市场主体,在企业中也仅仅只关注了规模以上企业。此外,是否进入工业企业数据库也并不意味着进入市场,因此,使用工业企业库数据估算的市场主体进入率并不完全准确。使用不包含全部市场主体的其他数据库进行研究时,也会遇到市场主体进入率估算不准确的问题。

作者在调研过程中获得了区县工商局提供的当地市场主体的存量以及流量数据,因此本文可以使用各区县工商局提供的市场主体存量及进入(退出)数量准确计算市场主体进入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进入市场主体i,t表示i区县在t年新注册的市场主体总数;市场主体存量i,t-1表示i区县在t-1年年底的市场主体存量,数据来源于各区县工商局提供的市场主体存量及流量数据。

控制变量方面,考虑到市场规模也是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因素之一(Boschma & Fritsch,2009),同等条件下,市场规模越大,市场主体进入率越低,本文将期初(2015年底)各区县的市场主体存量作为市场规模加以控制。此外,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对市场主体进入率产生影响。本文使用各区县2015年的人均GDP作为控制变量,以控制住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预计人均GDP越高,市场主体进入率越高。在不同产业的市场主体的创业难度并不相同(Davidsson et al., 1994),因此,产业结构也是影响市场主体进入率的重要因素,我们使用区县2015年的第二产业比重作为控制变量控制住产业结构的影响。

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均值为21.85,表明广东省各区县在2016年至2017年间平均的市场主体进入率为21.85%左右,市场主体进入率最高的区县是广州市黄埔区,其年均市场主体进入率为48.15%,市场主体进入率最低的区县是韶关市乳源县,其年均市场主体进入率仅有6.97%。

表1 描述性统计

改革措施数的均值为3.88个,表明2016年至2017年,广东省各区县平均每月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数为3.88个,平均每月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数最多的区县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为6.38个,最少的是汕头市潮阳区,为1.17个。数量指标位于0到1之间,改革措施数最少的汕头市潮阳区的数量指标得分为0,改革措施数最多的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的数量指标得分为1。改革质量指标最高是东莞市,得分为1;最低的是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得分为0。各区县的质量指标等于其所处地级市的质量指标。

期初市场主体存量取对数后均值是9.78,表明样本中的177个区县在2015年年底平均有17600余家市场主体。2015年年底市场主体最少的区县是汕尾市华侨管理区,有436家市场主体,期初市场主体最多的区县是广州市白云区,有234791家市场主体。

四、实证结果

本文采用如下实证模型检验商事制度改革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其中Entryrate为2016年至2017年间的年均市场主体进入率,i表示区县。核心解释变量Policy表示区县i的商事制度改革质量或数量,用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或质量指标来衡量。X是一系列控制变量。广东省21个地级市按照地理位置和经济特点被划分为四大经济区域,分别为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这四大区域在广东省内的发展定位不同,上级政府给与的政策也存在差异(7)比如,2008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2009年8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场主体进入率会受到期所属经济区域的影响。我们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的分类方法,把177个区县的所属地级市划分至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四个区域,并在实证过程中控制区域固定效应μr。εi是不可观测的随机扰动项。本文最为关心的是系数β1,既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

Entryratei=β0+β1Policyi+βX+μr+εi

(一)改革数量的影响

表2展示了市场主体进入率对商事制度改革进行回归的实证结果,从实证结果看,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数越多,市场主体进入率越高。表2第1列的解释变量为改革措施数,使用二元OLS模型进行回归,改革措施数的系数为1.232,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考虑到企业进入率会受到市场主体存量和所属区县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的影响,本文在表2的第2列和第3列依次控制了期初市场主体存量、人均GDP和第二产业总产值占GDP比重。第2列中改革措施数的系数为1.254,达到1%显著性水平。第3列中,改革措施数的系数为0.655,在添加经济控制变量后,改革措施数的系数下降至0.655,在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市场主体进入率还会受区县所属经济区域的影响,本文采用区域固定效应控制住无法观测的区域变量的影响。我们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的分类方法把177个区县的所属区域划分为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四个区域,并在表2的第4列控制了区域的固定效应。回归结果显示,改革措施数的系数仍旧显著为正,为0.669,达到10%显著性水平,表明改革措施数每提高1个,市场主体进入率将提高0.669个百分点,改革措施数从最低的1.17上升至最高的6.38,市场主体进入率将提高3.49个百分点,相较于21.85的平均市场主体进入率,提升幅度为16%。第5列将核心解释变量替换为改革的数量指标,此时,数量指标的系数为3.487,系数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出台改革措施数最少的区县如果将其出台改革措施数提升至与第一名相同,其市场主体进入率将提高3.487个百分点,与跟进第4列实证结果计算的3.49十分接近。表2各列的实证结果显示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数量显著促进了市场主体进入率的提升,这一实证结果符合公共选择假说,政府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放开市场管制会提高市场主体进入率,激发市场活力。

表2 改革数量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城市层面聚类稳健标准误,***p<0.01,**p<0.05,*p<0.1。

控制变量中,期初市场主体存量的系数为负,表明市场主体总量越高,市场主体进入率相对越低,但是其仅在第3列能达到10%显著性水平。人均GDP的系数在3.5附近,在第3至第5列中皆达到1%显著性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主体进入率越高的预期相符。第二产业比重的系数虽然为正,但并不显著,产业结构对市场主体进入率不存在显著影响。

(二)改革质量的影响

本文认为,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才是影响市场主体进入的重要因素,研究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更为重要。本文借鉴同行评议(peer review)制度,使用工商部门的互评数据来衡量各市商事制度改革的执行质量。

表3报告了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核心解释变量为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指标,被解释变量为市场主体的进入率,实证结果显示,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显著提高了市场主体进入率。第1列报告了二元OLS的回归结果,本文所关心的质量指标的系数为4.974,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3的第2列和第3列依次加入了期初市场主体存量、人均GDP和第二产业总产值占GDP比重作为控制变量。第2列和第3列中改革质量指标的系数分别为5.534和3.096,表明在添加控制变量后,质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正向影响仍旧存在,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与表2类似,表3的第4列在第3列的基础上控制了区域的固定效应。其结果显示,改革质量指标的系数仍旧显著为正,为4.067,显著性水平仍旧保持在1%,表明执行改革质量最差的区县如果将其执行改革的质量提升至与第一名相同,其市场主体进入率将提高4.067个百分点,提升幅度约为19%。表3各列质量指标的系数皆显著为正,意味着,高质量执行商事制度改革策,可以有效的提高市场主体进入率,激发市场活力,这一实证符合公共选择假说。对比表3和表2可以发现,质量指标的系数更大且更显著,初步表明,相较于改革措施出台数量,执行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更大。

各控制变量中,期初市场主体存量的系数为负,达到10%显著性水平,表明市场主体总量越高,市场主体进入率相对越低,与Boschma & Fritsch(2009)的研究结果相一致。人均GDP的系数在3.5附近,皆达到1%显著性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市场主体进入率越高的预期相符。第二产业比重的系数虽然为正,但是不显著,产业结构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不显著。

表3 改革质量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城市层面聚类稳健标准误,***p<0.01,**p<0.05,*p<0.1。

(三)改革质量与改革数量的影响

表2、表3的实证结果初步表明无论是改革的质量还是改革的数量都显著提高了市场主体进入率,且改革质量的影响要更大。在表4中我们将同时考察质量指标与数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

表4第1列仅使用质量指标与数量指标作为解释变量,不添加其余控制变量,结果显示质量指标的系数为4.146,达到5%显著性水平,而数量指标的系数为2.262,虽然为正,但是并不显著。第2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添加了期初市场主体存量,此时,质量指标的系数为4.909,达到1%显著性水平;数量指标的系数下降至1.658,仍旧不显著。第3列在第2列的基础上添加了人均GDP以及第二产业比重作为控制变量,此时,质量指标的系数下降至2.726,但仍在10%显著性水平上显著;数量指标的系数则下降至1.010,没有达到10%显著性水平。第4列在第3列的基础上控制了区域固定效应,质量指标的系数回到3.841,在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而数量指标则进一步下降至0.626,仍旧无法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表4第1列至第4实证结果表明,同时考察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影响时,只有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指标才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商事制度改革质量提高10%,市场进入率将显著提高0.384个百分点,商事幅度约为1.8%。这一实证结果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表明,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才是影响市场主体进入的关键因素。其余控制变量的结果与表3的结果一致,不再累述。

表4 改革质量与改革数量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城市层面聚类稳健标准误,***p<0.01,**p<0.05,*p<0.1。

(四)质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

上文计算商事制度改革质量指标的方法可能存在两处瑕疵。第一,填写问卷的工作人员,可能对其投出的“市场准入最便利的三个省内同行”的评价并不完全相同,其对选出来的第一个城市的评价可能比选出来的第三个城市的评价要高。第二,使用绝对得票数来计算质量指标,忽略了每个区县的理论最大得票数不同,例如东莞共有33个镇街,东莞各街镇的理论最大得票率为144票,而汕尾市仅有4个区县,汕尾各区县的理论最大得票率为173,因此相同的票数对东莞和汕尾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以上两个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本文的实证结果。

基于此,本文对质量指标做了如下改进。第一,在原有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考虑得票的权重,给每个区县投选的第一票赋予权重3,第二票赋予权重2,第三票则赋予权重1,将新的得票分数进行0—1标准化后求得考虑得票权重的质量指标。第二,在原有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考虑各市的最大得票数,计算得票率,并将得票率0—1标准化处理,求得使用得票率计算的质量指标。实证结果见表5。

表5报告了使用新的质量指标作为解释变量的实证结果。第1列重现了表4第4列的回归结果。第2列使用考虑得票权重计算的质量指标作为解释变量,此时它系数为3.887,通过5%显著性水平检验,其系数与第1列的3.841相差不大,显著性水平也相当。第3列把使用得票率计算的质量指标作为解释变量,此时它系数为3.984,达到5%显著性水平,其系数比第1列的3.841、第2列的3.887略大,显著性水平维持不变。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行评议过程中,有部分地区没有得到一票,质量指标指数为0,这可能影响本文的实证结果。我们在表5第4列在实证过程中剔除了质量指标为0的样本,此时质量指标系数下降为2.073,仍旧显著为正,达到10%显著性水平。

表5 质量指标的稳健性检验

注:1、括号内为城市层面聚类稳健标准误,***p<0.01,**p<0.05,*p<0.1。2、第4列剔除了质量指标为0的样本。

以上实证结果表明,使用多种方法计算而得的改革质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皆存在显著为正的影响,且系数相差不大,显著性水平也相同;剔除掉质量指标为0的样本后,质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仍旧显著为正,意味着本文的实证结果是稳健的。

(五)剔除往年改革因素的影响

各地2016年至2017年的市场进入率并不一定完全由2016年至2017年的商事制度改革决定,还可能受到早期商事制度改革的影响。为了排除2016年以前的改革政策的影响,我们在实证过程中使用虚拟变量的方式控制了2012年最早的2个试点区县(8)分别是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大朗镇。以及扩大试点后的7个试点城市(9)分别是东莞、佛山、惠州、肇庆、揭阳、清远、梅州。的影响。此外,我们在实证过程中还对2015年底各地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数进行了控制,用以排除往年商事制度改革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实证结果见表6。

表6的第1列控制了试点区县的虚拟变量,第2列在第1列的基础上控制了扩大试点后试点城市的虚拟变量,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2015年年底各地的改革措施数,以排除往年试点情况和改革措施数的影响。表6第3列的实证结果显示,在控制往年改革因素的影响后,质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有所增大,达到4.711,在5%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第4列和第5列则将质量指标替换为考虑得票权重计算的质量指标和使用得票率计算的质量指标,此时,两个指标的系数也都显著为正。表6的实证结果显示,控制住往年改革因素的影响后,质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仍旧显著为正,皆达到5%显著水平,表明本文的实证结果是稳健的。

表6 剔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注:括号内为城市层面聚类稳健标准误,***p<0.01,**p<0.05,*p<0.1。

五、结论性评述

商事制度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是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尽管商事制度改革已经5年多,市场主体数量也经历了爆炸式的增长,但还鲜有文献利用详实的数据与严谨实证方法回答商事制度改革多大程度上促进市场主体的进入。此外,与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的改革措施众多,到底是改革的质量还是改革措施的出台数量决定了市场主体进入率的高低?也鲜有人回答。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在理论上可以为放松市场管制理论的研究贡献新的发现,在实践上不仅可以对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进展和问题加以总结,还可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方向指引。

在理论上,本文认为,商事制度改革的质量才是影响市场主体进入的重要因素。为了验证这一理论假说,本文利用广东省177个区县的调查数据,构建度量商事制度改革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检验其对市场主体进入率的影响。研究发现,分别考察时,无论是质量指标还是数量指标对市场主体进率皆有显著为正的影响,但是同时考察二者的影响时,只有质量指标才有显著影响,数量指标的影响则不再显著。具体而言,商事制度改革质量提高10%,市场主体进入率将显著提高0.384个百分点,提升幅度约为1.8%。

本文的政策含义十分明显,商事制度改革促进了市场主体进入率的提升,激发了市场活力。市场主体的大幅增长,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改革质量决定了改革最终的成效,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旨在提高改革的质量,而不是简单地增加有关改革的发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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