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名职工驾驶轿车和该公司负责人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这名员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这名受伤职工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网友
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见,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 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 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