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倩慧
从2014年至今,女大学生被害案件频频见诸于各大媒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收集的50个案例来看,已经知道遇害的女大学生占40%,而获救和被发现的被害女大学生仅占10%。其中,找回或者获救的女大学生中,被强奸或者猥亵的也比较普遍。” 受暴力侵害、诈骗侵害和性侵害是女大学生被害的常见类型。[1]黄冬、何炬松、岳洋:《我国女大学生被害预防研究——以女大学生被害案件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女大学生被害遭受的重大损害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并且遭受再次伤害的可能性很高,被害呈现反复性,尤其是性侵案件。有研究表明,几乎所有女性在被强奸的第一或第二周会出现严重程度达到诊断标准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而且几乎半数的女性在3个月后仍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2][美]苏姗·诺伦-霍克西玛:《变态心理学(第六版)》,邹丹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年版,第125页。女性相对于男性在遭遇创伤事件后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现象更具风险,“受到创伤后产生心理障碍、神经崩溃甚至萌发自杀冲动;一旦为公众所知,强奸被害人总是名誉扫地,蒙受耻辱,受到惊吓、嘲笑、蔑视,甚至骚扰,受到严厉谴责的可能性很大,尤其是心理痛苦。”[3][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2页。且往往无法短时间内缓解,长时间反复回忆不良体验以及负面情绪的积累,心境将处于低谷,这些都会导致适应不良,影响着她们的学习、工作表现甚至日常的社交生活。
与不同年龄的女性、其他同年龄女性以及男大学生相比,女大学生的被害倾向性、被害敏感性和被害受容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有的放矢的被害预防措施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被害倾向性是指“被害人所有的使自己进入被害情景的生理或心理、外在或内在的趋向、趋力、可能。”[1]孙斌:《被害预防案例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被害倾向性一定程度上包括了被害诱发性和被害易感性的内容。相比其他年龄阶段的女性,女大学生在生理、心理和行为方面呈现出较为典型独特的被害倾向性,体现为性诱惑力强、心智不成熟和有责的行为。
女大学生青春洋溢又处于追求异性关系的时期,所以会多加打扮自己甚至过度装扮,呈现性诱惑力强的特点。女大学生遭受性侵的案件较多。“在1995——2013年,相比其他任何年龄段,18~24岁的女性大学生受到的强奸和性侵事件是最多的。大约有80%的此类案件的被害人是认识性犯罪人的,性犯罪人是被害人的朋友或者熟人的案件占50%,是被害人的亲密伙伴的案件占24%。”[2][美]柯特·R.巴托尔、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第11版)》,李玫瑾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61页。约会性侵和熟人性侵在强奸案件中较为普遍,主要的指向对象也是女大学生。女大学生往往有希冀得到异性青睐和注意的倾向,所以在穿着打扮上较为时尚靓丽,特别是夏季,会在不同程度上刺激男性,使其产生性冲动,诱发犯罪。相比职业女性或者家庭主妇,女大学生更具性诱惑力;而且由于生活模式与环境灵活,独立活动和交往的机会多,社会阅历不丰富,这都使得女大学生更具被害性。
女大学生的个性心理发展与年龄增长不太协调,身心发展不很平衡,年龄虽增长但是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社会阅历并且生活环境单纯,容易轻信他人,表现为一种对被害状态无意识的顺应性,从而容易成为犯罪人的加害对象。
在性方面,女大学生已跨越了适应、发展同性关系而获得满足的阶段,处于追求异性关系的时期,对于异性怀有强烈的好奇心与接触欲。但长期接触社会的正面教育,与社会接触不多不深,生活阅历浅薄,无法很好地处理紧急复杂的事务;生活不定型,幻想多并且倾向于轻易信赖他人所以容易落入图谋不轨的男性的陷阱,成为被害人。
同时,女大学生的炫耀自得以及爱慕虚荣的心理亦使其具有吸引犯罪人犯罪的某种特质而更容易刺激犯罪人导致被害。如今,拜金主义和不良消费现象在女大学生中十分突出。相比年龄小的女性,女大学生可支配的自由时间更多,消费需求更为强烈并且缺乏自制力;相比年龄大的女性,其尚在求学时期,成熟的三观尚未树立成型,没有或者很少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所以很难有足够的金钱来满足过强的物质需求。而且,女大学生在进入大学脱离父母管教和应试教育的环境下,相比其他年龄阶段的女性无法得到很好的管理和保护。所以限于家庭条件和学生身份的女大学生往往因贪图享乐和互相攀比而消费结构不合理,奢侈浪费,容易情绪化消费,在欲求不满的情况下,爱慕虚荣的心理使其出入一些不安全的场所,放下尊严和贞操去攀高枝获得物质层面的满足。这就容易使犯罪人通过各种招募渠道并利用信息不对称,引诱女大学生陷于陷阱,导致其被害。
在被害人推动模式下,女大学生被害人往往是有过错的被害人。就行为因素而言,女大学生轻佻的言行,甚至越轨的行为往往会引诱、刺激、促使犯罪人对她们实施犯罪行为。女大学生有责的行为对于犯罪人而言是一种不良的诱因,在刺激和强化的作用下使其付诸于行动从而导致女大学生被害。比女大学生年龄小的未成年女性处于应试教育的学习环境之下,基本上家与学校两点一线,并且受到学校与家长的看护与监督,听从管教,并受限于学校的规章制度而穿着得体、言行谨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她们成为犯罪的诱因,降低了被害可能性。相反,女大学生的自由度相对较高,开放的穿着、不谨慎的言行举止,在易被人轻视的同时,也容易引发犯罪人的犯罪冲动,因而这种被害的诱发性和易感性会使得有过错的女大学生被害人成为追求性满足的犯罪人的目标。
正如托帕尼、赖特和福南戈所说:“犯罪学的一个肮脏的小秘密就是,很多严重犯罪,也许是大多数,它们的发生超过刑事法律约束的范围是因为那些严重犯罪是针对一些具有违法行为的个体实施的。”[1][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四版)》,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页。对于犯罪人而言,实施犯罪既有诱惑又有风险。从理性角度看,犯罪人实施犯罪必以满足需求而又不会被发现为前提。[2]参见陈和华:《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页。刑罚的必然性会使犯罪人恐惧,害怕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发现而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而被害人的被害性会大大增加犯罪的安全性和诱惑性,在侥幸心理占主导地位时,犯罪人就会克服恐惧实施犯罪。犯罪人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内心斗争的同时也是一种和自己良心的较量,被害人的被害性特别是被害人有过错的行为往往是一剂催化剂促使其选择犯罪。
被害敏感性是指“被害人对可能或已然被害的感知和自觉。”[3]孙斌:《被害预防案例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与同龄的其他女性相比,女大学生的被害敏感性不高,主要是基于公共安全教育的缺失与不足而导致的风险认知障碍和情境处理能力低下。一方面,在独生子女过多依赖父母而独立生活能力差的情况下,家庭教育中对公共安全教育的忽略使女大学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更谈不上掌握必要的应对危险的技能,从而使得女大学生在遭遇侵害时难以识别风险并自救。另一方面,高校的公共安全教育尚未成体系,使得女大学生对于社会治安形势,包括某些犯罪的高发性以及特定犯罪发生规律,未有全面清晰的了解,加上文化程度高而自我感觉良好因而为人处世往往惯于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这些都会使她们缺乏对被害风险的普遍认知,对遭受犯罪侵害的安全隐患缺乏应有的防范意识和警惕性,无法察觉周边的不安全因素,遭遇危险不懂得审时度势,适时采取合法自卫或者情境周旋的手段来摆脱险境、降低损失。
一个人的观念是从小在耳濡目染中渐渐形成的,然而现在的独生子女过于依赖父母,独立自主性较差。应试教育背景下,家长和老师只重视学习成绩而忽略公共安全教育。女大学生尚未完全接触社会,对社会的阴暗面认识不足,对社会环境缺少应有的警惕感和防范意识,在遭遇侵害时也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懂得随机应变而自我保护、自我救助。
从家庭层面看,很多家长只重视对孩子德智方面的培养,而忽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这种教而不当使得很多女大学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不能感知识别风险因素,而使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的概率提高。而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和应对危险的处理方式在家庭教育中也甚少提及,使得很多女大学生缺乏独立应对困境的能力,无法防范各种风险。
从学校层面看,公共安全教育尚未形成体系。“目前,多数高校仍然将安全教育视为常规性的管理工作,以安全管理代替安全教育——通过学校职能部门制定规则,学生工作部门组织活动进行落实、督促、检查来管理大学生的公共安全。”[1]马振超:《从女大学生失联看当前大学公共安全教育的缺失》,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这种把公共安全教育停留在表面功夫的模式不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女大学生不能从成体系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中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复杂的治安形势有深入的了解,提高被害敏感性,养成对于会导致其被害的安全隐患怀有应有的防范和警惕。
女大学生被害敏感性不高,普遍存在风险认知障碍。“与风险行为相关的是不能感知到情境中的风险或有能力察觉出会导致性侵害风险升高的线索。研究人员发现了两种风险认知障碍,第一种具有普遍性,第二种具有具体性。”[2][美]柯特·R.巴托尔、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第11版)》,李玫瑾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66页。普遍性的风险认知障碍是指人可以意识到情境风险,但不认为会发生;而具体性的风险认知障碍则是指人不能察觉到情境中的风险而置自身于危险之中。无论是何种风险认知障碍,在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下,女大学生被害人所具有的可以被犯罪人利用的特征和一些使犯罪人感受到诱惑的行为,都会强化犯罪的诱惑性,从而使犯罪人产生犯意。[3]参见赵国玲:《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7-48页。
与同年龄的其他女性因受教育程度、较早接触社会、社会经验丰富、独立生活能力强、更具警惕性与应对危险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女大学生因涉世不深生活阅历浅薄,且现在多为独生子女,独立性较差依赖性强,身心不成熟因而遇事警惕性不高,缺乏必要的防范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倾向于轻信他人。同时,对于可能或者已然被害的感知与自觉不高,往往主动或者被动地处于危险的境地而后知后觉,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遭遇危机而被害,所以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财物与身体,很多犯罪人正是利用了女大学生这种心理而实施犯罪。在盗窃等侵财类案件中表现为贵重物品外露于公众之下而导致被盗被抢;独自夜间出行而遭遇性侵;在酒吧孤身饮酒往往降低自控能力,阻碍正常的交流对话,扰乱决策能力,许多性侵和侵财类案件由此发生。
情境因素是指直接影响犯罪人形成某种犯罪动机的周围环境因素,包括侵害对象(被害人和其他物体)、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4]陈和华:《犯罪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9页。被害人的被害性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之中,与犯罪动机的形成、发展、转化密切相关。
女大学生的文化程度较高,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但也因此往往自命不凡,情绪波动大。因多为独生子女,为人处事往往惯于以自我为中心,而且在长期的正面教育和身处保护伞之下,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的足够重视,缺少对社会治安形势的整体把握和易于危害自身的犯罪类型与规律的完整认识。相比同龄的其他女性,女大学生的情境处理能力低下,在遭遇犯罪时不能稳住心神、控制情绪,审时度势地判断周围环境的情况而采取合法自卫或者情境周旋的方法来免受侵害,或者降低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冲突模式下,女大学生被害人与犯罪人是因为双方发生矛盾冲突而最终导致被害的发生。女大学生的被害性在该模式下会正向刺激犯罪行为的出现,有时也会在两者的互动之下发生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
而在被害人受攻击模式中,女大学生是因自身抵御犯罪侵害的能力低下,在明显处于弱势的情境下被害。在强弱十分悬殊的情境下,合法自卫不适合被采用,因为这只会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女大学生增加被害的风险,而且容易成为一种新的刺激使犯罪人派生出新的更为严重恶性的犯罪动机,从而使被害人降低或丧失脱险的机会。女大学生的合法自卫仅适用于自身处于优势的地位或与犯罪人强弱相当的情形下。而在女大学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下,则只能采用情境周旋(利用一切外部条件审时度势与犯罪人周旋)的方法来抵御不法侵害以避免受害或者降低损害。但女大学生被害人往往不能在快速有效识别外部情境的基础上,对合法自卫还是情境周旋作出正确判断。
被害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心理、气质上对自身被害角色的认同、容忍,遭受侵害时、侵害后的顺应状态。”[1]孙斌:《被害预防案例分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相比男大学生,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和社会文化的影响,女大学生更容易遭受犯罪侵害。
女大学生往往碍于自己的女性身份,害怕面对社会和他人的负面评价,而这也衍生、强化了其忍辱屈从的心理。这种心理在其遭遇被害过程中体现为由于害怕身体受伤和痛苦而趋于容忍;而在被害后又表现为容易将被害作自我归因,羞于面对家人与亲友;加上害怕被报复,所以往往选择独自默默承受,不敢声张。这也成为很多女大学生被害人反复被害的原因。
女大学生被害人在被害后往往处于长时间的情绪低落状态,在心理创伤未被修复抑或是无法从形式上感受到公平而内心极度不平衡的状态下,尤其是在女大学生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确切保障(包括但不限于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生活存在困难、证人作证后遭受打击等)的情况下,也会萌生报复的念头,从而产生恶逆变,由被害发展到犯罪,从而导致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中的易位现象。
“美国女性暴力调查估计,实际的被害人数是NCVS的数据的4倍。2013年,美国大约有79770件性侵害案件被上报给执法机构。这一数据表明,每10万名女性中大约有25.2名被害人。”[2][美]柯特·R.巴托尔、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第11版)》,李玫瑾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62页。有学者收集的52个暴力被害案件中,女大学生被杀害的有23例占44.2%,被绑架的有13例占25%,被抢劫的有16例占30.8%。[3]参见周强威:《当前我国女大学生被害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7年,第10-11页。女性因自身生理条件限制,抵御侵害能力薄弱,容易遭受性侵、强奸和暴力侵害。女大学生既是女性,其被害性可以从女性被害人的客观性特征得以体现。“根据NCVS,平均60%的女性性侵害被害人有身体外伤,包括割伤、瘀伤、内伤、骨折以及枪伤。”[4][美]柯特·R.巴托尔、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第11版)》,李玫瑾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364页。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异,女性相比男性在力量、速度等体能上较为逊色,所以女大学生在遭遇侵害时不能势均力敌,处境被动,反抗能力以及呈现的效果不甚理想,在侵害过程中容易受外伤。因此,于犯罪人而言,一旦有犯罪机会,在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中侵害女大学生更容易得逞。
女性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一向不被重视和平等对待,即使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几千年来男女不平等的思维惯性扎根极深,所以女性身份和社会地位依旧处于不平等的对待中。女大学生相对于男大学生更容易受到性骚扰、性侵犯。人的行为是受人的思想、观念、期望和价值观等影响的,女大学生碍于自己的女性身份,对社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的认同或者受到社会文化中残留的惯性思维和落后思想的影响,她们会认为被人强奸或者遭受性侵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会遭受他人鄙夷的目光以及流言蜚语,活在他人的指指点点之中而无法自拔,害怕面对社会和他人的负面评价而默默承受,不敢声张。殊不知这恰恰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被害人被害性或者环境的刺激下获得了满足,并且在反复的侵害中得到了强化,增长了犯罪人的气焰而使自己陷于受害境地。
随着社会的发展,“性自由”“性解放”等观念被广泛传播,然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上对于性文化所持的压抑态度,国内的性教育尚未被重视与普及,处于青春期的青年出于猎奇心态去接触、体验与性相关的事物。对于“性”的不良体验以及在社会、学校、家庭等大小环境下对于性文化的缄口不谈等消极态度下更加强烈的释放欲望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他们的成长。操作性条件反射理论假定人做出某种行为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是为了得到奖励和避免惩罚,也就是说可观测的行为在环境刺激下会产生一定的结果。[1]参见[美]柯特·R.巴托尔、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第11版)》,李玫瑾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页。刺激会引发行为,而行为带来结果,当这种结果是人所渴望的抑或是避免了人所害怕的失望的,那么这种行为便会被强化。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在社会生活中或者观察过程中习得的,强化会带来行为的维持,惩罚会带来行为的压制或者消退。[2]参见[美]柯特·R.巴托尔、安妮·M.巴托尔:《犯罪心理学(第11版)》,李玫瑾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页。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男性往往倾向于去支配和控制女性,而女性则趋于被动,害怕被报复而不敢反抗。她们有意无意的顺从加深了犯罪人的不良认知,使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女大学生被害人的被害受容性中得到强化,从而导致重复被害,被害呈现反复性。
女大学生的被害预防可以从她们的被害倾向性、被害敏感性、被害受容性等三方面着手。
针对女大学生的被害倾向性,预防被害的措施主要是做好被害前的预防。可通过培养女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行为习惯,完善公共环境管理建设和强化高校情景预防措施来减少被害的诱发性和易感性因素,从而减少女大学生被害可能性。家庭和学校应当培养女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恋爱观,引导她们自尊自爱,提升修养,学会自觉抵御不良事物的诱惑,不贪慕虚荣,在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的同时也避免被害。
提高女大学生的被害敏感性则要注重加强学校和家庭的公共安全风险教育以及被害中的合法自卫、情景周旋能力的培养,使女大学生随时留意自己的人身和通讯的孤立状态、避免轻信他人,从而增强女大学生的危机识别能力,养成安全防范意识;并形成日常生活中的安全行为习惯以及养成应对危险的必要技能,提升情境处理能力。在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能合理冷静应对从而学会自救,减少损失,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女大学生的被害受容性是其反复被害的一个主要原因,并且女大学生在被害后亦可能恶逆变。因此,于女大学生自身而言,应该在被害后及时报警并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分子。这样在减小或弥补损失的同时,及时实现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女大学生被害人摆脱低落负面的心境,获得情感支持和宣泄,以达到心理平衡,并避免再次被害。而在社会预防层面,则应该完善被害人补偿和证人保护制度,实现对女大学生被害人遭受侵害后的权益救济,从而增强其与犯罪抗衡的信心和对刑事司法的信赖,内心获得真正的平衡。同时,由于仅仅依靠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受害者自身的努力往往难以消除犯罪对女大学生被害人的消极影响,其中某些被害人由于没有得到社会的同情、理解、支持、帮助和服务,而陷入严重的困境。[1]参见赵国玲:《中国犯罪被害人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这种困境不仅仅是财物和身体上的,也是心理上的。她们遭受的心理创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愈合。因此,需要建立女大学生被害人服务机构,及时对女大学生被害人提供服务,尤其是对女大学生被害后的心理创伤进行疏导治疗,使其获得情感支持以达到心理平衡,重拾对美好生活的信心,防止反复被害。基于女大学生被害预防属于特殊群体预防,因此,可以由团委和妇联联合纵向主导,以政府相关部门和校方横向组织铺开,招募专业人员以及吸纳社会中或者大学内的志愿者,在大学校园内建立女大学生被害人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