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一员工下班后,搭乘出租车前往同事家聚餐,前往地点与其经常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骨折,他提出,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请问他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网友
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符合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你单位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路线与其平时下班回家的路线不是一个方向,其绕道原因系下班后要前往同事家聚餐。而同事朋友间聚餐活动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故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目的要素和空间要素。故该职工的受伤情形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